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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的“搬运工”当不得 | 观案“临”距离

临平检察
2024-10-22


自315消费者权益日以来,社会各界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而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仍为其提供运输、邮寄等服务的行为,同样触犯法律。检察官提醒,请提高警惕,切莫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搬运工”。


明知是假烟仍接单运输

黄某从事物流行业多年。2022年3月初,有人找到他,直言自己是做假香烟的,希望通过黄某的物流渠道把这些假香烟寄送出去,并许诺了高于市场价好几倍的运费。在利益诱惑下,黄某一口答应下来。

从刚开始的寄送一两条假烟,到后来的寄送整箱假烟,黄某接的单越来越频繁,量也越来越大,有时候一单能发上百箱假烟。为了顺利把货运出去,黄某拉拢了三名同行入伙——黄某自己负责接“业务”,与客户约定发货细节;两名人员负责在始发地收货,把货送上黄某安排好的货车;第四名人员在中转仓库负责收货,再把这些烟零散地发往全国各地,同时负责垫资和回款。

涉案卷烟多达1万余条

2022年6月29日至7月1日,临平公安机关在杭州查获多批伪劣卷烟,均由黄某等人运送。7月1日当天,黄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临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勘验黄某手机聊天记录,与同一时间段省内其他被查扣的假烟情况进行比对,增加认定黄某了在其他地区运输假烟的数起犯罪事实,并精准锁定了其余10余名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撤案监督1人,立案监督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

经查,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黄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香烟,为谋取非法利润,提供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涉及各类品牌卷烟1万余条。经浙江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上述卷烟涉案金额达163万余元。

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检察官认为,本案中,黄某等人的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而帮助他人运输、邮寄服务,与销售假烟人员构成共犯,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3年5月8日,临平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4日,经临平区法院审理,黄某被判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10余名同案人员也均受到法律制裁,被临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年10个月不等。


检察官提醒


切勿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涉足假冒伪劣产品的任何环节。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应立即向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并保留照片、视频、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协助调查。让我们携手努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共筑良好营商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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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张锐

编  辑:俞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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