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裁判规则50:代驾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50:代驾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01、义务帮工行为(含无偿代驾)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在无偿代驾的情况下,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02、有偿代驾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如为个人代驾的,参照个人劳务关系处理;如为代驾公司安排的代驾人,则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设立中的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肇事仍应承担责任——重庆速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某明、肖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肇事代驾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应当适用服务合同关系。肇事代驾者与其所服务的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的责任认定应按照雇佣或者劳务侵权来确定义务主体。对代驾公司成立前从事经营的行为,成立后的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承担合同责任。
案例文号:(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40号 (2016)渝05民终3169号
04、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陶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目前新兴的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代驾人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对机动车不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被代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代驾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案例文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73号
05、代驾人因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并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雇主(汽车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肇事车辆的承租人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承租人委托肇事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与肇事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肇事人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驾驶系履行雇主的指示范围,雇主(汽车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16号
06、李某、长沙优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长沙优行公司与李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明,李某与长沙优行公司签订的系《车辆使用协议书》,从上述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该协议不能体现李某与长沙优行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李某上诉主张其与杭州优行长沙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长沙优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李某多次表示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李某与长沙优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无异议,故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湘0104民初2390号、(2020)湘01民终1284号
07、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某诉保险公司买买提玉素甫、马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代驾人无偿代驾他人车辆,不计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双方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8、代驾人的代驾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北坡镇与林举杰、杨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代驾人自愿、临时、无偿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提供了帮助,其代驾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但帮工过程中因代驾人无证驾驶并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认定其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3)遂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09、无偿帮工人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无偿代驾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代驾人出于朋友情谊进行代驾,系无偿帮助行为,符合义务帮工性质。车辆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帮工人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无偿代驾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7)湘03民终1780号
10、车辆代驾人符合义务帮工性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车辆所有人和代驾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王孝恕、孙学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车辆所有人与代驾人之间是朋友关系,代驾人的无偿帮助行为符合义务帮工性质。车辆所有人享有车辆运行利益,无偿代驾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肇事后逃逸,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和代驾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鲁10民终658号
11、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判断——张帆诉唐东、贺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案例文号:(2018)辽12民终1193号
12、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陶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目前新兴的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代驾人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对机动车不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被代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软件)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代驾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案例文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73号
13、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判断—张帆诉唐东、贺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案例文号:(2018)辽12民终1193号
14、代驾司机受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派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裁判要旨:
代驾人不具有涉案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因此不能取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人基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事实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代驾司机受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派履行代驾合同系执行职务之行为,其责任应转承网约车平台公司负担。因此,保险人有权要求代驾司机受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7)粤0106民初第15696号
15、驾驶员接受公司的指令为他人提供代驾,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对方管理,根据对方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应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陶新国诉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驾驶员接受手机软件服务信息公司的指令为他人提供代驾,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对方管理,根据对方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代驾费用无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应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其在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执行职务行为。
案例文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6号
16、代驾出车祸负全责,代驾公司不能免责——保险公司诉代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属于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形,应当赔偿被代驾人的损失。
15、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
裁判要旨:
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况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16、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
裁判要旨:
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公司代驾:按委托合同处理
裁判要旨:
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18、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
裁判要旨:
某些酒店会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应当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19、代驾司机在酒店门口私下与车主达成有偿代驾协议并且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向车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代驾司机及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裁判要旨:
关于陈某士在酒店门口私下与黄某彬达成的有偿代驾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小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再审中黄某彬的陈述,案涉车主陈某士系在酒店门口碰到黄某彬,私下与黄某彬达成的有偿代驾协议,陈某士并非通过小桔公司的滴滴平台下单联系到黄某彬,其服务费用并非支付给滴滴平台。黄某彬与陈某士之间构成临时代驾的雇佣关系。陈某士作为车主,明知其没有向滴滴平台下单联系代驾服务,对于黄某彬不是受滴滴平台指派前来代驾的事实是充分知晓的,不存在陈某士误以为黄某彬有代理权的情形。故,黄某彬的代驾行为系其个人受雇于陈某士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文号:(2016)闽05民终3930号 (2018)闽民再83号
20、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有偿代驾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裁判要旨: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向车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代驾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系代驾公司驾驶员重大过失所致,该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代驾公司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 2016)沪01民终5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