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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擷英 | 王挺斌:試論秦漢文字考釋歧見對校讀古書的啟發意義

ZJU古典文献学 ZJU古典文献学专业 2022-07-15

從漢代開始,學者們就開始利用出土的文字材料來校讀古書。歷史上有兩批重要的出土文獻,即“孔壁書”與“汲冢書”,對經典文字的校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到了二十世紀,隨著出土文獻的日益增多以及王國維先生“二重證據法”的巨大影響,這種校讀古書的方法更具規模。


以于省吾先生為代表的一批學者很早就“二重證據法”而對傳世古書進行了新的訓釋。這一工作,于省吾先生稱為“新證”。他在《雙劍誃諸子新證·凡例》中說:“是書以古文字、古器物爲佐證者約十之二三,依校勘異同、聲韻通假爲佐證者約十之七八。其發明新義,證成舊說,或爲昔賢及幷世作者所未道及者,故名‘新證’。”①由此可見,于省吾先生所謂的“新證”包括“發明新義”“證成舊說”“爲昔賢及幷世作者所未道及”三項內容。現在一般也叫作“古文獻新證”。



當代學者裘錫圭先生也十分重視出土文獻在校讀古書上的作用,不僅在具體問題上有過精彩的考證,也在理論上作了很多貢獻。他在《考古發現的秦漢文字資料對於校讀古籍的重要性》一文中將考古發現的古代文字資料與傳世古籍的關係分為四種情況:


一、二者是同一種書的古本和今本。

二、二者雖非一書但有很密切的關係,或者其中一種出自另一種,或者二者同出一源。二者僅有個別段落或文句屬於這種關係的,以及二者同記一事的,可以附入此類。

三、古代文字資料可以用來闡明傳世古書某些詞語的意義,或者是糾正某些詞語書寫上的錯誤。

四、古代文字資料表現出來的用字和書寫方面的習慣,可以用作校讀古書的根據。②


緊接著,裘錫圭先生又寫了《談談地下材料在先秦秦漢古籍整理中的作用》。文中指出地下材料在傳世先秦秦漢古籍整理工作的作用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有助於研究古籍的源流,包括古籍的成熟時代和過程、資料來源以及篇章的分合變化等問題;第二,有助於古籍的校讀,如校正文字、闡明詞義文義等等。③前一點屬於文獻學的範疇,後一點則是訓詁學的範疇。這與上揭四種情況也有一定的對應關係;在談第四種情況時,裘錫圭先生說:


在秦漢文字資料表現出來的書寫習慣方面,要注意某兩個或某幾個字的寫法特別容易相混的現象,例如前人所指出的“土、士、出”,“十、七”,“吉、告”,“脩、循”等等。這些在秦漢人筆下寫法非常相近的字,也就是古書裏互訛之例最多的字。在前人的校勘學著作中可以找到大量校正這類形近誤字的實例,所以我們在這方面就不準備多談了。下面只舉“私”、“和”相混的例子簡單說明一下。


秦漢文字裏“私”、“和”二字的寫法非常接近。“私”字的右旁往往寫得跟“口”字差不多,很容易看成“和”字。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第319行“私內中”的“私”字,當釋文在《文物》上初次發表時就是釋作“和”字的。事實上漢代人自己就往往把這兩個字弄混。例如馬王堆帛書《十大經·正亂》把“和”字寫成“私”,武威簡本《儀禮·有司》第57、58號簡都把“私”寫作“和”。由於這些例子的啟發,我們發現了《禮記》的一個錯字。④


