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院刊 | 熊长云:元尺考
元尺无实物传世,以往学者从不同角度推证元尺标准,已取得较多成果,但彼此推证的量值又呈现较大歧异,究竟应如何解释,成为长期困扰学界的难题。据传世文献及实物遗存,可推知元代实际采用的是一种多尺并行且互可折算的复杂尺度体系。可考定的四种尺,包括官尺、营造尺、裁衣尺与天文尺,彼此之间存在精粗不等的折算关系。其中,元代官尺长约35厘米,既是对辽金大尺的大率继承,又有所损益调整,与唐宋尺构成简单比例关系,是一种南北古今的折中方案。
元尺考
熊长云
元尺的标准为何,牵涉到古代制度史、经济史、建筑史及科技史等诸多方面的研究,历来是学界关心的问题。然而,与唐宋明清多有尺度实物流传情况不同,元代尺度一直未见传世,或即使存在传世品,因缺乏明确判断依据而难以鉴定,元尺也就很难通过尺度实物获得确据。近数十年来,学者对传世文献详加搜集,同时注意考察元代文物遗存,从不同角度推定了元尺标准,见仁见智,各有贡献。然而,各家推得的元尺标准又呈现较大歧异,究竟应如何理解,成为长期困扰学界的难题。迄今为止,元代仍是度量衡史上为数不多的没有公认标准尺长的时代。今列叙众说,益以新解,试就这一问题再作探讨。
一 以往推算及认识
以往在学界影响较大的一种看法,是元尺与宋尺大致相当,即以元承宋制。如王国维认为,尺度“自唐讫今,则所增甚微,宋后尤微。⋯⋯自金元以后,不课绢布,故八百年来,尺度犹仍唐宋之旧”。吴承洛认为:“元代度量衡,籍无纪载,其所用之器,必一仍宋代之旧。而元代度量衡制度,即谓为宋制,自无不可。”吴承洛论元尺“以宋制计”,即以元尺为30.7厘米长。杨宽虽援引明代郎瑛《七修类稿》“元尺传闻至大,志无考焉”,但也认为“元代尺度大抵承宋三司布帛尺之旧”。陈梦家亦主此说:“据我们近来的推测,元尺长略同于宋三司布帛尺。”
宋元尺度相近的看法,与元代建筑推算的尺度情况相合,故得到了建筑史学界的广泛认同。傅熹年据元代建筑推得元代尺长31.5厘米。肖旻细致讨论了河北、山西、浙江、山东等地元代建筑所用尺度,推定上述建筑用尺为31.0—31.6厘米。汤诗伟等调查了四川蓬溪纪年元代建筑,推算所用尺度为31.4厘米。此外,赵正之以元尺当30.8厘米,与元大都规划情况相符;徐苹芳则采用了一步1.55米即每尺31厘米的标准;傅熹年以每尺31.5厘米符合元代城市规划。上述数据虽略有出入,但仍集中在30.8至31.6厘米区间内,大体近于宋尺标准。至今建筑史学界的主流看法仍是元承宋制,近来则多采用傅熹年意见,以31.5厘米为元尺标准。不过,明代郎瑛《七修类稿》曾提出“元尺传闻至大,志无考焉”,此说很早便受到学者重视。曾武秀(沈元)即以此为据,以元尺较宋尺为长,并粗略推考了元代用尺标准。在此之后,学者细致考察了元代文献,进一步寻得了元尺较宋尺为长的确切证据。闻人军据黄时鉴告,指出元代王与《无冤录》载有“国朝权衡度尺,已有定制”,“省部所降官尺,比古尺计一尺六寸六分有畸,天下通行,公私一体”。又以所述“古尺”指“周尺”,推算元代一尺为38.3厘米。郭正忠细致搜集了传世文献,增补了四则史料,证明元尺确较前代为长。其所引文献如下:(1)元方回《续古今考》记:“大元更革,一尺有旧尺尺加五寸。”
(2)《至顺镇江志》附载《咸淳志》的租赋统计数额,说明“以上并系文思院斗尺”。此句之下,又注“每一尺五寸,准今一尺”。
(3)《元典章》记载当时《墓地禁步之图》和丧葬《仪制式》称:“按式度地,‘五尺为步’,则是官尺;每一面合得四丈五尺,以今俗营造尺论之,即五丈四小尺是也。”
(4)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记载“至正乙巳春”所制工艺品,称“古尺短;今六寸,比之周尺,将九寸矣”。
