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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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公司座机竟“自顾自”打起了电话 | 观案“临”距离

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写字楼内,平时甚少响起的固定电话突然“活”了一般,竟“自顾自”打起了电话。8月30日,对多处固定电话“动手脚”的被告人龙某某、朱某某,经临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临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来历不明的黑盒子“明明没有打电话,听筒里竟有人在对话”“还没怎么使用过这部电话,2000分钟通话时间突然清零,还欠费了”“接到许多陌生来电,都说是这部电话打出去的……”2023年12月,电信公司接连收到用户反映,称自己所在公司的固定电话突然出现异常。而这些固定电话所在的位置,均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一栋写字楼内。用户明确表示很少使用这些固定电话,为什么电信公司后台监测到这些电话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量拨打通话记录?2023年12月21日,电信公司的工程师赶到现场,在弱电井检修光猫时,发现了一个来历不明的黑盒子——金属外壳,贴有英文标识,盒子上的端口连接着客户的网线和电话线,且处于运行状态。随后,他分别在不同楼层的弱电井找到4个一模一样的黑盒子。面对这些来历不明的设备,结合异常频繁的通话记录,一名用户报了警。电信公司也立即对存在异常的固定电话作出停机处理。专挑写字楼固话下手这些黑盒子其实是名为VoIP的语音网关设备,连接到固定电话线路和网线后,可以通过搭建服务器、手机端安装专用App,来远程操控拨打电话,从而达到盗拨的目的。2023年11月初,龙某某在网上接到一单“业务”,对方提出要购买一些国内固定电话线路。龙某某清楚,对方是想利用国内固定电话拨打诈骗电话,不仅能隐藏身份,还能骗取诈骗对象的信任。为了规避风险,龙某某并没有自己出面,而是在网上购买多台VoIP设备,再雇佣其他人到现场作业。听说成功拉一条线路能赚2000元,正在寻找兼职的朱某某接下了这份差事。按照龙某某的指示,朱某某先后潜入桐庐、临平等地多处写字楼,在不同楼层的弱电井内安装VoIP设备。设备安装好之后,龙某某另外雇人搭建服务器,对设备进行测试以及维护工作。之所以找写字楼,是因为龙某某、朱某某看准了写字楼里固定电话数量多,而且通常把光猫放在无人看管的弱电井里,方便下手。杭州大伯被骗养老钱2023年12月20日,一通0571开头的电话骗光了杭州王大伯(化名)的养老钱。电话那头自称是“杭州移动互联网中心”的工作人员,称王大伯涉嫌诈骗,相关账号存在异常。王大伯虽然也了解过不少防骗知识,但看见来电是本地号码,便将信将疑了起来。随后,电话那头使用分饰多角的套路与王大伯联系,最终骗走了王大伯账上的所有存款。而这通0571开头的电话,正是诈骗分子购买使用了龙某某、朱某某盗用的固定电话线路,打到王大伯手机上的。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接到报警电话后,结合电信公司后台预警数据,12月23日、26日,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龙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承认了犯罪事实。经查,2023年12月期间,龙某某明知他人远程控制固定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购买盗用固话线路的VoIP语音网关设备6台,雇佣朱某某在多地安装设备后出售给上家牟利,同时雇佣他人搭建服务器并维护诈骗过程中设备及线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盗用线路,对两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龙某某、朱某某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其中,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朱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龙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分别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龙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8月30日,经临平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龙某某被判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被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办理该案的同时,临平区司法机关通过区反诈联席办,对接相关属地镇街、社区,督促楼宇物业开展巡逻,对弱电井加强管理,并面向广大群众继续做好反诈宣传工作;同时建议电信部门完善相关预警机制和模型建设。检察官提醒警惕这种VoIP设备!无论是写字楼、工业园区、酒店,还是居民区,固定电话集中的地方都可能被犯罪分子盯上,务必提高警惕、加强管理,一旦发现黑盒子等可疑设备,或者固定电话费用异常增加等情况,请及时拨打全国反诈专线96110报警。
9月13日 上午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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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频传 | 是肯定,更是新起点!

近期,在杭州市检察院和临平区组织的多场竞赛中,临平检察干警积极进取,努力拼搏,喜获多项荣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9月6日下午,在杭州市检察机关第三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检护法治”专场中,临平检察共荣获四个奖项,分别为:涉未成年人租房业态治理综合履职模型荣获二等奖,“该假不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荣获三等奖,信用贷领域涉诈全链条法律监督模型、涉黄引流类刑事犯罪立案监督模型荣获优秀奖。公文写作竞赛8月2日、9月4日,在杭州市检察院举办全市检察机关公文写作竞赛中,临平地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孙瑞荣获“全市检察机关公文写作能手”称号。实践展示比赛9月10日下午,在临平区“临里善治·创新赋能”实践展示比赛中,临平区检察院涉未成年人租房业态治理综合履职模型荣获优胜奖。荣誉背后是汗水未来路上是决心每一次肯定都是新起点继续加油,临平检察人去攀登更高的山峰去创造更耀眼的成绩
9月12日 下午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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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全市第一!四个奖项!

8月30日,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2024年度全市检察机关辩论选拔赛中,经过激烈角逐,临平检察取得了优秀辩论团队、优秀辩手2人、优秀辩手提名1人的好成绩。其中,临平检察辩论队二辩金洁芸在优秀辩手中成绩位列第一。本次选拔赛共有来自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刑检部门14支代表队的42名选手参加,最终评选出优秀辩论团队6支、优秀辩手10人、优秀辩手提名10人。比赛采取三对三辩论形式,分为开篇立论、自由辩论和总结陈词三个环节,通过赛前抽签确定控辩双方、比赛辩题和出场顺序。比赛过程中,参赛选手紧扣辩题,结合情理,围绕辩题案例中的事实分析、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争议开展激烈辩论,充分展现出检察干警缜密的逻辑思维、扎实的法律功底、灵活的应变能力,为全场观众贡献出一场场精彩的思想碰撞。
9月11日 上午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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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知识手册正式发布,速来围观!

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于9月9日至15日在全国范围举行。网络安全知识手册正式发布,开启网络安全知识学习之旅吧!来源:网信浙江、网络安全宣传周公众号
9月9日 下午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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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生产、销售这种手机犯法 | 观案“临”距离

