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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 方一新: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證漫議 ——讀《吐魯番出土文書》訓詁隨札

方一新 ZJU古典文献学专业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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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證漫議

——讀《吐魯番出土文書》訓詁隨札*

方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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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作爲太田辰夫《中國語歷史文法·跋》所說的“同時資料”,敦煌吐魯番文書等出土文獻材料大多具有原始性、真實性、未經改動的特點,研究價值很高。本文認爲,無論對傳世文獻還是出土文獻的疑難字詞的考釋研究,都應該把兩種文獻材料結合起來,比較互證,推闡系聯。茲以《吐魯番出土文書》的用、嘿突、渠破水、偏並等4組詞爲例,略窺二者互證重要性之一斑。

關鍵詞:吐魯番文書   出土文獻   疑難字詞   訓詁考釋

引言

從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除了甲骨文的發現外,我國重要的出土文獻有兩大系列:一爲敦煌吐魯番文書,一爲戰國秦漢六朝的簡牘文獻。它們都非常珍貴,值得重視。作爲太田辰夫《中國語歷史文法·跋》所說的“同時資料”,簡帛、寫本等出土文獻材料大多具有原始性、真實性、未經改動的特點,有很高的研究價值。裘錫圭先生等曾有多篇論文作過專門論述,值得參考。

筆者早些年曾讀文物出版社出版的《吐魯番出土文書》(8册),就其中部分詞語稍加留意,有所摘錄,覺得可以用傳世文獻與之互證,遂摘取若干條略作考釋,約在2010年時,草成小文。近翻檢舊稿,略有補充,並核對圖文版《吐魯番出土文書》(4大册),訂正引文。筆者以爲:無論對傳世文獻還是出土文獻的疑難字詞的考釋研究,都應該把兩種文獻材料結合起來,比較互證,推闡系聯——即以出土文獻證傳世文獻,也可以傳世文獻證出土文獻,同時,在進行具體的考釋求證時,傳統訓詁學的方法,如郭在貽先生所總結的:“一曰據古訓,二曰破假借,三曰辨字形,四曰考異文,五曰通語法,六曰審文例,七曰因聲求義,八曰探求語源。”①仍然值得重視、學習。今以《吐魯番出土文書》的用、嘿突、渠破水、偏並等4組詞語爲例,②略窺二者互證重要性之一斑。不當之處,達者正之。



《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詞語,未見更多用例,時賢雖有解釋,未見達詁;辭書亦未見收釋者。

以“用”爲例。

1.

(1)延昌卅四年甲寅歲六月三日,呂浮圖辭:圖家□□乏,(觕)用不周,於樊渠有蒲(葡)桃(萄)一園,逕(經)理不□。(高昌延昌三十四年(594)呂浮圖乞貿葡萄園辭,③2-142)④

用不周”一句的“”,稍顯生澀,圖文版《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注爲“觕”字。如何解釋,值得推敲。

王啟濤《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考釋》(2005:184-185,下簡稱《考釋》):“,疑即‘斛’的異體字。……按:唐長孺在‘’旁注:‘觕’。檢‘觕’為遭遇、遭受。‘觸’的訛俗字。S388《正名要錄》‘正行者楷,腳注稍訛’:‘觸(腳注:觕)。’《晋書·李流載記》:‘蕩馳馬追擊,角倚矛被傷死。’何超音義:‘,尺玉反,古文觸字。’……與吐魯番出土文書文意不合,故不取。”

按:,唐長孺旁注為“觕”,是;上下結構與左右結構互換,是簡帛寫本習見之例。羣之與群、畧之與略、之與,皆是。“觕”既可同“觸”,亦同“粗”,異体作麤、麄、麁等形。⑤《公羊傳·莊公十年》:“觕者曰侵,精者曰伐。”漢何休注:“觕,麤也。”《吕氏春秋·孟夏》:“食菽與雞,其器高以觕。”《禮記·月令》作“高以粗”。三國吳支謙譯《大明度經》卷五:“囑累若,粗捔說耳。”(8/502c)五代可洪《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卷二《大明度经》第三卷“麁捔”條:“(麁)才古反。麁也,略也。正作觕、粗二形。”(高麗藏第34册/666c)

《考釋》謂“‘觕’為遭遇、遭受。‘觸’的訛俗字”,則是把“”當作“觸”的俗寫了,不知此處實爲“粗”(麤)字。實則“觕用”不誤,無煩改為詞義不明的“斛用”。

考“粗(麤、麁)用”在吐魯番文書中僅此1例,未能搜得更多用例。不妨將調查的範圍擴大,到傳世典籍中去找一找。果然,六朝文獻已見此詞;推考其例,大致有以下二義:

一爲略用,大致用。

(2)又仲尼聞《韶》,歎其一致,是以咨嗟。何必因聲以知虞舜之德,然後歎美耶?今麤用其一端,亦可思過半矣。”(三國魏嵇康《聲無哀樂論》)

(3)初二偏為眾生。何故而然?以此行麁用教眾生,彼能起故。(隋慧遠撰《維摩義記》卷二,38/467c⑥)

