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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 虞萬里:王氏父子與《經義述聞》著作權公案再鞫


引言


自乾隆九年王念孫(1744-1832)誕生,至道光十四年王引之(1766-1834)逝世,前後九十年,是乾嘉學術最興盛時期,英才碩學之學術活動和考據學名著之著成付梓,亦於斯爲甚,而王氏父子暨所著《廣雅疏證》《讀書雜志》《經義述聞》和《經傳釋詞》四種無疑是此一時期之代表作。自王氏四種梓行流傳,不斷有人模仿其作,儼然形成一種綜合考據學之範式。就中最有標誌性的就是俞樾(1821-1907)的《諸子平議》和《群經平議》,于省吾(1896-1984)的《雙劍誃諸子新證》《群經新證》和《澤螺居詩經新證》,徐復(1912-2006)的《後讀書雜志》,裴學海(1899-1970)的《古書虛詞集釋》,以及俞樾依仿王念孫《讀淮南子雜志》卷二十二和王引之《經義述聞·通説》所總結的古書譌誤條例,結合自己讀書心得並加以融會貫通而寫成的《古書疑義舉例》。至於考據方法相同、内容相似而别冠新名者如桂馥(1736-1805)《札樸》、徐鼒(1810-1862)《讀書雜釋》、孫詒讓(1848-1908)《札迻》、于鬯(1862-1919)《香草校書》《續校書》、高亨(1900-1986)《諸子新箋》、徐仁甫(1901-1988)《諸子辨正》等,更是屈指難數。


乾嘉考據學之特徵是利用不同版本校勘所得之異同,各憑自己讀書涵養,以合理的思辨邏輯推考文本之是非,其高超者則能綜合運用文字音韻訓詁知識,更有理據地判别是非。王氏四種是王念孫以自己古音學理論爲基礎,運用“因聲求義”、“不限形體”方法,並結合校勘、輯佚所得,憑自己讀書涵養作邏輯推理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果。


“因聲求義”之所以能爲二王乃至二百年來學者相繼運用並不斷有新的成果,主要是因爲它符合漢語漢字的運用規律。漢字由甲骨而鐘鼎,由鐘鼎而古文而篆文,由篆文而漢隸而楷書,雖字形屢經變更,仍有各自既相承而又相對固定的構形系統。從理論上説,假如漢字用本義或較近的引申義客觀記錄漢語,其形體和義項數量就不會無限地增加,但事實並非如此,漢字從甲骨文幾千字發展、遞增到篆隸和六國古文,保守估計也要接近二萬,而每個漢字的義項至今尚無法估計。之所以會急劇增加,是因爲漢字記錄的漢語客觀上是由五方不同聲韻的雅言和方言混雜的言語,記錄這種言語之人自身掌握漢字數量和認識漢字本義、引申義的能力千差萬别,加之不同方音在歷史的延續中不斷音變,使得五方之人無法準確用漢字本義、引申義客觀地記錄言語。即使在傳抄文本時,也會因不同方域的用字習慣和傳抄者主觀認識而使用不同的字形。於是原應形義一致相合的文本,變成用不同方音、各地有差異字形雜糅甚至譌、別、俗字相間而成的文本。漢代經師充分認識到這種用同音、近音字記錄且間有傳抄中錯譌的先秦經典文本性質,於是用讀曰、讀爲、讀如等閲讀方式來理解、詮釋。由於戰國秦漢間篆隸變遷和六國古文認知的斷層,漢代經師對流傳下來的嬴秦和六國古文文本理解有正確有錯誤,不同經師的理解不同,就會各自用自己的方音系統和理解感知來閲讀同一經典文本,從而産生新的異文。所以先秦經典經口傳手抄和漢代經師“漢讀”改寫,其文本字形多隨不同的方音和不同的“漢讀”而改變,使之成爲一種只能從言語上理解而很難從字形本義、引申義來貫通的文本,而“因聲求義”,就是從客觀歷史中充分認識和掌握了先秦文本變遷過程中的特點而採取的解讀方法,所以可以取得特殊的功效。


《榆枋齋學術論集》江蘇古籍出版社


“因聲求義”之法僅是高郵二王父子考證經典的一種慣用的標誌性方法,其善於利用版本、校勘、輯佚等諸多材料作綜合分析,推求經典文本之原貌所取得的成果,卻非“因聲求義”一法和語言文字所能範圍。然至晚清西學東漸、學科細分之後,學者研究二王著作多局限於古代漢語範圍,實屬誤解。《讀書雜志》和《經義述聞》必欲以學科歸類,也是諸子學和經學文本範圍,就其綜合運用語言學、校勘學和輯佚學之方法論而言,是最爲典型的中國傳統語文學。


王氏四種的産生

背景與過程


“因聲求義”訓詁原則已成爲王氏父子著作之標籤,也成爲近代訓詁學之金科玉律。然若追溯這一思想、方法的産生與來源,不得不歸結爲戴震的啟蒙和影響。


(一)受戴震語言文字理論的影響


戴震(1724-1777)對經典的文本與文字都有獨特的視角和看法,他在23歲時所作《六書論》三卷,對《説文》的“考、老”轉注就提出自己的體用互訓觀,云:


震謂考、老二字,屬諧聲、會意者,字之體;引之言轉注者,字之用。轉注之爲言,猶曰互訓云爾。


前人糾纏於許慎將考、老作爲轉注字,於是解釋紛繁。戴震用體用來解釋,即就字形之體説是諧聲和會意,然就兩字之用而言,則爲轉注。又謂:


大致造字之始,事與形兩大端而已。文字既立,則聲寄於字,而字有可調之聲;意寄於字,而字有可通之意,是又文字之兩大端也。由是之於用,數字共一用者曰轉注,一字具數用者曰假借,是又用文字者兩大端也。[1]


人際交流,雖有語言,無法播之遠方,傳之後世,欲將人事傳之久遠,必須有文字。造字之初,只考慮描摹萬物,喻況情事,此即戴氏所謂事與形兩大端。及至文字字形創立,必須將言語中的聲音和實際指意寄之於某一形體,但因爲五方之音或同或異,歷史語音不斷變化,又因爲萬物有相近相似,情事有相類相通,埋下了文字的不確定因素。及至其用,便産生數字共一用和一字具數用之狀況,前者即是轉注,後者則是假借。戴震將轉注與假借置於文字的造作和運用兩個階段來解釋,並因爲萬物的近與似和情事的類與通而造成數字共一用和一字具數用之狀況,所以自然而然地會想到要作《轉語》一書,他説:“昔人既作《爾雅》《方言》《釋名》,余以謂猶闕一卷書,創爲是篇,用補其闕,俾疑於義者以聲求之,疑於聲者以義正之。”[2]他在《轉語》中創“凡同位(發音部位)則同聲,同聲則可以通乎其義(正轉);位同(發音方法)則聲變而同,聲變而同則其義亦可以比之而通(變轉)”之説,[3]即是本其對文字之造作與運用的認識而立。將這種思想與認識貫徹到具體的先秦經典考證中,就形成了其通貫互證的考釋理論:


援《爾雅》以釋《詩》《書》,據《詩》《書》以證《爾雅》,由是旁及先秦以上,凡古籍之存者,綜核條貫,而又本之六書音、聲,確然於故訓之原,庶幾可與於是學。[4]


總之,戴震對經典文字與《説文》《爾雅》一系字書關係之認識遠超同時代學者的認識水平。但平心而論,他的理論若要付諸實踐,需要參據很多實例,花極大功夫,方能使結論周至圓融。其晚年著成的《方言疏證》,貫徹體現了自己的語言思想,但因資料單薄,仍有補苴提升的空間。