三四百元的旧手机,改装摄像头后,竟能卖出上千元。8月27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手机牟利的孙某某、徐某二人获刑。2023年12月,一条手机改装视频被悄然发布在某网络平台上,评论区充斥着“求求求”等求购留言。收到这些评论后,视频发布者徐某便会逐一私聊,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购买改装过的手机设备。这些手机究竟藏着什么玄机?徐某销售出去的手机虽然型号各有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具备窃照功能,也就是俗称的“秘拍手机”。它们外观上与普通手机并无区别,但实际上摄像头已经被挪动位置了,甚至配备了专门软件,手机息屏时也可以拍摄,被摄对象通常难以察觉。图片来源于网络徐某是从哪弄来的这种手机?2022年初,徐某在网上求购一部具有窃照功能的手机自用。交易过程中,卖家提出,如果徐某能帮忙推销,每台手机可以让利一两百元。从那以后,徐某便开始在各种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帖子引流,当起了中间商赚差价。不久之后,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发现孙某某改装的手机清晰度更高,外观更隐蔽,便开始向其订购窃照手机进行转卖。改装手机的孙某某是通过网上教程自学这门“手艺”的。他发现购买一台用于改装的旧手机只需花费300余元至500余元不等,而改装后的窃照手机可以卖出1000元至3500元不等。在利益的诱惑下,即使知道客户使用窃照手机图谋不轨,孙某某还是按照客户要求进行改装并出售。2024年4月1日,临平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线索后,分别将孙某某、徐某二人抓获归案,同时找到了购买并使用窃照手机的买家。在上述人员处,公安机关共查获8部手机和相关零配件。经鉴定,其中5部手机为窃照专用器材。经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孙某某涉嫌非法改装窃照手机设备并在网上销售,非法获利1万元;徐某涉嫌向他人销售窃照手机2台,非法获利5千元。到案后,孙某某、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徐某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应当分别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月15日,临平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某、徐某依法提起公诉。8月27日,该案经临平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孙某某被判犯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被判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这些行为都已侵害公民的权益和人身安全。一旦发现窃听窃照相关线索,请立即报警。了解多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9月6日 上午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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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赴临平调研机关党建工作

9月2日上午,杭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朱华赴临平区调研机关党建工作。在东湖街道红丰产城社区,朱华实地踏勘了杨树河新苑小区,听取了机关赋能产城社区高质量发展情况汇报,对实施机关党建联动“优享赋能”模式及打造“天荷里”企业人才服务驿站等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实施“党建联建破难
9月4日 上午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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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聚焦 | 给孩子的心盖一个“家”

检察监督帮她找到假释“归宿”临平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工作为临平现代化发展凝聚法检合力来
9月2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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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聚焦 | 消防安全领域监管升级

检察监督帮她找到假释“归宿”临平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工作为临平现代化发展凝聚法检合力处暑
8月30日 上午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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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法治 | 检察监督帮她找到假释“归宿”

检护法治“这次我能获得假释,多亏了检察官的认真负责。我一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8月14日,罪犯张某某假释出狱那天,泪流满面地对驻监检察官道谢,并郑重许下承诺。假释提请出现“程序卡壳”“两边的社区矫正机构都不收,我姐姐的假释该怎么办?”今年2月,浙江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地区检察院”)驻某监狱检察室在“全域检察e站”小程序上收到一条线索。线索来源正是罪犯张某某的妹妹。网上接访、向监狱核实情况后,检察官捋清了情况。原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2023年9月,监狱就张某某假释委托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该地并没有同意接收,原因是张某某的妹妹同意张某某回到外省老家生活并接受社区矫正。之后,监狱又发函至张某某老家的社区矫正机构,该地也不同意接收,理由是张某某户口早已迁出并长期居住在外。由于两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均不同意接收,张某某的假释提请程序陷入僵局。焦急之下,张某某的妹妹想到了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多方调查找出“最佳选项”驻监检察官接访谈话“我对假释政策不了解,没有和这边的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沟通,所以才同意回老家矫正。其实我本意还是希望姐姐留在这边矫正,我们互相之间也好有个照应。”张某某的妹妹告诉检察官。误会解开后,究竟哪里更适合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为了找出答案,检察官调取了相关案卷材料,实地走访了张某某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司法所,并与张某某进行了谈话。实际情况是,张某某多年前在现居住地打工、成家,名下有拆迁房,户口也早已迁入该地,仅在逢年过节才回老家。此外,张某某的女儿、妹妹都在该地,能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具备监管条件。“像这样发现罪犯有多个地方居住的,应当从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角度出发,来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官分析,相比老家,张某某更适合在现居住地接受矫正。经过沟通协调,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张某某落实监管。之后,检察官主动向监狱发出提请假释提示函,积极推动张某某委托调查评估及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等前期工作。2024年4月,监狱启动假释提请程序。公开听证助推“阳光假释”公开听证会6月26日,监狱就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一案向检察机关征求检察意见。28日,临平地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让假释监督案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由人民监督员、专职律师、基层群众代表担任的听证员,以及监狱代表、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现场参加,罪犯张某某在监狱通过网络连线参与听证。经过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张某某报请假释,并对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建议。8月9日,法院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社矫衔接传好“最后一棒”检察官对张某某开展出监教育“假释出去后还有考验期,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悔过自新,踏实劳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8月14日,张某某假释出狱,检察官对监狱释放工作进行了监督,并对张某某开展了释法说理和出监教育。张某某当场落泪,真诚表态一定会遵纪守法。与此同时,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同步跟进,及时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确保张某某假释和社区矫正无缝衔接。往期回顾临平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工作为临平现代化发展凝聚法检合力处暑
8月28日 上午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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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工作

8月26日下午,临平区召开“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会。会上,临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翔向大会报告了区检察院2024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今年上半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各项部署要求,推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一融入中心大局全力护航城东新中心建设强化检察工作的政治自觉。推动“全域检察e站”创新建设作为全区夯基固本重点项目,深度参与产城融合全域攻坚、美丽临平品质提升、共富成果可及可感等“七大行动”。围绕办案履职中制发的检察建议,创新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形式。优化“法治监督共同体”协作。联合区人大在全省率先推出“公益诉讼特邀代表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履职活动40余次。联合区政协出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在全市率先设立政协委员工作室“检察e站”。深化社会平安法治建设。坚持“治罪+治理”并重,构建“四治融合”履职模式。持续推进“断卡”行动,深入开展平安法治夯基固本专项行动,推动长效系统治理。二检护经济民生用情做好检察为民实事打造“检察护企”路径。与多部门共同搭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框架。办理涉企案件16件27人,助力追赃挽损803万元。审查办理一起案件中成功认定“电子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落实“检护民生”专项。支持起诉追回欠薪28万余元,为15名欠薪致贫的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与人社、公安联合出台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围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违规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创新做优“检察e站”。在政协委员工作室、侨联、监管场所等设立“检察e站”,帮助企业破解土地查封“困局”,推动异地法院对判决错误的罪犯再审改判。将“检察e站”与“三百走访·平安临平”基层走亲活动相结合,发现上报基层治理问题27个。三强化检察履职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审查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72件260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78件762人,出台《刑事案件提升质效实施细则》,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民事、行政检察务实有效。审查办理民事检察案件49件。联合法院、司法局创新构建“支持起诉+人民调解”解纷机制。办理行政检察案件8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89件。公益诉讼检察深耕问效。审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11份。联合大运河建设管委会共建“大运河公益保护基地”。勘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刑事执行检察创新见效。审查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3509件,创新“高墙内”听证机制,一起案例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假释监督典型案例”。四立足时代需求从严打造过硬检察队伍聚焦“三来领路”,提振党建引领。围绕“临航新征程、拼赢新时代”党建系统性工程,引领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活动走深走实,制定廉政防控举措69条,确保队伍零违纪。聚焦“三个善于”,提升能力建设。深化“检校合作”共建,打造“思敬学堂”检察教育品牌。2个模型在最高检“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检察理论研究立项省市级课题11个,完成省级课题2项。获评市级以上精品典型案例5件。聚焦“三支队伍”,提质组织锻造。与12家单位开展“淬铁成钢”组团练兵。2名干警获得省级“业务竞赛标兵”称号,2名干警获评省级“法律监督成绩突出的个人”,12名干警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专业人才库。认真执行“三个规定”等规章纪律,开展常态化检务督察20余次。下阶段,区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三个善于”目标为要求,深化“三个结构比”,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临平在新征程中当好桥头堡、建设示范区,打造杭州城东新中心,提供坚强有力的检察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紧扣中心,让检察服务大局更有融入度。二是能动履职,让检察法律监督更有认可度。三是守正创新,让检察改革实践更有感知度。四是铸魂凝心,让检察队伍建设更有满意度。
8月26日 下午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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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临平现代化发展凝聚法检合力