二爲粗略使用,不作精細用途;也指家用,日常生活所用。

(4)然後削去四畔麤白無光潤者,別收之,以供麤用。麤粉,米皮所成,故無光潤。其中心圓如缽形,酷似鴨子白光潤者,名曰‘粉英’。英粉,米心所成,是以光潤也。”“麤”和“英”相對,當指粗劣、不精華的部分。(《齊民要術》卷五《種紅藍花梔子》)

(5)第五毘那夜迦名為可意,此人來時,令人悕望心成就,專行劫剝,廣求財物,將為麁用。(唐菩提流志譯《佛心經》卷下,19/13a)將為麁用,謂取作日常所用。

(6)雄附遠寄良荷,扶衰之意,茶五十餅,漫附回使,以供粗用。(宋朱熹撰《晦菴別集》卷三,《彭子壽》)以供粗用,亦謂(茶餅)可供日常起居飲用。

(7)純黑即黑毛。憍奢耶即蠶綿(有將為一非也),嚮即門戶,六年不揲,得著者,上二細者,止得麁用,故不許著。⑦(宋釋元照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三,40/427b)

回過頭看,本例“用不周”,“(觕)用”指吕浮圖的家用,日常所用;不周,不足義;然則“用不周”正是指日常開銷、家裏生活資料不足(與上文“(吕浮)圖家□□乏”正相照應),故需要向人“乞貿葡萄園”,以求獲得一個較爲穩定的生活來源。⑧

韓理洲輯校《全隋文補遺·呂浮圖乞貿葡萄園辭》即將“用不周”直接錄作“粗用不周”(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464頁),⑨甚是。

此條王啓濤《吐魯番出土文獻詞典》(下簡稱《詞典》)未收。⑩


《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詞語,用例不多,時賢雖有數種解釋,仍可商榷;關鍵是要以聲音通訓詁,不受字形約束。以“嘿(默)突”爲例。

2.嘿突/默突

(8)若不上□,嘿突祀所,謫羊半口;若不詣祀所煮肉,謫羊一口。若上名不遇(過)祀者,謫酒二斗。(高昌永平元年(549)……為知祀人上名及謫罰事。1-133)

(9)若不上名者,嘿突祀所,謫羊煮肉,謫羊一口。若上名不過祀者,謫酒二□(斗)。(高昌永平元年(549)……為明正一日知祀人上名及謫罰事。1-135)

關於“嘿突”,《考釋》(2005:183-184)釋云:“悄悄、暗中破壞。‘嘿’有‘悄悄’義,《晏子春秋·諫上十二》:‘臣聞之,近臣嘿。’‘突’有衝撞、襲擊義。《荀子·王霸》:‘汙漫突盜以先之。’楊倞注:‘突,陵突。’”“按:‘嘿突’或與‘隳突’有關。考柳宗元《捕蛇者說》:‘悍吏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隳突乎南北。’張永言先生《簡明古漢語字典》第264頁釋隳突:‘破壞、奔突、橫衝直撞。’”

此後,王啟濤《吐魯番出土文書疑难詞語考辨》(2007:275,下簡稱《考辨》)又釋“嘿突”云:“暗闖。……‘嘿’同‘默’,有‘悄悄’義,《玉篇·口部》:‘嘿,與默同。’《史記·刺客列傳》:‘魯勾踐怒而叱之,荆軻默而逃去。’‘突’有‘衝撞’、‘襲擊’義。《荀子·王霸》……更爲典型的一個佐證是:Dx.18916《大曆十五年(780)杰謝鎮牒爲徵牛皮二張事》:‘因恐賊默來侵抄,辰宿至要鼓聲相應者。’(《俄藏敦煌文獻》第17册第281頁)此處的‘默來侵抄’正好與我們討論的‘嘿突’形成對照。”

按:此二說似均可商。

“嘿”,同“默”。《玉篇·口部》:“嘿,與默同。”《左傳·昭公十五年》:“王雖弗遂,宴樂以早。”晋杜預注:“言今雖不遂服,猶當靜嘿而便宴樂。”唐陸德明釋文:“嘿,本或作默,同。”

檢《吐魯番出土文書》,“嘿突”一詞除了(9)、(10)外,未見他例。雖然從上下文看,已經能大致作出解釋——指犯禁(闖入)、擅入,但要使結論更可信,則需要更多的用例來支撑,這就需要到傳世文獻中去找。

考“默突”(嘿突)一詞中古傳世典籍已有用例:

(10)是女人得聞此語,獲得須陀洹道。以刀繫頸,往到王所,而白王言:“我今日犯王重法,願王以法治我。”王問言:“汝犯何事?”答言:“我破王禁制,至道人所。譬如渴牛,不避於死。我實渴於佛法,是以默突聽法。”(舊題西晉安法欽譯《阿育王傳》卷七,50/128c)

值得注意的是,這例“默突”有異文,日本《大正藏》參校的宋資福藏、元普寧藏、明徑山藏(嘉興藏)作“冒突”。

《法苑珠林》卷二四引同,亦作“默突”,未列異文。

(11)王問言:“汝犯何事?”答言:“我破王禁制,至道人所。譬如渴牛不避於死。我實渴於佛法,是以默突聽法。”(唐道世《諸經要集》卷二,54/10b)

此例“默突”也有異文,元普寧藏、明徑山藏作“冒突”。

這兩例“默突聽法”,從句意看,是指違反了國王(女人不得聞法)的規定,即“破王禁制”,“默突”當爲貿然、擅自(做某事)義。有意思的是,“默突”的異文又作“冒突”,然則“冒突”何義,它與“默突”是什麼關係?當有必要再作進一步的考察。

