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裁判规则14:肇事逃逸认定(二)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14:肇事逃逸认定(二)
23、明知自己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伊某艳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通过证据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证,把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
案例文号:(2011)滴刑初字第25号
24、交通肇事后未对伤者进行抢救致使伤者死亡,但是在较短时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张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虽未对伤者进行抢救,驾车逃离现场,致使伤者死亡,但是在肇事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因而,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逃避了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该逃离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文号:(2005)大刑初字第165号
25、交通肇事后怕被打而弃车藏匿不构成逃逸——邹顺兵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属于逃逸,若其离开事故现场的目的是不让受害者家属殴打,其主观故意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故不构成逃逸。
26、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的,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周某平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客观上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即应当认定已具备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他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类醉酒驾驶的行为因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不宜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28、肇事人无证驾驶车辆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损坏后逃逸,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财险嘉峪关市分公司、盛霞与殷志清、杨泽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肇事人无证驾驶车辆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损坏后逃逸。车辆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虽存在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行为,但并不属于因肇事逃逸致机动车不明的情形,保险人仍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文号:(2020)甘09民终570号
29、肇事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周志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肇事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人主张的追偿权,属于另外的事实法律关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应当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主张。
案例文号:(2020)赣01民终1700号
30、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而被害人被他人救助无效后死亡的,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李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强调了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弃伤者于不顾逃逸,但被害人得到他人及时救助却最终死亡的,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出现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简单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31、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后逃逸的情节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定罪量刑——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被害人的死亡是由犯罪者的逃逸不救助的行为引起的,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情节中,加害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后逃逸的情节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定罪量刑。
3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挨打而驾车离开现场,但之后投案自首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王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挨打而驾车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找到车主汇报了情况,随后又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的,王某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方面无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对其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应构成一般情形的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的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33、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逃逸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肇事逃逸——彭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逃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因被告人逃逸而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只能认定被告人系一般肇事逃逸。
案例文号:(2013)夏刑初字第128号
34、被害人在交通肇事人逃逸后因其他外力作用而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王燕明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一般理解系指因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自然死亡的情形。被害人在交通肇事人逃逸后因其他外力作用而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例文号:(2001)沪二中刑终字第165号
35、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但他人死亡与行为人逃逸无关的,则不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王飞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了现场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受害人的家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到医院,但因无法救治而死亡的,则可说明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无关。因此,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
案例文号:(2011)吴刑初字第00034号
36、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虽以借钱为由离开医院,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刘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虽为借钱而离开医院,但被害人家属仍能与其保持联络,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案例文号:(2016)京03刑终527号
37、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陶某华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并等候处理,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备留个人信息,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例文号:(2012)牟刑初字第308号
38、肇事者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离开肇事现场的不成立肇事逃逸——游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从肇事者的行为表现看,肇事者离开肇事现场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提出的怕遭到被害人家属殴打,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辩解可以成立,不成立肇事逃逸。
39、交通肇事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去救治,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李心德交通肇事逃逸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逃离现场,但在其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文号:(2005)桐刑初字第69号
40、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程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罪犯,意图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顶替人有利益关系。可见,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例文号:(2004)桐刑初字第276号
41、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并罚——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不主动承担责任,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了现场,之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严重干扰案件侦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43、交通肇事行为的顶替者,构成犯罪的,可认定为包庇罪,被顶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沈某根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找人顶替的,顶替人主观上有包庇他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论处;被顶替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案例文号:(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44、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415号