8月23日上午,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法检工作交流会商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波,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翔出席会议并讲话,区“两院”班子成员、专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上级法院、检察院和区委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区“两院”要深化良性互动,凝聚司法合力,共同为临平现代化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会上,区“两院”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检察监督、推进公益诉讼、加强虚假诉讼和“拒执”打击、联合化解矛盾、增进协同治理等事项进行交流会商,形成共识意见,建立并推进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高翔检察长指出,法检“两院”都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司法机关。区“两院”长期以来沟通顺畅、交流密切,具有良好的协作基础,要以今天的法检工作会商交流为新起点,共同营造更加优质高效的临平司法环境。一坚持同心同向,合力护航临平高质量发展。紧扣区委中心工作,发挥“1+1>2”的效果,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平安法治、促推社会治理,形成司法共治合力,为临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护航。二强化共建共赢,合力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希望通过会商协作,更加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理念,推进“检察e站”和“共享法庭”互联共建,实现执法司法规范化和司法权威公信力共促提升。三深化互学互促,合力锻造政法铁军队伍。落实强基导向,加大区“两院”的业务和队伍提质锻能,在党建引领、品牌打造、同堂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上互学互促,为临平的政法铁军建设做出法检贡献。刘波院长指出,建院以来,临平法检“两院”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协同互动关系,在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紧密配合、持续探索,服务保障临平高质量发展。希望“两院”以此次会商为契机,开启顺畅沟通、高效协作的新篇章。一坚持思想同心,凝聚更大共识。提高站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用足用好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二坚持目标同向,扛起更实担当。以交流会商会为重要平台,谋大局、议实事,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增强打击拒执犯罪、虚假诉讼等工作合力,助推平安临平、法治临平建设。三坚持行动同频,推动更好发展。做好交流会商的“后半篇”文章,完善交流会商长效机制,推动问题发现、解决、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持续拓宽协作领域,合力打造新时代法检协同高质量发展的临平样板。
8月23日 下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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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预告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拟对下列案件举行公开听证:点击可查看大图注意事项:(一)听证会旁听人员请提前申请旁听;(二)听证会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三)听证会旁听人员需携带身份证件。特此公告。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9日
8月9日 下午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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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头版头条 | 杭州市检察院创新打造全域检察e站 即时就地为人民群众纾困解难

Focus8月5日,《法治日报》头版头条以《杭州市检察院创新打造全域检察e站
8月8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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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字号流量绝不能“蹭”!| 观案临距离

“给您推荐一款酒,是军队领导亲自考察我们酒厂后定制的,专供海军基地……”近期,一家公司6名人员因涉嫌非法使用军队标志制售“特供酒”被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曾在2020年接到一笔定制200箱“海军某基地纪念酒”的订单。明知这款酒未取得军队授权,经办业务员在公司负责人的允许下,仍然按照客户要求,让公司美工设计外包装,再联系包装厂制作酒标、礼盒、手提袋、纸箱等,最后送到灌装厂进行包装。这款酒的外包装盒上印有“海军某基地纪念酒”“战友情”“MAOTAI”字样和海军八一军徽标志等。涉案酒品外包装交货时客户取走了100箱,剩余的酒由Y公司自行清货处理。2023年,一名销售员不仅将这批酒全部卖出,还因销量好大批量追加定制同款酒。其他销售员见状,明知此举非法,却还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纷纷效仿,将这款酒卖成了公司“销冠”。2022年,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为了掩人耳目,Y公司不开设实体店,销售人员基本采取线上、电话的模式推销酒品。2024年5月,Y公司相关负责人、多名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该公司多处仓库查获大量上述“特供酒”。涉案酒品的打包纸箱经相关军区认定,该酒包装及瓶身印制的“海军军徽”“八一”等图案均为武装部队专用标志。而包装印制的“海军某基地”经证实早已撤编更名,与制售这款“特供酒”的Y公司并无关联。经查,2020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Y公司生产、销售“海军某基地纪念酒”3万瓶以上。2024年6月28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对Y公司负责人王某某,高层管理人员陈某、贾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请注意,非法商家打着“军”字号的标志销售,是在利用消费者对“军品特供”的崇拜心理,骗得消费者信任,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人人有责,“军”字号流量绝不能“蹭”!了解多一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明确规定,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一)军事单位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战区、各军兵种、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三)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包括“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战区”“警卫局”“PLA”“CAPF”“PAP”“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中”“军需”“军服”“军品”“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军品专营”等。(四)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包括军旗、军徽、武警部队徽、八一、勋章、领花、胸标、臂章等。
7月31日 下午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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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凝聚法治资源为“治未病”开良方

检护民生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久久为功。最高检发布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要求,要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机制。对此,临平区检察院依托辖区内的法治资源,协同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多维度开展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案交流进警营临平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有着扎实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经验,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也进行了诸多尝试。结合具体案例和办案经验,7月23日,未检检察官走进区公安分局,围绕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要点进行授课,讲解办案流程、常见问题及应对举措。通过这一方式,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促进检警同步提升涉未案件的专业化办理水平,共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是长期综合性工作,各环节办案人员都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此前,区公安分局经与区检察院磋商后,建立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机制,加快推进“少年警务”的建设进度,在推动分级干预实行案件化办理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形成常态化合力。警示教育进高墙针对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如能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管束,能够有效防止其衍变为严重的罪错行为。临平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持续开展“警示教育进高墙”活动,组织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前往省未管所接受教育矫治。检察官和民警带领未成年人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研学基地、监管场所,展示犯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未成年犯的服刑日常,教导未成年人珍惜校园生活,及时纠正自身行为,避免向犯罪行为转化。宣告训诫进基地近日,临平区检察院与省未管所共同启动罪错未成年人教育场所的筹建工作,拟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流程,切实提升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质效。检察官与省未管所商讨建设方案该场所的选址位于临平区检察院联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在省未管所成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研学基地”内,临近省未管所的监区,能够开展沉浸式的警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真接受考察期内的帮扶教育,努力树立正确的社会认知。场所建成后,对于考察期内违反相关规定但尚不需要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检察官也将在此开展训诫。
7月30日 下午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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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借款竟是赃款?失信困局牵出虚假诉讼