我們注意到,裘錫圭先生在論述“私”“和”混訛的時候,首先在字理上說明“私”“和”兩者形近,然後講整理者在最初的整理工作中就出現了誤認的情況,最後舉例說明漢人自己就經常把“私”“和”搞混。由此得到的啟發是,如果要論證甲乙二字形近易訛,字理論證與古人錯寫實例固然重要,但今人誤認亦有一定的價值。眾所周知,漢字分期一般採用“兩分法”,即古文字階段與隸楷階段;前者從商代到秦代,後者從漢代一直延續至今。⑤現在所見的傳世古書,大體上可以看作隸楷階段中的文字。那麼對隸楷階段中兩個形近的字,今人會誤認,古人也會誤認。通過今人誤認以推知古人誤認,這是說得通的,“以今律古”在這點上是成立的。⑥馮勝君先生指出,利用先秦、秦漢文字字形訂正古書訛誤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以今律古法”。⑦雖然古人錯寫的實例對論證形近混訛有著強大的說服力,但今人誤認的情況也是一個重要旁證。當然,用“誤認”這個詞是基於我們對某字已經有所判斷;但若難以判斷正誤,尚不足以說“誤認”。故不妨將“誤認”換作“考釋歧見”,如此可能更具客觀色彩。


秦漢文字的考釋歧見,絕大多數是由於字形相近而產生的。由考釋歧見進而推知字形關係,充分結合地下資料與地上資料,對校讀先秦秦漢古書(亦即“古文獻新證”)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我們著重通過幾個具體例子來說明這點。


一、夢與臺


北大漢簡《反淫》10有如下一字A1:

(A1)

該字所在的辭例為:


~靁成,湯(蕩)春江。尋虎狼,摯蜚(飛)鳥,道極狗馬之材,窮射御之巧。此天下至浩樂也,夫子弗欲過邪?”曰:“浸(寑)病未能。”


整理者將這個字釋為“臺”。⑧從字形上看,這個字下部呈“王”或“玉”形,與秦漢文字中常見的“臺”字存在明顯的差異。《反淫》18上正有“臺”字,字形寫作A2:

(A2)

有鑒於此,陳劍先生將《反淫》10上之字作了改釋,他說:


其形原作A,亦與本篇後文簡18“臺”字A2不同(印象中秦漢出土文獻“臺”字亦從未見如此作者)。此字當改釋爲上从“A3”(即“夢除去‘夕’旁部分”;中間並非簡單的“口”形)、下从“玉”(或“王”,二者隸書有時難辨)之字,其結構與“薨、瞢、甍”等同。“夢、瞢”等所从“”變作如此字之形者,秦漢文字中頗爲多見(其頭部變化亦可與“敬”字左上角之變化互證)。

(A3)

陳劍先生主張《反淫》第8號簡直接接第10號簡,“取”讀為“趨”,“夢雷”即“雲夢”“雷池”,《楚辭·招魂》“與王趨夢兮課後先,君王親發兮憚青兕”與郭璞《江賦》“其旁則有雲夢雷池,彭蠡青草”可為佐證,“成”字則是衍文。調整後的釋文即:


馬四扶,車折(逝)風。取(趨)(夢)靁(雷){成},湯(蕩)春江。⑨


蘇建洲先生對陳說有一番評論:


依照陳先生所說的確可以將簡文字字落實,且有古書的依據。整理者將釋為“臺”確實與目前所見秦漢文字寫法不同,但是釋為“夢”也與此字下部從來都是“夕”旁不同。此外,讀為“夢雷”也與《七發》內容有差距。⑩


由此可見,蘇建洲先生對陳說並非完全贊同,並且其文中還舉出了一些溝通“至”與“王”或“玉”的字形證據;他最後又說“以目前的認識來說,A1釋為‘夢’或‘臺’都有程度上的問題,這個問題要得到確釋,只能寄望新材料的出現”。如此看來,“A1”字釋讀存在“臺”“夢”兩種各具一定可行性的意見,目前尚難決斷孰是孰非。


權且不管原簡如何釋讀,這個考釋歧見啟發了我們對“臺”“夢”二字在字形上的認知,並藉此以校讀古書。


《淮南子·人間》有文句作:


夫爝火在縹煙之中也,一指所能息也;唐漏若鼷穴,一墣之所能塞也。及至火之燔孟諸而炎雲臺,水決九江而漸荆州,雖起三軍之衆,弗能救也。


許慎注:“孟諸,宋大澤。雲臺,高至雲也。”“雲臺”之名,在《淮南子·人間》之前已經出現,如《淮南子·俶真》:“雲臺之高,墮者折脊碎腦,而蚊虻適足以翱翔。”高誘注:“臺高際於雲,故曰雲臺。”這說明“雲臺”泛指高臺。不過漢代也有專指高臺之名,如東漢著名的“雲臺二十八將”之“雲臺”。中華書局1998年版《淮南子集釋》在兩處的“雲臺”下均未加下劃綫,說明點校者、注釋者均不認為“雲臺”為專名。但從修辭上看,前後“孟諸”“九江”“荆州”皆屬於地理專名,此處獨用“雲臺”有所不協。較早發現這個問題的是楊樹達先生,他在《淮南子證聞》中指出:


孟諸、九江、荆州皆實指一地,獨雲臺泛設,於文不類。“臺”當爲“夢”,字之誤也。《爾雅·釋地》云:“宋有孟諸,楚有雲夢。”本書《地形》篇亦云:“楚之雲夢,宋之孟諸。”《羣書治要》引《尸子·貴言》篇云:“熛火始起,易息也。及其焚雲夢、孟諸,雖以天下之役抒江漢之水,弗能救也。”此爲《淮南》文所本,正以雲夢、孟諸對言,其明證矣。據文則所見本已誤。或疑雲夢藪澤,火不能焚,然《孟子》不云“益烈山澤而焚之”乎?


楊樹達先生首先從行文修辭發難,進而引出《尸子·貴言》“及其焚雲夢、孟諸,雖以天下之役抒江漢之水,弗能救也”,以此論證《淮南子·人間》“雲臺”之“臺”乃“夢”的訛字。⑬目前所見,該說已被何寧先生的《淮南子集釋》、張雙棣先生的《淮南子校釋》、許匡一先生的《淮南子全譯》收錄。然而,也有一些不同的理解。眾所周知,清人中校讀《淮南子》成績最高的當屬王念孫與俞樾,而前者尤其精博。但王念孫在《讀書雜志》中並未對《淮南子·人間》“雲臺”有過校勘,說明他認為此處不誤,可以如字直解。楊明照先生在《抱朴子外篇校箋》《增訂劉子校注》二書中針對“小火可滅,大火難救”的道理連續引到上揭《淮南子·人間》《尸子·貴言》文句,亦並不以“雲臺”為誤。再者,《淮南子·兵略》:“夫水勢勝火,章華之臺燒,以升勺沃而救之,雖涸井而竭池,無奈之何也。”此處云“章華之臺燒”,表明《淮南子·人間》“炎雲臺”也符合古代語言習慣。可是楊樹達先生從行文修辭質疑,後引《尸子·貴言》之語為據,這並非強為新說。要想證成此說,仍需加以補充論證。


上文提到,學者們對《反淫》10“A1”的考釋已有分歧意見——釋“夢”或“臺”,這啟示我們去關注兩者的字形聯繫。總體上看,“夢”“臺”在古文字階段以及現在都不存在形、音、義上的聯繫;然而,它倆在秦漢文字中卻存在一些字形糾葛。

(表1)


由上表可知,“夢B”(包括“瞢”“薨”)與“臺”上部形體基本一致。“夢A”這一路寫法,延續使用時間較長。通过比较,北大漢簡《反淫》10“A1”與“夢A”上部趨同,整體上又和“臺”字近似。


據此,我們對《淮南子·人間》“夢”訛為“臺”可以有兩種認識。其一,《淮南子·人間》或劉安所據原始材料曾寫作“夢”,後來被錯抄成了“臺”。其二,《淮南子·人間》或劉安所據原始材料原本曾寫作“A1”一類的中間字形,既可以當“夢”用而又和“臺”形近,遂誤抄成了“臺”。





二、茬與差


懸泉置帛書T0114③:611中有如下一字B1:

(B1)

該字所在的辭例為:


所因子方進記~次孺者,願子方發過次孺舍,求報。


最初,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敦煌懸泉漢簡釋文選》中將這個字釋作“茬”。爾後,胡平生、張德芳兩位先生在《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中將該字釋為“差”,並且對前半句話有個注釋:


所因子方進記差次孺者:曾通過你子方遞交記書給次孺。進記,遞交記書。《居延漢簡》E.P.T53:83:“甲渠塞候,候明伏地再拜進記中卿”(A),“伏地再拜進記”(B)。次孺,人名。


