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擷英 | 竇懷永:幸存者偏差與唐代避諱觀察——唐代避諱複雜性表現之一種
幸存者偏差與唐代避諱觀察1
——唐代避諱複雜性表現之一種
竇懷永
一
問題的提出
在接觸、利用唐代避諱相關的史料時,大量留存了避諱痕跡的直接史料,以及記述避諱情況的間接史料,容易讓我們形成一種比較感性的認知:唐代避諱相關制度的製定是嚴謹規範的,而制度的執行亦是嚴格有序的。
例如,龍泉地處今浙、閩、贛三省交界,自古即是驛馬之要道,商旅之咽喉。相傳春秋末期,越人歐冶子在秦溪山邊,鑄就了龍淵、泰阿、工布三把鐵劍2。時人遂以“龍淵”稱呼當地。東晉太寧元年(323),分臨海立永嘉郡3,建置龍淵鄉,屬松陽縣。入唐之後,先是在武德三年(620),爲避高祖李淵諱,改龍淵鄉爲龍泉,又在唐乾元二年(759),建置龍泉縣4。宣和三年(1122),因宋徽宗詔令天下縣鎮,凡名有“龍”字者皆當改避,於是龍泉改稱劍川5。紹興元年(1131)復名龍泉縣6,元、明仍之。“龍泉”的稱謂再也未有更改。從改“龍淵”至“龍泉”至今,地名的使用前後已有一千四百餘年,整體比較穩定。
再如,明代楊慎在《升庵集》卷五○“避諱”條中説:“古人避諱改字,自有意義。”同卷“避諱改字”條又説:“避諱至唐尤嚴。古禮二名不徧諱,而唐人‘世’與‘民’皆諱,以‘民部’爲‘户部’,以‘世’爲‘代’。”7楊慎以“記誦之博,著作之富”,被推爲有明一代博學之冠,更是在狀元及第後,被授官翰林修撰,好學窮理,至老而彌篤8。從楊慎批評程朱理學有流於空談心性之弊來看,他對兩宋時期的歷史、學術、文化等,應當是非常熟悉的9。我們認爲,楊慎所熟悉的内容裏,應當也包括了特徵鮮明的宋代避諱制度,以及與避諱相關的令、式。如此來看,上述“避諱至唐尤嚴”的總結,既是楊慎以正德、嘉靖年間明朝避諱情況的直接感受爲參照,也是他在充分接觸兩宋避諱的間接史料之後形成的個人總結。同時,“尤嚴”與“皆諱”的口吻,加上楊慎的身份,顯得不容質疑。
現存的直接避諱痕跡,與可見的間接文獻記述,相輔相承地將唐代避諱十分嚴格的信號,傳達得直觀而強烈。諸如此類的案例,容易對接觸唐代避諱的研究者,不斷強化開篇所述的感性認知:貫穿唐代的避諱,是按照既有的制度要求,始終嚴謹地執行和實施的,並無特别的例外。在這種感知的直接引導下,部份研究者可能會自發形成一種思維方式:由於唐代避諱的實施是比較嚴謹的,當時的各類文獻都統一進行了規避,那麽,一旦出現不避唐諱的情況,則是十分意外的,甚至是不可能的。這種思維進一步作用於唐代的寫本、墓誌等文獻,則容易在斷代時形成一種推導方式:凡是文獻中有唐諱字形者,則必定出自唐代;凡是文獻中未見唐諱字形者,則定非出自唐代。這種推導方式還可以逐級細化:凡是文獻中有唐代某皇帝避諱字形者,則必定出自某皇帝執政以後;凡是文獻中未見某皇帝避諱字形者,則必定出自某皇帝執政之前。
例如,在敦煌藏經洞發現寫本不久,晚清學者即藉助伯希和提供的照片,重點界定四部典籍的年代等問題。在刻本時代積累了豐富實踐經驗的避諱斷代,自然順理成章地被沿用。1913年,王國維在《唐寫本〈兔園策府〉殘卷跋》中10,討論了伯2573號殘卷的價值,並且根據“治”字不缺筆,不避高宗諱,判定抄寫時間在太宗時。1933年,胡玉縉發表《寫本經典釋文殘卷書後》,考證伯3511號《尚書釋文》是郭忠恕的改定本,爲北宋人所抄11。不久,洪業發表《尚書釋文敦煌殘卷與郭忠恕之關係》,明確反對胡玉縉的觀點,他認爲:“有‘胤’字,則非宋本也。有‘淵’‘世’‘民’等字,則非唐本也。有‘忠’‘堅’‘廣’等字,則非隋本也。然則不爲五代本,則爲陳本矣。”12該寫本不避隋、唐、宋帝諱名,則不可能出自此三朝,是故斷爲陳之物。這是洪業斷代的主要推論邏輯。
事實上,這种近似於“非此即彼”的推導思維與斷代邏輯,直至今日,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法國學者蘇遠鳴曾討論過敦煌佛經寫本的避諱問題,並指出,“如果説,文内出現的諱字説明,此件不可能早於諱字所涉及的皇帝在位年代,那麽反過來,没有諱字(確切地説是字形正常)則不能用來説明任何問題”13。我們認爲,這是着眼於古代避諱的複雜性,對“非此即彼”思維的較好矯正。
種種情況促使我們繼續去思考:開篇提及的感性認知,背後包含著怎樣的推斷邏輯誤區,又應當以什麽樣的方式加以糾正或完善,才會更加顯得合理?
二
唐代避諱史料與幸存者偏差
由唐代避諱的個體案例,形成對唐代避諱一般規律的認知,進而再將此規律擴展到其他文獻,視避諱情況的不同而産生不同的反應。這個思維過程,整體上涵蓋了歸納思維、演繹思維兩個主要的過程。對於歸納思維而言,一個一個具體的案例,是推導出一般規律或共通結論的前提。案例的選取原則、選取範圍等,直接影響、甚至決定了一般規律的推導。那麽,歸納推理的規律或結論,勢必既存在天然的主觀性特點,更存在可信度的潛在局限性。當然,唐代避諱案例的歸納,又是將避諱規律演繹至其他文獻的前提條件。歸納思維的局限性,自然進一步制約了後續的演繹思維過程。因此,合理選取用於歸納的唐代避諱案例,似乎才是問題討論的核心。
在確認了問題核心後,再來審視上述感性認知的生成條件與生成過程,我們可以發現:
(1)對古代避諱制度的約束性,自覺産生較強的主觀期望值(甚至默認約束性較強),是特意關注唐代避諱案例的心理前提;
(2)前者的主觀期望,會形成下意識的篩選標準,從而只特意關注達成避諱事實的案例,是數據統計産生偏頗的直接原因;
(3)業已偏頗的心理篩選標準與數據統計,既讓達成避諱事實的案例被持續關注,也使可能不避諱、或不具有表面避諱信息的案例持續被忽略,必然導致歸納出的一般規律可信度下降。這應當是醖釀出“非此即彼”思維的根本原因。
如果換用統計學的視角來分析上述三個方面,則可以表述爲:在統計分析唐代避諱案例時,只統計經過了心理篩選而産生的那一部份“避諱樣本”,却主觀地忽略了樣本篩選的整個過程,忽略了被篩選掉的其他“非避諱樣本”信息,致使統計數據缺乏全面性,研究成果可信度下降。當取得的規律或結論僅僅來自於業已達避諱事實的唐代文獻時,則容易導致避諱研究結論與避諱史實産生偏差。簡單地説,就是只看到了某種篩選達成的結果,却没有關注到篩選的過程,因而忽略了被篩選掉的其他信息。這正是“幸存者偏差”意圖描繪的邏輯謬誤現象。
一般認爲,幸存者偏差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空戰中,對幸存飛機的彈孔展開的統計研究。研究人員通過分析每場戰役幸存下的飛機,來探索飛機裝甲分佈的位置和比例。事實上,需要研究的飛機樣本,既應包括幸存的飛機樣本,還應包括在空戰中業已失事的飛機樣本,而後者往往還會有不可忽視的研究意義。因而,如果只注意幸存飛機身上“看得見”的彈痕,必然會忽略真正導致飛機遇難的“看不見”的彈痕,從而得出錯誤的研究結果。
對於飛機的彈孔分佈特點來説,只研究幸存的飛機,既不能夠代替那些無法飛回、未必幸存的飛機,更不能夠代表派出去的所有飛機。同樣,對於唐代避諱的整體特點而言,只研究明確保留了避諱痕跡的案例,既不能夠代替那些表面未見避諱痕跡的案例,更不能夠代表所有的唐代文獻。從幸存者偏差的視角,二戰飛機與唐代避諱具有很強的相似性,道理是一致的。請參見表1。因此,在本質上,幸存者偏差是將部分研究樣本的個性,代替所有樣本的共性。這既是統計上的一種謬誤邏輯,也是思維上的一種陷阱。況且,在史學研究中,從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中尋找到的任何樣本本身,都是存在固有偏差的。
表1 二戰飛機與唐代避諱的幸存者偏差視角對比
接下來的重要問題是,在接觸、利用唐代避諱相關的史料時,爲什麽特别容易形成“幸存者偏差”思維、以致産生“非此即彼”的邏輯誤區?我們認爲,這可以從上文所述感性認知的生成條件與生成過程中尋找到答案。
(一)古代避諱制度的實際執行,具有極強的主觀性。
作爲一種社會制度,古代避諱具有一定的約束性。從目前的文獻來看,至遲在西漢,避諱已經被賦予了法律效力。《漢書》載元康元年(前65)漢宣帝劉詢發詔曰:“聞古天子之名,難知而易諱也。今百姓多上書觸諱以犯罪者,朕甚憐之。其更諱詢。諸觸諱在令前者,赦之。”14從詔文用語來推測,當時業已存在觸諱被依法懲戒的現象。唐玄宗時期,李林甫等人“以開元年間現行的職官制度爲本”,“直接取材於當時施行之令式”,編成《唐六典》15。這部“考典之書”明確將避諱列爲“寫經史群書及撰録舊事”時的重要内容之一16,更顯示避諱制度對當時社會的約束力。
