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效的CCAR-21-R4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
第一批修订的4份AP在2019、2020年先后发布,包括AP-21-AA-21-31、32,和AP-21-AA-2020-12、13。
为了迎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USOAP审计(Universal Safety Oversight Audit Programme),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于今年8月31日发布了《民航局关于印发<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合格审定的细化要求>的通知》(民航规[2022]40号),依据CCAR-21,对型号设计资料提供和存档、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生产检验系统制定了细化要求。
同时,第二批修订的7份21部AP也于近期集中发布,如下:
目前,上述AP大部分已可在如下网址查询、下载:
适航审定运行管理系统:https://amos.caac.gov.cn
中国民用航空局:http://www.caac.gov.cn
一是文件性质的变化。
其前身AP-21-03是作为民航局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适航司发布的。
而新的AP-21-AA-2022-11是作为重要的民航局行政规范性文件(ARD),通过了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由民航局统一登记、编号并印发的;比之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层级更高。
因此,我们在新程序的封面上可以看到两个号码:
一个是民航局文件的“文号”:民航规[2022]37号; 另一个是适航司采用的程序“编号”:AP-21-AA-2022-11。
2019年8月21日,适航司下发了《关于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 管理程序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适发[2019]11号),制定了新的CCAR-21管理程序编号的管理办法。
基于CCAR-21管理程序的具体内容,将AP分为“设计”、“生产”、“单机”、“认可”和“管理”五种类别。
各类管理程序编号号段分配如下:
“设计”:AP-21-AA-XXXX-11至AP-21-AA-XXXX-30; “生产”:AP-21-AA-XXXX-31至AP-21-AA-XXXX-50;
“单机”:AP-21-AA-XXXX-51至AP-21-AA-XXXX-70;
“认可”:AP-21-AA-XXXX-71至AP-21-AA-XXXX-90;
“管理”:AP-21-AA-XXXX-91及后续编号。
CCAR-21的AP编号规则
除《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AAC-038)外,这些新程序中新增或进行了改版的表格也采用了新的编号规则:形式为“表-21-XXX-XXXX”,区别于原“AAC-XXX”。
后续,本公号将陆续对上述新版程序进行解读,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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