检护民生近日,高温热浪蒸腾,沈婷(化名)却兴冲冲地赶到临平区检察院,专程将一面锦旗送到民事检察部主任孔鹏手里,激动地说:“检察官,真的特别感谢你们,让我终于摆脱了失信名单的困扰!”公司债务令她失信失信问题是沈婷多年来的一块心病。她在杭州A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做财务十几年。2017年年初开始公司不景气,2017年3月老板余某某夫妇对外分两笔共借贷6500万元并以公司名下两处房产作为抵押,不惜支付高额利息也要维持公司运转,当时身为公司财务的沈婷也被出借方要求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上签字。2017年8月,借款合同的出借方谷杰(化名)却以A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保证金和利息为由,一纸诉状将A公司以及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余某某夫妇、沈婷诉至法院并胜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余某某夫妇、沈婷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莫名背上这么沉重的债务,还成了失信人员,整个家庭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多年来,沈婷担心自己连累家人,一直选择不婚不育,也不愿接受父母赠予的房产。抵押房产竟涉两案没想到事情远不止这么简单。2023年6月,沈婷在协助破产管理人处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过程中,收到了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纸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载明该公司名下两处被抵押给谷杰的房产已被列为刑事涉案财产,要求A公司破产管理人在上述两处房产处置后协助将处置款划扣至法院指定账户。A公司的两处房产,如何能被民事生效裁判认定为借款抵押物的同时,又被列为刑事涉案财产呢?2023年9月27日,沈婷向临平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根据沈婷提供的监督线索材料,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认为该案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核查发现,A公司的案涉借款并非来自谷杰,竟是案外人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张某通过谷杰代持出借案涉借款给A公司,A公司将名下两处房产抵押给谷杰并办理抵押登记。在收到案涉两笔6000万元借款后,A公司已向张某所控制的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300万元,并陆续支付利息及服务费共计约500余万元,但该事实在A公司与谷杰的民事诉讼中未被法院采信。根据张某的刑事判决结果,案涉借款来源实质系赃款,张某控制的公司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虚假诉讼被改判驳回检察官认为,谷杰明知自己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所有权人,但仍配合案外人张某借其名义出借案涉款项,后又签署相关材料配合提起民事诉讼。而实际主导本案诉讼过程的案外人张某,再以谷杰的名义,否认A公司已经支付款项与案涉借款之间的关系,导致原审法院未认定A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并由此作出错误判决,故该起民事诉讼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2023年10月20日,临平区检察院提请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6月,该案由临平区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驳回了谷杰的起诉,沈婷等人的失信信息也被依法撤销。
7月26日 下午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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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
7月24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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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四)检察长领导本院司法办案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行使办案职权。(五)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履行检察职责需要、案件类型及其复杂难易程度,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或者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承办。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建。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应当担任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可以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六)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主办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办案组其他检察官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七)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可以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是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全面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签名后附卷保存。(八)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或者报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九)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在坚持专业分工的基础上,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十)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应当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三、明确司法办案职权(十一)下列案件,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2.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3.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5.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6.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的规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十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及时执行。检察官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十三)下列案件或者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长作出决定: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2.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3.重大的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案件;4.涉案人数众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5.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6.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案件;7.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的规定,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办案事项。(十四)检察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检察长的委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3.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4.组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5.审查案件材料;6.主持案件听证会、公益诉讼磋商座谈会;7.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出庭意见书)、讯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发表出庭意见等;8.查阅、调取人民法院案卷;9.临场监督死刑执行;10.检察长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十五)主办检察官除行使检察官办案职权外,对检察官办案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2.负责编入检察官办案组检察辅助人员的分工、提出考核建议等管理工作。(十六)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权清单,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四、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十七)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可以履行下列职责: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3.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4.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5.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7.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十八)检察技术人员受检察官的指派、委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1.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2.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3.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4.协助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5.其他检察技术辅助工作。(十九)书记员在检察官指导下,可以履行下列职责:1.案件受理、审查、宣告中的事务性准备工作;2.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3.案件收转、登记和法律文书的文印、送达;4.案件材料的录入、保管、整理和案卷装订、归档;5.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检察官可以指派书记员配合检察官助理开展工作。(二十)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犯罪现场保护、人员押解和看管、保障调查核实顺利进行、维持听证秩序、参与检察官履职保护等警务事项,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职责。五、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二十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指令,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作出。(二十二)检察长可以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者办案事项进行审核。检察长审核案件,可以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其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2.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可能受到不当过问、干预的;3.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的;4.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5.检察官存在其他未依法履行办案职责情形的。(二十三)业务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经检察长授权,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以及拟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审核;2.经检察长授权,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审核范围可以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依法确定;3.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为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4.通过听取案件汇报、查看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抽查案卷材料等,对本部门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常规检查;5.督促检察官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定;6.对检察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7.向检察长报告检察官履职情况;8.对本部门检察人员开展考核管理;9.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二十四)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或者重要法律文书时,可以要求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审查或者补充相关材料,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处理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决定。检察官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案件报检察长决定。(二十五)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六、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二十六)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检察人员故意违反职责,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二十七)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错误决定形成的具体情形和主观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二十八)检察长对职权范围内就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对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执行后果由检察长负责,检察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且未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二十九)独任检察官办理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负责。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由主办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共同负责。主办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负责,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检察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导致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由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三十)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重新审查的要求,改变原决定从而作出错误决定,前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司法责任。(三十一)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办案工作负责。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事项,检察辅助人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辅助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检察官授意、指使检察辅助人员实施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由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检察辅助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且未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三十二)上级人民检察院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就改变部分负责。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司法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三十三)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已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三十四)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三十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经调查认为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报检察长批准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三十六)对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根据其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关于司法责任追究、检察官惩戒的具体情形、程序等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三十七)检察人员能够主动纠错、说明情况,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违规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等情况的,可以从宽处理。对抗、阻碍或者指使他人对抗、阻碍司法责任调查和追究的,应当从严处理。(三十八)检察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三十九)对检察人员检举控告失实需要澄清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澄清。对检察人员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七、完善检察权管理机制(四十)检察办案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程序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通报案件承办部门、承办检察官或者移送本院检务督察部门。(四十一)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综合考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检察官员额管理、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四十二)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四十三)健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态化落实机制,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记录报告制度,完善记录报告内容核查、违纪违法案件倒查等机制。(四十四)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优化检务公开工作,统筹信息公开与维护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八、附则(四十五)本意见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他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业务部门负责人包括具有检察官身份的部门正职、副职。(四十六)本意见所列检察长行使的职权,检察长可以委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行使。(四十七)本意见第(十一)(十三)条所列案件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的,指的是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是否起诉、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对案件处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项。其他事项需要报请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的规定执行。(四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5〕10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7月24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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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 实干争先——临平检察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往期回顾最高检传达学习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读懂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这场发布会信息量很大从三中全会公报读懂新一轮改革战略重点供
7月22日 下午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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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7月19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林贻影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当代中国最显著的特征、最壮丽的气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谋划和部署改革,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宏伟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蓝图,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定力和决心,对于全党上下进一步把准方向、守正创新、真抓实干,在改革开放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会议强调,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全会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着力以护航改革攻坚、深化检察改革的实绩实效,更加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会议要求,要紧扣战略部署,依法全面履职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紧紧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14个方面系统部署,按照省委改革部署要求,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贡献更大检察力量;着力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扎实推进“枫桥式检察室”、“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建设,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站稳深化改革的人民立场,深入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助力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重大改革任务,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专班化对接、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会议指出,要强化目标引领,以检察改革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机关担当更重责任,面临更高要求。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用改革的思路、改革的办法攻坚克难,不断推进浙江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对标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全面剖析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力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保质保量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二级巡视员、二级高级检察官、政治部副主任,省检察院机关各党支部以及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党支部书记参加会议。来源:浙江检察
7月20日 上午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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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这场发布会信息量很大