再後來,張德芳和郝樹聲先生在合著《懸泉漢簡研究》中徑以“□”標記該字,表示不識。張顯成先生在《論簡帛文書及其文書檔案史研究價值》一文中,承襲了“差”字的釋法。近出《中國碑帖名品[十九]》之《秦漢簡帛名品[下]》也收錄了懸泉置帛書T0114③:611,釋文注釋亦作“差”。由此看來,釋“差”說略占上風。


我們認為,從字形上說,該字釋“茬”是對的。馬王堆帛書《繆和》40中寫作“B2”(编者注:B2-B9字形请参阅表2),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460中寫作“B4”,銀雀山漢簡234中寫作“B3”,漢印中寫作“B5”、“B6”,對比可知。研究者一致認為,“艸”旁在秦漢時期可以草率地寫成“䒑”。因此,懸泉置帛書T0114③:611之“B1”釋“茬”是沒有疑問的。但文義如何解釋呢?從胡平生、張德芳兩位所引的相關文例上考慮,我們認為“茬”可能是一個姓氏。《廣韻》:“茬,姓。”是其證也。當然,由上述所討論的“茬”“差”訛誤情況來看,此處也不排除“差”之誤字的可能性。《廣韻》:“差,姓。”由此亦能講通文義。


從字形上看,我們不可否認懸泉置帛書T0114③:611之“B1”與“差”確實形近。嘉祥畫像石題記“差”作“B7”,居延新簡E.P.F22:70“差”作“B8”。㉑仔細觀察,“茬”(爲方便說明,其實可以寫作“B9”)與“差”的區別在于上部一橫之多少與右下的“土”“工”。

(表2)

受此“茬”“差”考釋歧見的啟發,可以幫助我們校讀《漢書》中的一個古訓。


《漢書·貨殖傳》“既順時而取物,然猶山不茬櫱,澤不伐夭,蝝魚麛卵,咸有常禁”顏師古注:“茬,古槎字也。槎,邪砍木也。此夭謂草木之方長未成者也。槎,音士牙反。蘖,音五葛反。夭,音烏老反。”《集韻》為“茬”“槎”注出了鋤加切。大概是基於對顏師古注“茬,古槎字也”與《集韻》鋤加切的認識,高亨、董治安先生的《古字通假會典》將“茬”“槎”看作通假關係。㉒現在很多的大型的字典辭書如《漢語大字典(第二版)》《漢語大詞典》《中華字海》《王力古漢語詞典》等都據顏師古注而為之立項。由此可見,目前學術界基本上將“茬”“槎”作通假字對待,有些甚至直接將之視為異體字。但是,《說文·艸部》:“茬,艸皃。从艸,在聲。濟北有茬平縣。”“茬”从“在”得聲,上古音是之部字。至於“槎”,《說文·木部》:“衺斫也。从木,差聲。《春秋傳》曰:‘山不槎。’”“山不槎”後似有脫文,漢張衡《二京賦》引作“山無槎枿”。《集韻·馬韻》以爲“槎”或體作“B10”。“槎”从“差”得聲,上古音是歌部字。之、歌兩部並不十分密切,“茬”的“艸皃”之義與“槎”的“衺斫”之義又絕不相涉,可見“茬”“槎”在音義兩個方面的關係都較為疏遠。但是從《漢書·貨殖傳》原文以及《說文·木部》所引文獻來看,“茬”確實與“槎”有些糾葛。清人王念孫在《讀書雜志》中曾引王引之之說,認爲“茬”乃“差”字之訛。㉓但目前看來這種說法幷未得到廣泛認同,多數字典辭書仍然以顔師古之說爲據,幷未吸收或注意王引之之說。

(B10)

我們贊同王引之之說,上述懸泉置帛書T0114③:611之“B1”就存在“茬”“差”的考釋歧見。此外,還有一些相關的字形證據。比如,地灣漢簡86EDT5H:15中有如下一字B11:

(B11)

釋文爲:


