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茶山刘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专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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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仅对考试相关知识点作出解读,主要材料来源于全人大官网等官方渠道,大家简单涉猎即可,初试中考察概率不大。
作者简介:茶山刘宪行武昌鱼,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鱼跃中南财团队骨干成员,主要负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宪法与行政法方向产品开发与维护,关注领域为: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合宪性审查等。
一
热点概述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即“港区国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这样评价《港区国安法》: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将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
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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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包括特别政区的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社会服务等事项。
2、立法权。特区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适用于特区的法律。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凡是在特区内发生的任何案件,以特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特区的终审法院的判决即是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参加外交谈判、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权力;签订国际协议的权力;与外国互设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权力;签发特区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当地永久性居民组成;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货币体系和财政独立等等。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权体制
行政主导:
1、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首长,代表特区。
2、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3、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5、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6、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7、其他。例如行政长官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批准临时短期拨款等。
司法独立: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甚至中央国家机关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也没有任何指导和监督的权力。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
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也相互配合:
1、行政对立法的制约: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的相对否决权。
(2)行政长官对立法会有解散权。基本法对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事前应先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方可解散立法会;二是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三是行政长官在其一届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2、立法对行政的制约:
(1)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
(2)立法机关有使行政长官辞职的权力。
(3)立法机关有权弹劾行政长官,立法会可以提出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
(4)其他。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命或者免职,须经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等。
3、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
(1)政府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2)香港特区立法会有部分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而该选举委员会即是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同一个委员会,从而利于这部分议员在立法会内支持政府的工作;澳门特区立法会有部分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这样更保证了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3)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行政会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行政会”,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行政长官进行决策,而其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
(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总体关系: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属于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非分权关系。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关于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所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的规定,表明了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隶属关系;两个《基本法》中关于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1、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2、特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特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但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指中央基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而产生的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治理的权力。其内涵包括: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是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行使的。
2、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和授权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
3、中央的全面管治权,还包括中央对高度自治权进行监督的权力。
中央对特区直接行使的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
4、审查和发回特区制定的法律。
5、对列入附件三的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
6、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
7、决定特区进入非常状态。
8、解释基本法。
9、修改基本法。
10、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11、规范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
12、其他权力。
特区行使的高度自治权(略)
三
拓展问题
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1、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1)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1)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2)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3、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1)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4、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犯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上述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5、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遵循公诉程序进行。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6、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2)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3)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4)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案件有管辖权。实际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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