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胜诉后如何应对败诉方通过关联交易或财产混同方式转移财产
01
前言
自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同年10月开通了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平台以来,我国整体信用环境得到极大提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也逐渐完善,同时失信被执行人的数量已经约850万,累计失信记录近2700万。根据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2023年度我国各类法拍房源已经达到79.6万套,相较于2022年度的58.3万套同比增长36.7%,其中住宅与商业类占比最高,达77%。
在民商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发起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对自己的案件进程有一定的判断。若被告或被申请人知晓了自己已经败诉,或认为自己很有可能将要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不让原告或申请人成功执行胜诉裁判,被告或被申请人很有可能在收到败诉判决后,甚至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选择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现有财产。如此,则原告或申请人可以在获得胜诉裁判后,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就民事追索与刑事控告两种途径展开分析。
02
民事追索
(一)追加接受财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20条之规定,“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当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转移其财产,申请执行的胜诉方可以申请追加接受财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例如,在(2013)苏执异字0002号江苏海德投资集团因公司关联交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案【江苏法院(2013)参阅案例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江苏高院一审作出的南航公司与南苑办事处向华仁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华仁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南航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德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是海德集团通过与南航公司的虚假关联交易,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将南航公司的有效资产转移至海德集团名下,恶意逃避南航公司在本案中所应负的清偿债务责任,规避执行,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海德集团利用南航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在南航公司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尚有巨额建设工程款尚未支付,即将面临工程队起诉时,操控南航公司按照《联建协议书》之“约定”,将南航公司的五层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海德集团,且海德集团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致使强制执行判决时,南航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华仁公司合法权益,上述转移南航公司资产的行为明显属于逃避公司债务,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故海德集团应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南航公司所应负清偿债务之责任。
无论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裁判作出后还是裁判作出之前,均存在接受财产的一方被追加为执行人的风险。例如,在(2020)冀01民终1323号石家庄汇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中,石家庄中院作出(2017)冀01民终2657号判决,由中远公司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2011年至2019年,中远公司持续、反复将共计约3亿元资金和利益转入帝瑞公司和汇中公司,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追加帝瑞公司和汇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除了在执行程序中将接受财产的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外,胜诉方或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向接受财产的一方进行追索。
不少债务人或判决的败诉方试图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将房屋、交通工具、股权等财产对外转让,使自己的财物状况表明看来非常窘迫,从而逃避债务履行,为胜诉方执行制造困难。对于债权人或胜诉方,我国《民法典》第538、539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则是追回被转移之财产的利器。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突破,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特别允许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本文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细节不作赘述,详见《浅谈“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认定困境》与《浅谈担保人能否被认定为债权人撤销权中的“债务人”》。
(二)穿透追索,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转移财产的一方与接受财产的一方,如果还存在人员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况,将会被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前文提到的(2020)冀01民终1323号石家庄汇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中,中远公司、帝瑞公司与汇中公司的办公地点相同,并存在人员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产混同。帝瑞公司持有汇中公司82%的股权。中远公司名下土地由帝瑞公司开发建设,汇中公司开发两个项目的资金均来源于中远公司。本案汇中公司、帝瑞公司、中远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实际相互之间界限模糊,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而中远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帝瑞公司、汇中公司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参照原《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汇中公司、帝瑞公司与中远公司应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
刑事途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控告败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是对“老赖”最严厉的措施,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确保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进一步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细化:(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如果控告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在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3条自诉立案。
例如,在(2018)粤刑再28号佛山市顺德区南货仓储商贸有限公司控诉被告单位广东烨龙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人林凯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自诉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而是顺德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自诉人遂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广东高院认为,自诉人未向法院控告而径行自诉,表面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但是当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作出撤案决定后,自诉人再提出控告已无实际意义,反而徒增诉累。烨龙公司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却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林凯旋及其妻子系烨龙公司的大股东及实控人,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东高院判决烨龙公司罚金五十万元,林凯旋罚金二十万元。
04
总结
败诉方或债务人在裁判生效后或诉讼、仲裁进行期间,通过关联交易或财产混同等方式转移财产,则原告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需要关注财产的动向,并在获得胜诉裁判后,通过民事追索或刑事控告等方式,及时申请将财产接收方追加为被执行人,或采取刑事控告、自诉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 强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重大民商案件解决及经济犯罪辩护。执业十多年来,办理案件数百起,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勤勉尽责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广泛好评。
●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之前,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编 辑 | 赵佳怡
推 荐 阅 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