觻得始建國三年三月壬子左部外營觻得甲卒廩名籍。㉔


整理者直接將該字釋爲“左”。從辭例上講,釋“左”是合適的,因爲“左部”一詞亦見于地灣漢簡,如86EDT5H:80“左部甲卒觻得安樂裏績蒼”、86EDT5H:224“左部甲卒觻得市陽裏”。然而,這兩個“左”字寫作“B12”“B13”的。(编者注:B12-B16字形请参阅表3)較可知,86EDT5H:15之“B11”顯然不能直接釋爲“左”。從字形上說,該字當釋爲“在”,釋文當處理爲“在<左>”。86EDT5H:140“關佐嘉”之“佐”寫作“B14”,小異於86EDT22:13之“B15”。“在”“左”的根本區別在“土”與“工”,這正可和“隋”類比。“隋”字《印典(二)》作“B16”,其中从“土”,後來訛作了“工”。㉕“在”“左”訛誤在古書中也有見,如《吳越春秋·越王無餘外傳》“在于九山東南天柱,號曰宛委,赤帝左闕,其岩之巔”之“左”,周生春先生指出北圖本、弘治本、古今逸史本作“在”。㉖《針灸甲乙經·針道外揣縱舍》“因其分肉,在別其膚”,張燦玾、徐國仟兩位先生說:“在,原作‘左’,形誤,據《太素》改。”㉗

(表3)

根據這些“在”“左”錯寫實例與“茬”“差”考釋歧見,以及“茬”字的詞義系統,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漢書·貨殖傳》“山不茬櫱”之“茬”其實是一個訛字。其訛誤過程爲“差→茬”。“槎”从“差”得聲,因而“差”既可以假借為“槎”,又可以訛誤為“茬”,它是一個中間環節,圖示為:



三、皃和兒


關沮秦簡367有如下一字C1:

(C1)

整理者釋為“皃”。㉘如按此說,簡文“平旦晉,日出俊,食時錢,日中弌(一),餔時浚皃,夕市時發□,日入雞=(雞,雞)”中的“浚皃”一詞就難以解釋。陳偉先生主編的《秦簡牘合集》對此進行了改釋。所謂的“皃”,其實是“兒”字,“浚兒”即可讀為“狻猊”;簡文“夕市時發□”中的“發”字右旁當為“辟”,下一字為“虒”。㉙方勇先生原從整理者釋為“皃”,但受《秦簡牘合集》的啟發後,將“夕市時鸊虒”讀為“夕市時鸊鷉”,且贊成“浚皃”改釋讀為“浚兒(狻猊)”,又指出“狻猊”“鸊鷉”“雞”皆屬動物,“猊”“鷈”“雞”三者正好押韻。㉚如此釋讀,可成定論。當然,也許有學者認為上揭一字當嚴格隸定為“C2”。(编者注:C2、C3字形见表4)“C2”字《字彙》烏版切,字形晚出,不適用於簡文。古文字以及秦漢文字中多一橫少一橫的現象十分常見,此處直接釋“兒”即可。張家山漢簡《引書》9“堄”寫作“C3”,可為佐證。

(表4)

這種“皃”“兒”的考釋歧見還不止一次出現。


徐正考先生的《漢代銅器銘文綜合研究》中收錄了“兒”字,字形寫作C4:

(C4)

這件銅器名曰“蘇季兒鼎”。㉛不過,他在《漢代銅器銘文文字編》中將這個字收在“皃”字之下,器名寫作“蘇季皃鼎”。㉜那麼到底哪一種釋讀較為正確呢?很顯然,釋“兒”為是,徐先生的這一改動是有道理的。因為所謂“季兒”即“季子”,“季皃”則不辭。


走馬樓三國吳簡第二輯7254有如下一字C5:

(C5)

整理者的釋文寫作:“入中鄉皃(兒)木船賈行錢三萬。”㉝“皃(兒)”這種釋文雖然方便讀者認知,但並不十分科學。出土文獻釋文括號一般表示語音通假關係,因而此處要麼直接寫作“兒”,要麼用“皃<兒>”表示形體訛誤關係。


羅福頤先生的《古璽印考略》中收錄了以下一方銅印及其釋文:㉞(编者注:释文见C6、C7,C6-字形请参阅表5)