中古史書有“冒突”用例:

(12)(劉)整、(鄭)像召募通使,越蹈重圍,冒突白刃,輕身守信。(《三國志·魏志·齊王芳傳》)

(13)於是裝直進樓船、冒突、露橈數千艘。唐李賢注:“(冒突、露橈)並船名……冒突,取其觸冒而唐突也。”(《後漢書·岑彭傳》)

是“冒突”本爲沖冒、直突在前義;由此引申,則有冒犯、唐突義。“冒突”後也爲古代戰船名,《後漢書·岑彭傳》例即是。按照李賢的解釋,戰船名也是從其沖冒、直突在前之本義引申而來的。

不僅中土典籍有“冒突”,魏晋南北朝的翻譯佛經也見到用例,如:

(14)時諸宮人見此妓女干冒王法,心懷戰懼,恐同其罪。時此妓女見是事已,手自執刀,到於王前,五體投地,伏罪請死。復說偈言:

“王制極嚴峻,無敢違犯者,我為聽法故,冒犯分受死。我今渴於法,冒突至僧所,如春熱渴牛,求水不避杖。”(後秦鳩摩羅什譯《大莊嚴論經》卷五,4/285c)

“冒突至僧所”,就是上文提到的“默突聽法”,則“冒突”“默突”義近,都是指擅闖禁區,冒犯(講法)重地。

(15)案《詩》云:“元戎十乗,以先啓行。”韓嬰章句曰:“元戎,大戎,謂兵車也。車有大戎十乗,謂車縵輪,馬被甲,衡扼之上,盡有劍㦸,名曰䧟軍之車,所以冒突,先啓敵家之行伍也。”(《史記·三王世家》“虛御府之藏,以賞元戎”,南朝宋裴駰集解)

冒突,謂直突前沖也。唐宋以後,“冒突”也見沿用,如:

(16)或冒突超越,皷行令震疊;或粗見形勢,驅除令遠蹀。(宋王安石《用前韻戲贈葉致遠直講》詩)

(17)一切賓客及雲水道友至時,非執事人,亂言冒突者,中罰。(《雲棲法彙(選錄)》卷二二,嘉興藏第33册/169b)

列舉了這樣一些用例後,大致可以作出判斷了:“嘿(默)突”實即“冒突”。“默(嘿)”本爲悄然、安靜義。《說文·犬部》:“默,犬暫逐人也。”《玉篇·犬部》:“默,犬暫逐也。亦爲嘿靜字。”唐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七八“默然”條:“《字書》:‘默,靜也;不言也。’《古今正字》:‘犬不吠蹔逐人也。從犬黑聲。’經文作嘿,俗字也。”(54/816b)

但“默突”的“默”,則應讀作“冒”,不能就其字面作釋。考“冒”有兩讀,一爲《廣韻·號韻》“莫報切。覆也,涉也”;一爲《廣韻·德韻》“莫北切。干也”。就干犯、冒犯義位而言,“墨”“默”“冒”均在《廣韻·德韻》莫北切小韻下,也同在《集韻·德韻》密北切小韻下,讀音完全相同。《周禮•秋官•司寇》:“四者犯邦令。”漢鄭玄注:“干冒王教令者。”唐陸德明釋文:“冒,音墨。”《史記·匈奴列傳》:“單于有太子名冒頓。後有所愛閼氏,生少子,而單于欲廢冒頓而立少子,乃使冒頓質於月氏。”唐司馬貞索隱:“冒音墨。”《廣雅•釋詁》:“觸、冒、搪、𢿵、𧘂,揬也。”此數詞均與“唐突”有關。隋曹憲《博雅音》:“(冒)音墨。” ⑪“默突”之“默”實即“冒”之同音借字。⑫

吐魯番文書中的這兩例“嘿(默)”,冒昧,魯莽之謂。“默突”者,謂冒犯、衝撞。文書中所說的“嘿突祀所”,指未經同意,擅闖祭祀禁地,違反了規定。

《詞典》(2012:718)“嘿突/嘿然”條云:“‘嘿突’即冒犯衝撞,未經同意而擅闖祭祀場所;‘嘿然’即不吱聲。……‘嘿’同‘默’,有‘悄悄’義,……後來‘默’,引申為‘獨自’、‘莽撞’、‘冒失’、‘強行’。‘突’有衝撞、襲擊義。”雖較前二說為優,但對“嘿(默)”仍按其字面作釋。其實“默”有靜默、悄悄義,但引申不出莽撞、冒失、强行義,“默突”須讀作“冒突”,方得正解。⑬正如王引之所云:“至於經典古字,聲近而通,則有不限於無字之假借者,往往本字見存,而古本則不用本字,而用同聲之字,學者改本字讀之,則怡然理順,依借字解之,則以文害辭。”⑭


《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詞語,有一定數量的用例,時賢聚訟紛紜,莫衷一是;既有字形的問題,也涉及句子的內部結構及詞義理解。以“渠破水過(濄、)”爲例。

3. 渠破水過、渠破水濄、渠破水、渠破水讁、渠破水擿

(18)渠破水過,田主不知。(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道人智賈夏田劵,2-250)

