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樱顶丨2022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解析科目二: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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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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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答题
1.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和特点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一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学这一学科考察的常规、高频考点,对其概念、特点的考察亦较为基础。但以往多在题干中直接指明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因此,本题给学员的启示是,须熟悉重点制度的属性,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题干要求回答“政权组织形式”等制度的概念、特点、内容等时,需要及时反应所考察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回答本题,仅需依据题干指示作答,点到为止即可。
【参考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特点:
(1)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具有本质区别。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而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充分协商、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2)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本质区别。在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这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鼎立”有着本质区别。
(3)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具有本质区别。我国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而西方议员分别代表某党某派的利益,是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政治共同体。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
【思路分析】
本题所考察的知识点虽较为基础,但由于该知识点所处的位置(即绪论)、以往出题侧重点等原因,在备考过程中容易被忽略。
因而,本题给学员的启示是,在备考过程中,需依据课本的逻辑,如目录,搭建起基本的知识框架。而鱼跃法学讲义所展现出来的知识体系,即是较为全面的知识框架示例。
回答本题,需依据“总-分”“总-分-总”的逻辑,点到为止即可。
【参考答案】
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总)具体而言:
①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尽管是以具体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
②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宪法学研究的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而,在学习和研究宪法时:第一,不能脱离国家或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条件状况、政治愿望、政治利益;第二,要将宪法规范与现实的政治生活结合起来,将宪法理论、宪法规范与政治实践相互印证。
③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比如,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如何设置、权力如何分配等涉及一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
④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因而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生活各方面的基本国策,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内容。(分)
综上,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总)
3.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一般。监察委员会及其相关制度,是2018年宪法修改以来的热点话题;周叶中先生所著的第五版《宪法学》(2020年出版),亦增添了有关“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等内容。因而,本知识点成为出题点,属于意料之中。
因而,本题启示学员需关注重大法律制度修改,以及其在武大所指定的参考书目中的增删变化。再次强调,学员们在阅读参考书目时,须购买最新版次。
回答本题,需指明监察机关的地位、职责,点到为止、适当展开即可。
【参考答案】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性质和地位)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职责。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调查措施,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政务处分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内容)
4.宪法解释原则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与“宪法解释”有关的知识点,属于常规、高频考点。历史上曾考察过“论宪法解释的原则与方法(2015)”“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的关系 (2012)”“宪法解释(2015)”,涵盖论述、名词解释等题型;近年来,宪法解释仍属于热点话题。因而,本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存在重复考察的可能性,学员须将本知识点熟记于心。
回答本题,需回答“宪法解释原则”的概念、内容,点到为止即可。
【参考答案】
宪法解释的原则,是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过程中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
(1)字面解释原则。又称普通含义解释原则,是指对宪法的有关规定,应根据最普通、最常用的含义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机关不能随意发挥。
(2)整体解释原则。是指释宪主体在解释宪法某一规定时,不能孤立进行,而要从该规定与宪法其他内容的联系中进行。
(3)符合制宪目的原则。解释宪法,不能仅仅以表面文字为依据,而要特别关注制宪的目的,以使宪法解释与制宪目的相符合。
(4)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根本精神的直接体现。
(5)依法解释原则。这是因为,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科学、合理、有效。
(6)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宪法解释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起到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作用。
5.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一般。虽然列举分类的考察角度与方式,较为新颖,但本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较为基础;本题给学员的启示是,与“权利”有关的考点,需着重复习。
“学理分类”,是与宪法文本本身的权利规范体系相对应的概念,课本中的列举并未穷尽所有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因而,考生若将法理学的高频考点“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等作为答案之一,亦可得分。
回答本题,需列举出学理分类,并可以对其分类标准、基本权利的概念适当拓展。
【参考答案】
学理分类,是基于基础原理来对基本权利进行的分类。其有助于理解和把握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内容。具体而言,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有如下四种:
(1)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依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四种不同地位,可以相应地派生出四种不同的权利或义务。其中包含三种权利:第一,依据公民在国家中的消极地位,可派生出公民的自由权;第二,公民在国家中的积极地位,可派生出公民的受益权;第三,公民在国家中的能动地位,可派生出公民的参政权。
(2)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其中,消极权利指的是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积极权利指的是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如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等。
(3)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其中,“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相当于消极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是指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权利;“国家给予的自由”则是指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必要生存保障的权利。
(4)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其中,第一代人权,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主要体现为公民的自由权以及积极参与政治的权利;第二代人权,通常被称为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是在社会逐步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为实现一个更为平等的社会而出现的权利;第三代人权,也被称为社会连带人权,是全体社会成员分工与合作才能实现的人权,是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种新型人权。(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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