戴震這種思想、觀點第一次直面學術界,是乾隆二十年(1755)在京城與王鳴盛討論《堯典》“光被四表”的“光”字。當年王鳴盛剛撰著《尚書·堯典》一篇,即與戴震請政。戴氏見“光被四表”孔傳“光,充也”,孔穎達説是《爾雅》文,而今本《爾雅》作“桄,充也”,唯孫炎本作“光”。他發現《爾雅》之“桄”不見於六經,而《樂記》有“號以立橫,橫以立武”,《孔子閒居》有“以橫於天下”,鄭康成皆注“橫,充也”,因而作書與王鳴盛討論,謂《堯典》“光被四表”,文獻中一定有“橫被四表”者。這顯然是觀點先行的一種推測,但事後錢大昕和姚鼐果然在《後漢書》和班固《西都賦》中找到了實例,證實戴氏推測的正確性。[5]姑置戴氏與王氏就此意見所産生的瓜葛不論,就在此事發生的第二年,戴震被王念孫父親王安國請到家中教授十三歲的王念孫。王念孫是一個“讀書不十遍即能記誦,久亦不忘”的神童,[6]十歲即已讀完十三經,旁涉《史記》《通鑑》。[7]對這樣一個學生,你教他“人之初,性本善”的《三字經》?還是“天玄地黃,宇宙洪荒”的《千字文》?戴震本是一個心氣很高的人,對面這樣一個神童,若教一些低幼讀物,顯然會怕讓學生看不起。所以雖無實際文字可以佐證當時教學内容,我推測他會將自己十多年來對《説文》《爾雅》《方言》《釋名》的思考或多或少地傳授給幼年卻飽學的王念孫。乾隆四十二年,戴震逝世,親家孔繼涵即將戴氏著作陸續刊出。乾隆四十五年,王念孫入都,應該全部得到乃師著作,攻讀消化,一定會加深少年時的印象。


《上博館藏楚竹書〈緇衣綜合研究》

武漢大學出版社


(二)王念孫撰著《廣雅疏證》過程中思想的變化與發展


王念孫之所以去疏證《廣雅》,與段玉裁(1735-1815)已撰《説文》,邵晉涵(1743-1796)已付梓《爾雅正義》不無關係,而其原爲老師戴震作《方言疏證補》,一卷之後,頗覺補不勝補,於是轉去從事《廣雅》的疏釋工作,時在乾隆五十三年夏秋之際。


張揖《廣雅》是因《爾雅》“發百家之訓詁,未能悉備”而作,是將“文同義異、音轉失讀、八方殊語、庶物易名不在《爾雅》者,詳錄品覈,以著于篇”,這一點前人多有述及。但這些不在《爾雅》的“文同義異,音轉失讀,八方殊語,庶物易名”訓詁,具體是些什麼,歷來少有人説清楚。王念孫疏證《廣雅》,充分認識到張揖《廣雅》“依乎《爾雅》,凡所不載”的是“《易》《書》《詩》《三禮》《三傳》經師之訓,《論語》《孟子》《鴻烈》《法言》之注,《楚辭》、漢賦之解,讖緯之記,《倉頡》《訓纂》《滂喜》《方言》《説文》之説”,是其參考兩漢諸儒往籍,徧記兩漢經師之説,而後依照《爾雅》十九類分别部居而成書。這看似一句平淡的總結之言,卻揭示出《廣雅》在訓詁上無可替代的價值。


衆所周知,周秦古義,存於兩漢經師,兩漢經師讀經解經,復生出與讀、解相應之訓,然衆多義訓,部分由《爾雅》《説文》《方言》摘錄保留,部分被留存至今的少數經傳吸收,而大多已經散佚。茲以《易》《書》《詩》之傳承狀況圖示解釋:



戰國秦漢之際,《易》上下經與《十翼》分傳,西漢傳解者衆,西漢立《易》博士一家,諸家之説漸次散佚。東漢立施、孟、梁丘、京房博士,其訓詁有繼承有别解。漢末三國解《易》經師雖在博士制度制約下,仍有自己個人的發揮解説,而其部分訓詁被《廣雅》保留。至於王弼、韓康伯之注,無論其繼承襲取還是發揮,一字一句只能取一種解釋,當然無法全面反映衆家的易學訓詁。而孔穎達之正義,又多就注而疏;李鼎祚《集解》,採擇雖廣,仍不如《廣雅》採擇之博,且必有錯互而不可能完全重合。



今文《尚書》傳自伏生,由張生、歐陽生、倪寬、歐陽高直至立爲三家博士,雖各家都在傳述伏生之説,但章句、説義、解詁仍會有不同,此由大小夏侯之爭論非難中可以證得。傳至朱氏、張氏、秦氏章句,訓詁亦當時有差異。壁中古文《尚書》經孔安國取伏生本對讀,凡今古文字詞不同處,必有訓詁解釋,此無可懷疑者。即使安國一時有未能解釋之詞,後之傳者若都尉朝、庸生、徐敖、王璜、涂惲等必然會相繼補苴,逐漸完善。賈氏父子好古文,馬融、鄭玄注解古文二十八篇,必有兼采今古文經師之訓詁者,而這些訓詁都有可能爲張揖採擇編錄到《廣雅》中。梅頤本《尚書》中的訓詁,一定有相當部分爲孔安國以下傳習古文經師的訓詁,絶不可能全部出於魏晉人僞造,這從其同於馬、鄭、王肅等訓解中可以證明。而其中某些訓詁也被保留在《廣雅》中。



《詩經》訓詁派系相比《易》《書》或許簡單一些,但今文三家之故、説和東漢幾家章句訓詁也已散佚,張揖時代尚能看到,故《廣雅》也有可能保留一二。《毛傳》《鄭箋》雖存,其必有異於三家訓詁者,此從孔氏《正義》中可徵一二,而在《廣雅》中得以互證。


因爲張揖所能看到的漢代經師訓詁遠非後人所能企及,所以他能夠在《爾雅》之外蒐輯一萬八千多字,即使考慮排除部分非經師經傳故訓,其數量亦足以驚人,其價值更足以引起訓詁學家和經學家重視。王念孫在疏證不久,就已認識到這種價值,所以説“凡周、秦、兩漢古義之存者,可據以證其得失;其散逸不傳者,可藉以闚其端緒”。如若我們回溯前面戴震提倡《爾雅》與《詩》《書》互證,可以更深地認識其對師説的領悟。