不過,任何的社會制度最終都是需要社會中的人來執行的。出自不同社會附層的人,會依據自己的社會角色、利益需要等複雜因素,對避諱做出自己的制度解讀,然後加以實施,最終促使避諱制度表現出極強的主觀性。例如,《袁仁爽墓誌》立於天寶元年(742)十二月17,墓主生前曾“拜陝郡忠孝府折衝都尉”,“俄屬恩制,加遊擊將軍,勇冠於時,忠聞於國”。唐代的遊擊將軍屬武散官,從五品下。誌文遵循了嚴謹的唐諱風範:“入虎穴君而群兇白首”,“虎”字缺筆作“
即使是來自於唐代社會下層的職業書手,他們在避諱字形的處理上,也存在著極強的主觀性。斯5357號《妙法蓮華經》是在乾元二年(759)七月十五日,由玉門軍副使皇甫鳴鸞爲亡妻尚氏自寫。雖然題稱“自寫”,但實際上,應當是由皇甫鳴鸞出資,聘請職業書手抄成。從字跡特點來看,這個寫本是由甲、乙兩位書手分工合抄,再按正文順序裝潢成卷軸的。大概的合抄分工示意圖如下:
圖1 斯5357書手合抄分工示意圖
對於書手甲而言:文中“世”字或作本形、或作俗寫,“棄”“眠”字作俗寫,“講”字作俗寫,右上書作“世”,字形上完全不避太宗諱;“但”“檀”作本形,不避睿宗諱。書手乙的情況則略有不同:“世”字作俗寫,“葉”却作避諱字形“”,避太宗諱不嚴;“顯”字作本形,不避中宗諱;“但”字或作本形,或缺筆作“”,“檀”字缺筆作“”,避睿宗諱不嚴。單純從字形來判斷,同爲民間職業書手,同抄一個佛經文本,但是兩位書手對避諱制度的理解與執行却有較大分歧。
除了避諱制度執行者的因素,這種主觀性其實還涵蓋了“被執行者”的因素。所謂被執行者,即避諱制度所要規避的對象,它不僅是指當朝皇帝,還包括了當朝確定的祖廟對象。更爲重要的是,當朝皇帝直接決定了祖廟的確立情況,也直接確定了要規避的對象範圍。
各個帝王建立新政權後,不僅會藉助禮制的建立,對避諱制度進行繼承與改造,也會相應建立新的祖廟制度,或新祔,或遷祧,規定需要回避的廟諱對象。例如,《禮記》有“卒哭乃諱”的避諱建議20,則生時不需要規避名諱。鄭玄注“生者不相辟名”21,即此意。按《禮記·雜記下》:“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22至卒哭禮祭之後,方以神事之,諱言諱用生前之名。不過從史料來看,至遲從秦始皇開始,歷代帝王憑藉自己的尊貴身份,基本没有放棄“生諱”的現實尊享,都按照自己的需求,以不同方法實現、並改造著避諱制度。在1975年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秦簡《語書》篇中,有“是以聖王作爲法度,以矯端民心”“有能自端殹”“毋公端之心”等語,“端”字均是“正”字的諱改23。今日視之,有秦一朝,國祚方才十四年,但確已製定了比較規範的避諱方法來執行避諱制度,諱字的更改有規律可循,也將《禮記》的“卒哭”基本廢除,而改造爲生時即避名諱。劉邦建立漢朝後,起用秦博士叔孫通擬定國家制度規範。“至於高祖,光有四海,叔孫通頗有所增益減損,大抵皆襲秦故”24。秦朝的避諱制度,在漢代得到了全面的推演空間。從這個角度就能夠理解,何以兩漢避諱會整齊劃一地使用“同訓代換”的避諱方法,甚至還被賦予一定的法律效力。
帝王不同,理解不同,避諱的對象、避諱的方法、避諱的重點等,自然也就各有差異,既體現出主觀性特點,也不自覺形成了歷史階段性特點。一般認爲,天子的宗廟制度在周朝的時候,業已完成了由五廟到七廟的遞變,並在戰國時期逐漸定型,是故《禮記》有“天子之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的總結25。《禮記》的七廟制,也成爲以後大多數朝代,用於擬定廟諱制度的取法標準。例如同樣國祚僅有十四年的後唐,在建國伊始,就追尊李存勖父祖三代爲皇帝,再與唐高祖、太宗、懿宗、昭宗並列爲七廟26。同光二年(924)二月,吏部奏十道圖内州縣名共三十七處犯獻祖廟諱,遂詔令改之27。獻祖,即祖廟中追尊的祖父李國昌。祖廟制度不同,避諱制度自然有差異,避諱對象則相應不同。比如西漢廟制頻繁變動,東漢蔡邕曾謂“每帝即世,輒立一廟,不止於七,不列昭穆,不定迭毀”28,即所謂多廟制。又如北宋大中祥符年間,宋真宗趙恒虚構出趙氏始祖趙玄朗加以追尊,又追尊軒轅爲遠祖29,均祔入祖廟,詔令全國規避名諱。在淳熙四年(1177)七月頒佈的《淳熙重修敕令格式》中30,詳盡地載録了從宋聖祖到宋理宗共十五个帝王的正諱、嫌諱、舊諱,以及相應的規避字形。其中,明確標入“廟諱”類的,則從太祖趙匡胤到寧宗趙擴,則計十三廟,幾乎是七廟的兩倍。
無論是執行者,還是被執行者,在其時達成制度約束性的道路上,雙方難免會基於各自的立場、理解等複雜因素,而表現出濃厚的主觀性。主觀性與約束性,在根本上是一對矛盾。主觀性的相互疊加與波動,會無意中削弱制度的約束性效果,更加造成了古代避諱制度的複雜。幸存者偏差,只是今日觀察古代避諱時,感受到其複雜性的一種表現而已。
(二)古代避諱史料的生成與流傳,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在何忠禮先生看来,“所謂史料,就是研究歷史所需要的各種資料”,按性質可以分爲實物史料、口傳史料、文字史料三大類31。可見史料在本質上,是前人接觸、口述、書寫等各類活動的紀録。古代避諱史料,則就是古代封建社會各階層的民衆,居於避諱制度的約束下,在口語交流、文字表達、事物改造等各類活動中形成的規避行爲紀録。避諱制度湮滅於清,後世幾乎不再承繼,再受限於有聲記録技術的發明,今日自然不可能直接得聞口傳方式形成的避諱史料,那麽與古代避諱相關的史料,則主要落在了實物史料與文字史料兩大類。
事實上,“有些記録是有意傳至後世的,如《二十四史》和國史、實録之類,但更多的史料却是無意遺留下來的,後人命名爲某種史料而已”32。對於避諱史料而言,無論是按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的視角,還是用實物史料與文字史料的視角,它們能夠存世、並流傳至今,實際上具備了相當大的偶然性。
(1)避諱行爲的達成與避諱史料的相應生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如果將國諱、官諱、家諱和聖人諱全部放在一起考察,我們會發現,古代避諱制度實際上涉及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也是由避諱的禮儀性質決定的。同一個人在充當不同的社會角色時,也會相應産生不同的避諱要求。所謂避諱行爲,就是根據避諱制度的約束要求,在日常生活的言語交流、文字表達述等方面,執行避諱的事實。爲了達成避諱事實,又儘可能減少避諱制度的負面影響,古人發明了多種避諱方法,如改音、改字、缺筆、覆黄等等。
一般來説,使用適當的避諱方法來實施避諱行爲後,或達到了社交禮儀效果,或改變了事物的原本名稱屬性,或形成了文字記述材料,都可以視爲形成了避諱史料。在這個過程里,避諱意圖、避諱方法、避諱形爲、避諱結果等各個環節,均存在偶然性,那麽最終生成避諱史料、甚至是能否生成避諱史料,自然也具備偶然性。
如果從避諱行爲的反面、即觸諱行爲的發生,來理解這種偶然性,相對會更加直接一些。例如,魏晉之後,九品中正法選官盛行,特别推崇家庭世系、門第郡望等考量因素,譜牒之學相應發達起來。這又間接帶動了家諱傳統的盛行,也對家諱的合理規避提出了要求。是故魏晉時期,無意或有意地冒犯家諱,被視爲社會交往的詬病之一。據《南史》,琅琊臨沂王僧虔擅書,承祖法而有骨力,豐厚淳樸。王僧虔的兒子王慈自幼時即跟隨他學書。《南史·王慈傳》曾記:
謝鳳子超宗嘗候僧虔,仍往東齋詣慈。慈正學書,未即放筆,超宗曰:“卿書何如虔公?”慈曰:“慈書比大人,如雞之比鳳。”超宗狼狽而退。33
謝鳳即謝靈運之子,其子謝超宗在年齡上與王僧虔相當,却要比王慈年長約二十歲。成年人謝超宗在等待王僧虔的時候,看到了王慈的書法,本意誇贊,却觸了王家家諱“虔”,未成年人王慈直接以對方家諱“鳳”來反擊其無禮。這件觸諱行爲的發生機緣是“超宗嘗候僧虔”,觸諱方式是即時的口頭發音,偶然性極強,故有“狼狽而退”的結局。
