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PMA以及PMA件?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给供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简称产品)上作为替换或改装用零部件的制造人的批准书。
PMA件即指上述零部件制造人依据其持有的PMA证书生产的零部件。
PMA起源于美国,是美国联邦管理局(FAA)在其特殊的国内行业背景和需求下(大量军机转为民用、老旧航空器备件缺乏等)设立的证件形式,之后被我国以及部分其他国家的民航当局所借鉴。
作为对民用航空零部件的一种批准和管理方式,PMA并不像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或他国同类证件)一样在国际上被普遍应用——例如,欧盟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就未设立这一证件,而采用了其它管理形式。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PMA这一证件及其管理要求正变得越来越复杂。
我们至少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加深对它的理解:
(一)不同的设计批准基础
设计批准基础(也可简称为批准基础)是指PMA申请人获得设计批准的不同途径。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20-13)中规定了4种不同的PMA设计批准基础;设计批准基础不同,PMA的证件性质、审定重点和流程也不同。
1、通过权益转让协议证明同一性
这是一种设计和生产机构分离的情况。
即通过签订权益转让协议,PMA申请人从国内外(包含安装批准的)设计批准持证人(DAH)处获得使用其设计资料用于批量生产的授权。
注:如依据的是国外DAH的授权来申请PMA,即设计和生产跨国分离的特殊情况,还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权益转让人所在国(设计国)与我国应已经签订包含支持两国间此类活动的适航协议;第二、拟进行权益转让的设计已经获得我国局方的设计批准或认可(如型号认可证VTC、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等)。
这种PMA件与“原件”(OEM件)从设计上来讲来源相同、完全一致,只是制造人不同;在DAH(也即OEM)同意的情况下,此类PMA件甚至可以采用与OEM件同样的件号。
2、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
即申请人基于自己持有的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或改装设计批准书(MDA),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PMA申请。
区别于上一种设计、生产机构分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STC/MDA、PMA的持有人是同一机构,但设计和生产证件是分离的——STC/MDA作为改装包的设计批准,PMA仅作为该改装包的生产批准。
此类PMA件的安装适用范围及使用限制必须与STC或MDA保持一致。
3、在没有权益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证明同一性
基于这种设计批准基础的申请人,必须能够向局方证明其所申请的PMA件在设计的所有方面均与某一经局方批准装机的零部件(被替换件)完全或本质上一致(即“同一性”)。
但通常在没有权益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证明同一性是很困难的,可能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申请人本身就是某一DAH的设计供应商,拥有该件的所有设计资料,拟在没有DAH支持的情况下自行申请PMA(区别于本小节第1种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拟申请的PMA件特别简单,申请人可以通过逆向工程和对比分析方法完成设计并向局方表明其所申请的PMA件与OEM件完全一致。
此外,此类PMA持有人必须在证后持续保持对被替换件的“同一性”,比如,不能开展会影响“同一性”的证后设计更改。
4、通过试验和计算进行符合性验证
基于这种设计批准基础的PMA件是最常见的。
申请人通常采用逆向工程等方法开展设计,并通过试验和计算直接向局方表明其所申请的PMA件完全满足拟装产品审定基础中的适用要求。
(二)不同的证件性质
虽然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中未作明确和细化,但根据AP-21-AA-2020-13:
基于“通过权益转让协议证明同一性”和“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这两种批准基础获得的PMA仅作为生产批准;
而“在没有权益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证明同一性”和“通过试验和计算进行符合性验证”的PMA是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
特别对于“通过权益转让协议证明同一性”这种情况,PMA件的设计批准和生产批准的持有人是不同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持续适航责任。
(三)PMA件的不同用途
从用途角度,PMA件又可分为替换件和改装件两种类型:
替换件能够直接替换某一已经随型号合格审定或型号认可审定获得批准的件(被替换件)——从设计上讲,替换件能够从装配、外形和功能(3F)方面替代被替换件。此类PMA件的安装适用范围除可安装的产品型别(至少一个)信息外,还必须明确被替换件——必要时应表明其在相应产品上的安装位置。
改装件则指不包含在产品的原始型号设计中,而是通过对产品进行设计大改或小改获得批准的零部件,其常见的设计批准基础是STC或MDA。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类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重合的,也就是说,某一PMA件可能既是改装件又是替换件。
二、PMA件合法吗?
1、通过“仿制”取得的PMA合法吗?
大量PMA件,特别是通过试验和计算进行符合性验证的PMA件,都是采用逆向工程方法对OEM件进行“仿制”而成,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OEM的知识产权、进而导致PMA件不合法呢?
应该认识到,“逆向工程”/"仿制"绝不等同于违法!
这本身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通常不违法,但若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专利则可能造成违法。
但“知识产权”并非适航问题、也不属于审定局方的职权范畴。
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自行确认自己的此类行为不构成知识产权侵犯,然后再来申请PMA。
2、使用PMA件合法吗?
根据CCAR-21-R4:
第21.9条款,零部件的批准方式包括“根据本规定第九章的第21.301条至第21.320条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而根据第21.10条款,“依据局方的生产批准生产的”替换件和改装件可以安装在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产品上。
进一步的,根据《合格的航材》(AC-120-FS-058R3):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批准的PMA件是根据CCAR-21在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并符合民航局批准数据的部件,属于“民航局批准的部件”;而
进口的全新PMA件(如FAA PMA件),若属于根据CCAR-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认可的其他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体系生产的零部件,则是“民航局认可的部件”。
综上可知,PMA件是经局方批准/认可的,当其具备满足局方要求的适航/出口适航批准标签、标识和可追溯性信息时,就视为合法的航材,可以在经局方批准的范围和限制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和认可审定的产品上、作为替换件或改装件直接使用,无需获得额外批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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