中共中央7月19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央改革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穆虹,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正部长级)唐方裕出席,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莫高义主持。将近两个小时的发布会,信息量很大。全会最重要的成果全会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全会《决定》的起草,是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的。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文件起草组组长,全程擘画、组织调研、精心指导、把脉定向,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全会召开期间,与会同志对《决定》稿讨论热烈,给予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决定》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是我们党历史上又一重要纲领性文献。《决定》共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决定》共15个部分、60条,分三大板块。第一板块是总论,主要阐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第二板块是分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第三板块主要讲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决定》共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都是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内容,其中有的是对过去改革举措的完善和提升,有的是根据实践需要和试点探索新提出的改革举措。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成就三中全会《决定》开篇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这是党中央总结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成就作出的重要判断。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巩固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根本制度日益巩固,基本制度不断完善,重要制度创新取得丰硕成果。二是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推动我国经济迈上高质量发展之路。三是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四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五是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决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这一总目标既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一脉相承,又同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相衔接,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明确了目标导向。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决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等重大原则。这六条原则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我们必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严格遵循、长期坚持。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对经济和民生领域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分量很重。《决定》强调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一方面,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要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国有企业要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要推进能源、铁路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机会,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正是基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全会《决定》在总结经验、阐述意义、提出原则、部署举措中,都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决定》专门用1个部分来部署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其中强调,以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全面提高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扎实推动人民群众和企业可感可及的改革要扎实推动人民群众和企业可感可及的改革。按照三中全会的部署,要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畅通社会流动渠道,营造勤劳致富环境。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下一步,我们将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着力强化高校有目标有组织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加强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分类推进高校改革。我们将明确各类高校发展定位,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引导不同类型高校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塑造并发挥高校的优势,追求卓越、办出特色。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聚焦优势突破方向,打造一批一流学科标杆,在重大任务完成中提升学科建设能力。二是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我们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与科技发展态势,动态调整高校学科设置,优化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三是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我们将实施基础学科与交叉学科突破计划,提升基础研究的组织化程度,把重大任务作为科教融汇的“发动机”,引领学科交叉融合,推动产出更多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等《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工作,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需要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决定》在相关部分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设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好房子”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期,房地产市场正在出现积极变化。我们要坚持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房地产新政策,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盘活存量商品房和土地资源。下一步,要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消除过去“高负债、高周转、高杠杆”的模式弊端,建设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好房子”,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融资、财税、土地、销售等基础性制度。需要指出,我国新型城镇化仍在持续推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还有相当大的空间。外部不确定性增加不会影响中国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的决心和信心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外部不确定性增加,但不会影响中国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的决心和信心。这次全会《决定》还就对外开放作了专门部署,涉及扩大制度型开放、外贸体制改革、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等,释放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明确信号。中国正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将依托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促进双循环中不断拓展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与世界各国共享发展机遇、共创美好未来。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需要注意把握好5点全会《决定》强调“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这是《决定》60条中最后一条,分量很重。落实《决定》关于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的要求,需要注意把握好这样几点。一是吃透改革要求。二是精心组织实施。三是抓好责任落实。四是强化督察问效。五是坚持久久为功。深刻认识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坚持正确方向,增强前进定力,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一茬接着一茬干,一张蓝图绘到底。让群众认可的“好学校”越来越多下一步,将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把促进公平融入到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各方面各环节,推动实现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根本性转变。将针对学龄人口峰谷变化做好前瞻性布局,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深化集团化办学和城乡结对帮扶,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让群众认可的“好学校”越来越多。持续推进“双减”改革,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强化核心素养培养。大力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打造中国版人工智能教育大模型,探索大规模因材施教、创新性与个性化教学,更好满足群众“上好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来华经商旅游人员居住、医疗、支付等便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作出了重要部署。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来华经商旅游人员居住、医疗、支付等便利制度。要尽快落实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要求,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服务业开放,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我们要一视同仁支持内外资企业发展,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我们将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愿同广大外资企业分享中国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蕴藏的巨大机遇,乐见外资企业同中国经济共同成长。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浙江发布
7月19日 下午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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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教同行 | 暑托班的普法课“上新”啦!

暑托班的法治课开班啦伴着蝉鸣和烈日孩子们的暑假来了检察官新出炉的法治课也来了!7月15日开始,临平区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们,走进临平实验小学、临平一小、崇贤二小等12个暑托学校点,陆续为1200余名学生送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多少》《短视频背后的“坑”》等系列网络保护主题普法课程,提醒各位学生在暑假上网过程中谨防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自2022年起,临平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合作,在辖区暑托班开设检教同行暑期普法课。充分考虑辖区孩子们的学习生活环境,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检察官总结办案特点,与区教育局协商确定了校园保护、家庭保护、网络保护三个年度普法主题,今年已经是第三个年度。往年暑期普法课“去年的普法故事有后续了吗?”课堂上,往年上过暑托普法课的同学迫不及待地向检察官“催更”。2023年暑期普法网络直播为了使课堂体验更好,检察官既安排了现场授课、网络直播等形式,也会组织学生走进检察院、普法教育研学基地,体验沉浸式“法治之旅”,提升法律意识,提高自护能力。与临平区检察院有着检校合作项目的高校大学生们,也每年参与这项活动,用“大朋友”的视角引导“小朋友”学法守法用法。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的大学生参与普法临平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教同行是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围绕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共同目标开展的积极、有益合作。通过检察官与同学们的“双向奔赴”,连结起学校与检察机关两大法治教育阵地。多样化的普法形式也使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活”了起来,丰富了校园法治课的内容,成为学生们喜闻乐见的普法教育形式。希望在日后检教同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家庭、社会等力量,形成多方共同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
7月17日 下午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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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入选!杭州市检察机关首批“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事例公布

斩断新生儿信息买卖黑灰产业链——萧山区院以办理侵犯新生儿及产妇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为抓手,整治母婴行业商业推销乱象3、聚焦“化妆品直播带货”民生民利小切口
7月15日 下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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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平,检察公益诉讼这样守护大运河

大运河(临平段)历来是京杭大运河航运功能较发达的河段之一,长约40公里,孕育了临平的江南水乡文化,也蕴藏着城市发展的动能。近年来,临平区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大运河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院相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积极融入到大运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格局中来,开展了大运河综合洽理暨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围绕大运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河道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工作,积极实践大运河综合保护的公益诉讼履职。展大运河之“美”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主战场,紧盯大运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与相关部门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的协同共治。公益诉讼干警采取车巡、徒步等方式勘查了大运河
7月12日 上午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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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协作!大运河边又多了一群守护者