這種觸諱除了無心之失之外,還會有故意爲之的情況,以達到羞辱等目的,同樣也可以看出偶然性。《南史》載王攸之子王亮,曾爲晉陵太守,在職清公,頗有美政:
時有晉陵令沈巑之性粗疏,好犯亮諱。亮不堪,遂啓代之。巑之怏怏,乃造坐,云:“下官以犯諱被代,未知明府諱。若爲‘攸’字,當作無骹尊傍犬?爲犬傍無骹尊?若是有心攸?無心攸?乞告示。”亮不履下床跣而走。巑之撫掌,大笑而去。34
骹,可訓讀爲“脚”。“無骹尊”指“尊”字無下部“寸”,是爲“酋”字。“無骹尊傍犬”,即“猷”字;“犬傍無骹尊”,即“猶”字;“有心攸”,即“悠”字;“無心攸”,即“攸”本字。前三字,皆與“攸”字同音35。沈巑之爲報復王亮,一連説出五個讀“攸”音的漢字,故意觸犯王亮家諱,並暗含以犬羞辱之意。由於觸諱之事過於突然,王亮來不及穿鞋,光脚下床逃走。
類似的觸諱史料,在中古文獻中時時可見,後人多以談資視之。不過,後人能夠得以視之,需要得益於避諱行爲發生後,所謂“好事者”願意以文字記述,方才有可能生成今日可見之史料。例如王亮在《南史》與《梁書》中均有傳記,但是,上述被故意頂撞家諱之事却未見於《梁書》。《南史》的編纂,先由李大師開始,再由其子李延壽繼踵其後,改用《史記》紀傳體裁,删節《宋書》《南齊書》等八書,復補充其他史料後定稿36。“李延壽自序説他補充的史料很多出於當時的‘雜史’,即所謂‘小説短書’,故事性較強,且多口語材料,增補入傳,常常能使人物形象更加生動,更能反映當時真實情況。”37可見,王亮被觸家諱之事,當是在偶然機緣下發生後,有好事者據口耳之聞,或視作異聞,或視作談資,形成今日稱作文字史料的記述;李延壽再據此類“小説短書”,採擇編入《南史》,則又形成今日討論古代避諱制度的史料。《梁書》已未收録,倘若《南史》再不採編,則王亮此事早已湮没於歷史。從最初的記述,到《南史》的採編,再到今日能夠用之探討避諱制度,這份史料的“偶然性”毋庸置疑。據此視角,再觀《南史》以及《世説新語》《唐會要》諸文獻中所記時人避諱之事,則良可慨也。
在“偶然性”這個特點上,家諱如此,國諱亦是如此。例如唐代趙璘《因話録》曾載,唐文宗李昂與學士討論文章時,恰遇裴素觸諱之事:
文宗對翰林諸學士,因論前代文章,裴舍人素數道陳拾遺名,柳舍人璟目之,裴不覺,上顧柳曰:“他字伯玉,亦應呼陳伯玉。”38
裴素所題的“陳拾遺”,即陳子昂,名與文宗“昂”字同,當面觸犯了國諱。李昂在位之時,王室寖卑,皇權式微,政由閽寺,而君王避諱與皇權盛衰有著密切的關係。裴素雖然“不覺”,但文宗又似乎極其無奈。不過,無論是有心還是無意,裴素均已觸諱,且具有偶然性。趙璘出身官宦世家,多識朝廷之事,交往和見聞比較廣泛。也是在文宗朝,趙璘進士及第,初授秘書省校書郎。因此,《因話録》的内容還是相對可信的39。那麽,裴素觸國諱之事,大抵是由趙璘偶然聽聞後,記入《因話録》,形成了今日可見的史料。
在古代避諱制度的約束下,其時避諱行爲的達成是習以爲常的,實在不足以引起“好事者”的特别關注,因而對於觸諱行爲的記録,才會在史料中更加引人注意。不過,他們都是與避諱相關的史料,記録了避諱的偶然性的一面。
(2)避諱史料能夠存世、傳播,並得以傳至今日,同樣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無論是唐文宗之於裴素,還是謝超宗之與王慈,這些避諱史料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中國古代避諱制度影響社會生活的普通案例。更爲重要的是,採用任何一種避諱方法形成的避諱史料,都具有一定的時效,都有可能會在制度約束缺失後,被自覺、不自覺的回改,或者更改作其他,甚至記載避諱史料本身的文獻也可能亡佚。這對於約束範圍最廣的國諱,尤其如此。我們今日能夠得見的各類實物史料與文字史料,實在是古代制度所形成的避諱史料的冰山一角。它們能夠在今日被用於探討古代避諱諸問題,其流傳過程實在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我們之所以特别強調國諱的“時效”問題,這是由避諱制度的産生初衷決定的。《春秋公羊傳·閔公元年》:“《春秋》爲尊者諱。”40尊者所要“諱”者,恥也。又《春秋公羊傳·成公元年》:“秋,王師敗績於貿戎。孰敗之?蓋晉敗之。或曰貿戎敗之。然則何爲不言晉敗之?王者無敵,莫敢當也。”41王者必須無敵,不可以有敗,故需要用其他文字來飾掩其敗,以防損其尊貴。《鹽鐵論·世務》曰:“《春秋》‘王者無敵’,言其仁厚,其德美,天下賓服,莫敢受交也。”42爲尊者諱,以示尊尊之義。若不尊尊,則令不一出,天下必亂。對於君主帝王尊貴、唯一形象的全面強化與維護,正是避諱由“卒哭乃諱”的禮儀層面,向制度層面轉化的原始推動力。朝代政權雖然會有更替,但包括避諱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相對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當政權更替後,來自於共通的禁忌心理,會促使避諱制度被大體繼承,只是更換了具體的規避對象。因此,國諱的“時效”問題,一方面是舊政權的避諱制度喪失了原有的約束性,另一方面是新政權更換了規避對象,開始形成新的約束機制。兩者輪替之間,必然要導致原有的避諱史料面臨或被回改、或被重新命名的可能。
例如河南有中牟縣,《隋書》載滎陽郡管城,舊曰中牟,“開皇初郡廢,改中牟曰内牟”43。中牟改爲内牟的原因,是要避隋太祖楊忠的嫌諱。當時很多帶有“中”字的地名、職官名稱等,均有相應的改動。李唐王朝建立後,不再需要避隋諱,遂改回中牟縣名。《舊唐書》記之曰:“武德元年,改爲中牟,屬汴州。龍朔二年,改屬鄭州。”44今湖南邵陽市有武岡縣,設置於晉。至南朝,爲避梁太宗蕭綱嫌諱,改“岡”爲“強”,遂稱作武強縣。《元和郡縣圖志·江南道》載:“梁天監元年,以太子諱‘綱’,故爲武強,武德四年復舊。”45唐時復置武岡,也無須再擔心梁諱問題。
又如,唐文宗組織鐫刻了《周易》《尚書》《毛詩》等十二種儒家文獻,在開成二年(837)落成。開成石經的刊刻,既是出於科舉考試的實際需要,維護公正的考試風氣,也是爲了保證經典的準確性和權威性。開成石經使用了缺筆和改形兩種避諱方法,以儘可能減少避諱帶來的負面影響。如《尚書·湯誥》:“栗栗危懼,若將隕於深
再如上文提及的《南史》,卷一《宋本紀》載元興二年(403)時,桓玄稱帝,劉裕與手下商議討伐之事,其中有一位是“琅邪諸葛長人”。《宋書》記載同一件事情,却是“琅邪諸葛長民”。李延壽需要避唐太宗名諱,自然需要改“民”作“人”。《晉書·諸葛長民傳》記“從裕討桓玄,以功拜輔國將軍、宣城内史”48。兩宋以後,在《資治通鑑》《太平廣記》等各類文獻中,皆稱作“諸葛長民”,幾乎見不到“長人”的稱法了。
無論是所舉的實物史料,還是文字史料,都可以看出古代避諱的“時效”色彩。這個特點,在容易被摻雜戲謔成份的官諱、家諱中,會更加讓人印象深刻。《續墨客揮犀》卷六載宋人王師古之子彦古49,佞於家諱,以父諱爲重,故“嘗自呼硯爲墨池,謂鼓爲皮掤,人或誤犯,輒以他事中之”。王彦古曾知嶺南一郡,時有名李彦古者,“以進納得官,過郡請謁,遂題刺云:‘永州司户參軍李墨池皮掤謹祇候參。’僧彦一見大喜,示其子弟曰:‘奉人當如此矣。’”50對於二人來説,一方是有濃厚的避諱偏好,一方則是深諳避諱之道。李彦古將拜謁名帖權宜處理,巧妙規避家諱,深得王僧彦之歡心。待主賓盡歡之後,李彦古繼續仍是“李彦古”,而不再是“李墨池皮掤”。這次避諱行爲的有效時間,基本可以限定在主賓會談的全程。
因此,避諱具有時效性,意味著避諱制度的相應約束具有一定的時間範圍。當某種條件無法、或不需要再繼續存在時,意味著避諱的約束性即將消失,通過口頭達成的避諱行爲無需再避,通過文字的改形、缺筆、改字等達成的避諱行爲則會被回改。當然,不是所有的避諱,都會在約束性消失後,主動被回改,可能會因爲習慣的力量而一直被沿用,比如杭州富春江畔的嚴子陵釣臺。