(19)若渠破水,仰[耕]田了。(高昌某人從寺主智演邊夏田劵,2-252)

(20)若[渠]破水,仰治桃[人]□。(高昌夏某寺葡萄園劵,1-283)

(21)渠破水濄()⑮,仰𥞩(耕)田人了。(高昌道人真明夏𢇲田劵,1-354)

(22)若渠破水讁,仰𥞩(耕)田人了。(高昌某人夏鎮家麥田劵,1-386)

(23)渠破水,仰𥞩(耕)田人承了。(唐貞觀十四年(640)張某夏田契,2-25)

(24)渠破水,仰 (唐貞觀十六年(642)二月某人夏田契,2-293)

(25)渠破水□,壹仰更(耕)田人承了。(唐永徽四年(653)四月傅阿歡夏田契,2-209)

(26)渠[租]水,      ……(唐西州高昌縣張驢仁夏田契,3-89)

(27)渠破[水]□, [仰](□)佃田人了。(唐張相□等佃田契,3-90)

關於此詞,研究者發表了不同的看法。

蔣禮鴻等《敦煌文獻語言詞典》(1994:199)“了”條云:“渠□□(破水)讁(譎,‘决’的同音通用字),仰傅自承了。”此處並非專釋“渠破水讁”,只是在釋“了”時順便提及。

《考釋》(2005:581-583)“”條云:“通‘過’。即‘過’的繁化俗字,責備懲罰。”“唐長孺先生主編圖錄本《吐魯番出土文書》在不少地方將‘’錄爲‘讁’。……以上諸例中的‘讁’都應該是‘’或‘濄’的誤字。”

《考辨》(2007:274-275)“水、水擿、水讁”條云:“因水流失而遭受處罰。……‘’字在古今字典辭書中未見收錄。‘’實即‘過’。‘過’有‘責備’義,《廣雅·釋詁一》:‘過,責也。’……可證‘過’‘適’皆‘責罰’義,至於加‘言’旁,乃類化耳。而‘擿’實有‘指責’義。”“‘水’、‘水擿’、‘水讁’即因水流失而受到的處罰,包括勞役或經濟方面的處罰。”又引蔣禮鴻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了”(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99頁)條下言:“‘渠破水讁(譎,‘决’的同音通用字)。’恐誤。”

王啟濤《“渠破水讁”考》(2010:198-200)釋“讁”爲責罰,云:“‘渠破水讁’是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一個術語,意思是:水渠損壞因而導致水流失而遭致的處罰。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又有‘渠破水擿’、‘渠破水’、‘渠破水’,其義均同‘渠破水讁’;又有‘水罰’,即因水流失而遭致的處罰。”

包朗、楊富學《〈吐魯番出土文書〉所見“”當為“濄”字考———兼與王啟濤先生商榷》)(下简称《商榷》,2015:97-101)云:“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常見的‘’字,關於其釋義和字形,歷來衆說不一。揆諸圖片,‘’之左旁既可爲‘言’,也可爲‘氵’;結合文書上下文,‘渠破水’,如果將‘’字解釋作‘責備懲罰’,文意不通。其實,‘’的正字當爲‘濄’,意爲‘水溢’,即‘漫溢’義。”

按:《考辨》、《“渠破水讁”考》、《詞典》等說,認爲“渠破水~”的“~”或作“(實即‘過’)”,或作“讁”、“擿”,乃責罰、處罰義;“水(讁、擿)”是“因水流失而遭受處罰”。這裏存疑的是,就像包朗、楊富學《商榷》(2015:98)所指出的那樣:“‘渠破水’是由兩個主謂結構的詞語(水利名詞+動詞)並列而形成的一個並列短語,‘渠’後跟的是與其自身相伴而生的動作和狀態‘破’,緣何‘水’後跟的動作却不是與水本身相伴而生的動作和狀態,反而是更換了主語,變成人的動作‘責任’呢?很難解釋得通。”

包、楊兩位的意見有道理。先看“過”或“”,“過”本義是經過、走過,引申則有過失、錯誤義,又有批評、指責義,《論語·季氏》:“求,無乃爾是過與?”但通常後面要帶賓語,引出受批評的對象(“爾是過”即“過爾”,用“是”複指提前的賓語“爾”),如:《穀梁傳·成公七年》:“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不言日,急辭也,過有司也。”《呂氏春秋·適威》:“煩為教而過不識,數為令而非不從。”“有司”、“不識”就是“過”的對象。有時“過”後似無賓語,如《晏子春秋·問上二六》:“百官節適,關市省征,陂澤不禁,寃報者過,留獄者請焉。”“寃報者過”就是“寃報者過(之)”,賓語“之(指寃報者)”承上省了。未見“水過”、“水”這樣因爲渠水而導致(佃戶、租田者)受罰的用例。

同理,“讁”(謫、擿)作指責、責罰解,亦其常義,但與“過”相同,通常後面要帶賓語,如:《詩·邶風·北門》:“王事適我,政事一埤益我。我入自外,室人交徧讁我。”《國語·齊語》:“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桓公擇其寡功者而讁之。”即以《考釋》所舉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用例而言,有“讁銀錢”、“讁酒”、“讁白艻”、“讁所部隤明”,“(得水)讁麥”(735頁),等等,亦均有對象賓語。而未見將“水讁”解作“因爲水流失而招致處罰”,既增字為訓,語序又甚是奇怪的句式。