2024携手共护“人民的运河”7月11日上午,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特邀代表聘任仪式暨大运河公益保护协作启动仪式在临平区大运河畔的塘栖古镇举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副主任任丹娅,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邬秀君,临平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黄伟,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翔出席活动,临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监察和法制司法工委,各镇街人大工委,区委政法委,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委会,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五水共治办等单位以及“公益诉讼特邀代表”参加。一河通古今,千年文脉长。在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十周年之际,举办本次活动是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大运河保护的重要举措,是对上周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大运河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的迅速落实,也是党委、人大、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共同参与、协同发力的创新实践。临平区检察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新时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遵循最高检、省市检察院关于大运河综合保护公益诉讼的履职要求,把握大运河(临平段)航运功能发达、水乡文化历史悠久的属性特点,以高质效履职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改善、文化遗产保护、产业迭代升级。活动致辞临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翔向各与会单位和代表们表示感谢,并就深化大运河公益保护协作提出希望:一是深化“人大+检察”机制建设,依托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公益诉讼特邀代表”制度,注重将人大代表建议中涉及的依法行政、公益保护等领域的建议转化监督。二是在区人大支持下,发挥管委会属地管理优势,汇聚政法、交管、文旅、环保等各方力量,高标准推进大运河流域综合监督和整体治理。三是依托两个平台,更好打造检察“一站式”履职,将检察公益诉讼扎根大运河,助力大运河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特邀代表为更好促进人大代表深度参与公益诉讼工作,临平区人大常委会与临平区检察院共同建立《杭州市临平区“公益诉讼特邀代表”制度》,择优选聘热心公益,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10位人大代表作为首批“特邀代表”,充实扩大“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完善深化“人大+检察”机制,实现立法、司法公益力量“1+1>2”的监督效果。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工委主任鲍永华宣读“公益诉讼特邀代表”名单。临平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黄伟和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翔为“公益诉讼特邀代表”颁发聘书。“公益诉讼特邀代表”何羽认为,临平区建立“公益诉讼特邀代表”制度,是深化法治监督、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不仅强化了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协同作用,还为热心公益、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大代表搭建了一个直接参与、推动公益诉讼实践的崭新平台。作为特邀代表,将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结合人大代表履职,将人民群众的关切与公益诉讼工作紧密结合,共同织密公益保护网。保护协作临平区检察院与临平区大运河科创城管委会签订大运河公益保护专项活动协作机制。本次签约旨在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与行政管理衔接,形成大运河生态安全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合力,有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共促。临平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詹春美和临平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委会主任张振东为“全域检察e站”揭牌。临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黄伟、临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翔和临平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委会主任张振东共同为“大运河公益保护基地”揭牌。多部门共启大运河公益保护协作。公益保护协作启动后,将历史、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等多元价值融合进大运河保护和发展之中,持续聚焦“人民的运河”这一目标方向,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独特制度价值。领导讲话杭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邬秀君表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深化水岸融合、数智融合守护千年运河取得一定成效,并对临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肯定。下一步,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要充分发挥特邀代表履职优势动能,深化市人大关于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实施意见的落实,凝聚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合力。二要注重将双向衔接转化工作、特邀代表履职过程与“检察e站”平台运行相结合,为大运河保护提供更加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三要深化跨部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落实好“同监督、共治理”机制,提升全方位综合治理成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副主任任丹娅表示本次活动很有意义,在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检察院携手探索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临平区人大、临平区检察院不断加深合作、联合出台多项机制的做法获得了市人大领导的认可和肯定。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任丹娅副主任就“特邀代表制度”提出三点展望:一是临平区人大要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不断创新,深化内涵,为打造富有杭州特色的公益保护工作提供实践样本。二是“特邀代表”们要在依法履职中体现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方面的独特优势,为公益诉讼工作注入新活力。三是区人大常委会、区检察院、特邀代表要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监督实效,为公益诉讼保护贡献人大代表力量。仪式结束后,特邀代表实地调研大运河(临平段)水文水质及周边文化遗迹等情况。
7月12日 上午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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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预告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案件预公告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拟对下列案件举行公开听证:点击可查看大图注意事项:(一)听证会旁听人员请提前申请旁听;(二)听证会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三)听证会旁听人员需携带身份证件。特此公告。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10日
7月10日 下午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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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从磨砺出 | 2024年上半年“临检先锋”揭晓

临平检察推选“临检先锋”以此鼓励先进发扬先锋带头作用现公布2024年上半年8名“临检先锋”祝贺他们!张爽第三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上半年,张爽同志作为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带领科室成员提升案件质效,落实上级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联合已有协作基础的江苏、上海检察机关会签涉企案件异地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区法院等四部门会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多角度推动检察e站建设,实现全市首例检察e站进侨联及侨界创新创业基地,跨部门协作护企案例获评全市检察机关纵深推进全域检察e站首批典型案例;在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举办的世界知识产权主题日活动作主旨发言,在全市“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推进会生动讲述检察履职故事,擦亮临平检察护企品牌;课题立项省院专题调研重点课题1项、市院重点课题2项。曹佳芸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上半年,曹佳芸同志共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33件39人,提前介入40余人的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案等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导向,共监督立案、撤案29人,提请抗诉1件并获法院改判。注重案件效果,积极追赃挽损,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产业链的同时,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10余万元。邓兆锦第六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上半年,邓兆锦同志共办结公诉、批捕案件21件、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件、立案监督2件,成功立案监督一起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筹办“同心护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参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普法短视频;承接的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重点项目获结项,申报的市法学会法学研究年度课题获立项,另撰写各类课题申报书5份、论文2篇;经选拔参加区8090和00后宣讲员展示汇报活动,经推荐参加全省理论宣讲骨干培训,获评为区“基层理论宣讲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最美基层理论宣讲员”。章义荣地区院北检室四级高级检察官上半年,章义荣同志积极参与市院案件办理。在办案过程中,该同志充分发挥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勇于担当,冲锋在前,主动承担案情分析工作,及时准确作出判断,为明确办案方向及办案思路提供重要参考。在关键节点,该同志更是冲在一线,精准运用办案技巧,为查清犯罪嫌疑人事实作出重要贡献。同时,该同志克服家庭困难,长期坚守在办案一线,1-6月份出差办案时间累计达40余天。在办案过程中还注重“传帮带”,手把手将自己的过硬本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做法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年轻同志,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位检察“老兵”对检察事业的赤诚之心与无限热爱。段玉娇地区院未检室主任一级检察官上半年,段玉娇同志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铆足干劲,精益求精,不断提升监督成效,办理的张某假释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假释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同时在工作中注重总结,先后就派驻检察日常谈话技巧、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审查重点、精品案事例培育及撰写等内容进行授课分享。该同志还善于谋划、肯动脑筋,将结合工作实践撰写的入所告知书、重要事项约见检察官提醒等,融入监管场所“枫桥式检察e站”建设,拓宽服刑罪犯及其家属诉求渠道,监督推动的唐某某赌博案再审获得改判,相关案例信息被浙江法制报等媒体报道,另监督纠正一起服刑人员刑期折抵错误案件。曹景周地区院六检室四级检察官助理上半年,曹景周同志坚持终身学习理念,继获得省执检竞赛第三届标兵称号后,再次以更优异成绩获得在省、市两级第四届执检竞赛标兵称号。同时,该同志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检察案件,成功办理又犯罪案件1件、减刑假释案件450余件。以“三个善于”为引领,成功化解郭某某又犯罪案件中涉刑责能力、身份错误及狱内开庭等难题。该同志持续推进执检数字检察走向深入,搭建罪犯呈报减刑违规数字监督模型,对原杭州市某医院院长吴某某等9名罪犯提出不予减刑的监督意见、对刘某某等6人提出撤销生效减刑裁定的监督意见,均得到采纳。刘欣第五检察部司法雇员上半年,刘欣同志积极协助员额检察官办理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案件。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医疗机构违规使用抗菌药物行政公益诉讼”等5大省市院专项行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件,发出检察建议10件,磋商6件,领域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有财产保护等。参与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当事人已支付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3件,发出检察意见12件均被采纳。夏建丽第七检察部司法雇员上半年,夏建丽同志共计完成审结送案550余件680余人;审核审结案卡550余件,在2024年4月杭州市检察院案管办发布《关于对最高检第一季度数据质量检查中杭州地区问题情况的通报》中,我院案卡填录问题数量为“0”。审核出库涉案财物案件200余件1000余条,其中起诉案件财物出库160余件900余条,不诉案件财物出库70余件180余条;核对、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类文书1100余份并及时分发给办案人员,核对接收电子判决书350余份,录入判决书及出庭通知书1000余份。扎根工作不仅在于力量大小更在于坚持多久向每一位坚守岗位、默默付出的干警、职工致敬!
7月9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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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凤: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如何做好减刑假释庭审监督