無論是實物史料中的實物本身,還是保存文字史料的文獻本身,他們也可能會在傳播中逐漸湮滅的可能性,未必能夠流傳至今日。即使是那些能夠流傳到今日的各類史料,也充滿了太多的偶然性,未必能夠完全幸運地以最初的面貌示於今人。這在文字避諱史料身上表現的最爲明顯。況且,古代避諱史料在本質上仍然是古典文獻的一個組成部份,它們的流傳,同樣也存在損毀、亡佚於兵燹水火的概率。例如,東漢應劭著有《風俗通義》三十卷,後世亡佚,今僅存十卷。據北宋蘇頌《校風俗通義題序》的文意來看,《風俗通義》曾列有“諱篇”51,當與避諱有關,但恰好在亡佚的二十卷中。清人嚴可均和今人劉殿爵,僅共輯得三條佚文52。如果這三條確實出自應劭之手,那麽《諱篇》當是屬於彙集、輯録性質,以録存其時所見避諱史料爲主。再如晉時陳壽著有《釋諱》,今亦亡佚,體例、内容完全不可考53。從這個角度來看,《學林》《野客叢書》《升庵集》等各類文獻,歷千百年之後,能夠給我們展現如此之多的避諱史料,何其難得。古書亡佚,愈遠愈稀,片羽吉光,彌足珍貴。避諱史料,同樣如此。
三
幸存者偏差視角的唐代避諱觀察
避諱制度實際執行的主觀性,與避諱史料生成流傳的偶然性,二者的相互疊加,既形成了古代社會非常複雜的避諱現象,也生成了今日所見紛繁多樣的避諱史料。現存的避諱史料,自然只是當時社會生成、保留的避諱史料的一部份,它們無法、也不可能代替全部。
在引入了“幸存者偏差”來觀察唐代避諱後,這種思維的天然短板,一方面凸顯了我們上揭所提觀點的重要性,即合理選取用於歸納的唐代避諱案例,才是問題討論的核心;另一方面,更加促使我們繼續去思考,如何盡力做到“合理選取”避諱史料,以努力避免陷入“以局部代替整體”的誤區?
我們認爲,對於唐代避諱研究而言,大約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着手。
(一)從横向角度,或應擴大唐代避諱史料的蒐集範圍。
從統計學的角度來説,在統計的最初階段,需要審慎選取樣本(sample),努力在更廣的範圍内採用“全樣本(complete samples)”取樣,以增加統計量(statistic)。這種取樣能夠包含“沉默樣本”中的大多數(如戰争中無法飛回的戰機),可能會給後期研究提供有潛在價值的資料。這是努力避免僅將“幸存者”誤當作“全樣本”的前提,更是後期避免出現“幸存者偏差”思維陷阱的前提條件。
對於唐代避諱研究而言,擴大唐代避諱史料的蒐集範圍,實際上就是擴大採選樣本的範圍。這個“擴大”至少可以包含以下兩個方面:
(1)從文獻學的角度,或應擴大唐代避諱史料涵蓋的文獻載體和體式。
文獻載體,是指記録文獻的物質材料54。我國古代曾利用甲骨、金石、竹木、縑帛和紙張等來鐫刻、書寫記事,生成文獻史料。同時,隨著載體的變遷,書寫、契刻、印刷的不同,以及裝訂技術的變化,先後産生了簡策體式、卷軸體式、折叠體式、册頁體式等55。
當然,載體與體式,是配合使用、相互交織的關係。不同的社會角色、不同的使用需求、不同的使用環境、不同的文獻内容等主、客觀因素,産生了各種不同載體與體式的史料文獻。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含有唐代避諱信息的各類史料。比如,唐代的詩歌創作,催生了韻書的發展,查找翻閲的方便性要求,又促生出了“旋風裝”。北宋歐陽修在《歸田録》中就提道:“凡文字有備檢用者,卷軸難數卷舒,故以葉子寫之。”56這個“葉子”就是旋風裝,既具備卷轴體式的整體特點,又兼有一些册頁體式特點。只要是符合“文字有備檢用者”,都有可能使用這種體式,包括著名的吴彩鸞書《唐韻》57。因此,從文獻學的角度,應當在前人利用的基礎之上,繼續擴大唐代避諱史料涵蓋的文獻載體和體式,充分利用不同樣式提供的不同信息。
從歷史進程來看,有唐一代近三百年間,金石、紙張是最爲主要的兩種載體,卷軸體式、折叠體式則是最爲主要的兩種體式,册頁體式的早期形態或已萌芽。特别是以紙張作爲載體、涵蓋了幾種常見體式的寫本,以方便、易得的特質,滿足了唐代社會各個階層的使用,是當時主要的文獻形態。因而,寫本的避諱信息承載量,在唐代諸類文獻中實際上是最大的,特别值得納入使用。之所以提出這樣的想法,固然是出於增加避諱史料“樣本”的現實需要,更是因爲,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寫本在唐代避諱研究的作用,一直没能够被充分挖掘和利用。兹試以唐諱字形爲例説明之。
唐代避諱,重在諱字形體的處理。早在兩宋時期,學者已經開始注意對唐代避諱字形進行記録和考察,不過,依憑的材料主要是石質的碑刻墓誌。宋洪邁在《容齋隨筆》卷四中就記載“蜀本石《九經》皆孟昶時所刻,其書‘淵’‘世’‘民’三字皆缺畫”,“前蜀王氏已稱帝,而其所立龍興寺碑,言及唐諸帝,亦皆半闕”58,云云。明確標明是記録寫本中字形的研究材料,實在不多,幾乎屈指可數。如宋陸遊《老學庵筆記》載,在四川導江縣(今都江堰一帶)迎祥寺,曾有唐吴彩鸞書《佛本行經》六十卷,“字亦不甚工,然多闕唐諱”59。隨著雕版印刷的更加成熟與普及,唐代寫本亡佚更多,可供探究避諱信息的寫本載體史料更加難尋。是故宋元以後,記録、考察唐代避諱字形的主要素材來源逐漸變爲碑誌,寫本已然可望而不可易得。
由於刻寫工具的限制,以及立碑瘞誌原因的特殊性,碑刻墓誌中的避諱字形略顯單一,字形變化較少。例如,李淵名諱之“淵”字,碑誌基本採用比較規範的缺筆字形“
今日,如果將敦煌藏經洞發現的唐五代寫本列入統計範疇,我們則至少可以補充出九種可以判爲避諱字形的“淵”字寫法:①
儘管敦煌藏經洞只是唐代邊陲城市的一個普通的佛教洞穴,而洞中發現的文獻,也可能只是當時存放修補佛經所用材料的場所63。不過,這些寫本的内容非常豐富,上至官方政令法規、經文範本,下至百姓分地析産、立社條約,均有保留。更重要的是,這些寫本在載體上以各類紙張爲主,或用紙質光亮的“硬黄紙”,或用結構松散的“還魂紙”,在體式上,以卷軸體式爲主體,還有簡策、折叠、册頁等體式64,比較多樣。這些寫本均是於當時人手工抄成,字迹不一,自然也增加了字形的豐富性。
除了敦煌外,吐魯番、黑水城等地也出土了大量的唐五代寫本文獻,體式和内容也都很豐富。在東鄰日本,也有大量的漢文古寫本存世。這些都是蒐集唐代避諱史料,應當努力擴大所涵蓋的載體和體式的潛在對象。
(2)從史料學的角度,或應擴大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的收集,尤其是直接史料。
在傅斯年先生看來,文字史料可以劃分作間接史料與直接史料兩大類,“凡是未經中間人手修改或轉寫的,是直接的史料;凡是已經中間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轉寫的,是間接的史料”65。從現有的成果來看,在唐代避諱相關問題的研究探討中,間接史料的運用仍然在數量上佔據絶對優勢。
這些間接史料,主要是唐代修撰的各類典章制度,其次是唐人編纂史書文集等留下的避諱痕跡,再次是唐宋以後的學術筆記類文字。例如《唐律疏議》卷十《職制律》,記其時有“諸上書若奏事,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的犯諱處罰66,卷三《名例律》甚至規定了對獨犯家諱的處罰措施。再如上文提及的《南史》中“琅邪諸葛長人”的問題,係李延編纂時避唐諱改字。又如韓愈撰文《諱辯》,討論將“晉肅”與“進士”強行關聯的荒謬,努力維護李賀的利益。《學林》《能改齋漫録》《愧郯録》《升庵集》《萬曆野獲編》《廿二史考異》《十駕齋養新録》等學術筆記,或據口耳相傳,或據典故雜書,更形成了數量甚夥的唐代避諱史料。這些唐代避諱史料,内容廣泛,形式多樣,雖然“已經中間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轉寫”,但由於頗爲方便易得,至今仍是各類論著的優先、甚至唯一的史料取用來源。
相對而言,包括考古出土文獻在内的直接史料,在有效利用方面則處於輔助、甚至被忽略的局面,如唐代碑刻墓誌、各類中古寫本等。固然,間接史料是討論唐代避諱的立足基礎,當予以充分重視與深度利用,但是,直接史料則是間接史料的必要、重要的補充,應當積極使用。況且,“直接材料雖然不比間接材料全得多,却比間接材料正確得多”67。缺乏二者的有機結合,則容易得出未必合理的結論。
