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地方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数政观察 数政View
2024-09-16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治理能力与实施效能,推动实现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广东省于3月29日出台首部省级《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自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省级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评估中,我省连续四年保持全国领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制度不完善、事项更新效率较低等问题愈发凸显,已成为影响政府权力规范运行、制约政府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堵点。此外,现行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有力支撑我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区县(镇街)事权改革等重要工作的开展,亟需集中力量尽快解决。
  2022年,国家和省层面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号)等一系列加强政务服务管理的文件,对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以制度创新、流程优化、技术赋能推动与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编制了《管理办法》。


二、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以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与监督工作为重点,分为七章29条,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六方面。
  (一)构建事项管理机制。规范了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定义、动态化调整程序、子项(办理项)拆分原则,明确了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职责分工,全面建立了政务服务事项从新增到撤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彻底解决了“责任不清,分工不明”“不知道怎么调整事项”等问题,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不断增强事项管理赋能政务服务的创新性、引领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夯实政务服务“硬”基础。
  (二)打造全新管理模式。结合国家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规范,持续深化“省级统筹+基层个性化”的省、市分级统筹模式,探索省、市、县三级逐级规范实施模式,设定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的管理规则,全面规范各地市、区县对政务服务事项重点要素的管理权限与职责。这不仅在省级层面有效发挥统筹推动和政策支持的作用,而且充分调动各个市县在个性化特色发展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全市通办”提供“助推器”。
  (三)强化唯一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系统)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中枢”地位,要求各级政府网站、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展示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实施清单信息与广东政务服务网一致,各类清单与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实现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解决“不同渠道同一事项名称、办理材料等要素有差异”“部分事项在省事项系统中已撤销,但移动端仍在对外提供服务”等问题。
  (四)提升流程管理效率。以规范管理流程为原则,节约时间成本为根本,全面优化事项调整管理,一方面通过省事项系统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明确各类调整需通过系统提交申请和审核,以“数据跑动”代替“文来文往”;另一方面通过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实施清单编制和发布等各项工作的期限,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效率。
  (五)推出优化创新举措。基于管理创新与技术赋能原则,探索将政策兑现服务、村镇证明等一并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鼓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充分利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成果,以“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跨域通办”等工作为切入点,充分利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归档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持续精简申办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减少跑动次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与评估通报工作的职责与内容,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巡检机制和评估指标体系,从省、市、县三级,全面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同源、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工作。同时,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方针,将指标体系纳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标杆政务服务中心评估、常态化监测等工作,着力把巡检成果转化为推动数字政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出台意义

  
  一是首次实现了我省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对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实施清单的编制、调整、发布等全流程工作予以明确规定,确保事项运行全过程的标准化、动态化、一体化和数字化管理。
  二是规范了同一事项在全省不同地区和层级的同要素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市内通办”到“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以及“跨域通办”奠定重要基础。
  三是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效率,坚定不移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
  四是强化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创新的政策支撑,最大限度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探索政务服务事项优化创新,为企业群众提供更高效、更便民、更有温度的政务服务,全面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新形象,着力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

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号)等文件关于推进权责一致、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中直驻粤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划分为省级基本目录和市级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指为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化程度,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基本目录基础上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成果。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基本目录或实施规范基础上进行细化完善后,形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清单,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展示。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指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级分类、一体管理、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

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与标准化建设;负责省级基本目录日常动态调整的审核;负责省事项管理系统的升级完善与运维保障。

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系统基本目录。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实施规范与实施清单,指导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清单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参照省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省、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政务服务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政务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清单调整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基本目录


第六条 列入省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并在全省范围通用。列入市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据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并在全市范围通用。

列入省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在市级基本目录中重复设定。

第七条 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和发布省级、市级基本目录中本部门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基本目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与准确性负责。

基本目录经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基本目录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予以调整的;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四)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

(五)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省级基本目录出现第八条规定之一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省业务主管部门在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调整的内容、理由和其他部门意见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反馈申请部门;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对涉及部门职能配置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应当征求省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对作出不予以调整决定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或再补充理由、依据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原则,充分征求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在省级基本目录中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生命周期,根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的差异,合理拆分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拆分业务办理项。


第三章  实施规范和实施清单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省级基本目录基础上,结合业务实际,设定“是否统筹”“下级是否可改”等统筹权限规则,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重点要素,编制形成实施规范,并对外发布。

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级实施规范基础上,追加统筹权限规则和统筹要素后,形成本级实施规范,并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配置等规定,在基本目录子项、业务办理项中将应当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在实施规范基础上,编制实施清单。

第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基本目录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级实施规范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实施规范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完成实施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省统一标准,依托省事项管理系统,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公布基本目录和实施规范,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公布权责清单和实施清单,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以省事项管理系统为源头,确保各级政府网站、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的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实施清单信息与广东政务服务网一致,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要求将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及时上传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规范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一)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涉及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指导并督促下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做好纳入实施或承接工作;对以委托、下放等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各地向基层延伸和服务窗口前移、帮办代办等创新服务模式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并报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同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部门和受委托实施机构,指导、督促做好业务系统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基本目录之外另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办事对象提供实施清单要求之外的材料。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据实施清单,制定并及时调整政务服务文件归档范围与要求,确保政务服务档案同步归档。

第十七条 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基本目录子项、业务办理项或实施规范有调整需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收集本系统的调整需求,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对口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调整需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对不予以调整的,应当反馈不予以调整的理由。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协调。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与实施进行个性化技术改造或调整范围较大的,应当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在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前,应当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线。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运营中心,构建政务服务事项运营体系,明确上线备案与日常监督细则,提升政务服务事项运营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基本目录发生调整后,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权责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推动清单与基本目录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一体化动态管理,推动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与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的联动管理机制。


第五章  优化创新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采用自行调查、部门间协查等业务方式,充分利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归档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持续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到现场次数。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据办事场景选择不少于2项政务服务事项组合形成的“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并纳入省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由多个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编制主题集成服务的基本目录与实施清单,联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实施规范,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要素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致,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跨域通办”。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积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与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中标记纳入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省事项管理系统的要素管理、统筹模式、标签应用等功能,积极探索政务服务事项创新;推进将本部门的政策兑现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部门,探索将镇(街道)、村(社区)依法依规开具的证明事项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并推进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牵头推进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实施清单要素标准化工作,探索实施清单申请材料要素标准库建设,实现同种材料同一编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材料编码标准化、规范化。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检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同源、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参照省做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评估指标体系,将指标体系纳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标杆政务服务中心评估、常态化监测等工作,并将有关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参照省做法,开展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的评估与通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推进行政征收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征收事项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基本目录相关管理工作参照省级基本目录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三年。


来源: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分享

收藏

点赞

在看


end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数政View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