釋文寫作“C2”難免會引起誤解。其實該銅印當釋為“李長兒”,所謂“長兒”即“長子”。㉟


由此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秦漢文字中“皃”“兒”本身就是形近易混的,其關鍵因素自在於上部的“臼”與“白”。從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秦漢文字中的“皃”基本上不作為獨體出現,字形上寫作“皃”的絕大多數都是“兒”。除了以上幾例,還如北大漢簡《老子》145之“C8”、172之“C9”、195之“C10”,皆用為“嬰兒”之“兒”;懸泉置帛書T0114③:611之“C11”,用為“兒子”之“兒”。正常的“兒”字寫法見於北大漢簡《蒼頡篇》50“C12”。不少“兒”字由於上部筆畫的變形而成了“皃”,種“臼”變成“白”的情況在秦漢文字中並不少見,結合“寫”“鼠”等字的書寫情況即可瞭然。因此,“皃”“兒”訛混是有充分條件的。㊱

(表5)

今本大徐本《說文》以及不少古注用語中都會用到“皃”,表示“……的樣子”,同“貌”。但除此之外,先秦兩漢其他古書中“皃”的實際用例大概是很少的,《漢語大字典》只收錄了一個例子,即《漢書·王莽傳下》的“皃佷自臧”。為方便討論,不妨將前後文句徵引於下:


尤素有智略,非莽攻伐西夷,數諫不從,著古名將樂毅、白起不用之意及言邊事凡三篇,奏以風諫莽。及當出廷議,尤固言匈奴可且以為後,先憂山東盜賊。莽大怒,乃策尤曰:“視事四年,蠻夷猾夏不能遏絕,寇賊姦宄不能殄滅,不畏天威,不用詔命,皃佷自臧,持必不移,懷執異心,非沮軍議。未忍致于理,其上大司馬武建伯印韍,歸故郡。”以降符伯董忠為大司馬。


此處“尤”指大司馬巖尤,因多次勸諫王莽西征而激怒王莽,於是王莽嚴詞責之,也就是文中所謂的“蠻夷猾夏不能遏絕,寇賊姦宄不能殄滅,不畏天威,不用詔命,皃佷自臧,持必不移,懷執異心,非沮軍議”。關于“皃佷自臧”,顏師古注:“皃,古貌字也。皃佷,言其佷戾見于容貌也。臧,善也。自以爲善,而固持其所見,不可移易。”根據前後“不畏天威”“不用詔命”“自臧”“持必不移”諸語,“皃佷”所要表達的含義大致是剛愎自用、固執己見、自以為是。


“佷”即“很”,《玉篇·人部》:“佷,戾也。本作‘很’。”古注中有見“很”“鬩”互訓的情況,如《禮記·曲禮上》:“很毋求勝,分毋求多。”鄭玄注:“很,鬩也。謂爭訟也。”《詩經·小雅·常棣》:“兄弟鬩于牆,外禦其務。”毛傳:“鬩,很也。”孔穎達疏:“很者,忿爭之名。”《爾雅·釋言》:“鬩,恨也。”清人郝懿行謂:“恨者,當作‘很’。《玉篇》云:‘很,戾也,諍訟也。’《一切經音義》三引《國語》注:‘很,違也。’‘違、戾’其義同。”㊲後來“鬩很”變成了一個詞,見于《唐書·高麗傳》等。


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皃”在秦漢文字中基本不單獨使用,記錄{貌}多數是用“貌”這個字形及其變體。㊳在《漢書·王莽傳下》“兒佷自臧”句之前,篇內已經有“皇孫功崇公宗坐自畫容貌,被服天子衣冠,刻印三”;《漢書·王莽傳中》又有“兩人容貌應卜相”“或問以莽形貌”。擴檢全書,知今本《漢書》中多以“貌”來記錄{貌};《漢書·刑法志》{貌}這個詞只出現了一次,但以“貌”字變體“䫉”來記錄。總體上說,漢人多用“貌”而少用“皃”,這是有原因的。張涌泉先生指出:“據《說文》,‘皃’是小篆的寫法,籀文作‘貌’,後來大概為了避免‘皃’與‘兒’或‘完’字俗書相混,故籀文‘貌’流行。”㊴由是,我們懷疑《漢書·王莽傳下》之“皃佷自臧”有可能本寫作“兒佷自臧”;“鬩”从“兒”得聲,“兒佷自臧”即讀為“鬩佷自臧”,“鬩”“佷”近義連用。仔細體會,不難發現“兒(鬩)佷自臧”在文義上當優於“皃(貌)佷自臧”。