早在1999年,何根生教授發表《“玄元之妙”與唐代避諱》68,以“基”“玄”和“玄宗”爲切入點,討論唐玄宗李隆基的名諱用字在文獻中的規避情況。文章认爲,“唐代詩文中存在著大量不避諱的現象”,“唐代詩人中有很多人在詩中根本不太注意避諱”,也“没有受到唐律制裁”,並且“有大量事實爲依據”。何先生主要根據《全唐詩》《全唐文》,援引了所收録的元稹、白居易、杜甫、朱庆餘、鄭嵎、姚合、舒元輿、雍陶、杜牧、韓愈、李賀、皮日休等唐代名家的詩文,調查諱字的出現與規避情況,發現既“不避廟號,不避帝諱”,從而認爲“唐代避諱在我國整個封建社會中是最不嚴格的”。2020年,田振洪教授發表《唐代避諱法制及其歷史流變》69,認爲“唐代延續了避諱規則法律化的傾向”,“將儒家中有關避諱的重要主張系統寫入了國家律典中,上升爲強制性的法律規範,不僅具體規定了觸諱的類型和表現,而且有明確的處罰原則和標準”。文章以《唐律疏議》爲律文基準,援引《舊唐書》《册府元龜》《韓昌黎文集》《野客叢書》等文獻中的避諱案例,仔細論證了“唐律的避諱法律制度更加具體和明確,同時也有更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最終認爲避諱的法律化進程在“唐代基本完成”。何根生教授以“最不嚴格”來定性有唐一代的避諱,而田振洪教授則又認爲唐代“完成了避諱之制的全面法律化”,略顯牴牾的結論,讓人無所適從。
何教授主要依據的《全唐詩》,由彭定求等十人在明代胡震亨《唐音統簽》、清初季振宜《唐詩》的基礎上,適時删改,“又旁採殘碑、斷碣、稗史、雜書之所載,補苴所遺”70,奉敕編校,最終殺青於康熙四十五年(1706)。至於田教授參用的《唐律疏議》,則源起於永徽三年(652)時,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起草編纂一部對永徽律的官方法律解釋。永徽四年(653),《律疏》定稿。唐玄宗開元年間,唐代律疏進行了一次較大規模的調整與修訂,“删緝舊格、式、律、令及敕”71,至開元二十五年(737)之後,方才基本定型。是故學者一般認爲,如今傳世的《唐律疏議》,基本上就是開元二十五年律疏。無論是《全唐詩》還是《唐律疏議》,都是經過了不斷地抄刻、傳播、修改、校勘,方才形成了今日所見諸文本,從而成爲兩位先生的史料來源依據。它們都是傳承有序的傳世文獻,屬於比較典型的間接史料。
同樣是運用間接史料,兩位學者却得出了似乎互相矛盾的結論,使原本就比較複雜的唐代避諱顯得愈發複雜。很顯然,史料及其來源性質,對結論的形成起到了近乎直接的作用。如果略微翻檢一下直接史料,我們會發現,唐代的避諱要更加複雜的多。
例如《劉弘墓誌》立於唐高宗弘道元年(683)十二月廿日。墓主係西漢中山靖王劉勝的後裔,其父劉干曾任隋代穀州宜陽縣丞。誌文避諱嚴謹,有“惟君之英,世濟其美”句,“世”字缺筆作“
一个是出土墓誌,一个是敦煌寫本,這兩種直接史料反映出的唐代避諱情況,顯然既非“最不嚴格”,更非真正有效實現了“避諱之制的全面法律化”。單純依據間接史料,匆匆得出各自的結論。兩位學者難免也落入了“幸存者偏差”的邏輯誤區與思維陷阱。
(二)從縱向角度,或應深入挖掘避諱史料自身承載的各類信息。
從統計學的角度來説,在完成了“全樣本”界定、“樣本”選取等工作後,則需要根據不同的樣本特點,採取分類變量(categorical variable)、順序變量(rank variable)、數值型變量(metric variable)等不同的“變量(variable)”觀察類型來完成後續的統計處理74。簡單地説,就是需要根據“樣本”特點,進行多角度的深入研究。這是努力避免出現統計“偏差”的過程保證,更是避免出現“幸存者偏差”的後期限定。
對於唐代避諱研究而言,深入挖掘避諱史料所承載的各類信息,則能夠盡可能避免“偏差”結論的産生。這個“深入挖掘”,至少可以細分爲以下兩個方面。
(1)或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促成避諱史料的完整性。
無論是按照性質分作實物史料、口傳史料、文字史料,還是按“一種意義”分作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75,努力保證史料本身的完整性,自然是十分重要的。實物之物件、口傳之内容、文字之載體的完整程度,直接決定了後期的史料利用與研究效果。這一點,對於唐代避諱史料,同樣十分重要。試以藏經洞出土的唐五代敦煌寫本爲例。
早在20世纪80年代,姜亮夫先生就已明確指出,敦煌學的推進,“至少要經過十個工序,才能有真正的研究可言”。在“徵集流散”之後,第二個工序就是“綴合散頁”76“散頁”之謂,既可以指敦煌寫本發現後,被分散收藏於世界多個機構與私人手中的現實,也可以指敦煌寫本的散篇斷章較多,殘損情況比較嚴重。根據時間先后,第二種情況的殘損,還可以分作“先天”和“後天”兩種。所謂“先天”,是指一些文獻在存放到藏經洞時就已經破裂不堪,重見天日後,自然仍舊殘缺。所謂“後天”,則是指藏經洞發現後,王道士、斯坦因、伯希和等人在翻動、挑選、搬運經卷時,或由於紙張年久脆斷,或係人爲將其分裂。特别是敦煌寫本運往北京的過程里,以李盛鐸爲代表的部份官員,曾將一個長卷撕裂成多個小卷,以冒充卷數,私留精品77,更加劇了殘損情況。“卷子爲數在幾萬卷,很多是原由一卷分裂成數卷的,離之則兩傷,合之則兩利,所以非合不可。”78因此,“綴合散頁”,實際上就是打破今日收藏機構與收藏編號的限制,努力恢復寫本當初的完整形態,在根本上增加史料的相對完整性。
這個綴合工作,對於更好地利用敦煌寫本中藴含的避諱信息,自然是十分有利的。畢竟,寫本孑餘的面積越大,史料相對越完整,則保存避諱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大,避諱信息也就相對越多;反之,則避諱信息相對越少。例如英國收藏斯777《列子張湛注》殘片,以正文大字行計,僅存19行,每行15字左右。書法端莊,用墨較濃,繪有烏絲界欄。王重民先生曾根據正文中“‘民’字不諱”,推定“當是六朝寫本”79。今審斯777原卷,“生民之不得休息”“此謂遁民”兩句中的“民”字均作“
實際上,除斯777外,英國收藏敦煌寫本中至少還有斯9928、斯11422、斯12288、斯12728等其他《列子張湛注》殘片,爲同一卷之撕裂,只是篇幅較小。這些殘片綴合之後,大約可以形成如下的示意圖80:
圖2 《敦煌學十八講》所附《列子張湛注》部分殘片綴合示意圖
根據此圖所示,我們又持今本《列子》,逐件對校了各殘片的内容,從文字上確認了前後的連貫與銜接。那麽,這些殘片原本確實屬於同一個《列子張湛注》寫本。綴合之後,這個《列子張湛注》寫本的完整性顯然得到了增加,較斯777本身擴大了不少。更爲重要的是,我們分别在斯12124、斯13441中發現了重要的避諱信息:圖3 斯12124殘片
圖4 斯13441殘片
殘片中的“圖5 斯3563與伯2475卷面孑餘情況對比示意圖
我們曾姑且忽略卷末的時間題記,將兩個寫本反映出來的實際避諱情況,做過詳細的統計81,發現:在斯3563中,僅有“世”“顯”“但”“景”四個唐諱字,皆直書作本形;在伯2475中,“民”“泯”缺筆作“
無論是“先天”還是“後天”的原因,錯綜複雜、形態各異的殘損事實往往會造成敦煌寫本雜亂、無序的整體印象,容易使研究者根據人爲的編號將數萬件寫本一一孤立,把避諱考察僅僅局限於當前的某一件或某幾件寫本,而忽略了不同編號寫本間原本可能存在的聯繫,甚至忽視了一部分殘片原來可能同屬於一個寫卷的事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促成寫本的相對完整性,實際上就是促成避諱史料的完整性。這既是避免陷入“幸存者偏差”誤區的有效辦法之一,也是倡議擴大史料收集後的合理操作。
(2)或應在可能的條件下,充分利用避諱史料自身所藴含的價值。
古代避諱具有明顯的時代性特點。前人不可能預知以後帝王的名諱,更不可能預知以後帝王的名諱用字、避諱字形、避諱習慣等。因此,如果文獻中出現某個皇帝的避諱字形,則基本可以斷定出自該皇帝在位以後。這個重要特點,使得避諱經常被作爲一種輔助手段,用於和年代相關問題的考證與研究。文首所舉敦煌寫本的抄寫年代判斷,即是此類思維的案例。
當然,就避諱史料的挖掘與利用而言,以樸學著稱的清代學者已經做了較好的多樣探索與前期示範。例如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二八《跋宋太宗實録》條:
《宋太宗實録》八十卷,集賢院學士錢若水撰,今吴門黄孝廉蕘圃所藏。僅十二卷,有脱葉。每卷末有書寫人及初對復對姓名,書法精妙,紙墨亦古。於宋諱皆闕筆,即慎、敦、筠諸字亦然。予決爲南宋館閣鈔本,以避諱驗之,當在理宗朝也。
這是利用避諱來對文獻進行斷代的模範邏輯,即文獻中的避諱字至某位皇帝即止,後面的皇帝名諱不再規避,則文獻當是出自該皇帝在位期間。這與上一段正文“斷定出自該皇帝在位以後”的表達,在本質上是殊途同歸的。我們仔細翻閲了黄丕烈所藏《宋太宗實録》抄本的掃描件:整體書跡端莊,避諱嚴謹規範,諸多缺筆避諱字形,最終止於“筠”字,即南宋理宗趙昀的嫌諱,是故錢大昕判斷抄於理宗朝。這個斷代結論應當是没問題的。
又如,杜甫存世詩作約一千五百首,題材龐雜,從四季變換到禮俗風情,從征戎戰亂到友朋情思,凡所際遇,幾乎皆有吟詠。特别是在寓居成都的近十年間,杜甫不僅在浣花溪畔修建了草堂,生活相對安定,還創作了題材豐富的大量作品,是詩歌産量最高的時期。不過,唐僖宗朝詩人鄭谷早就發現,杜甫似乎並不曾以蜀地盛産的海棠作爲吟詩對象。鄭谷《蜀中賞海棠》詩曾嘆:“浣花溪上堪惆悵,子美無心爲發揚。”82進入北宋以後,這個現象引來了更多的猜測。王禹偁“莫學當初杜工部,因循不賦海棠詩”83、王安石“少陵爲爾牽詩興,可是無心賦海棠”84、范成大“但得常如妃子醉,何妨獨欠少陵詩”等詩句85,皆是以用典之心態論及此事,但似乎無人究其原因。至題署李頎編纂的《古今詩話》86,將海棠詩與家諱之事聯繫起來後,這段典故也具有了避諱史料的性質:
杜子美母名海棠,子美諱之,故《杜集》中絶無海棠詩。後吴中復詩亦云:“子美詩才猶閣筆,至今寂寞錦城中。”石曼卿云:“杜甫句何略,薛能诗未工。”至楊誠齋乃云:“豈是少陵無句子,少陵未見欲如何。”
當然,《古今詩話》大抵也是對其時流行説法的總結,未必是李頎自己的發明。不過,大抵在此之後,杜甫爲避母親名諱而拒寫海棠之詩,似乎成了鐵案。所引《古今詩話》的文首三句更是被經常單獨拿出來,用作討論家諱的重要案例或典故,幾乎無人去質疑其中的可能性。至清人周廣業撰《經史避名彙考》,在卷九專列“杜甫母崔氏名海棠”條目,對這個避諱史料進行了探討:
廣業案,母名海棠,少陵輒詠,乃情理所應有,詞人調弄筆端,最是無謂。白香山母墮井死而賦《新井》,致招物議,使少陵偶咏此花,後人更如何譏議耶?《猗覺寮雜記》以爲“小名海棠”,出何典記?“世間花卉多矣,偶不及之耳。”《閒居録》云:李白、李賀等集亦無之,豈其母亦同名耶?蓋蜀多海棠,故“厭而不言”。此與楊誠齋“少陵未見”云云,同爲夢囈也。
周廣業由“情理”入手,將落脚點放在了“世間花卉多矣,偶不及之耳”,認爲只是一種無意的巧合,而未必需要強行與避諱聯繫起來,形成“僞史料”。若避諱史料或僞或誤,則持之用於研究,自然貽誤無窮。“詞人調弄筆端,最是無謂”,單憑臆斷,而誤導後世。
近人王伯祥先生在《庋榢偶識》卷一中説:
夷考其實,正因避諱之故跡,乃大有裨於治史。凡地名變遷還故,人名之前後異稱,書板圖籍刻印之遠近,法書名畫流傳之年代,舉賴諱改之字以辨析先後,審訂其贋,而校勘舊籍,諟正史實,尤必依以折衷,庶得導滯釋疑而取信。87
從地名、人名到版本、書畫,再到校勘、證史,從年代辨析到真僞審定,這基本上涵蓋了利用避諱史料能夠進行的主要研究内容。換個角度,這也可以理解爲避諱史料能夠提供的主要學術價值。歷代學者的各類實踐經驗,也爲今日繼續挖掘避諱史料的學術價值,提供了較好的啓發。
天津藝術博物館藏品060號,正背兩面均抄有社會文書。正面爲《咸亨二年(671)沙州胡薩坊口户牒》,以毛筆抄寫作楷書,前後共十行,行約十五字,個别文字殘泐。行間未見烏絲界欄。背面爲《付麥清單》,内容有殘缺,存有三行文字,筆迹硬朗。根據正面的文書内容來看,這是唐代咸亨二年十月時,沙洲胡薩坊口户長胡文達在向主管部門匯報管界之内外來番户動遷的情況,内容涉及十餘人的姓名、性别等。在寫卷正面的後半段文字間,鈐有“德化李氏凡將閣珍藏”“木齋真賞”以及“周暹”印鑑共三枚,知其有可能曾爲李盛鐸收藏過,後又被著名藏書家周叔弢先生收入篋中,最後捐贈給天津藝術博物館的。
圖6 天津藝術博物館藏品060號正、背面
大約從2003年開始,我們逐件翻閲有明確題記的敦煌寫本,仔細研究其中的避諱情況。當翻閲到這件津藝060的圖版時,憑借瀏覽敦煌寫本的感性經驗,再加上“葉”“牒”的寫法與題記時間牴牾明顯,我們對口户牒的真僞問題産生了懷疑。《天津藝術博物館藏敦煌文獻》第七册《叙録》直接標註該寫本“疑牒文作僞”88。這更加劇了我們的猜疑。2009年,我們撰文討論敦煌寫本題記的甄别問題,本欲將津藝060納入討論,但却始終没有找到證僞的切入口89。2015年,我們從“遞變字群”的概念中得到啓發,認識到唐代避諱字形同樣具有遞變性特點,並且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會在不同的階段表現出不同的特點。這個情況,在一些典型避諱字形上表現得尤爲明顯。通過探索唐代避諱字形的階段性特點、探究其背後的影響因素,或許可以進一步增強避諱在敦煌文獻斷代、辨僞等研究中的作用。根據這個思路,我们撰文《敦煌寫卷避諱字形遞變現象初論》,以“牒”字爲例,討論了唐代避諱字形的遞變現象問題90。津藝060作爲一件官府公文,三處使用了“牒”字,正是良好的討論對象。
我們以唐高宗朝避諱制度的頒佈與實施作背景,與津藝060寫本的實際避諱情況進行了對比後發現:作爲一件出自高宗初期地方官員之手的公務文書,“母葉”二字中的“葉”字直接作本形,且字迹端正;但是,在文末的格式用語中,“牒”字却又寫作“
在諸多矛盾無法自圓的情況下,我們認爲,這個寫本是近代人利用《付麥清單》的背面空白,僞造了咸亨年間的一件文書。“按文書現狀,《付麥清單》先寫,殘紙後被用爲抄寫《胡薩坊口户牒》。但口户牒爲官府文書,似不可能利用民間文書殘紙,疑牒文作僞。”91《敘録》的懷疑是成立的。
從避諱史料的角度來説,該口户牒中對“葉”與“牒”避諱字形處理的分歧狀態,反映出作僞書寫者並不具備自我統一的唐代避諱認識,因不明避諱字形演變之因,純屬機械描摹,抑或拼湊以它字,但爲了擡高價碼,又將時間署作咸亨二年,弄巧成拙,得出現破綻92。這個辨僞的思路,也凸顯出充分利用避諱史料所藴含的價值的重要性。
结语
范志新教授在《避諱學》中指出:“研究避諱學而將之運用於考古、校勘、版本、文獻之學,常能考證文物、古書的真僞和年代,解釋古文獻的疑難,辨别版本的初刻補版,在古籍與古文獻的整理等方面獲得意想不到的收穫和成果。”93因此,他將“避諱學的運用”歸納爲五個方面:解釋疑滯、考證求真、校勘文字、鑑定版本和古音古義的研究。不過,就唐代避諱而言,運用避諱學發揮出文獻學實際作用的前提,既包括了合理選用唐代避諱史料,也包括了基於合理的避諱史料而形成的允當避諱結論。
事實上,在數量較多的唐代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中,既能夠看到嚴謹規避名諱的案例,也能夠發現完全不避諱、包括根本不避當朝帝王名諱的案例,他們都是唐代避諱極其複雜、而又真實的一面。因此,無論是只根據避諱嚴格的案例,來推斷唐代避諱異常嚴格,還是單憑避諱不嚴的案例,來認定唐代避諱十分不嚴,都是有失客觀的。這種操作的缺陷在於,没有意識到研究樣本篩選的整體過程,而偏執地將經過篩選的部分研究樣本,直接視爲具有整體代表性,陷入了“幸存者偏差”的邏輯陷阱,則必然造成研究結論的偏差。
不過,“幸存者偏差”的存在,則又恰好提醒我們,在收集與利用唐代避諱史料時,既需要擴大史料的蒐集範圍,也需要深入挖掘史料自身承載的各類信息。唯有如此,有關唐代避諱特點、規律、斷代等方面的研究才會更加理性,研究結論才會更加相對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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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是中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敦煌寫本避諱字彙考”(21BYY142)階段性成果。
