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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购到泡水车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吗?

引 言



近日多地连降暴雨,引发山洪暴发、城市内涝,各行各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汽车浸水引发的保险理赔数量显著上升,除此之外,不少消费者也表示担忧,如果自己买到了泡水车该怎么办?是否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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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6月4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展厅里,看到保时捷帕纳美拉二手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原告称该车行驶公里数少、车况新、无任何事故。当日,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购车价款135万元,被告承诺系争车辆无事故、无泡水。嗣后,原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购车款124.9万元。车辆过户后,行驶情况一直正常。2017年4月5日,原告意欲出售系争车辆,遂通过“车鉴定”网站手机app查询了车况,却发现该车于2010年9月有水淹车记录,并更换了发动机等多项零部件。原告至4S店核实,结果显示系争车辆确实系水淹车。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购车过程中,未将系争车辆是水淹车的事实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理应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审理结果:被告公司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在其作为买方时对于车辆信息的真实性有核实的能力,在作为卖方时对于车辆信息的真实性负有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以及向买方真实披露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向原告披露系争车辆曾发生水淹事故并更换发动机的事实,足以致使购车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虽然更换的系原装发动机,但仍然将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故被告公司已构成欺诈,应当对原告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赔偿责任。


02

案件分析


1.购买到泡水车,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

如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公司作为二手车销售商,未向原告披露系争车辆曾发生水淹事故并更换发动机的事实,足以致使购车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被告公司已构成欺诈,应当对原告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赔偿责任,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返还已交的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费用。法院作出该判决结果的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中,我们可以判断出,如果消费者购买到泡水车,是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三倍赔偿的,但前提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所买卖的商品为消费品;(2) 卖方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3)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4)消费者因欺诈而受到损失。

2.退一赔三适用条件中的注意要点

上述可以适用退一赔三的四个要点中,有两处值得特别关注,即第二点“经营者”的范围、第四点什么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关于“经营者”的范围。现实中购车人购买的车辆可能不一定是从4S店或者二手车行购置的,还有可能是从自然人手中购置的,那么自然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呢?对此,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从部分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自然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具有次数较多、数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仍然需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反,如果自然人仅仅是单次、偶然的行为,则不会被划入“经营者”的范畴。

笔者认为,已有判例通过自然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次数、时间、数量等判断自然人是否属于“经营者”的判决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的规定是相吻合的,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故构成欺诈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告知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如上述案例中,被告作为汽车的卖方,具有向买方披露车辆真实情况的义务但没有履行,这即是一种不作为的欺诈行为。(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4)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上述案例中,如果被告公司告知了车辆的真实情况,原告也明知车辆的实际情况,但是基于价格优惠等考虑购买了车辆,则被告公司就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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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前后的特别注意事项


1.购车前要求经营者提供车辆的真实情况报告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经营者是有责任向消费者告知车辆包含涉水等真实情况的,如果经营者拒绝提供,消费者也是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如果经要求提供仍拒绝提供的,消费者就应当慎重作出购买决定了。

2.诉前或诉中委托机构或申请法院鉴定

车辆是否浸水、泡水等属于专业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知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法院并不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并不直接否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对于车主而言,如果在起诉前担心车辆后续可能遭受毁损、灭失或其他意外情况的影响,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防止后续因为没有可鉴定物导致客观上无法鉴定的风险。

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否认车主自行委托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并向法院申请摇珠鉴定。因为现实中的确存在鉴定结论造假,或已有鉴定结论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都会同意。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采信由其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


04

结语


购置二手车有风险,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购车时到正规二手车行,决定购买前要求买方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如果确实买到泡水车,也不必惊慌,积极协商,留存证据,合法维权。


参考文献


(2017)沪0107民初1278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陈艾琳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执业期间代理多起艺人经纪合约纠纷案件、经济投资类民商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均取得良好的代理结果。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深入行业剖析案件特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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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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