上述记录,有力证明元尺是一种大尺。郭正忠又据文献总结了元尺与其他尺的四种比例关系,考证元尺大略在34.65-41.2厘米之间。不过,正如后来学者所指出,传世文献所记录的古尺、旧尺、俗营造尺的标准尚难以确定,元尺标准也就无法论定。
学者还注意到,在元代高丽人学习汉语的会话教科书《老乞大》元刻本中,记录了“满七托有。官尺里二丈八,裁衣尺里二丈五”等句,是反映元尺比值关系的重要记录,即以七托当官尺二丈八、裁衣尺二丈五。尚刚指出,此处之“托”,为“一引手”长,指“两手向体侧平伸时两指尖的距离,其长大约等于身高”,又以人身高通常大约160厘米,从而推算官尺为40厘米。但人的身高并不统一,由此推考的元尺只能视作大致参考。元尺研究的里程碑,应属元代官印所存尺度的发现。20世纪70年代开始,学者敏锐注意到元代官印的边长可与《元典章》记录的各级官印尺寸互证,从而开启了以实物考证元尺的重要方式。 袁明森率先对两方元代“万州诸军奥鲁之印”进行考证,确认其属从五品官印,又与《元典章》记载“从正五(品印)二寸”对照,以其边长6.8厘米,率先推算得出元尺长34厘米。丘光明也注意搜集了相关官印数据。此后,杨平进一步考证了中国国家博物馆所藏八方元代官印,同时综合其他已公布的元印数据,共得元代官印十五方,推得元尺每尺均在34.0-35.6厘米间,平均值为34.8厘米。这一成果后收入《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又取整为35厘米,定为元尺的参考量值。这也是目前据大量元代官方实物统计得出的元尺标准,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从实物推定的元代尺度还有学者所考之“量天尺”,即元代天文用尺。登封元代观星台保存有石圭表,其制见于《元史·天文志》:“圭表以石为之,长一百二十八尺。”1975年,北京古观象台联合调查小组曾实测石圭表,此后石圭表又经河南文博单位精心修复,测得总长为3119厘米。据此计算,可得元天文尺长24.367厘米。《明史·天文志》述明代天文仪器“一以元法为断”,而南京天文台所保存的明代铜圭表,已推定尺长为24.525厘米,与之极为接近,益证石圭表推定的元天文尺可信。总的说来,除天文尺外,学者据不同方式所考订的元尺量值,有31.5厘米、35厘米、38.7厘米、34.65-41.2厘米等不同标准,明显超过误差范畴,究竟孰是孰非,反而带来了新的难题。正如丘光明所指出:“目前考证元代尺度,决非仅有从官印推算所得是惟一可信之尺值。”“根据不同文献,折算所得尺值,大部分长短各异,决非计算堪比所误。”但丘先生认为,“目前从各方面资料堪比所得元代尺度,以官印推算所得之数似更确切可靠一些”。确是谨慎而合理的判断。元尺研究虽已取得较大进展,然细绎诸家旧说,尚存在以下问题。一,多将元尺理解为单一标准,但推得数据并不统一,故无所适从。二,仅注意文献记录的诸尺比值,而忽略了对尺度体系的考察。三,强调实物推定的数据,而忽略了与文献的联系。上述原因,使得研究长期难以推进。我们认为,就研究方法而言,仍应首先转变将元尺视为单一标准的看法,客观分析文献记载的诸尺关系,并锚定由实物寻得的可靠定点。在此基础上,细致梳理其体系、脉络,才是廓清元尺真实面貌的唯一科学途径。二 元尺体系及诸尺量值
从传世文献及实物遗存来看,元代实际采用的是一种多尺并行且互可折算的复杂尺度体系。可考定的四种元尺,即包括官尺、营造尺、裁衣尺与天文尺。诸尺以官尺为中心,彼此之间存在精粗不等的折算关系。