《爾雅》與《詩》《書》尤其是《詩》可以互證,這從郭璞注以至邢昺、邵晉涵的注疏、正義中可以明顯感知。但《廣雅》訓詁與六經諸子之互證,就並非如此簡單,其中有可互證者,如《廣雅·釋詁一》:“將,美也。”王念孫疏證引《豳風·破斧》“亦孔之將”毛傳云:“將,大也。”王念孫以爲“大亦美也”,這與二章“亦孔之嘉”、三章“亦孔之休”同義,“將、嘉、休皆美也”。爲了證明《毛傳》與《廣雅》訓詁相通,遂作“亦孔之將”札記一條。又《釋詁三》:“略,治也。”此義今天看來較僻。王念孫疏證先引《説文》“略,經略土地也”,以與《廣雅》訓釋互證,而後謂《禹貢》“嵎夷既略”之“略”即《廣雅》之“治”義,而《書傳》謂“用功少曰略”,顯與《禹貢》義扞格,所以作“嵎夷既略”札記一條,又從《史記·夏本紀》查得孔傳與馬融注同,依清人共同認識,是孔傳襲馬融注,故札記作“馬融曰:用功少曰略,失之”。這是據《廣雅》訓釋糾正傳世經典傳注之例。再如:《廣雅·釋詁三》:“農,勉也。”王念孫認爲“農猶努也,語之轉也”,他引述《呂刑》“稷降播種,農殖嘉穀”,謂即“勉殖嘉穀也”,並以《五帝德篇》“使后稷播種,務勤嘉穀”爲證;引述《左傳·襄公十三年》“君子尚能而讓其下,小人農力以事其上”、《管子·大匡》“耕者用力不農,有罪無赦”二例,以爲《廣雅》“農,勉”之佐證,而謂經、子之“解者多失之”。因爲解者之失,可援據《廣雅》訓釋糾正之,故同時做“耕者農農用力”、“農殖嘉穀”和“小人農力以事其上”三條札記。以上札記,皆見於《經義述聞》,可證確實是王念孫在疏證《廣雅》時先後寫成。


將《廣雅疏證》和《讀書雜志》《經義述聞》互參,類此札記有數百條之多,足證其在五十三年秋季疏證《廣雅》起,就有此認識並逐漸加深,最後上升爲一個理念,即:


1、立足於先秦兩漢以還各種重要經史子集,利用以《廣雅》爲主之字韻書中義訓,去比勘、權衡傳世經傳注疏;


2、利用槧本、寫本、他書(類書)轉引之異同,比勘、權衡傳世文本;


3、以自己的古韻分部爲基礎,形音義三者互求,更以古今形、古今音、古今義六者互求,重新思考經傳注疏是非。


以此積累、匯集成一書,其意義遠在研究、注疏專經專書之上。由此,他開始思考一個“周秦兩漢經典證譌計劃”,整個計劃包容經史子集,且是開放性的。由於計劃龐大,感覺個人會力不從心,曾請托章學誠代爲尋覓助手。章氏覺得能夠當王念孫助手者,必須有一定的小學功底,這樣的人很難尋覓,因而不了了之。乾隆五十五年,兒子王引之由高郵進京侍父。父命先作《尚書訓詁》《周秦名字解詁》,而後又命續寫《廣雅疏證》卷十,引之試手初作,不僅王念孫感到滿意,當時學界耆老、名流亦多認可,咸謂將門虎子,雛聲清澈。於是再命其佐助疏證《廣雅》第十卷,期使盡快完成此書,而進入《讀書雜志》《經義述聞》和《經傳釋詞》的纂輯與編寫。


《經義述聞》著作權

公案二百年


王氏父子撰述之四種著作,同道師友,嘉道學人,咸知父子共著,向無異辭。其紛爭起於引之之子王壽同(1804—1853)和段玉裁外孫龔自珍。道光十四年(1834)王引之逝世,其子壽同請龔自珍(1792-1841)撰寫墓志銘。壽同所作《行狀》文字是:“自庚戌入都侍大父,討論經義,凡有所得,即筆於篇,過庭所聞,亦備載之。迄庚寅,成書凡三十二卷,名曰”經義述聞”,不爲鑿空之談,不爲墨守之見,聚訟之説,則求其是;假借之字,則正其解。”[8]儼然引之著作。龔氏在《王簡文公墓志銘》中卻作:“公所著書三十二卷,謂之《經義述聞》。述聞者,乃述所聞於兵備公也。《通説》四十餘事,又説經之大者,在《述聞》之末。”[9]龔氏解釋“述聞”一詞,使得引之著作權受到質疑。所以壽同覆函云:“先君著《經義述聞》,名述聞者,善則歸親之義。其中凡先光祿公説十之三,先文簡公説十之七,其書閣下亦既讀之矣。今不别其辭,而渾舉曰述聞於兵備,則先君《述聞》一書,不僅寫録之勞乎?”[10]似乎有所不滿,故今龔《志》之外,還有湯金釗(1772-1856)《志》文,湯《志》幾就抄錄《行狀》文字,[11]估計是壽同不滿龔《志》而另請湯氏重作。但無論如何,這只是壽同與龔氏之間對王引之《述聞》著作權的認識或誤解,已道世人那得知。真正引起引之著作權之爭的,是二王遺稿散出後的二十世紀初葉。


一九二二年,羅振玉(1866-1940)經金梁(1878-1962)介紹從姜君處購得王氏遺稿一箱,次年,王國維(1877-1927)北上任職清華,羅氏招王至天津,爲其整理二王遺稿。王靜安發現遺稿中頗多塗乙,其中有將“念孫案”塗改爲“家大人曰”的稿件,曾與弟子劉盼遂(1896-1966)説:“伯申之才,作《太歲考》《經義述聞通説》爲宜,謹嚴精覈者,恐非所任。”王靜安所見改稿今已不存,但我仍從今存《經義述聞》初稿本中發現一頁同樣塗改者如下:


《經義述聞》“念孫案”改爲“家大人曰”稿


按理,“念孫案”改爲“家大人”,所屬的著作權並未改變,仍然是王引之的家大人王念孫。不知靜安是看到龔自珍所作志銘,還是胸有臆見?當然隨意交談,也不可當真。但弟子劉盼遂卻將乃師言語銘記不忘,並在一九三六年出版《段王學五種》的《王氏父子年譜》中更推衍説:“據此事,知《經義述聞》中凡有”家大人曰”者,皆石渠札記原稿,非經伯申融會疏記者也。……此《經義述聞》爲石渠所著,伯申則略入己説,而名爲己作之切證也。”就一條並未改變著作權的稿紙,直接推論“凡有‘家大人’者,皆石渠札記原稿,非經伯申融會疏記者”,邏輯上本來就講不通。其之所以這樣説,是另有内外兩證:内證是,王念孫與宋小城書云:“念孫於公餘之暇,惟耽小學。《經義述聞》而外,擬作《讀書雜記》一書”,劉氏據此以爲“《經義述聞》是石渠所著,伯申則略入己説,而名爲己作之切證也”。外證是,福建林宰平曾聞之於其祖鑑塘先生,説“侯官陳喬樅所著諸書,類皆其父左海之稿,而略爲點定名者也”。劉盼遂在未有二王其他札記稿本内容上的證明,僅憑乃師一言,念孫一函,道聽一説,遂謂王氏父子亦是如此,未免欠妥,但因其二王父子年譜流傳甚廣,影響甚大,而且同年許維遹(1900-1950)撰《郝蘭皋夫婦年譜》,曾翻閲王念孫批校《呂氏春秋》校語,附和劉説,所以引之是否擁有《述聞》著作權一直是近百年來學術公案。