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如何开展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什么?7月1日下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检察官教导团”周课第六十九讲。全国监狱巡回检察人才库、全省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库专家、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浙江省乔司监狱检察室副主任沈春凤以《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如何做好减刑假释庭审监督》为题进行了授课。沈春凤同志从检察机关开展庭审监督的必要性、目前庭审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以及庭审应对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展示,并借助具体个案生动阐述了检察机关通过积极行使庭前、庭审中的办案和监督职能,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7月5日 下午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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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关乎民生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获奖了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为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7月1日杭州市检察机关第三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检护民生”专场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顺利举行。此次竞赛围绕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坚持“民有所呼
7月5日 下午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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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法治 | 有能力却不履行?临平地区检察院督促一名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582万元

检护法治“这582万元的财产性判项对我来说,是一次服刑道路上的教训,更坚定了我好好改造的决心。”7月3日,与驻监检察室的检察官谈话时,服刑人员陈某某诚恳地表示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后,心里踏实了,改造的决心也更大了。在省内某监狱服刑的陈某某,于202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与同案犯的共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23年7月,浙江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地区院”)在办理陈某某减刑案时发现,陈某某在原审案件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36万元,在服刑期间仅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大部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我名下还有一套住宅和两间商铺。”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通过审查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发现,陈某某曾提到过自己名下的房产,购买总价约980万元,其中200余万元为按揭贷款。配图来源于网络依法履行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义务,也是认定罪犯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陈某某具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因此暂时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之后,检察机关与监狱联合开展工作,督促陈某某积极履行尚未履行的剩余财产性判项。经过一系列工作,陈某某积极联系家属,于2023年9月将剩余财产性判项合计582万元全部履行完毕。鉴于上述情形,临平地区检察院建议监狱对陈某某提请减刑。2024年2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刑八个月。近年来,临平地区院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时,持续深入推进对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实质性审查,通过审查原审判决、与罪犯谈话了解财产状况及赃款赃物处置去向等一系列措施,调查核查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并督促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有效保障法律实施。
7月4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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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 | 让出租车行驶在安全合法的道路上

检察护企近日,临平区检察院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共同举办出租车行业法律宣传会,强调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讲解《杭州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并开展警示教育。辖区内出租车公司主要负责人、出租车司机代表以及行业协会代表等20余人参加。出租车既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展现城市文明的“移动窗口”。加强行业监管,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治素养,能让出租车开得更稳、更远。会上,临平区检察院检察官金洁芸梳理了出租车行业领域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结合日常办案经验开展释法说理。近年来,临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出租车司机一般具有熟悉城市路况、接触外地游客频率高等职业特点。有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些职业特点,许诺利益诱饵,企图发展出租车司机从事运输违禁品、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此,临平区检察院刑检部门的检察官走访了辖区部分出租车公司,深入了解当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合作方式、经营现状及对出租车司机的行业培训模式,分析、梳理行业遇到的困境,探寻解决方案。同时,站在预防犯罪、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检察官从鼓励线索举报、落实行业培训、保障出租车司机权益等方面向出租车公司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接下来,临平区检察院将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契机,持续与出租车公司、行业协会保持联系,为行业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产品,营造遵纪守法的从业环境,让出租车行驶在安全合法的道路上。
7月3日 下午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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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党史中的党纪建设

临平检察开展“五四”主题团日活动致敬每一分耕耘,感恩每一份收获来
7月1日 上午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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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临平女性,家门口的“妇女权益保护检察e站”来了!

6月27日,临平区检察院、区妇联举行“妇女权益保护检察e站”揭牌仪式,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翔,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张静,区检察院、区妇联分管负责人,各镇街妇联专职副主席及妇女代表现场参加活动,各镇街通过检察e站远程互联在妇女儿童之家分会场参加。揭牌仪式高翔检察长、张静主席共同为“妇女权益保护检察e站”区妇联联络站揭牌临平区检察院成立以来,与区妇联在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上携手同行,共建机制,取得良好成效。根据市检察院统一部署,设立“妇女权益保护检察e站”,旨在通过“线上推程序、线下设站点”方式,以法治之力共同守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认真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检护民生”“检护法治”专项行动的工作内容之一。致辞讲话张静主席表示,“妇女权益保护检察e站”区妇联联络站成立后,能够进一步发挥检察、妇联各自职能优势,通过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更全面地了解和关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问题,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护和支持。区妇联将持续深化与区检察院的合作,探索妇女儿童维权新路径,着力解决妇女儿童急难愁盼问题。高翔检察长对临平区检察院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简要介绍,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充分发挥“妇女权益保护检察e站”的平台作用,深度对接妇联,将检察服务快捷高效地送到妇女身边。二是把“妇女权益保护检察e站”建设融入到“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当中,深化“未爱临航”“公益临”“临邻企”等巾帼文明岗品牌,切实发挥检察巾帼的实干力量。三是更好构建“检察+妇联”的联动格局,努力为妇女群众搭好“温情桥”,办好“暖心事”,协力促进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诉源治理、综合治理。检察e站互联普法活动现场,检察干警现场讲述妇女权益保护普法课程,展示近年来临平检察多方位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案例,彰显司法温度。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主会场向各镇街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分会场远程开展检察e站互联普法,并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检察e站”使用方式方式一:微信搜索小程序方式二:微信扫描二维码
6月27日 下午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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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用救助衔接照亮他们的明天