因此,筆者以爲,從詞句結構、句意看,《考辨》、《“渠破水讁”考》、《詞典》的解釋難以說通,當可商榷。

相較而言,《敦煌文獻語言詞典》校“讁”爲“譎”,爲“‘决’的同音通用字”,雖然改字尚可推敲,但其思路是“渠破”與“水~”當爲同類結構,這個出發點是對的;同樣,包、楊兩位認爲“‘’的正字當爲‘濄’,意爲‘水溢’,即‘漫溢’義”,也是一樣的角度,二說都把“水~”與“渠破”看作同一結構關係——主謂關係。這是頗能給人啓發的。當然,釋“過”、“濄”爲漫溢,無論是舊注故訓,還是古書用例,都未見他例佐證;⑯又認爲“渠破水~”包括了“渠破損”和“水漫溢”兩種情况,⑰都是不能不令人生疑之處。

循著這樣的思路,筆者亦提出愚見,以就正於方家。

按: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水過”的“過”,當指(渠水)流失、流淌,非責罰之義。

過,《說文·辵部》:“度也。”本義是走過,經過,由此引申,則有過頭、過失義,也有失度、失當義;進一步引申,則有失去義。《國語·周語上》:“夫天地之氣,不失其序;若過其序,民亂之也。”三國吳韋昭注:“過,失也。”

“水濄”、“水”即“水過”,指渠水流失;“濄”爲“過”的增旁俗寫,“”則爲“濄”的形近訛混。“渠破”、“水過(濄、)”是兩個並列式詞組,都是主謂結構。“水過”即指(因水渠破損而導致)渠水外淌、流失。

過,從本義出發,轉指江河、溪流的水經過,流淌,自魏晋以來,用例很多。

(28)華山對河東首陽山,黄河流於二山之間。古語云:此本一山,當河,河水過之而曲行。”(三國吳薛綜注張衡《西京賦》云,《初學記》卷五引)

“過”與“流”對文同義。

(29)小國寡人民,終日寂無事;白水過庭激,⑱綠槐夾門植。(晉潘岳《懐縣詩》)

“過”即流淌、流過義,當由其經過義引申而來。

又,“水過”亦十分常見。如:

(30)逐狐東山,水過我前,深不可涉,失利後便。(《焦氏易林》卷一,《蒙之蠱》)

(31)(渭水)本導源北流,後秦始皇葬于山北,水過而曲行,東注北轉。(《水經注·渭水》)

(32)安世,京兆人也。漢中水過其前山,一名平元山。(《云笈七簽》卷二八)

(33)郡遭暴水,流漂居民,吏請徙民杞城。慶遠曰:“天降雨水,豈城之所知!吾聞江河長不過三日,斯亦何慮。”命築土而已。俄而水過,百姓服之。(《梁書·柳慶遠傳》)

(34)其藍田以東先有水磑者,仰磑主作節水斗門,使通水過。(敦煌遺書P.2507《開元水部式殘卷》)

上揭自(31)至(34)各例“水過”,即水流經過、水流淌過之義,主謂結構的短語。唯(35)例“水過”似是河道、水流通道義,與他例不同。雖然水流經過、淌過與渠水流失不同,但同是指水的流動、流淌,因此,從指(江河)水的流淌到指(渠)水的流失,其引申演變的路徑是很清楚明白的,也是很自然的。

因此,《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渠破水~”的“~”,原本應作“過”,因爲是水的流失,故加“氵”作“濄”,“濄”乃“過”的增旁俗寫。而寫本文獻中,從氵從言(讠)之字極易訛混,故“濄”訛作“”,“”又讹作“讁”,⑲“讁”又以形近訛作“擿”,遂導致吐魯番文書中渠破水過、渠破水濄、渠破水、渠破水讁、渠破水擿等詞形共現,與“讁”(謫)、“擿”的字面責罰義無關。至於“渠破水”,則當爲“渠破水□[濄]”,“濄/”字誤脫耳。《考釋》對“”的釋義可商,但認爲“‘讁’都應該是‘’或‘濄’的誤字”,則可從,惜此後的論著未能堅持此說。


《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詞語,有少量用例,但詞形較多,構詞理據不明,時賢雖有解釋,猶未達一間。以“偏並/編併”爲例。

4.偏並/編併

(35)三家同籍別財,其地先來各自充分訖,不敢編併授田。(唐景龍三年(公元七○九年)……高昌縣處分田畝案卷,3-559)

(36)三家同籍別財,其地先來各均□分訖,不敢編併授田。(唐景龍三年(公元七○九年)……高昌縣處分田畝案卷,3-566)

蔣禮鴻《敦煌文獻語言詞典》“偏併”條釋為:“偏袒、偏私。‘併’通‘比’。《敦煌資料·宋乾德二年(公元九六〇年)史泛三立嗣文書》:‘所有□資地水活□(業)什物等,便共氾三子息,並及阿朵凖亭,願壽各取壹分,不令偏併。’”按語中又舉《敦煌資料·分家遺囑樣文》“所懸城外莊田、城內屋舍、家活産業等畜牧什物,恐後或有不亭爭論漏併……”例,指出:“其中的‘漏’應是‘偏’的誤字。‘偏併’亦通‘偏比’。《續資治通鑒·宋寧宗慶元元年》:‘至於李祥,老在篤實,非有偏比,蓋衆聽所共孚者。’”(242-243頁)