(一)诸尺比值及官尺量值的确定首先讨论元代诸尺的比值。文献所见诸尺比值的重要记录有二:一是《元典章》引《墓地禁步之图》记录“官尺”与“今俗营造尺”的比例关系:“按式度地,‘五尺为步’,则是官尺;每一向合得四丈五尺,以今俗营造尺论之,即五丈四小尺是也。”其比例为54/45,约分可得6/5,说明元代官尺约合营造尺的1.2尺。二是《老乞大》保存了“官尺”与“裁衣尺”的比例关系:“满七托有,官尺里二丈八,裁衣尺里二丈五。”此书用元代北方口语写作,其中“里”用作动词,表明“有”,即谓“官尺有二丈八”正当“裁衣尺有二丈五”,其比例为25/28。此分数虽不能进一步约分,但二尺比值0.8929,极为接近九比十的比值。若据九比十比值计算,官尺二丈八当裁衣尺二丈五尺二寸,可知实际使用中将二寸略去。则元代官尺约合裁衣尺的0.9尺。据此,可得两组比例式如下:官尺∶营造尺=1.2∶1
官尺∶裁衣尺=0.9∶1
上述诸尺无疑应以官尺为中心。元代官方标准尺称“官尺”,见于前引《元典章》《无冤录》及《老乞大》等。据《无冤录》记载:“国朝权衡度尺,已有定制。”“省部所降官尺⋯⋯天下通行,公私一体。”他尺则“非法物⋯⋯明有禁例”。检《元典章·刑部·禁私斛斗秤尺条》,元代度量衡器由省部制作颁行,再由各路总管府“照依省部元降样制成造,委本路管民达鲁花赤长官校勘相同,印烙讫,发下各处,公私一体行用。⋯⋯即将不依法式斛斗秤度,随即拘收入官毁坏”。其中,“达鲁花赤”为元代职官名,为代表蒙古政权的地方军政、民政与司法官员,通常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以掌实权,可见尺度统一为中央及地方高度重视。从《元典章》“省部元降样”“公私一体”及毁坏他尺等类似用语来看,此即《无冤录》所本。由此得到的认识是,元代官尺不仅由中央颁行,且有法式,其标准必然是非常明确的。这便成为推算元尺的重要定点。我们认为,以往学者据元代官印所反映的尺度,确较自元代建筑推得的营造尺为长,无疑正是文献中屡屡提到的元官尺。就常理而言,官印本为官方制作,其尺寸既有规定,必应以中央颁行的法定尺度为准。由官印反推所得的尺度,也就只能是元代官尺。实际上,以往所统计的15枚秩级不同大小不等的官印,推算所得尺度均指向每尺约35厘米,正说明官印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其标准就是元官尺。另可补充的是,故宫博物院藏两方北元“太尉之印”官印,制作时间分别在宣光元年(1371)与宣光五年(1375),为元顺帝北奔后由中书礼部所制。据《元史·百官志一》,太尉属三公,秩为正一品。《元典章》记正一品印制为三寸。以实测二印印面边长10.2与10.4厘米推算,所用元尺分别为34与34.67厘米,也与其他元官印复现尺度大体相合,可见官尺标准至北元时期仍在沿用。以上情况,不仅说明自官印推得的每尺35厘米的尺度即是元官尺,同时说明官尺具有很强的制度稳定性。(二)诸尺量值及文献比值的认识确定官尺之后,再谈天文尺、营造尺、裁衣尺的长度,以及对部分文献所记诸尺比值的认识。元代诸尺中,以往研究最明晰的是天文尺,但在后来的元代度量衡研究中有所忽略。天文尺从登封元代观星台石圭表与文献记载尺寸推得,约合24.367厘米。该数值虽仅出一器,但出自元代郭守敬主持营建的观星台石圭表,其制作极为精密,加之石质保存良好,故标准精密可信。伊世同曾指出,这一标准实即宋代传承下来的隋唐小尺,其前身为后周铁尺。天文尺从南北朝直至清初均在使用,历代传承,一千余年的尺值基本恒定不变。这是元代诸尺中有着最早历史来源的尺度。营造尺的问题则较为复杂。从常理分析,由元代建筑推得的尺度,理应即是文献所记的营造尺或“俗营造尺”。众所周知,营造尺因用于建筑营建,师徒转相传授,又为营建、修缮考虑,其标准具有很强的历史惯性。从前述学者据元代建筑推算的用尺情况来看,元代营造用尺大体为31.0-31.6厘米,与宋代普遍采用的约31.4厘米的尺度大体相近,可见元代营造尺多仍前代尺度之旧,实出宋尺。不过,若据此验算,还可发现《元典章》记录官尺与营造尺的6比5比值,其折算比例并不十分精确。