首先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台灣師範大學張文彬學位論文《〈經義述聞>作者之商榷——兼駁劉盼遂“〈述聞〉係王引之竊名”之説》,主張《述聞》是父子共著,對劉説予以駁斥否定。世紀之交,李宗焜整理校錄史語所藏二王手稿,附和張説。二○○五年,于廣元發表《〈經傳釋詞〉作者考證》,亦謂《釋詞》爲父子合著。依張、李、于三文,劉説似可以稍息。然自台灣陳鴻森在《史語所集刊》發表題爲《阮元刊刻古韻廿一部相關故實辨證——兼論〈經義述聞〉作者疑案》長文,次年又刊出《〈經傳釋詞〉作者疑義》一文,從《述聞》疑到《釋詞》,謂引之才情和時間都不可能寫出《述聞》,乃是其父歸美之作。陳文一經刊出,又到處演講,影響甚廣,不少年輕學者踵事增華,一時成爲乾嘉學術熱題。我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因爲要摘錄同義復詞資料而閲讀《述聞》,卻從未措意其作者,十年前因爲主持點校《高郵二王著作集》,不得不對四種著作成書過程、時間以及相互關係有所關注,寫成幾篇,各弁書前,其中《王氏父子著述體式與〈經義述聞〉著作權公案》一文,從王氏父子在《述聞》《雜志》《釋詞》中的稱謂“念孫案”、“家大人曰”、“引之曰”和“引之謹案”入手分析,並據諸書互相參見的條目,以驗其撰作者。從書之作者署名的避諱角度——即在引之署名的《述聞》中不能出現父親名字——“念孫案”必須改爲“家大人曰”,否定了王國維、劉盼遂的推測。既又著專文分析王氏四種著作撰作成因,[12]基本釐清了二王著述過程。張錦少係國内研究二王手稿著名專家,現今所存二王手稿、批校本多曾寓目,他從王氏父子的古籍批校和手稿辨識、研究中,也得出與我相同的看法。應該説,龔、王相左的意見和王國維的誤解已經可以偃息。但近期仍不時有或明説或暗喻的歸美、攘竊説,所以我趁國圖《經義述聞》初、二、三稿本影印面世,重新全面校勘《經義述聞》,以期徹底弄清這樁公案。


今存《經義述聞》稿本

所見王氏父子撰作細節


王念孫從乾隆五十三年秋季開始撰作《廣雅疏證》,至六十年在兒子王引之佐助下完成二十卷八九十萬字的《疏證》稿,嘉慶元年付梓,四年刊成。期間,王引之於五十五年進京,在父親指導下撰《尚書訓詁》,旋又作《周秦名字解詁》,深得乃父首肯,傳之學林,亦獲讚譽,於是佐助《廣雅》卷十的疏證工作。王念孫在疏證之初,已認識到《廣雅》保存漢魏經師訓詁的價值,隨著對這些故訓價值體認的深入,已醞釀了一個周秦經典證譌的大計劃。所以,急切地希望兒子幫助自己趕緊結束《疏證》工作,以盡快展開其證譌計劃。據現存手稿推測,在乾隆六十年到嘉慶元年前後,父子已經著手《讀書雜志》《經義述聞》和《經傳釋詞》撰與編的初步工作。


這個工作分爲:改寫、增訂舊稿,統一案語,並分頭撰寫新稿。王念孫在疏證之初,已積有經、子札記草稿;引之在撰作《廣雅疏證》卷十、《尚書訓詁》和《名字解詁》時,也已積累部分札記稿。在此期間,父子曾對共同撰著三書的分工和體式有過商討約定。我們先看:《廣雅疏證》卷一到卷九,都署“高郵王念孫疏證”,卷十署“引之述”,這應該是乾隆六十年前的體式。而到經典證譌計劃的後三書,《雜志》署“高郵王念孫”,《述聞》《釋詞》署“高郵王引之”,不再有“疏證”和“述”之類的動詞,這已暗示計劃中的三書是父子共同參與,其分别只體現在條目中,用案語形式區别。


在剖析父子案語之前,先介紹一下現存的《述聞》稿本。就目前所知而言,王氏四種的稿本保存最全的是《述聞》。國家圖書館存有《述聞》遞增的初稿、二稿、三稿大部分的底稿,中日兩國各大圖書館和私人亦藏有《述聞》初刻(我稱之爲“三無本”)、二刻(我稱之爲“嘉慶本”)本,而流行的三刻本(我稱之爲“道光本”)更是散於各地,一印再印。國圖還有一種在初刻本基礎上插入新增手寫稿的文本(我稱之爲“刻稿本”),將三種稿本、一種刻稿本和三種刻本校覈,大致可以恢復王氏父子合作撰著《述聞》的全過程。



我們從初稿本和初刻本切入,可以看出王氏父子分工和術語之界畫。初稿本有一引之所寫序言,文字很短,至刊刻成書,文字更動不多。唯一處值得注意,即落款所署年月。初稿本先寫“嘉慶元年三月望日高郵王引之敘”,後點刪“元”字,改爲“二”,成爲“嘉慶二年”。從初稿本到初刻本的文字變動,可知在這一年中,王氏父子爲《述聞》的體例、署名、稱謂進行過磋商調整。


作爲一本著作,體例最爲重要。原先札記,大多是從批校的古籍上摘錄原句,加以按語、引證,作出結論,[13]這樣每條札記所屬之書名、篇名寫與不寫,並無統一標準。若要成爲一本有系統的容納十四經的考訂札記著作,須對書名、篇名之書與不書作統一處理。初稿本在書、篇名處理上不很統一,有先寫書、篇名的,有直接寫篇名的,亦有直接先引“太平御覽”等等。到了初刻本,書、篇名已有整齊趨勢。一般而言,書名只出現第一條,後面同書只出篇名,同篇不再重出篇名。但因初刻並非正式出版物,所以不很嚴格。


作爲一本著作,署名和稱謂當然同樣重要。引之嘉慶初年的序言,透露出署名的信息。先引述如下,再作分析:


引之學識黭淺,無能研綜,旦夕趨庭,聞大人講授經義,退則錄之,終然成帙,命曰“經義述聞”。述聞者,所聞於父也。其或往復緒言,觸類而長,檮昧之見,聞疑載疑,輒附篇中,以竢明哲。比物醜類,胥出義方之教。故不復自爲書云。嘉慶元年三月望日高郵王引之敘。[14]


序言先自謙兩語,接寫實情,謂自己“旦夕趨庭,聞大人講授經義,退則錄之,終然成帙”,既然是聽大人講授經義,是“所聞於父”者,故名“經義述聞”,這在稿本中有很多痕跡可以證明。最明顯的是稱謂的改動,初稿本中有很多用“引之聞於父曰”,此形式現知最早見於《尚書訓詁》“逢”條之“引之聞之父曰,李進士成裕云,當讀至逢字句絶”,札記作於乾隆五十五年至五十七年前後,時正趨庭受教,獲益良多,是乃記其實也。今更遍檢初稿本,“引之聞於父曰”之條目仍然較多,如《易》經部分“童蒙求我”、“苞蒙”、“喪羊于易”、“困剛揜也”、“終莫之聞也”等等。初稿本寫成後又點刪“引之聞於父”五字,改爲“家大人”,初刻本即刻成“家大人曰”。此一稱謂之改動,王念孫的札記或口授經義之所有權並未受到侵害或移位,但卻牽動了此書的署名。



