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之工程质量26问
建设工程纠纷之工程质量26问
01、质量缺陷期内,发包人自行委托他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者要求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重庆高院民一庭)
答:质量缺陷期内,发包人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告知承包人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修复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在未告知承包人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情况下,自行委托他人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者要求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02、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重庆高院民一庭)
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建设工程有关缺陷责任期、保修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交给发包人而发包人未提出异议的,发包人又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亦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发包人提出主张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处理:
(1)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举证证明建设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否则对发包人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2)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的主张为抗辩事由,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应当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质量瑕疵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3)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发包人提起反诉。
03、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的,如何处理?(山东高院)
答: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抗辩的,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上述情形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0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山东高院)
答: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与本诉一并审理。
05、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浙江高院民一庭)
答: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06、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浙江高院民一庭)
答: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07、《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建设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出具之前,发包方擅自占有建筑物并开始使用的,又再行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如何进行认定?(杭州中院民一庭)
答:此行为与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性质一致,均属于接收不安全、不合格的建筑物,应由发包人自担质量风险。
08、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北京高院)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09、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北京高院)
答: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10、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北京高院)
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北京高院)
答: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12、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北京高院)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13、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抗辩应当如何认定?(徐州中院)
答:建设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或虽未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少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少付工程款。
在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或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以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的,应予审查。
14、完成的工程量相互扯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徐州中院)
答: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就工程是否完工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就未完工程量一般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由承包人就已完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
承包人主张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15、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是否有效?(上海高院民六庭)
答: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是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约定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无法保证工程的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因素,约定无效。
16、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上海高院民六庭)
答:应以发包人是否对承包人进行告知,分具体情形判断。
(一)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了告知,承包人拒绝维修的,应支持发包人的请求,由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二)发包人无合理事由未向承包人进行告知,自行委托他人修复的,鉴于工程已实际修复,不可逆转,再判决由承包人修复已无必要,但修复费用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修复费用应当参照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所必需的费用进行认定,如所需材料费、机械费等合理支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义务,不应予以剥夺。具体案件则需审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进行了告知,发包人拒绝承包人修复有无合理之事由等因素,来判断发包人的请求能否全部支持。
17、如何确定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上海高院民六庭)
答: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具体可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五)因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六)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什么情形下需提起反诉?(上海高院民六庭)
答: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以下情形发包人应提起反诉:
(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
(二)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具体明确,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应作为反诉处理。而一般拒付工程款或减少价款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应作为抗辩处理,不必提起反诉。
1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图纸施工,擅自改变约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等情形,发包人要求核减原材料差价的,应否支持?(上海高院民六庭)
答:应予支持。
承包人偷工减料既是违约行为,也导致工程质量标准下降,同时降低了承包人的成本,如按照约定价格结算,将导致承包人获取不当利益,此时发包人要求减少价款,应予支持,这样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够对承包人的偷工减料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20、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福建高院)
答: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1、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福建高院)
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如何理解?(福建高院)
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
(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未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2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福建高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2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四川高院民一庭)
答: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责任。
25、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四川高院民一庭)
答: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入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赌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6、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江苏高院)
答: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