若以元代印章所反映的元官尺为35厘米计算,可得营造尺为29.17厘米;如果据营造尺31.5厘米反推,则官尺长37.8厘米,都与推算尺度有别。考虑《无冤录》曾批评营造尺“短长无准”,则当时营造尺标准即存在弹性。因此,文献记录的官尺与营造尺的换算比值,宜视作易于折算的理论概数。若厘定元代营造尺标准,可大致参考宋尺长度定为31.5厘米,但也应明晰营造尺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浮动空间,甚至由官尺折算推得的29.17厘米,也会作为营造尺的一种量值。裁衣尺见于《老乞大》,前文已考证裁衣尺与官尺比例为十比九,据此可推算裁衣尺约合38.9厘米。但因裁衣尺本为民间用尺,不会有严格的精度要求,故推定标准只是一个大致参考。值得讨论的反而是《老乞大》中所记录的“托”。“托”多见于元代诏书等官方文献,是元代常用长度单位。《老乞大》以一托为四官尺,可推算一托长约140厘米。可比较的是,以往学者以“托”为“一引手”长,指“两手向体侧平伸时两指尖的距离,其长大约等于身高”,又以平均身高160厘米为据,推算一托长160厘米,这便与我们的推算结果矛盾。但若细作考察,可知这应与“托”的不同取定位置有关。“托”用作量词,见于北宋庞元英《文昌杂录》:“行大海中⋯⋯深及三十托已上,舟方可行。既而觉水色黄白,舟人惊号,已泊沙上,水才深八托。”可见古已有之。此意之“托”,又写作“庹”,即《字汇补》“两腕引长谓之庹”,其取定位置是手腕而非指尖,值得注意。实际上,“托”义为“以手托物”,很可能是由动词转换而成的物量词,即本出托举之意,后以双手承托物品的长度为标准。又因托举时两手持物,手指通常会蜷曲上折,故《字汇补》方以手腕而非指尖作为大致取定之处。因此,计算元代“托”长,需用人的身高减去两手指掌的一定长度。若大致取人身高为160-165厘米为标准,又以两手指掌部分长度合约20厘米计算,可粗得一托合约140-145厘米。这便与据官尺推定的托长140厘米大致吻合了。另需说明的是,《无冤录》所记录的“古尺”与“官尺”1∶1.66的比值,以往学者多有引据,但我们没有纳入诸尺比值折算参考,实因其数值恐怕存在讹误。实际上,《无冤录》同时记录了三种尺度的比值,即以营造尺为古尺的1.2倍,官尺当古尺约1.66倍。折算官尺当约营造尺的1.38倍。可注意到,以往学者多回避讨论营造尺与官尺之比,盖其与《元典章》记录矛盾。如果采信《元典章》所述比值,以官尺约合营造尺1.2倍,又以营造尺合古尺1.2倍计,则官尺合古尺1.44倍。这样一来,《无冤录》所记官尺为古尺“一尺六寸六分有畸”,很可能是误将1.44记为1.66。又因数值讹误,故导致以往学者据古尺推算的官尺长度过大。这既反映文献记录的诸尺比值有参考意义,但又不能一味盲从。(三)诸尺长度小结概述元代使用的四种尺度:官尺为法定尺度,长35厘米;营造尺大致沿用宋尺标准,长31.5厘米,有上下浮动空间;裁衣尺据官尺折算,约长38.9厘米;天文尺继承隋唐小尺,长24.367厘米。若作分类,天文尺属律历尺;官尺、营造尺、裁衣尺属日常用尺,彼此之间存在精粗不等的折算关系。除此之外,文献反映当时还存在多种地方性尺度,比值参差。就断代标准而言,则应以官方法定尺度即官尺为准,可将元尺约定为35厘米。此外,元代文献以一托为四官尺,可推算一托长约140厘米。三 元代诸尺的并行面貌
从文献记载来看,元代以官尺为法定尺度,但社会层面仍普遍使用宋尺标准,加之裁衣尺等已有使用,这实际带来了多尺并行的面貌,也为后世推算元代用尺情况带来一定困难。下面就诸尺的应用情况略加考察。