《易》之第一條札記“夕惕若”,其文稿欄框外有“經義述聞卷第一  周易  王引之記”一行字,正可證明序言所説,是趨庭聽聞乃父講授經義,退則記錄之事。但我們看到的文稿這一行字已被勾刪,透露出王氏父子合撰《述聞》的初始設想到初稿刊刻前磋商、調整的心理過程。試分析、逆推其調整的心理:如果《述聞》都是“引之聞於父”的札記,則與原署“王引之記”適相應,但爲何要勾刪“王引之記”,爲何要改“引之聞於父”爲“家大人”?這可從序言自述中找到原因。引之在此前已自撰《尚書訓詁》《名字解詁》和佐助乃父撰寫《廣雅疏證》卷十,雖説《述聞》是趨庭聆訓,退記成帙,畢竟自己也有“往復緒言,觸類而長”的“檮昧之見”。今既將“聞疑載疑”的文字“輒附篇中”,“不復自爲書”,無論這些“聞疑載疑”札記的對錯優劣,《述聞》已不全是“聞於父”的文字,而已包含著引之的札記,既然不全是王念孫的札記而已包含了王引之文字,再署“王引之記”,不就變成王壽同所説的僅任“寫録之勞乎”?所以,勾刪“王引之記”,一定與王氏父子經商量後決定將引之的札記一起編入有關;既然《述聞》包容念孫和引之兩人的札記,則既不能只寫“引之聞於父”,也不能只寫“案”,必須各自分案,劃清界限,因此就改“引之聞於父曰”爲“家大人曰”,引之自己的札記則用“引之案”,又因爲與父親共著,故作“謹案”,以示尊敬。這從引之札記“案語”的一再塗改中可以證實。


今見初稿本《述聞》中引之條目的案語有多種,一種稿本原先沒有名字也沒有“案”字,後補出“引之案”三字,再後又補寫“謹”字,如“素絲五緎”條;第二種原先只有“案”,沒有名字,後在旁補出“引之謹”三字並勾入,如“不可榮以祿”條;第三種原先只寫“引之案”,後又補寫“謹”字勾入,如“巛”條。第四種是直接寫“引之謹案”,如“敷佑”條,如下圖:



上面四種案語形式,分别代表不同的時期:沒有名字和“案”以及只有“案”的札記,時間應該最早,應作爲引之自己讀書心得,無須標明所屬;標“引之案”的札記,似應是父子商議後允許編入《述聞》之稿;標“引之謹案”之札記,更是父子訂定《述聞》父子案語體式後抄出或重抄的文稿。至於後補“引之案”再補“謹”的文稿,其時間節點可與上述相應術語的文稿一致。初稿本原寫“引之聞於父”者,其時間應在嘉慶元年最初的《述聞序》之前,一直可上推到《廣雅疏證》卷一中的一條和《尚書訓詁》中的一條相先後。初稿中直接寫“家大人曰”的文稿,其抄寫時間則應在父子分工明確之後,即嘉慶元年至二年間起,直到刊刻之前。


“念孫案”改爲“家大人”,王念孫之著作權並沒有轉移給兒子,而只是避諱的緣故。《禮記·雜記》有“聞名心瞿,見似目瞿”之説,西漢馬援《誡兄子書》云:“吾欲汝曹聞人過失,如聞父母之名,耳可得聞,而口不可得言也。”既口不能言,當然筆亦不能書,引之署名的《述聞》也就不能出現“念孫”的名字。不僅不出現乃父名諱,《述聞》中凡遇《孔傳》“孔安國”名,因涉乃祖王安國名諱,一律避改作“孔某傳”。今《述聞》二千一百三十四條,“引之謹案”一千零五十四條,“家大人曰”七百四十條,絶無一條“念孫案”,就是嘉慶元年至二年間父子約定的結果。由此也可推測,念孫札記舊稿凡作“念孫案”者,已有不知多少條在他自己增訂抄寫或引之轉抄過程中被改爲“家大人曰”,一定遠不止王國維、周鳳五和我上面例舉的三條。


初稿本還有幾條頗啓人疑的稱謂形式,即原作“引之案”或“引之謹案”,後點刪改爲“家大人”的條目,如《易》第一條“夕惕若”就是。分析這幾條札記,除“夕惕若”比較複雜外,其他都是不見精彩的札記。其中有一條可以略作解釋,即《小雅·大東》首章的“有捄棘匕”條。此條文字不過七十字,主旨是要表述在“有饛簋飱”之後的“有捄棘匕”之“匕”,應該是匕黍稷的。其實毛傳本來已説“飱,熟食,謂黍稷也”,沒錯,只是毛又云“匕,所以載鼎食”,而孔氏《正義》説“鼎食,煮肉也”,所以王引之要撰此札記説“次句承簋飱言之,當爲黍稷之匕耳”,並引《少牢饋食禮》爲證。但何以要改爲“家大人”?查考《廣雅疏證》卷七下“柶、匙,匕也”條,引之的意思,王念孫都已闡述,而且念孫先引《説文》“匕,所以比取飯”,接云:“古者匕,或以匕黍稷,或以匕牲體。吉事用棘匕,喪事用喪匕。”[15]而後引《大東》《少牢饋食禮》等亦證亦解,非常全面。推想引之先從《大東》詩旨出發,指出此匕當用作匕黍稷,後見乃父疏證,比自己説得更周至,所以改爲“家大人曰”。這幾條都應該有特殊原因在,只是我們現在很難用簡單的邏輯來推理。


初刻本根據初稿本的改動而付梓,時間已在嘉慶二年三月之後。由初刻本到嘉慶二十年的二刻本,引之之序雖仍署“嘉慶二年三月二日”,而文已加長,並有所改動。茲引述相關者如下:


引之過庭之日,謹録所聞於大人者,以爲圭臬,日積月累,遂成卷帙。既又由大人之説觸類推之,而見古人之詁訓有後人所未能發明者,亦有必當補正者,其字之假借有必當改讀者,不揆愚陋,輒取一隅之見,附於卷中,命曰《經義述聞》,以志義方之訓。凡所説《易》《書》《詩》《周官》《儀禮》、大小戴《記》《春秋》内外傳、《公羊》《穀梁傳》《爾雅》,皆依類編次,附以《通説》。其所未竟,歸之續編。[16]


前幾句述趨庭所聞,退而記之,日積月累,遂成卷帙,與前序之意無異。唯前序説自己“輒附篇中”的“檮昧之見”,因爲信心不足,還要“以竢明哲”,即要請乃父批改斧正。但到二刻本序言,已明白説自己是“由大人之説觸類推之”,已經看到“古人之詁訓有後人所未能發明者,亦有必當補正者,其字之假借有必當改讀者”,於是直接“發明”、“補正”、“改讀”,雖亦撝謙説是“一隅之見”,但卻堂而皇之地“附於卷中”;雖然還不忘“以志義方之訓”,但已不是“胥出義方之教”,全完有自己“觸類”引申之獨見。而且還説“其所未盡,歸之續編”,將有三刻的意圖,此時已經表明。


《二十世紀七朝石經專論》

上海辭書出版社


王引之科舉

與考據的矛盾


主張王氏四種中“引之曰”和“引之謹案”條目是王念孫歸美其子的學者有一種觀點,或者説也是一種證據,説“乾隆六十年前後,王引之方孜孜從事舉業之不暇,《疏證》非官書,並無剋期成書之迫,王念孫斷無屬之代注末卷,使其分心旁騖之理”。這種推理看似很有道理,因爲汲汲於科舉者,確實會不暇他顧。所以就此推論,《廣雅疏證》第十卷是王念孫自撰而託名王引之所作。再根據王引之是嘉慶四年的進士,及第後又青雲直上,身在高位,官務繁忙,所以進一步推衍説《述聞》《釋詞》多是王念孫手筆而歸美王引之的文字。這種僅憑科舉和官務來否定王引之在王氏四種中的著作權,也是片面之辭。