《考釋》“偏並/編併”條釋云:“不平均,漏掉。……按:‘偏並’之釋,亦爲敦煌吐魯番學史和漢語史上之一大公案。該詞的相關形式還見於其他文書。P2507《開元水部式》殘卷:‘凡澆田,皆仰預知頃畝,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閉塞。務使均普,不得偏並。’《敦煌資料·宋乾德二年史汜三嗣文書》:‘所有□資地水活(業)什物等,便共三子息,……不令偏並。’……又作‘偏坡’、‘偏黨’、‘偏波’。S4374《分書樣文》:‘始立分書,既無偏坡,將爲後驗。’又同文:‘右件家産,幷以平量,更無偏黨私發之差殊。’……‘偏’之義,與‘並’、‘頗’等同義,均爲不公正、漏掉之義。……而‘並’‘頗’與‘坡’、‘陂’、‘波’又屬一音之轉。……‘編並’、‘偏併’等均爲‘漏掉’。”(21-22頁)

按:釋作“漏掉”,可商。此詞六朝典籍多見,如:

(37)是以酒酣奏琴,而歡慼並用,此言偏並之情,先積於內,故懷歡者値哀音而發,內慼者遇樂聲而感也。”(三國嵇康《嵇中散集》卷五《聲無哀樂論》)

(38)正一奉齋威儀齋官起供,依位行列,啓告陳請,各稱名位,不得交互;須依次第告知,勿使偏併不平。(南北朝佚名《正一威儀經》,明正統道藏本)

(39)或手足偏痛,諸節解,身體發癰瘡結,坐寢處久,不自移從,暴熱偏併,聚在一處。(《諸病源侯論》卷六《解散病諸侯》,191頁)

(40)四星在黃帝座南郎位,舊取端正,均配行列,今有偏並不均。(唐瞿曇悉達《唐開元占經》卷一〇七,星圖二)

(41)自立兩稅,經今百年,或初定之時,已有偏併,或戸口減耗,舊額猶存,輕重不均,流亡轉甚。(唐陸贄《翰苑集》卷二《冬至大禮大赦制》)

(42)其每户配錢之數多多少已差悉令折衷,仍委觀察使,更於當管所配錢數之内,均融處置,務盡事宜。就於一管之中輕重,不得偏併。雖或未盡齊一,決當不甚低昂。”(唐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全唐文》卷四六五)

(43)衛氣有所凝而不行故其肉有不仁也”一句唐王冰注:“若衛氣被風吹之,不得流轉,所在偏併,凝而不行,則肉有不仁之處也。(《黃帝內經素問》卷十二《風論篇》)

(44)右十四味,並㨂擇取州土堅實上者,刮削如法,然後秤大斤兩,各各別擣,以馬尾羅篩之,攪令匀調重篩,務令相入,不令偏並。”(唐王燾《外臺秘要》卷三一《又代茶新飲方》)

(45)毎縣中男多者,累載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數過。旣緣偏併,豈可因循?自今已後,諸郡所差門夫宜于當郡諸縣通率準式,納課分配,令得均平。”(宋宋敏求《唐大詔令集》卷一三○,《令戸口復業及均役制》)

出土文獻用例如:

(46)今聞吾惺吾(醒悟)之時,所有家產田莊、畜牧什物等,已上並已分配,當自腳下,謹錄於後,右件分配,並已周訖。已後更不許論偏說剩……恐後或有人爭論偏並,或有無智說與(異)端。”(敦煌遗书S.0343,《析產遺書樣文》)

按:由上述各例可知,“偏並”當為偏頗不正、出差錯、不公平之義。究其得義之由,“偏”者,偏頗,不正,有偏差;“幷(並、併)”者,由合併、平列引申為靠近、親近。“偏並”當爲近義連用。“幷”有合幷、兼幷义,也有聚合、比并義,《廣雅·釋言》:“幷,兼也。”《戰國策·齊策六》“然而管子幷三行之過”,清黃丕烈注:“(幷),《史記》作‘兼’。”《漢書·藝文志》:“凡五十五章,幷爲《蒼頡篇》。”唐顔師古注:“幷,合也。”併、竝、並亦同。《說文·人部》:“併,竝也。”《說文·竝部》:“竝,併也。”《詩·齊風·還》:“並驅從兩肩兮。”漢鄭玄箋:“並,併也。”《荀子·儒效》:“俄而竝乎堯禹。”唐楊倞注:“竝,比也。”

“幷”(並、併)由聚合、比幷,引申爲靠近、親近之義。元魏吉迦夜共曇曜譯《雜寶藏經》卷一:“遙見鐵城,心生疑怪,……漸漸前進,並近於城,亦無玉女來迎之者。”(4/451b)“並近”似同義幷列連用。此外,“骿”謂並脅,“駢”謂駕二馬,“姘”謂男女苟合,則從“幷”得聲之字,常有連並、靠近或親近義,正可比照合觀。

因此,“偏幷(並、併)”即偏私,猶言偏向、偏心,指分家或分割財産時存在着有偏心、不公平的情况,與“偏比”、“偏毗”結構和意義相類。⑳《吐魯番出土文書》作“編併”者,“編”即“偏”之通假。