首先说官尺。官尺的具体使用情况见于中央与地方的文书记录,这是元代官方的通行尺度。除前引文献外,《元典章·工部·禁治纰薄段帛条》记至元二十三年(1286)圣旨,规定纺织品的质量及尺寸标准,即要求“依官尺阔一尺六寸,并无药丝绵中幅布匹,方许货卖”。又如元代地方志《大德毗陵志》记录大德年间常州夏税云:“布,官尺二千二百四十八匹三尺九寸九厘。”《泰定毗陵志》:“本路总计⋯⋯麻布,官尺三千五十五匹一丈二尺九寸七分五毫。”均以官尺为准。此外,黑水城出土元天历二年(1329)呈亦集乃路官府文,织物规格明记为“弍拾官尺”。从上述情况看,官尺为元代官方特别是中央颁行制度所用尺度,也是元代地方征收赋税用尺。与此同时,在法定尺度之外,宋尺即所谓营造尺在元代依然广泛使用。建筑史学者多从元代建筑推测当时营建多采用宋尺标准,应与建筑师及工匠多为宋遗民有关,当属普遍情况。此外,忽必烈诏书提到“已上牌匣俱系营造小尺,上以千字文为号”。既以“营造小尺”称之,可见当时既有大尺存在,同时仍使用营造尺,亦反映了不同尺度的并行。元代社会仍使用营造尺的最好例证,仍是《无冤录》所记载江浙一带“州县间舍官尺而用营造尺”之俗,书中以营造尺“明有禁例,若官府缘公行使,而责民间私用,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而“行吏仵作久袭旧弊”。可见元代江南仍普遍使用宋尺。这大概仍是宋代统治地域入元后的普遍情形,是由度量衡的社会使用惯性所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元代因多尺并行,即便就同一计量对象而言,实际也会采用不同尺度标准,所涉重要学术问题,即是元代丈地的用尺标准。以往学者普遍认为元代丈地用宋尺或营造尺。可举代表性之例,如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记元大都宫城“东西四百八十步”。据元大都考古勘查,证明元宫城东西两垣约在今天故宫的东西两垣附近,今实测故宫东西宽为753米,可得一步为156.875厘米,而元代文献以五尺为步,则一尺合31.375厘米,确与宋尺大致相当。李俊义、胡廷荣曾讨论古代道路计步测里的问题,认为元代虽用大尺,但“用来计步测道路里程肯定不能操作。如用于城建和小面积的量地,即以尽量迈大步操作,其误差之大不言而喻,必难推行”。“故元代道路里长实际应用的是沿用古代常态步幅或稍微缩的步幅”。参考这一意见,我们认为在涉及粗略的步里长度、田亩面积计量时,仍当以常态步幅为常见,此大致沿用唐宋五尺为步的标准,以前述营造尺推算,一步约合31.5×5=157.5厘米。不过,官尺既为元代法定用尺,在需要对面积进行精确计量之时,也能看到使用官尺之例。实际上,《元典章》曾规定了不同身份的墓地范围限制:“一品九十步,二品八十步,⋯⋯庶人九步。”而前述《元典章》引《墓地禁步之图》规定:“按式度地,‘五尺为步’,则是官尺。”明确表明一步的确采用官尺五尺计算。如此,则一步约合175厘米,与人的常态步幅不同,故属“按式度地”。但这一情况是否普遍,目前还不能形成结论。可注意到,闻人军考察明代田亩制度,以徐光启《农政全书·田制》记载明代丈地用所谓“牙尺”,“牙尺六寸四分,当古一尺。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又据“牙尺”与“浙尺”的比例,推算牙尺长34.29厘米。闻人军认为,“徐书所谓‘牙尺’实即明裁衣尺,此亦为裁衣尺可作度地尺之一证”。但量地用裁衣尺,功能上并不匹配。如果考虑度量衡的使用往往存在历史惯性,元代尺制同样也会有所延滞,则“牙尺”或许即是元代官尺量地之例,而至明代部分地域内仍有遗留。因史乘所缺,上述考察仅仅能够揭示元尺实际应用的冰山一角。不过,从相关事例推测,元代社会虽存在多种尺度,但尺度名称通常会加以限定,或在相关特定领域、或相对固定的范围内使用,不致带来使用上的混乱。只是对于后世研究者而言,因文献记录多有简省,故不能直接确定所用尺度标准。这也意味着,今后在考察或复算元代记载所使用的尺度时,仍需据时代、地域等情况酌定,尽量避免适用标准的不确。四 官尺标准的制定及大小尺问题