陳鱣《廣雅疏證跋》曾有言:“越十年(嘉慶四年)再至京師,適先生擊權貴名振公卿,時權貴已伏誅,而先生杜門謝客,獨鱣往謁,則亟出見,曰:余待子久矣!《廣雅疏證》二十卷,發奮垂成,惟後二卷命子足成之,今付刻甫完,特以初印本持贈,子其爲我校閱焉。”[17]嘉慶四年,正《疏證》刊刻歷四年而甫成之際,王氏所以亟以初印本贈鱣,是恐刻印有誤,想請他校閲,以便改正。既然要請人校正抓錯,而説“惟後二卷命子足成之”,是不是要推卸一點責任?結合前文“發奮垂成”,是謂經發奮而幾近於成稿,只是後二卷是命兒子佐助完成。看不出有意稱揚、歸美的意思。乾隆六十年王念孫五十二歲,上距自己所訂日疏三字的十年計劃還不到二三年,何以要“發奮”把《疏證》完成?這就是他想盡快結束《疏證》,盡早展開其先秦兩漢經典證譌計劃,因爲這個計劃的價值要遠大於《疏證》,所以命兒子疏證第十卷。當然,持歸美説者未必會同意我這樣理解。但今存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著錄爲“清王引之撰,稿本,朱墨批校”的《廣雅疏證·釋草》,應該可以證明引之確實措手《疏證》工作。


(一)《廣雅疏證》中王引之文字分析


要辨别《疏證》卷十是引之所撰還是王念孫歸美兒子的文字,不能單憑科舉外因作想象推測,最好還是從《疏證》本身去找證據。《疏證》卷十中有這樣一條,爲説明問題,不憚文字之繁,引述於下:



姑且先不論此疏證之是與非,疏證文字中出現“引之聞於父”一語,表明此前文字是引之説,“聞於父”之後文字是引之轉述念孫説。“引之聞於父”一語,正與前面分析《述聞》初稿本中多條用語一致,是引之在從父學習、實習階段,經常將庭訓記錄時的常用語,時間在乾隆六十年前。如果卷十是乃父手筆,而在這裡故作姿態,著“引之聞於父”而將此條一分爲二來歸美兒子,以求取信於人,那王念孫實在不像一位彈劾和珅的直道而行的人了。


從這一條切入,我們還發現在《疏證》前九卷中,有“引之云”三十多條。上條“引之聞於父”與乾隆六十年前的引之習作相吻合,此三十多條的“引之云”和嘉慶以後《述聞》中的“引之曰”略有區别,代表兩個不同時段的稱謂。下面不妨來舉證《疏證》未刻之前,即王念孫説第十卷由引之撰述時期的王引之説。


《疏證》卷一:“拱、捄,灋也。”王念孫疏證云:


拱、捄者,長子引之云:《商頌·長發》“受小球大球”、“受小共大共”,傳云:“球,玉也。”“共,法也。”案“球”“共”皆法也。“球”讀爲“捄”,“共”讀爲“拱”。《廣雅》:“拱、捄,法也。”《書序》“帝釐下土,方設居方,别生分類,作《汩作》、《九共》九篇、《槀飫》”,馬融、王肅並云:“共,法也。”高誘注《淮南·本經訓》云:“蛩,讀《詩》‘受小拱之拱’。”則《詩》“共”字,古本或作“拱”。“拱”、“捄”二字皆從手,而訓亦同,其從玉作球,假借字耳。此承上文“帝命式于九圍”言之,言受小事之法、大事之法於上帝,故能“爲下國綴旒”、“爲下國駿厖”,所謂“式于九圍”也。《荀子·榮辱篇》云:“先王案爲之制禮義以分之,使有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賢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後使愨祿多少厚薄之稱,是夫羣居和一之道也。故曰:‘斬而齊,枉而順,不同而一。’《詩》曰:‘受小共大共,爲下國駿蒙。’此之謂也。”《臣道篇》云:“《傳》曰:‘斬而齊,枉而順,不同而壹。’《詩》曰:‘受小球大球,爲下國綴旒。’此之謂也。”然則“小球”“大球”“小共”“大共”謂所受法制有小大之差耳。《傳》解“球”爲玉,已與“共”字殊義,《箋》復謂“共”爲執玉,迂回而難通矣。《廣雅》“拱”“捄”並訓爲“法”,殆本諸齊、魯、韓《詩》與?[19]


此條念孫特地標明是長子引之所“云”,如果要存心置疑,仍可以説是歸美,仍可以説是特意加“長子”,炫人耳目。但我們從《述聞》初稿本中找出一條引之所撰“受小球大球  受小共大共”的初稿,如圖:


《述聞》“受小球大球” 初稿


兩相對照,顯然是念孫抄錄了引之的舊稿(初稿本以前的草稿),前面加“長子引之云”,隨後將“引之案”直接改爲“案”。《述聞》初稿最後一句作“殆本於三家與”,《疏證》作“殆本諸齊、魯、韓《詩》與”。此係王念孫抄錄時改(或由引之代抄),還是引之後來重鈔《述聞》稿本時改,今已無法辨别。[20]按體例,在《述聞》需要引述《廣雅》云云,而在疏證《廣雅》本條下無須引述《廣雅》訓釋,此抄錄時仍然云“《廣雅》曰拱、捄,法也”,透露出此條確實非王念孫在乾隆五十三、四年時的寫法,而是轉抄引之札記稿(可能由引之代抄),時間可能在《疏證》付刻之前,故慌忙中並未將《廣雅》訓詁刪去。其他如:


《疏證》卷二上:㬤、曝也。王念孫云:



此條起首《玉篇》和《衆經音義》引《通俗文》二例是念孫所疏,“引之云”之後爲引之説。如果要歸美,沒有必要分出前後。而且《述聞》初稿本確實有引之 “暵其濕矣”札記稿,如圖:


《述聞》“暵其濕矣”初稿


將《疏證》文字與《述聞》初稿比較,《述聞》初稿引述《中谷有蓷》一二三章首兩句和傳文完整,《疏證》則簡省傳文。《述聞》初稿先作“引之案”,後改作“引之謹案”,明此抄稿所抄時間在乾隆六十年、嘉慶元年之前。《疏證》引入時改爲“引之云”。《疏證》此條雖非完全抄錄《述聞》,但從引之《述聞》札記,可以看出其思路。引之顯示從《説文》“暵,乾也”及所引《説卦傳》文得到啟發,以確定“暵其濕矣”之“濕”不可能是水濕之義。他從《廣雅》有“㬤,曝也”之訓,而且看到乃父疏證時引用《衆經音義》所載《通俗文》和《玉篇》訓釋,所以斷定詩之“濕”即“㬤”,只是“古字假借,但以濕爲之耳”。從初稿本雙行小字“草乾謂之脩,亦謂之濕。猶肉乾謂之脩,亦謂之𦡹。《釋名》曰:‘脯,搏也,乾燥相搏著也。’又曰:‘脩,脩縮也,乾燥而縮也。’《玉篇》:‘𦡹,丘及切,朐脯也’”一段看,正是念孫摘錄入《疏證》者。而且從初稿本上念孫所圈出的文字琢磨,應是乃父覺得兒子説得有理有據的部分。


推原《疏證》《述聞》二條札記文字,卷二是王念孫乾隆五十五年前後的疏證文字,其面對《廣雅》之“㬤”,可以不理會《中谷有蓷》“暵其濕矣”之“濕”,所以他徵引《玉篇》和《通俗文》即可。而引之在考證“暵其濕矣”條時,體味《説文》、《廣雅》乃至念孫所引《玉篇》《通俗文》訓釋,認定“濕”乃“㬤”假借。這個發現很有價值,王念孫覺得可將經典“濕”、“㬤”兩字通用揭示出來,故採入《疏證》。但後來引之在修改原稿時又加入“暵或作熯”四字,復串聯“熯”字,使得經典通假用字和偏旁改換互證,論證更爲周至。但此時(改爲“謹案”時)已在嘉慶元年、二年或以後,《疏證》已付梓,故已無法增補。