秦漢簡帛與傳世古書相比,存在許多重合的訛誤例子,如“逐”與“遂”、“執”與“埶”、“傅”與“傳”、“士”與“土”、“出”與“之”、“士”與“之”、“土”與“之”、“私”與“和”、“无”與“先”、“冠”與“寇”、“吉”與“告”、“代”與“伐”、“日”與“曰”、“日”與“田”、“白”與“日”、“來”與“求”、“未”與“求”、“于”與“干”、“充”與“克”、“大”與“文”、“人”與“入”、“巠”與“巫”、“爻”與“文”、“皮”與“及”、“殳”與“及”、“身”與“耳”、“且”與“旦”、“古”與“由”、“交”與“文”、“矢”與“大”、“大”與“夫”、“民”與“氏”、“易”與“昜”、“舌”與“古”、“刀”與“力”、 “支”與“丈”、“木”與“手(扌)”、“牙”與“耳”、“與”與“興”、“信”與“倍”、“害”與“周”、“修”与“循”等等。這些錯寫實例,恰恰也是秦漢簡帛考釋中經常產生的分歧意見。如果兩個字的形體接近,那麼從抄寫者的角度來說,抄寫者在實際的抄寫過程中會發生書寫訛誤的情況;從閱讀者的角度來說,閱讀者在實際的閱讀過程中會發生釋讀分歧的情況。過去多利用錯寫實例以說明兩個字形近易混,本文則著眼於閱讀者的角度。


以上我們受裘錫圭先生的啟發,通過三個例子詳細論述了秦漢文字考釋歧見對校讀古書的啟發意義。秦漢文字考釋歧見主要就字形方面而言,有時候其中所反映出來的形體關係是過去很少碰到但卻十分重要的,像上文提到的“夢”“臺”之例。強調考釋歧見的價值,並非是要放大某一錯誤,而是充分利用學術史的綫索以盡可能客觀地去抽繹某兩個字的字際關係,並藉此來校讀古書。同時,我們也希望大家將來論述兩個字形近易訛的時候,在舉出錯寫實例的基礎上,尚可找出秦漢文字考釋歧見作為旁證。






本文曾蒙趙平安師、劉樂賢、劉釗、沈培、胡敕瑞、魏宜輝、史傑鵬、蘇建洲、石小力等先生審閱指正,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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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于省吾:《雙劍誃群經新證 雙劍誃諸子新證》,上海書店,1999年,第202頁。

②裘錫圭:《考古發現的秦漢文字資料對於校讀古籍的重要性》,《中國社會科學》1980年第5期;收入其《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48——349頁。

③裘錫圭:《談談地下材料在先秦秦漢古籍整理工作中的作用》,《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1981年第6期;收入其《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78頁。

④裘錫圭:《考古發現的秦漢文字資料對於校讀古籍的重要性》,《中國社會科學》1980年第5期;收入其《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75頁。

⑤裘錫圭:《文字學概要(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35、45頁。

⑥詞義具有時代性,汪維輝先生指出訓詁實踐中對於詞義問題不宜用“以今律古”,甚確。詳汪維輝:《訓詁基本原則例說》,《漢字漢語研究》2018年第1期,第88頁。

⑦馮勝君:《二十世紀古文獻新證研究》,齊魯書社,2006年,第55頁。

⑧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23頁。

⑨以上陳劍先生所說皆見於蘇建洲:《北大漢簡四<反淫>簡八至十一新編聯及釋讀》,《楚文化與長江中游早期開發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大學,2018年9月15日—9月16日,第126頁。

⑩ 蘇建洲:《北大漢簡四<反淫>簡八至十一新編聯及釋讀》,《楚文化與長江中游早期開發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大學,2018年9月15日—9月16日,第127頁。