检护民生2024年6月24日,临平区检察院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就一起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民事支持起诉案进行听证,探索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方式对困境儿童实施救助。寻找救助困境儿童的最优解两年前,出生仅三天的“小月亮”(化名)被生母狠心丢弃。尽管被及时解救,却仍面临着服刑中的生母拒绝出狱后抚养、其他亲属无意抚养的困境。临平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在追究“小月亮”生母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区民政局提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之诉,并获法院采纳。目前,“小月亮”的监护职责由临平福利中心承担,但未来能否回归家庭,能否正常入学接受教育,能否获得长久稳定的生活保障?这些问题依旧牵动着检察官的心。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以及浙江万村联网公益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参与了本次听证,相关法学专家也提供了专业书面意见。“在司法救助作用有限之时,引入社会救助能够有效提高救助力度。”“非常有必要探索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建议多部门联动落实社会救助。”经过讨论,听证员、代表委员以及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当探索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临平区检察院决定为“小月亮”申请司法救助,并协同浙江万村联网公益慈善基金会提供社会救助。这样一来,“小月亮”能在接下来的生活中能够获得一份经济保障和来自社会多方的关心关爱。救助衔接多角度助力脱困“为了全方位地帮助‘小月亮’这样困境儿童,这些年我们一直以司法保护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从个案办理到机制建设,逐步构建多维度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临平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负责人柏君表示。近年来,临平区检察院先后与区法院、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在司法活动中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与区妇联会签《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合作机制》,以家庭教育指导、民事支持起诉、侵害线索移送、心理疏导、临时救助等切入点,结合实际情况按需落实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截至目前已帮扶救助未成年被害人55人。“紧密衔接的救助体系在探索重难点类案协同办理方面也起到反哺效应。”柏君举例,在帮扶救助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创伤问题普遍突出,遂依托合作机制对接卫健部门,在心理治理专门医院开设绿色通道,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治疗并出具诊疗费支出证明。同时,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和自行补充侦查,在被害人精神损害情况、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夯实证据体系,有力支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诊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两年多来,临平区检察院共办理该类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0件,帮助10名被害人获赔精神损害赔偿款共计32.5万元。监督协同拓宽救助路径不仅如此,临平区检察院构建“人大+检察”监督协同机制,与区政协会签《“同心护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协同机制》,聚焦未成年被害人“一类人群”,创建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的数字衔接平台,发挥好代表、委员在侵害线索发现、权益保护监督、资源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拓宽被害人帮扶救助路径,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落地见效增加监督刚性。下一步,临平区院将以“小月亮”救助个案为开端,协同区民政局、区妇联、公益组织、基金会等,探索建立因案致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帮扶救助体系,为孩子们带去更多的阳光和希望。
6月26日 下午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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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校合作 | 临平检察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开启携手新历程

6月25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举办“校园检察e站”“教学研究与劳动实践基地”揭牌暨检校合作共建仪式。临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翔,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王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部分专家学者,临平检察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及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的干警代表参加活动。高翔检察长和王健院长共同签署《检校合作共建协议》高翔检察长和王健院长共同为“校园检察e站”揭牌高翔检察长和王健院长共同为“教学研究与劳动实践基地”揭牌王健院长介绍了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基本情况以及法学教学研究的丰硕成果,并就深化检校合作提出建议,希望依托“校园检察e站”和“实践基地”,实现人才共育、资源共享、平台共建等多个层面的互通共融,让检校合作在临平走深走实、开花结果。本次检校合作共建协议的签订及“校园检察e站”和“实践基地”的设立,既是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临理协作”战略的部署要求,也是强化“检校合作”、推动法学教育和检察工作共赢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此,高翔检察长就进一步做好高质量检校合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凝聚法治共识,实现检校双向奔赴。以签约共建为契机,在检察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等方面形成产学研良性循环,推动法治建设、助力临平发展。二是开展人才共育,实现检校双重赋能。发挥双方优势,聚焦检察办案领域的重点问题研究,努力破解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着力研究困扰司法实践的真问题、新问题。三是强化平台共建,实现检校双赢共赢。落实合作事项、转化合作成果,推动“校园检察e站”和“教学研究与劳动实践基地”一站一基地建设成为两家“检校合作”的金名片。本次检校合作,将持续深化一站一基地的平台运用,建立健全检校共建机制,促进法学理论研究资源、法学教育资源、专家人才资源、检察实践资源的深度融合,打造更有辨识度和影响力的检校合作标志性成果,为检察工作发展与高校教学育人提供有力保障。“校园检察e站”使用方式方式一:微信搜索小程序方式二:微信扫描二维码找到“校园检察e站”步骤1:找到主界面中的“特定群体检察e站”后点击进入;步骤2:找到“校园检察e站”,点击进入。
6月25日 下午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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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三)

临平检察开展“五四”主题团日活动致敬每一分耕耘,感恩每一份收获来
6月20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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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十放映厅 | 想为孩子选靠谱的培训班,先看这条视频

镜:临平区检察院:李珍苹、柏君、姚宇培、邓兆锦、王建鹏、丁丽娜、张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潘瑞、徐可、裘景媛、和玉、徐易娴、吴欣幔临平一小世纪校区:陆瑀宁编
6月18日 上午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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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两名干警荣获全省标兵!

在刚刚结束的第四届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经过激烈角逐,临平地区检察院2名干警脱颖而出,荣获业务竞赛标兵!6月3日至6日,第四届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圆满举办。此次业务竞赛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执法监督水平,培养业务骨干和优秀人才。来自全省三级检察院的49名选手同台竞技、现场比拼,历经三天三个环节的激烈角逐,最终产生10名标兵、10名能手和2个“优秀组织奖”。第四届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标兵洪熠萌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沈少晨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6月17日 下午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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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聚焦 | 以“检护民生”助推药品零售行业安全规范

|“网闺”“翻墙”“直播抽盲盒”?小心网线那头有陷阱!林贻影检察长到临平区人民检察院调研来
6月12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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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滥用处方药侵害未成年人,打击犯罪更要清理销售源头

检护民生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宣布调整精神药品目录,右美沙芬等四种药物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明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事实上,临平区检察院自去年以来就持续关注右美沙芬被滥用的情况,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方式推动辖区药品零售行业规范治理,清理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源头。右美沙芬是一种中枢性镇咳药物,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大量服用有成瘾性,还会出现中枢抑制,如反应及定向力减弱、嗜睡、昏迷、呼吸抑制甚至死亡。图片来源于网络2023年10月,临平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办案中发现,有不法分子逼迫未成年人大量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使其意识不清、便于控制,进而实施侵害。2024年4月18日,临平区检察院已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右美沙芬作为处方药,不法分子到底是通过何种途径大量获取的?我国处方药分为单、双轨制销售,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而双轨制处方药仅需身份登记便可销售。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发现,部分药店为了牟利,擅自将右美沙芬作为双轨制处方药销售,且并未严格落实身份登记制度。上述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就是在既不持有处方、也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下,从多家药店购买到了右美沙芬。图片来源于网络违规销售处方药,不仅会扰乱药品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药品滥用和非法交易,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临平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柏君认为,想要杜绝滥用右美沙芬等处方药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除了开展刑事打击,还需要对药品零售行业违规销售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清理成瘾类药品滥用的销售源头。为此,临平区检察院迅速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结合工商登记信息平台数据,搭建了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数字监督模型,对辖区内药店销售处方药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共排查出15家药店存在处方药销售不规范、执业药师等人员管理不规范、线上违规展示处方药信息等问题。随后,临平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的形式,督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履行药品监管责任,促使上述15家药店整改,并制发检察建议。2023年12月期间,临平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分批次召开辖区内33家药品零售行业代表座谈会,针对药品零售行业违规销售右美沙芬等单方制剂的问题进行通报,进一步强调凭处方销售、规范用药指导等具体要求,明确各零售主体的药品销售普法责任。目前,临平区检察院收到书面答复,15家存在问题的药店均已整改到位。通过公益诉讼监督手段推动职能部门加强右美沙芬监管,是临平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生动实践。接下来,临平区检察院将以案件办理为抓手,以精神药品目录调整为契机,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力筑牢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防火墙”,同时面向药品零售商、未成年人及家长等不同人群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国家新规知晓度,提升零售药店的法治意识和未成年人的用药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安全健康的售药用药环境。
6月6日 上午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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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二)

临平检察开展“五四”主题团日活动致敬每一分耕耘,感恩每一份收获来
6月4日 上午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