《疏證》所引引之之説中,有絶對可以確定是引之札記者,如《疏證》卷四上“紽,數也”條,王念孫云:


紽者,引之云:《召南·羔羊篇》“素絲五紽”、“ 素絲五緎”、“素絲五總”,毛傳云:“紽,數也”,“緎,縫也”,“總,數也”。緎,訓爲“縫”,本於《爾雅》,蓋取界域之義。今案:三章文義,寔不當如《爾雅》所訓。紽、緎、總,皆數也。五絲爲紽,四紽爲緎,四緎爲總,五紽二十五絲,五緎一百絲,五總四百絲,故《詩》先言五紽,次言五緎,次言五總也。《西京雜記》載《鄒長倩遺公孫宏書》曰:“五絲爲䌰,倍䌰爲升,倍升爲緎,倍緎爲紀,倍紀爲緵,倍緵爲襚。”《豳風》“九罭”釋文云:“緵,字又作總,然則緎者二十絲,總者八十絲也。”孟康注《漢書·王莽傳》云:“緵,八十縷也。”《史記·孝景紀》“令徒隷衣七緵布”,《正義》與孟康注同。《晏子春秋·雜篇》云:“十總之布,一豆之食。”《説文》作“稯”,云:“布之八十縷爲稯。”正與“倍紀爲緵”之數相合。紽之數,今失其傳。案:《釋文》云:“紽,本又作佗。”春秋時,陳公子佗字五父,則知“五絲爲紽”,即《西京雜記》之“䌰”矣。[22]


此條引述引之説文字亦較多,對照引之札記和其所作《名字解詁》,可以釐清其先後層次。先看《述聞》初稿本如圖:


《述聞》“素絲五緎”初稿本


《述聞》稿本原無“案”字,可見是很早的札記稿。後補寫“引之案”三字,表明要與“家大人曰”相區别,時應在序言所云“往復緒言,觸類而長,檮昧之見,聞疑載疑,輒附篇中,以竢明哲”的嘉慶元年前後。再後又加“謹”字,則應在父子約定《雜志》《述聞》的稱謂術語之後。又初稿本天頭補充孫炎《爾雅注》文,《疏證》中沒有,是乃後來與補寫“引之案”和“謹”時所加。此皆足可證明札記出於引之之手。更重要的證據是後面所引“春秋時陳公子佗字五父”云云,今考引之《周秦名字解詁》稿本“陳公子佗字五父”條下云:


佗、紽古字通,,紽,數也。《詩·召南·羔羊篇》“素絲五紽”,毛傳云:“紽,數也。”案古人舉數之辭多稱三、五,“三英粲兮”、“素絲五紽”,皆約言之耳。[23]


王念孫在此條札記上批注“經義述聞五紽”。由此可推測,引之在撰寫陳公子名字時已關注《羔羊》詩句之“五紽”,發現毛傳和《爾雅》訓釋籠統,隨即寫成“素絲五緎”札記是符合邏輯的。串連《解詁》《疏證》《述聞》之稿本、刻本,可以將引之此條札記的時間點歸納如下:


1、乾隆五十六年前後,引之撰寫《周秦名字解詁》中有“陳公子佗字五父”一條;


2、同時因陳佗字五父而涉及“紽”之,遂寫成“素絲五緎”札記,此時並未想到後來要編寫《述聞》,故未加“引之案”或“引之謹案”;


3、乾隆六十年前,王念孫認爲引之此條札記可補《疏證》“紽,數也”,故引入。


4、嘉慶元年以後父子開始編纂《述聞》,爲區别“引之聞於父”之説,遂在札記裏加“引之案”;


5、嘉慶元年至二年間,父子約定《雜志》《述聞》《釋詞》的稱謂術語,故在“引之案”上再補一“謹”字;


6、嘉慶二十二年至道光七年之間,即準備將《名字解詁》編入《述聞》之前,王念孫批改《解詁》,在“陳公子佗”條上批參照《經義述聞》。


7、在王念孫批改之後,引之又據《述聞》文字修改、增補《解詁》陳公子佗條。


此條最能説明《疏證》所引引之説的時間,類此可以確證爲引之説的還有多條,如《疏證》卷五上:“應,受也。”王念孫疏證引《國語》“叔父實應且憎”,明明是《周語》而誤作“晉語”,而引之在《尚書訓詁》中已解釋此條,正作“周語”,後又作《述聞》札記“應保殷民”條。以致《疏證補》全刪原來文字而補入引之“應保殷民”一條札記。總之,《疏證》前九卷三十餘條“引之云”,至遲在乾隆六十年到嘉慶元年間已經補入定稿本,付於手民開始刊刻。此皆在引之順天應試中舉之前,與《尚書訓詁》和《名字解詁》都有關聯,證明他在二十五至三十歲前後在文字訓詁與經典校勘上已有深厚的學養。


(二)王引之科舉仕途與著作矛盾


王引之科舉考試和其著述《述聞》《雜志》之關係,我在《高郵王氏四種成因探析》一文中闢有專章詳細討論。簡單概括而言,引之自乾隆五十一年(1786)順天鄉試落第後,連續四屆都未入考場,先在家鄉鑽研音韻文字訓詁之學,後入京師侍父讀書,在父親指導下,試作《尚書訓詁》和《名字解詁》,並學作其他經義札記,最後佐助乃父完成《疏證》卷十的工作。正在這些文字訓詁札記完成之後,適逢乾隆六十年(1795)乙卯科鄉試,就在京城參加考試。乙卯科出任順天鄉試考官的,正是九年前丙午科順天鄉試考官彭元瑞。彭氏因五十九年乾隆石經刊成受高宗賞賜豐厚,遭和珅嫉妒,和氏挑剔石經文字,排擊彭氏。所以這次鄉試考卷一反常理,彭元瑞專就音韻文字訓詁範圍出題。而引之近八九年來正未温習時文和義理之學,而專注小學和經義。所以彭元瑞所出之題,可謂正中引之下懷。恰此科策問卷子被引之家屬保留下來,可以證明《伯申府君形狀》所載“是科策問五經小學、古韻分部異同,府君條對所及,恒出發問者意表”與事實相符。


策問所問文字、音韻、訓詁各題,我曾用引之在乾隆六十年前所作的《尚書訓詁》《名字解詁》等札記進行互勘,意在將其在六十年前所作札記中所涉及的羣書與經義,證明其在乙卯科鄉試中有能力完整地回答考題。比較明顯者就是,引之在回答經典用韻時,曾舉“子孫其逢吉”一例,謂“逢”後當點斷,以與“從”、“同”等爲韻。而此例正是王念孫朋友李惇札記的新觀點,曾被王念孫引錄,而引之之《尚書故訓》中也曾引述作解,所以試卷中作出完美解答。今可再補充一條,策問云:


虞夏及商養老之制各殊,周兼用之。《尚書大傳》載文王養老法,能臚列歟?《王制疏》:人君養老有四,三禮義宗謂一年之中,養國老有四,皆用天子視學之時,其説可得聞歟?鄭康成謂三老五更各一人,宋均、應劭、蔡邕釋老、更名義異同云何?《文選注》《前漢書》引《詩》三壽爲三老,然歟?《後漢書·禮義志》《通典》載養老之典綦備,桓榮、李躬、楊賜皆嘗爲三老五更,魏及後周亦有,爲之者何人?[24]