⑪一般認為,《淮南子》注有高誘、許慎兩種,《人間》篇為許慎所注。

⑫楊樹達:《淮南子證聞 鹽鐵論要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4頁。

⑬按,清人汪繼培輯校《尸子》時,已經在《尸子·貴言》“及其焚雲夢、孟諸,雖以天下之役抒江漢之水,弗能救也”下注出《淮南子·人間》“夫爝火在縹煙之中也,一指所能息也;唐漏若鼷穴,一墣之所能塞也。及至火之燔孟諸而炎雲臺,水決九江而漸荆州,雖起三軍之衆,弗能救也”,詳尸佼:《尸子》,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8頁。又按,“雲夢”之名至為顯赫,秦漢時期亦曾設官,詳趙平安:《秦西漢誤釋未釋官印考》,《歷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57頁。

⑭何寧:《淮南子集釋》,中華書局,1998年,第1280頁。張雙棣:《淮南子校釋(增訂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893頁。許匡一:《淮南子全譯(下冊)》,貴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95頁。

⑮楊明照:《抱朴子外篇校箋(上冊)》,中華書局,1991年,第345頁。楊明照:《增訂劉子校釋》,巴蜀書社,2008年,第94頁。

⑯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釋文選》,《文物》2000年第5期,第39頁。

⑰中國文物研究所胡平生、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張德芳編纂:《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87-190頁。

⑱張德芳、郝樹聲:《懸泉漢簡研究》,甘肅文化出版社,2009年,第260頁。

⑲張顯成:《論簡帛文書及其文書檔案史研究價值》,《簡帛文獻論集》,巴蜀書社,2008年,第299頁。

⑳上海書畫出版社編:《秦漢簡帛名品[下]》,上海書畫出版社,2016年,第72—73頁。

㉑“差”字的形體情況,可參趙平安:《<說文>小篆研究》,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3頁。

㉒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421頁。

㉓王念孫:《讀書雜志》,鳳凰出版社,2000年,第378頁。

㉔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分中心編:《地灣漢簡》,中西書局,2017年,第69頁。

㉕康殷、任兆鳳主輯:《印典(二)》,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第797頁。

㉖周生春:《吳越春秋集校匯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04頁。

㉗張燦玾、徐國仟:《針灸甲乙經校注》,人民衛生出版社,1996年,第1070頁。

㉘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第134頁。

㉙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叁)》,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73頁。

㉚方勇:《讀秦簡札記(一)》,簡帛網,2015年8月15日。

㉛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綜合研究》,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699頁。

㉜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文字編》,吉林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05頁。

㉝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貳)》,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865頁。

㉞羅福頤:《古璽印考略》,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第152頁。

㉟張傳官先生對璽印中的“長兒”有過詳細考釋,可參張傳官:《雲南昆明新出漢印“郭張兒印”小考》,《古文字研究》第三十二輯,中華書局,2018年,第584——589頁。

㊱史傑鵬先生曾指出,《韓非子·解老》“所謂貌施也者,邪道也”之“貌”有可能是从“兒”得聲的某個字的訛誤,“兒”“皃”形近易訛,《墨子·經說下》“皃能黑白”孫詒讓《間詁》:“皃,吳抄本作‘兒’。”史傑鵬:《北大藏秦簡<魯久次問數于陳起>“色契羨杼”及其他》,《簡帛》第1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58頁。此蒙劉樂賢先生提示,謹致謝忱!

㊲郝懿行:《爾雅義疏》,中華書局,2017年,第385頁。

㊳“皃”字似乎有記錄{貌}的資格,《說文·皃部》:“皃,頌儀也。从人、白,象人面形。”劉釗先生指出商代人頭骨刻辭“方白用”之“白”即人頭之義,詳劉釗:《談古文字資料在古漢語研究中的重要性》,《古漢語研究》2005年第3期,第58頁;收入其《古文字考釋叢稿》,嶽麓書社,2005年,第434頁。

㊴張涌泉:《漢語俗字研究(增訂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50頁。


原文刊于《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第八辑,

引用请核实原文

作者 | 王挺斌

编辑 | 于嘉悦

审核 | 边田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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