元代官尺与前后时代的尺度迥异,而其标准是如何制定的,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们认为,元代以天文尺为基础,据此1.2倍拟定了唐大尺的理论长度,再以此尺的1.2倍,定为元官尺标准。其中,天文尺和元官尺均由元代实物遗存推定,可视为研究定点。据此,可用算式表示如下:天文尺×1.2=24.367厘米×1.2=29.2404厘米=唐大尺
唐大尺×1.2=29.2404厘米×1.2=35.08848厘米=元官尺
数据可谓密合。可知元代尺制是基于大小尺设计的。尺度因时代地域不同而屡有差异,因国家疆域的统一或朝代更迭,执政者将不同时代、地域的尺度并行作大小尺,二者用简单比例折算,本具历史传统。其中,又以隋唐大小尺最为典型。隋文帝统一中国后,南北方由于长期分裂,度量衡制度有了很大不同。其中,南方普遍使用小尺,此承汉尺传统;北方尺度则大幅增长,是迥异于南方的大尺。如何将不同地域使用的尺度以某种形式加以统一,并使南北普遍接受,是统治者面临的重要问题。丘光明指出,隋文帝将南北尺度以大小尺并行,并以简单数值折算,使得南北双方官民都乐于接受,从而顺利推行。此法后为唐代继承,载于《唐六典》《旧唐书》等:“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私,悉用大者。”即以小尺应用于涉及古尺标准的领域,此承汉制及南方传统;又以一尺二寸为大尺,作为唐代“内外官私”日常使用之尺,此承北朝及北方传统,大小尺以简单比例折算。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隋唐大小尺。元代结束了唐末以来的分裂局面,建立了幅员空前辽阔的统一王朝,其面临的情况与隋唐相似。唐末以后,南北方长期异制,北方如辽金政权多采用长尺,每尺为43厘米以上;南方如宋朝则采用唐尺,每尺约为31.5厘米。这再次形成了两种对立的尺度标准。现在看来,元代执政者实际采取了与隋唐大小尺类似的制度设计,即以元代天文尺为基准(此即隋唐流传的小尺,又即宋元时人认为的汉尺标准),将之放大1.2倍,拟定出理论上的唐大尺(此与宋尺相近,又即营造尺),再以此尺的1.2倍,定为元尺标准。这是不同时代的古今尺。其情况可对比如下:唐代 汉尺∶唐尺≈1∶1.2 =小尺∶大尺=古尺∶今尺
元代 唐(宋)尺∶元尺≈1∶1.2=小尺∶大尺=古尺∶今尺
若将以上二式汇为一式,且采用《无冤录》及《元典章》的命名方式,则又可表示如下:汉尺∶唐(宋)尺∶元尺=古尺∶营造尺∶官尺≈1∶1.2∶1.44
这实际是基于隋唐大小尺设计的叠加大小尺制。另可意识到,《元典章》所提到的官尺约合营造尺1.2尺,以及《无冤录》提到营造尺约合古尺1.2尺的比值,均反映了元人对古今尺制演变关系的大体认识,与最初设计是相合的。元代制定的大小尺制,史籍虽未明确记载其设计者,但很可能和参与创建元代典章制度的汉族知识分子有关。其代表者,即如国师刘秉忠等。元代建国后,忽必烈任用刘秉忠创立了元代的国号及典章制度。《元史·刘秉忠传》记:“奏建国号曰大元,而以中都为大都。他如颁章服,举朝仪,给俸禄,定官制,皆自秉忠发之,为一代成宪。”而刘秉忠本人“尤邃于《易》及邵氏《经世书》,至于天文、地理、律历、三式六壬遁甲之属,无不精通。论天下事如指诸掌”。可知其深研律历之学,其中理应包括度量衡制度。实际上,在建国之初,刘秉忠便十分重视度量衡的制度设计,在向忽必烈上书时,即进言“宜令权量度均为一法,使锱铢圭撮尺寸皆平,以存信去诈”。此后为忽必烈采纳。可比较的是,《元史》曾记载刘秉忠与尚文等“诸儒”商定礼制的具体情形:“至元六年,始立朝仪,太保刘秉忠言于世祖,诏文与诸儒,采唐《开元礼》及近代礼仪之可行于今者,斟酌损益。”元尺标准的制定及其古今尺的折算关系,很可能同样属于刘秉忠等汉臣据唐宋之制“斟酌损益”的结果,并经忽必烈“定度量”后颁行天下。度量衡标准的制定,往往反映了统治者的政治身份认同,以及对不同历史传统与地域使用习惯的平衡。从这一角度而言,元尺官尺确较唐宋尺为长,既是对辽金尺度标准的大略继承,但又有所损益调整,与唐宋尺有了简单的折算关系。这既照顾了辽金大尺的传统,又能够与唐宋尺相衔接,是南北古今的折中方案。五 结论