45、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虽报警但离开肇事现场又寻找他人冒名顶替的,应认定为逃逸——朱某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接受先期出警至案发现场的派出所民警调查,但在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事故科民警到现场处理案件前离开肇事现场时,寻找他人冒名顶替其肇事行为的,构成逃逸。
案例文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46、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可酌情从严处罚——周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逃逸后行为人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的,可酌情从严处罚。
案例文号:(2016)皖01刑终264号
47、刘某敏、朱某宇、李某芝与李某庆、朱某玲、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李某庆在事故发生后虽驾车逃逸,但事故发生地点在人行横道上,段某、朱某均无过错行为。李某庆驾车撞击死者朱某后实施逃逸行为,该逃逸行为并未加重人保财险成都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一、二审判决结合第三者险保险目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并结合举证责任,以及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说理,确认人保财险成都公司在朱某玲购买的交强险、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朱某死亡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8)川民再685号
48、杨某方与赖某飞、张某林、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林确实存在短暂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是,张某林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应结合全案证据加以综合认定。
首先,张某林解释称“我开车从歇马返回北碚,到曹家坝时,我以为撞到一个大车的轮胎,由于天暗,没有路灯,我下车观察,也没有听到任何动静,我只发现我车受损了,前方几百米有个修理厂,准备去前面修车,到修理厂门口我就停下来了,刚停下,就有一小车追上来了,说我把人撞到了,我就返回现场,随后交警也来了。我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该解释与事发时间为晚上21时03分、事故发生时周围环境等相吻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张某林驾驶肇事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后,仅短暂驶离事故现场,在被他人告知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后,在交通警察到达前自行返回事故现场,并积极参与救助伤员,垫付医疗费用,应认定其已积极承担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法律后果。
再次,本案肇事车辆渝B652**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林,且张某林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驾驶员亦为张某林,可以认定张某林为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提供的保险保障较为充分,对其短暂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解释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较为牵强。
最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张某林在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其他可能促使其逃避责任的违法行为。因此,仅仅根据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林驾驶肇事车辆短暂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即判定张某林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据尚不充分。一、二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未认定张某林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7)渝民申2431号
49、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的,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周某平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客观上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即应当认定已具备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行为人的逃逸是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致使交警部门不能客观准确认定其驾驶状况,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51、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Ⅰ、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
Ⅱ、肇事人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在未来得及及时报案前就在途中或医院被抓获的,一般应认定为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若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偷偷离开的,有报案条件和可能而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同样,在基于临时躲避被害人亲属加害的情况下,肇事人的临时躲避行为只是基于被害人亲属现实加害的急迫情形或现实加害的高度可能而采取的临时不得已的紧急或预防性避难措施,目的在临时躲避,应认定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反之,在临时躲避情形消失后,在有报案条件及可能的情况下,仍不予报案而继续逃避的,其性质又转化为肇事后逃逸,同样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176号
52、交通肇事行为人默许他人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卢某贵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默许他人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并对前来调查的有关机关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在主观上肇事者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完全不被他人发现,从而逃脱追究法律责任,在客观上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客观方面的“逃跑”性质,主客观一致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而在有关机关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事实不属于自首行为。
53、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费某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54、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其目的虽然一直是为了救治被害人,但当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又将被害人遗弃后逃跑。其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积极救治被害人,到为逃避法律追究弃尸逃离。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但仍故意隐匿直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构成“肇事后逃逸”。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
55、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利益拒赔
裁判要旨:
离开现场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应结合驾驶人的主观因素进行认定;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利益,保险人以此为由拒绝向第三者承担商业三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可见,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肇事逃逸行为,而离开现场行为并非均构成逃逸。
应当结合公平原则、合同的目的等,对保险合同约定的离开事故现场作限缩解释,即认定保险人能否免责时,应当考虑驾驶人主观因素,如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保险人无权主张免责。但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驾驶人就其离开现场具有合理原因进行举证,否则应当推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
56、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的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而没有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治疗中见机逃离,有的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严重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这些情况同样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深,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了被害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788号
57、行为人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饮酒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包”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进行酒精测试,从而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醉驾。行为人在赔偿事故受害人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应得到支持。
58、“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57号
59、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例文号:(2020)豫0882民初1507号
60、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逃离现场,找人“顶包”,并在被害人死亡后逃跑的,定交通肇事罪——李某东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其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从具体过程来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代替行为人的“顶包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行为人,意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
案例文号:(2009)海刑初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