(47)唐劉恂《嶺表録異》卷上:“時有一假僧,不伏排位,太守王宏夫怪而問之,僧曰:‘役次未當,差遣編倂——去歲已曾攝文宣王,今年又差作和尙。’見者莫不絕倒。”“編併”即“偏併”,謂不公正、不合理。

(48)《文苑英華》卷四三四《减放太原及沿邊州郡税錢德音》:“其太原管內忻、雲、汾、代、蔚、朔六州,振武、天德及河中、晉、絳、陝沿路州縣,今年秋稅及地頭錢宜放免。河南府亦是供頓往來道路,比晉、絳、太原,即免編併。”“編併”谓偏袒、不公平。

據此,“偏併”、“編併”應為唐人常語,“編”即“偏”字之借。

蔣禮鴻《敦煌文獻語言詞典》“偏並”條釋為“偏袒、偏私”,釋義大致可從。《考釋》謂“似不完善”,別作“不平均,漏掉”解;“不平均”是,至於“漏掉”云云,殆不可信。㉑

綜上,“編並”、“編併”、“偏並”、“偏併”諸詞,並為不公正、不公平,有偏頗之謂,詞形上,前語素以“偏”為正,作“編”者,通假字耳。後語素則並、併均可。

另外,吐魯番出土文書又有“漏併”一詞:

(49)《唐城南營小水田家牒稿為舉老人董思舉檢校取水事》:“非是三家五家,每欲澆溉之晨,漏併無凖,只如家有三人、兩人者,重澆三迴。”(4-339)

(50)又:“即無漏併,長安穩,請處分。”

《考釋》已收“漏并”條,釋云:“遺漏。同義複詞連用。‘并’有‘漏掉’之義。”(308頁)

《詞典》“編併 漏併”條云:“‘編併’即偏並,不平均、不公正,遺漏;‘漏併’意近偏並。”(60頁)

按:從“幷”的詞義系統看,引申不出“漏掉”義,“幷(並、併)”應爲親近、靠近義,與“偏”近義幷列。“漏並”、“漏併”,義同“偏並”或“偏併”,實則“漏”字詞義晦澀,“漏”應為“偏”字之誤,㉒《敦煌文獻語言詞典》引《敦煌資料·分家遺囑樣文》“恐後或有不亭爭論漏併”例後指出:“其中的‘漏’應是‘偏’的誤字。”所言甚是,可從。


上來4例詞語,都出自吐魯番出土文書,屬於出土文獻,時代跨度從六朝至唐宋。有的有一定用例,有的單文孤證,使得歸納法無用武之地。好在出土文獻用例不多者,可以利用傳世文獻,反之亦然。此外,考釋這類疑難詞語,傳統訓詁學的方法並未過時,從乾嘉諸位大家,到近現代諸多詞義訓釋名家,下的都是扎扎實實的看似笨的功夫,正唯其如此,故他們考釋的結論大抵可信,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注 釋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漢語詞彙通史”(14ZDB09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初稿曾蒙真大成、張文冠、邊田鋼、路方鴿、孫尊章、盧鷺、孟奕辰等多位友生指正,謹致謝忱。

①參看郭在貽《訓詁學》54頁,中華書局,2005。

②本文初稿完成於2009年,曾在研究生課上講過數輪;2010年3月,應邀攜該文赴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作學術交流,得到了朱紅林等先生的指正。

③“貿”,《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考釋》(下簡稱《考釋》)錄作“買”(184頁),誤。

④本文所依據的吐魯番出土文獻,係唐長孺先生主編的四大册《吐魯番出土文書》,文物出版社,1992年。缺字、補字符號亦均據該書。“2-142”表示是第二册,第142頁。下同。

⑤佛經中又可作“麆”:《楞伽阿跋多羅寶經註解》卷一:“彼彼空者,是空最麆,汝當遠離。”(39/365b)

⑥麆[3][塵-土+旦]=觕【甲】*,=麆【CB】*。按:“”應為“麆”字形近之訛,CBETA校正是也。此例係友生盧鷺博士檢示,特致謝忱。

⑦佛經用例,用日本《大正藏》本(必要時核對《中華藏》等版本),“38/467c”分別表示册、頁、欄,下同。

⑧此例當是對唐·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的解說。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三:“二捨入僧用。謂五臥具迴僧物隨僧作何等用?其中純黑憍奢耶,僧不得著用,得作地敷及作嚮慊悵慢等。”(40/156b)“麁用”與“著”相對,指不用作衣服,而作為地毯帳幔等物品,供僧人日常所用。

⑨唐以後佛典中,“粗(麤、麁)用”有指佛教術語三身(法身、報身、應身)中“化身”的意思,如:唐實叉難陀譯《大乘起信論》卷上:“又凡夫等所見是其麁用,隨六趣異種種差別,無有無邊功德樂相,名爲化身。”(32/588a)元普瑞集《華嚴懸談會玄記》卷一四:“謂報、化二隨機緣勝業,現麤細二用也。隨地上機現細用,即報身;隨地前機現麤用,即化身也。”(《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第8册/188c)是別一義。