经过上述考察,将本文结论总结如下:
一,元代采用的是一种多尺并行且互可折算的复杂尺度体系。可考定的四种尺,包括官尺、营造尺、裁衣尺与天文尺。其中,官尺为法定尺度,长35厘米;营造尺大致沿用宋尺标准,长31.5厘米,有上下浮动空间;裁衣尺据官尺折算,约长38.9厘米;天文尺继承隋唐小尺,长24.367厘米。就断代标准而言,则应以官方法定尺度即官尺为准,可将元尺约定为35厘米。此外,元代文献以一托为四官尺,可推算一托长约140厘米。二,就诸尺实际使用情况而言,官尺为元代法定尺度,广泛用于中央及地方的文书记录;宋尺即所谓营造尺,则仍在社会特别是南方广泛使用。裁衣尺为专用尺。在涉及粗略的步里长度、田亩面积计量时,仍当以常态步幅为常见,一步约合157.5厘米;此外在需要对面积进行精确计量之时,也能看到使用官尺之例,一步约合175厘米。从相关事例推测,元代社会虽存在多种尺度,但尺度名称通常会加以限定,或在相关特定领域、或在相对固定的范围内使用,不致带来使用上的混乱。三,元代官尺与前后时代的尺度迥异。我们认为,元代以天文尺为基础,据此1.2倍拟定了唐大尺的理论长度,再以此尺的1.2倍,制定了元官尺标准。这实际是基于隋唐大小尺设计的叠加大小尺制。元代官尺标准的制定,既是对辽金大尺的大略继承,又有所损益调整,与唐宋尺有了简单的折算关系,是一种南北古今的折中方案。这种制度设计与元代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密切相关,是对不同历史传统与地域使用习惯的兼顾平衡。总的说来,元代虽推行统一度量衡制度,但因特定用途、历史惯性及地方差异等因素,导致了复杂尺度体系的存在。同时,诸尺以官尺为折算定点,又有着相对固定的折算办法,反映元代尺系在统一度量衡的基础上,仍维持了相对稳定的框架及量值,应视作一种统一而兼具复杂性的尺制。从度量衡史的角度看,元代所采用的这套多尺并行的尺度体系,还深刻影响了明清尺系的形成。以往学者曾认为,明清尺度分为裁衣尺、营造尺、量地尺等,当为明代始有。在廓清元尺的体系及量值后,则可清楚认识到,明清两代所采用的多尺并行的尺度体系,实际整体脱胎于元制,同时又有所损益变化。元代应视作中古以后尺制变化的重要转折点。附记:李零先生因考证元大都规划问题,来询元尺,爰作此篇呈正。对元尺的关注及思考,多得益于丘光明先生启发;对有关元代史料的使用,则得到党宝海先生指正。本文撰写过程中,还得到了罗玮、汪华龙、孙兆华、朴世禺、张鸿鸣等师友匡益。诸位嘉惠,并致谢忱。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中文系,故宫博物院器物部]
(责任编辑:宋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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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长云《元尺考》,原文刊载于《故宫博物院院刊》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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