2 《越絶書》卷十一《越絶外傳記寶劍》,李步嘉《越絶書校釋》,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265—267頁。
3 《晉書》卷一五《地理志》,中華書局,1974年,第463頁。
4 《舊唐書》卷四十《地理三》,中華書局,1975年,第1597頁。
5 《宋史》卷八八《地理四》,中華書局,1977年,第2176頁。
6 《宋史》卷八八《地理四》,第2176頁。
7 兩處引文詳參楊慎《升庵集》卷五○,見《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70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420頁。
8 《明史》卷一九二《楊慎傳》,中華書局,1974年,第5081至5083頁。
9 楊慎對程朱理學的辨析觀點,可見於其《升庵經説》《丹鉛餘録》等論著。例如《升庵經説》卷十三“四子侍坐”條云:“宋人堯舜氣象、天地同流之説,又過矣。曾皙,狂者也,本有用世大志,而知世之不我以也,故爲此言,以銷壯心,而耗餘年。此風一降,則爲莊、列;再降,則爲嵇、阮矣。豈可鼓之舞之,推波助瀾哉?”詳見《叢書集成初編》第251册,商務印書館,1937年,第197頁。
10 王國維《唐寫本〈兔園策府〉殘卷跋》,收入《觀堂集林》卷二一,中華書局,1961年,第1014—1015頁。
11 詳參胡玉縉《寫本〈經典釋文〉殘卷書後》,載《燕京學報》1933年第13期。
12 洪業《尚書釋文敦煌殘卷與郭忠恕之關係》,載《燕京學報》1933年第14期。此據《中國敦煌學百年文庫·文獻卷1》引用,甘肅文化出版社,1999年,第110—114頁。
13 蘇遠鳴《中國避諱述略》原係法文撰寫,載Journal Asiatique,278,3-4(1990),第377—407頁,後由許明龍翻譯成中文,收入《法國漢學》第5輯“敦煌學專號”,中華書局,2000年,第36—57頁。此處引文見於《法國漢學》第5輯第43頁。
14 詳參《漢書》卷八,中華書局,1962年,第256頁。
15 詳陳仲夫《〈唐六典〉簡介》,見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中華書局,1992年,第2頁。
16 《唐六典·尚書禮部》:“凡上表、疏、箋、啓及判、策、文章,如平闕之式。”注曰:“若寫經史群書及撰録舊事,其文有犯國諱者,皆爲字不成。”詳見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四,第113頁。
17 見袁道俊編著《唐代墓誌》,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2003年,第71頁。
18 見《唐代墓誌》第74頁。
19 見《唐代墓誌》第4頁。
20 詳見《禮記·曲禮上》,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禮記正義》卷三,中華書局,1980年,第1251頁。
21 詳見《禮記·曲禮上》,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禮記正義》卷三,第1251頁。
22 詳見《禮記·雜記下》,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禮記正義》卷四三,第1566頁。
23 詳參《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5頁和19頁,文物出版社,1978年。這不僅可以證明秦代確實實行了避諱制度,更加可以證明秦始皇生前就已經開始規避他的名諱。有關情況還可參閲李學勤《秦簡的古文字學考察》,載《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第337—338頁;劉殿爵《秦諱初探——兼就諱字論古書中之重文》,載《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19卷,1988年,第222頁。
24 詳見《史記》卷二三《禮書第一》,中華書局,1959年,第1159頁。
25 詳見《禮記·王制》,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禮記正義》卷十二,第1335頁。
26 詳見《舊五代史》卷二九《唐書·唐莊宗紀三》,中華書局,1976年,第404頁;亦可見《册府元龜》卷三一《帝王部》“奉先”第四,周勛初等校訂本《册府元龜》第1册,鳳凰出版社,2006年,第315頁。
27 詳見《册府元龜》卷三一《帝王部》“奉先”第四,周勛初等校訂本《册府元龜》第1册,第315頁。
28 詳參《後漢書·志第九·祭祀下》,中華書局,1965年,第3199頁。
29 事詳《宋史》卷一○四《禮志七》,中華書局,1977年,第2541—2542頁。
30 見《宋史》卷三四《孝宗本紀》,第664頁。
31 詳參何忠禮《中國古代史史料學》“緒論”部份,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15頁。
32 詳參《中國古代史史料學》“緒論”部份,第13頁。
33 詳見《南史》卷二二《王慈傳》,中華書局,1975年,第606頁。
34 詳見《南史》卷二三《王亮傳》,第623頁。
35 清人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三六亦有論及此處同音字與觸諱的關係,可以參閲。説詳方詩銘等校點《廿二史考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80頁。
36 説詳《南史》前附《〈南史〉〈北史〉出版説明》第2頁。
37 説詳《南史》前附《〈南史〉〈北史〉出版説明》第8頁。
38 事見《叢書集成初編》本《因話録》卷一,中華書局,1985年,第5頁。
39 有關趙璘的家世生平、仕履著述等情況,可參看;李一飛《〈因話録〉作者趙璘的生卒與仕履》,《文獻》1994年第期,第278—280頁;史佳楠《趙璘〈因話録〉研究》,上海師範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魯明《〈因話録〉研究》,上海師範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
40 詳見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九,中華書局,1980年,第2244頁。
41 詳見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公羊傳注疏》卷十七,第2289—2290頁。
42 詳見漢桓寬《鹽鐵論》卷九,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張之象猗蘭堂刻本。
43 《隋書》卷三十《地理志》,中華書局,1973年,第835頁。
44 《舊唐書》卷三八《地理志一》,第1427頁。
45 唐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卷二九,中華書局,1983年,第715頁。
46 字形採自《景刊唐開成石經》,中華書局,1997年,第141頁。
47 字形採自《景刊唐開成石經》,第228頁。
48《晉書》卷八五《諸葛長民傳》,第2212頁。
49 有關《墨客揮犀》與《續墨客揮犀》的輯撰人姓名,仍有進一步考證的空間。孔凡禮教授在整理本《墨客揮犀 續墨客揮犀》訂作“彭£”,並在《點校説明》中有所討論,詳見第263—267頁,中華書局,2002年。
50 此處引文見《續墨客揮犀》卷六,第479頁。
51 收入《蘇魏公文集》卷六六,見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92册,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703至704頁。