⑩此例蒙張文冠博士檢示,特致謝忱。

⑪本文初稿完成時,《吐魯番出土文獻詞典》尚未出版。

⑫《周禮釋文》、曹憲《博雅音》兩條材料蒙邊田鋼副教授檢示,特致謝忱。

⑬“默”、“冒”二字在“貪”義位上亦得通用。《孔子家語•正論》:“貪以敗官為默。”王肅注:“默,猶冒,苟貪不畏罪。”《左傳•昭公十四年》作“貪以敗官為墨”。《左傳•文公十八年》:“貪于飲食,冒于貨賄。”漢賈誼《新書•道術》:“厚人自薄謂之讓,反讓為冒。”北魏酈道元《水經注•耒水》:“(橫流溪)俗亦謂之貪泉,飲者輒冒於財賄。”此蒙盧鷺博士檢示,特致謝忱。

⑭本條交稿後,蒙張文冠博士告知,郜同麟《敦煌文獻語詞與漢語史研究》(《百年敦煌文獻整理研究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2010年4月10日-11日於杭州,後載於《敦煌學輯刊》2012年第4期)已指出《吐魯番出土文書》“嘿突祀所”之“‘嘿’應通‘冒’……‘嘿(冒)突’是同義連文,指冒犯”。特補記於此,並致謝忱。

 參看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三二《通說下》“經文假借”條。

⑮圖文版作“”,包朗、楊富學(2015:98)認爲:“此字漫漶不清,仔細辨認可見左邊爲‘氵’旁或‘訁’旁,故可釐定爲‘濄’或’。”

⑯《商榷》云:“同時,有文獻可證,‘濄’的意義可解釋爲‘水溢’。《爾雅·釋水》:‘水自河出為灉,濟為濋,汶為灛,洛為波,漢為潛,淮為滸,江為沱,濄為洵,潁為沙,汝為濆。’其注曰:‘此十者皆大水分出,別爲小水之名也。’”按此說可商。“濄為洵”與“濟為濋……”等句相同,郭璞注的意思很清楚,是說“濄(水)”分出(支流),成爲洵水,正如“濟”、“汶”等不是“水溢”義一樣,“濄”也不是“水溢”義,明矣。

⑰一般會把“渠破”與“水過”理解爲因果關係,即因爲“渠破”了,所以才“水過”。現在《商榷》作者理解爲“渠破”與“水過”(水漫溢)兩種情况,則爲幷列關係,當有待證明。

⑱此句的屬讀關係是:“白水/過庭/激”,過庭者,(白水)流過庭院之義。

⑲古籍中“過”“適”二字形近易訛,载籍異文甚夥,如《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吳楚時,前後諸侯或以適削地。”唐司馬貞索隱:“適音宅,或作過。”又《甘茂列傳》:“秦楚爭彊,而公徐過楚以收韓,此利於秦。”南朝宋裴駰集解引徐廣曰:“過,一作適。”唐杜甫《歸來》詩:“客裏有所過,歸來知路難。”宋蔡夢弼《杜工部草堂詩箋》謂“過,一作適”。故“”误作“讁”,當在情理之中。以上諸例蒙友生真大成副教授檢示,特致謝忱。

⑳唯“偏比”、“偏毗”二詞殆宋代始見,如:宋程頤《程氏經説》卷七《論語説》“周而不比”:“君子道弘,周及于物而不偏比;小人偏比,故不能周。”宋李綱《梁溪集》卷一五九《戒·貴和》:“夫獨陰不生,獨陽不成,陰陽偏毗,其在天地則為災,其在人則成疾。”用例稍晚。

㉑《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考釋》云:“蔣禮鴻先生《敦煌文獻語言詞典》(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收錄該詞,但釋義爲‘偏袒、偏私’,似不完善。愚以爲此詞的確切含義是指分配時不平等劃一,有漏掉或遺忘的現象,不一定全指偏袒。”(22-23頁)

㉒偏、漏二字形近易訛,如:西晉竺法護譯《佛說阿惟越致遮經》卷中:“講音無所偏,救度一切會。”(9/211c)偏,《大正藏》參校的宋資福藏、元普寧藏、明徑山藏(嘉興藏)以及日本宮內廳本均作“漏”。唐圓照撰《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一五:“貝葉之言永無漏略,金口所說更益詳明。”(55/884b)漏,聖語藏本作“偏”。此二例蒙友生盧鷺博士檢示,特致謝忱。


參考文獻 

包朗、楊富學  2015   《吐魯番出土文書》所見“”當為“濄”字考——兼與王啟濤先生商榷,敦煌研究,第4期。

郜同麟  2010  《敦煌文獻語詞與漢語史研究》,原载《百年敦煌文獻整理研究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後刊於《敦煌學輯刊》2012年第4期。

郭在貽  2005  《訓詁學》,中華書局。

蔣禮鴻  1994  《敦煌文獻語言詞典》,杭州大學出版社。

唐長孺  1992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文版,1-4冊,文物出版社。

王啓濤  2005  《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考釋》,巴蜀書社。

王啓濤  2007   吐魯番出土文書疑難詞語考辨,中國語文,第3期。

王啓濤  2010   “渠破水讁”考,藝術百家,第4期。

王啟濤  2012  《吐魯番出土文獻詞典》,巴蜀書社。


轉載自“浙大文學院”公衆號

作者 | 方一新

編輯 | 沈鍇麗

審核 | 邊田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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