這一條問四代養老問題。先秦養老資料主要見於《尚書大傳》《禮記·王制》和《内則》等經典中。我曾細檢《周秦名字解詁》中引《内則》,《爾雅述聞》中引及《内則》《王制》,初稿本《述聞》中引及《王制》《内則》等來證明其足以回答此題。今檢王念孫在《疏證》卷一“庠,養也”條下引述引之説法:


引之云:《説文》:“庠,禮官養老也。”《王制》“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鄭注云:“庠之言養也。”趙岐注《孟子》云:“養者,養耆老;射者,三耦四矢以達物導氣。”此皆緣辭生訓,非經文本意也。“養國老於上庠”,謂在庠中養老,非謂庠以養老名也。《州長職》云“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謂在序中習射,非謂序以習射名也。《王制》“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而庠之名獨取義於養老,何也?《文王世子》“適東序養老”,而序之名獨取義於習射,何也?庠序學校皆爲教學而設,養老習射,偶一行之,不得專命名之義,“庠”訓爲“養”,“序”訓爲“射”,皆是教導之名,初無别異也。《文王世子》:“立大傅、少傅以養之,欲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鄭注云:“養猶教也。言養者積浸養成之。”《保氏職》云:“掌養國子以道。”此“庠”訓爲“養”之説也。“射”“繹”古字通。《爾雅》云:“繹,陳也。”《周語》云:“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則“射”者,陳列而宣示之,所謂“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弟之義”也,此“序”訓爲“射”之説也。“養”“射”皆教也,教之爲父子,教之爲君臣,教之爲長幼,故曰:“皆所以明人倫也。”[25]


《疏證》卷一所引引之説,至遲在乾隆六十年前已經被引入。如此酣暢地論述四代養老制度,其在答卷中能回答得“出人意表”當然是在“情理之中”的事。


乾隆六十年前王引之全身心鑽研小學與經義,而六十年鄉試考官彭元瑞所出試題,正好以文字音韻訓詁和經義爲主,所以引之高中既是因緣際會,也是理所當然。由《述聞》初稿可以證明是引之的札記,居然被王念孫《廣雅疏證》前九卷引錄三十多次,足以證明其札記的水平,所以其受父命撰作《疏證》第十卷也絶非是王念孫的歸美。引之在乾隆五十一年之六十年孜孜從事音韻文字研習和考據之學,適成就其科舉高中的基礎或者説階梯,而非某些人所説是顧此失彼的悖論。


《榆枋齋學林》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王氏四種》中

王引之著作權再鞫判詞


王念孫繼承戴震的“因聲求義”方法,並在疏證《廣雅》過程中發現張揖《廣雅》保存了大量漢魏經師遺失的經義訓詁,認爲利用這些訓詁,可以糾正不少存世經典的誤解誤釋,於是命兒子佐助完成《廣雅疏證》,在嘉慶元年即展開其周秦兩漢經典證譌計劃。自乾隆五十三年(1788)至道光十二年(1832)四十餘年中,王念孫筆耕不輟,精神可嘉,著作可傳。


王引之自幼受到乃父熏陶,於語言文字有獨特的敏感。二十多歲時鑽研《説文》《爾雅》和音韻文字之學,已顯出非同一般的能力。及至進京侍讀,直接受教乃父,學問長進極速。所著《尚書訓詁》《周秦名字解詁》等受到學界認可,其讀經札記也被王念孫吸收編入《疏證》,故受命撰寫《疏證》卷十。嘉慶以後,聽從王念孫實施其理想中的經典證譌計劃,父子分工,史子集由王念孫負責,經部由引之負責,並約定父子在兩書中的稱謂術語——即《雜志》稱“念孫案”、“引之曰”,《述聞》稱“家大人曰”、“引之謹案”。兩人各自撰寫札記,按四部類别編纂,以成《雜志》和《述聞》兩部不朽著作。


王引之自乾隆五十一年至六十年,從自習音韻訓詁之學,到接受乃父“因聲求義”等庭訓,因領悟力高、理解力強,很快就能在學術理念上與王念孫保持高度一致性。其三十多年所著近二千條的學術筆記,雖不免有撰述前之求教和撰述後由乃父批改、修正之處,仍處處顯出其獨立的思考能力,不能也無法剝奪其在王氏四種中的著作權。所謂的“念孫案”改爲“家大人曰”只是父子在各纂一書時約定的稱謂,並未改變著作權人;所謂引之忙於科舉無暇參與著述之論,並未考察乾隆六十年的策論正與王引之八九年間所業所研適相吻合。所以,一切與鈴、歸美甚至説是引之剽竊之論都是無中生有,並不符合王氏父子十四餘年共同撰著之實情。



注釋


[1]段玉裁《戴震年譜》,《戴震文集》附錄,中華書局,1980年,第218頁。

[2]戴震《轉語二十章序》,《戴震文集》,第92頁。

[3]戴震《轉語二十章序》,《戴震文集》,第91頁。

[4]戴震《爾雅文字考》,《戴震文集》,第44頁。

[5]詳見拙文《“光被四表”與“橫被四表”——經師漢讀訓詁的一個側面》,未刊稿。

[6]王引之《光祿公壽辰征文啟事》,劉盼遂《王伯申文集補編》卷上,羅振玉《高郵王氏遺書》附錄,江蘇古籍出版社,第22頁上。

[7]王引之等《石臞府君行狀》,羅振玉《高郵王氏遺書》卷四,26頁下。

[8]羅振玉輯《高郵王氏遺書》卷五,第一册,第十八葉。

[9]羅振玉輯《高郵王氏遺書》卷一,第一册,第二十二葉。

[10]龔自珍《工部尚書高郵王文簡公墓表銘》後注釋二引王壽同《擬復龔定盦書》,《龔自珍全集》,第149頁。

[11]羅振玉輯《高郵王氏遺書》卷一,第一册,第二十葉。

[12]虞萬里《高郵王氏四種成因探析》,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71期,2020年7月。

[13]虞萬里《〈讀書雜志〉“補遺”殘稿校理》,《中國經學》第十五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

[14]王引之《經義述聞》初稿本,鳳凰出版社,2021年,第一册,第48頁。

[15]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七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三册,第1131頁。

[16]王引之《經義述聞》二刻本,《經義述聞二種》,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0年,第820-821頁。

[17]陳鱣《廣雅疏證跋》,《簡莊文鈔》卷三,續修四庫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487册,第257頁上。

[18]虞萬里主編、張靖偉等點校《廣雅疏證》卷十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四册,第1800頁。

[19]虞萬里主編、張靖偉等點校《廣雅疏證》卷一上,第一册,第35-36頁。

[20]此條《述聞》稿作“引之謹案”,必是嘉慶元年以後,父子稱謂約定後重鈔稿,可見抄錄到《疏證》時,必據草稿本。

[21]虞萬里主編、張靖偉等點校《廣雅疏證》卷一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235頁。

[22]虞萬里主編、張靖偉等點校《廣雅疏證》卷一上,第二册,第602頁。

[23]王引之《周秦名字解詁》卷下,國家圖書館藏批校本,第六頁。

[24]王引之著、羅振玉輯《王伯申文集補編》卷上,《高郵王氏遺書》,頁21上。

[25]虞萬里主編、張靖偉等點校《廣雅疏證》卷一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76-77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網絡演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至三十日轉寫成文字稿

轉載自浙江大學馬一浮書院微信公衆號

作者 | 虞萬里

編輯丨于嘉悦

審核丨邊田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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