52 在清人嚴可均校輯的《風俗通義》佚文六卷中,僅有兩條《諱篇》佚文,詳見《全後漢文》卷三七,《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681頁,中華書局,1958年。今人劉殿爵教授又輯得一條,見於《風俗通義逐字索引》第129頁,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1996年。此亦可參見拙著《敦煌文獻避諱研究》,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7頁。
53 常璩《華陽國志》載陳壽“又上《釋諱》《廣國論》”,故得以據知。詳見劉琳點校《華陽國志校注》卷一一,巴蜀書社,1984年,第849頁。
54 詳參洪湛侯《中國文獻學新編》之“形體篇”,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7頁。杜澤遜《文獻學概要》稱“載體就是承載文獻的物體”,含義與《中國文獻學新編》所論近同。詳見《文獻學概要》第11頁,中華書局,2008年。
55 洪湛侯《中國文獻學新編》第四章即是《文獻的體式》,對這四種體式各有介紹,大體是指:簡策體式,指竹木簡的編簡;卷軸體式,指縑帛和紙書的卷軸裝以及紙書向册頁過渡的旋風裝;折叠體式,指梵夾裝、經折裝;册頁體式,指蝴蝶裝、包背裝、線裝等。詳參《中國文獻學新編》第92—99頁。
56 見《歸田録》卷二,中華書局,1981年,第31頁。
57 此處可以參看杜偉生《從敦煌遺書的裝幀談“旋風裝”》,《文獻》1997年第3期,第181—189頁。
58 宋洪邁《容齋隨筆》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49頁。
59 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中華書局,1979年,第67頁。
60 唐唐玄度《新加九經字樣》,《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5年,第30頁。
61 秦公《碑别字新編》,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73頁。
62 可參看拙著《敦煌文獻避諱研究》,第223—225頁。
63 可參閲張涌泉等《敦煌藏經洞之謎發覆》,載《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3期,第180—203頁。
64 可參看李致忠《敦煌遺書中的裝幀形式與書史研究中的裝幀形制》,載《文獻》2004年第2期,第75至97頁。
65 詳傅斯年《史料論略(史學方法導論)》,原文爲傅斯年任教北京大學時講義稿的第四講,其餘六講均已亡佚。今據《新世紀萬有文庫》所編《史料論略及其他》,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4—5頁。
66 詳參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65頁。
67 詳傅斯年《史料論略(史學方法導論)》,《新世紀萬有文庫》所編《史料論略及其他》,第4—5頁。
68 何根生《“玄元之妙”與唐代避諱》,載《無錫教育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第12—15頁。
69 田振洪《唐代避諱法制及其歷史流變》,載《青海師範大學學報》2020年第2期,第54—61頁。
70 詳參《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一九○《御定全唐詩九百卷》,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193頁。
71 詳見《册府元龜》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周勛初等校訂本《册府元龜》第7册,第7070頁。
72 參見姜伯勤《敦煌社會文書導論》,新文豐出版公司,1992年,第120—121頁。
73 《舊唐書》卷三九《地理志》:“武德元年,置蒲州,治桑泉縣,領河東、桑泉、猗氏、虞鄉四縣。”第1469頁。又同卷《地理志》:“晉州,隋臨汾郡。義旗初,改爲平陽郡。”“武德元年,改爲晉州,分襄陵置浮山縣,分洪洞置西河縣。”第1472頁。
74 此種引用的變量及變量類型概念,詳參賈俊平等編著《統計學》(第七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8—9頁。
75 《史料論略》第一章之第一節《直接史料對間接史料》:“史料在一種意義上大致可以分做兩類:一、直接的史料;二、間接的史料。”參見《史料論略》第4頁。
76 詳參《敦煌學規劃私議》,見《姜亮夫全集》第14册,雲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7—428頁。
77 榮新江《李盛鐸藏卷的真與偽》之《李盛鐸藏卷的來歷》部分對此事情有所考證,可參。原文載《敦煌學輯刊》1997年第2期,第1—2頁。
78 詳參《敦煌學規劃私議》,見《姜亮夫全集》第14册,第417—428頁。
79 詳參《敦煌古籍敘録》,中華書局,1979年,第257頁。
80 此綴合圖轉引自榮新江《敦煌學十八講》,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03頁。根據榮新江教授在書前的圖版目録所示,該圖源自The British Library,24:1,84。
81 有關避諱情況的詳細統計,可參見拙文《論敦煌文獻殘損對避諱斷代的影響》,載《敦煌學輯刊》2011年第1期。
82 鄭谷此二句詩可見《全唐詩》卷六七五《蜀中賞海棠》,中華書局,1965年,第7734頁。
83 王禹偁此二句詩可見《宋詩鈔·小畜集》之《送馮學士入蜀》,中華書局,1986年,第35頁。
84 王安石此二句詩可見《宋詩鈔·臨川詩》之《與微之同賦梅花得香字三首》,第604頁。
85 范成大此二句詩可見《石湖詩集》卷二八《賞海棠三絶》,見《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59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805頁
86 有關《古今詩話》的具體編纂年代,學界尚有討論。從援引楊萬里(1127—1206,字誠齋)的詩句來看,初步判斷該書在公元1200年左右大約已經殺青,並開始流傳。《古今詩話》輯佚本收入郭紹愚輯《宋詩話輯佚》,中華書局,1980年,第111—290頁。上述引文見第256頁。
87 見王伯祥《庋榢偶識》卷一《歷代諱字譜》篇,中華書局,2008年,第29頁。
88 敘録文字詳參《天津藝術博物館藏敦煌文獻》第七册“敘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8頁。
89 拙文《敦煌寫本題記的甄别》,載《文獻》2009年第2期。
90 拙文《敦煌寫卷避諱字形遞變現象初論》,发表於《敦煌吐鲁番研究》2017年,第17卷,第25—34頁;後收入《人大複印資料·語言文字學》2018年第6期,第121—127頁。
91 見《天津藝術博物館藏敦煌文獻》第七册“敘録”,第8頁。
92 有關該寫本的辨僞推斷過程,請參拙文《敦煌寫卷避諱字形遞變現象初論》。
93 參見范志新《避諱學》,學生書局,2006年,第179頁。
原文刊于日本京都大學《敦煌寫本研究年報》第16號
作者 | 竇懷永
編輯 | 沈鍇麗
審核 | 邊田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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