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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28:工程鉴定程序与组织(干货48条)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28:工程鉴定程序与组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02、委托鉴定预备事项
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指定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提交鉴定材料的期限,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向司法鉴定部门移送鉴定、依法选定鉴定机构时,主审法官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书需列明的以下事项:
(一)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
(二)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或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鉴定的具体范围;
(三)通过鉴定解决的争议和争议要点;
(四)鉴定期限的具体要求;
(五)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明确的事项。
03、委托鉴定一般要求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依法出具委托书,并在鉴定开始前要求鉴定机构签署承诺书。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委托法院可以解除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视情节取消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遴选的资格。
04、鉴定材料补充期限
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全需要委托法院补充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法院一次性提交补充所需材料的书面清单。
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补充清单之日起20日内,对照清单要求,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将经质证的相关材料移送鉴定机构。证据材料较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经分管庭长同意可以延长10日。
05、鉴定依据补充确定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而要求委托法院确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征询委托法院的意见,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委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要求确定的事项,不属于必须由人民法院确定且宜由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别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分析鉴别。必要时,委托法院、鉴定机构可以协同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研讨确定。
06、人民法院确定事项
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
(一)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
(二)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明确鉴定依据的;
(三)无效合同中可以参照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
(四)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
(五)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认定的依据;
(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证据材料有实质性异议需要重新质证认证的;
(七)鉴定所需材料缺失,需要明确举证不能责任承担的;
(八)对未全部完工工程等需先确定鉴定方法的;
(九)其他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作出决定的事项。
07、鉴定未完成认定与处理
委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未完成鉴定,或者鉴定报告遗留过多不确定项,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完成或补充鉴定的,委托法院经向三名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咨询,认为鉴定机构可以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退还收取的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不能完成鉴定的,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可以委托备选鉴定机构或者重新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备选鉴定机构存在法定回避等不适宜担任鉴定人的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重新选定鉴定机构。
08、鉴定事项辅助确定机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当事人和选定鉴定机构同意,委托法院可以通知鉴定机构派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证据交换,辅助确定鉴定事项:
(一)当事人在诉辩初期即申请司法鉴定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
(三)证据材料涉及较强专业性问题判断的。
鉴定机构应当按委托法院要求派员从建设工程专业角度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对应当委托鉴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09、鉴定终止辅助费用负担
鉴定机构派员参与辅助确定鉴定事项,在鉴定开始之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或者发现鉴定没有必要进行的,鉴定机构退还预收的鉴定费用,委托法院应当根据纠纷解决情况和鉴定机构参与程度,决定当事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10、鉴定事项确定后,对于常见鉴定事项应由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先行向当事人出具基本鉴定资料准备清单,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在十日内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
1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12、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3、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14、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时应附资料清单,资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资料清单上盖章签收。
15、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掌握鉴定工作进程,必要时可以向鉴定机构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的,审判部门可以会同鉴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审判部门与鉴定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对该次鉴定的评价反馈按超期鉴定处理。
16、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
17、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处理。
18、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未按期全额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交并释明不按期交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不利后果,经催交后当事人仍未按期全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19、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结论未予采信,或者鉴定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商请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鉴定机构退还。
20、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向人民法院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费用数额并列明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双方均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未收到出庭费用为由表示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前款规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如不出庭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21、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给付相应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除外。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22、工程款鉴定中对签证的审核把关
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会有很多的签证,其中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签证如何认定比较有争议。我们认为,建筑工程类案件,在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决算等方面涉及许多专业性问题,法官不可能都精通,但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工程结算的争议,法官一方面可以借助鉴定等诉讼手段认定双方是否按约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官的专长在于从证据上把关、审核。合同虽然是当事人结算的重要依据,但合同履行中的签证也是认定当事人之间结算的依据。法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来认定证据的效力;其次,从签证的内容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证改变了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签证中涉及工程量或对某些项目计价方式的确定与合同约定不符,可以认为是对合同的变更,法官应根据变更的签证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认定。
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23、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当事A提交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在移交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之前,先行组织质证,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经过认证的鉴定资料移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大、人民法院尚需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作出认证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向鉴定机构作出说明,并要求鉴定机构就该证据呆信与不呆信的情形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资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解答》(桂高法[2011]109号)
24、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应如何处理?
答:委托司法鉴定的,合议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证据材料比较少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材料比较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认、或者不予确认、部分确认的书面质证意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对证据效力发生疑问的,合议庭有责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相应解释。
25、当事人需要提供、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如何提交?
答: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提供、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向合议庭提交,经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向鉴定机构提交。
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鉴定程序的指导意见》(2020年4月17日法官会议纪要)
26、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与后果承担
(1)针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2)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7、对鉴定程序处理不当的通报制度
一审法院未对鉴定问题进行释明,或者一审法院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审理中又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的,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发回重审,同时对该案一审法院及承办法官向全市法院通报。
28、当事人怠于申请鉴定的处罚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不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但二审诉讼中又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鉴定结果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确有鉴定必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的,但同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鉴定申请人予以训诫、罚款。
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2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事项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鉴定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的,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鉴定事项,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及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后,当事人仍拒不变更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不予准许,并根据举证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鉴定事项;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3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的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签证单等确定。
建设工程的计价,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中,需要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确定工程造价。
(2)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工程、变更工程均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或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单价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3)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或者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一定比例计价的,从其约定。
(4)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的调整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虽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但未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调整方式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5)合同未对工程的计价原则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6)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3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仍应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3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应当对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在鉴定中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法律性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作出认定后,应当书面答复鉴定人。
人民法院认为暂时难以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法律性问题作出认定,需要在庭审后结合其他证据作出综合认定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具多种鉴定意见或者将有争议的事项予以单列。
33、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答:鉴定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应当与鉴定单位共同确定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并形成鉴定资料清单。鉴定资料清单应当载明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等内容,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应当与鉴定事项存在关联性。
鉴定资料清单形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原则上应当根据鉴定资料清单确定。
34、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鉴定资料清单外的资料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人民法院可在质证后予以剔除。
(2)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仍应根据鉴定资料清单要求提交,确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人民法院可在质证后予以剔除。
(3)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4)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客观原因确不能自行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5、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清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资料。确难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的,可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36、当事人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给鉴定人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应当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提交给鉴定人,而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
当事人直接将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或者将鉴定资料转交给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鉴定人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对相关鉴定资料质证后由鉴定人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3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资料如何进行认定?
答: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繁多、杂乱,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鉴定人对鉴定资料予以整理后再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联性陈述意见。鉴定人可以参加质证程序。经人民法院允许后,鉴定人可以就鉴定的相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否作为鉴定资料作出认定,并将当事人无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移交给鉴定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否被采信暂时难以认定,需要在庭审后结合其他证据一并作出认定的,可以将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由鉴定人就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所涉及的工程造价予以单列。
38、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函件。书面函件应当载明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需补充提交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后,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鉴定资料进行认定后移交鉴定人。
3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建设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实际施工的方式、数量以及施工现场状况等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需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应当形成勘验笔录,由当事人、鉴定人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签字后提交给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
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年11月1日)
40、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单位以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为由不予认定的,对于相应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当有鉴定机构对其不予认定的理由予以说明,在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工程签证单等施工资料有效的,或者所涉工程量已实际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可要求鉴定机构对存疑部分工程量及价款仍予以签订并单列,供审判时审核认定。
41、对于确需鉴定才能认定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拒不申请鉴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外,对工程量或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对工程量或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量或工程造价须经鉴定才能确定的,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申请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鉴定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在释明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判决不履行举证义务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十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42、怎么选取鉴定人?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3、怎样确定检材?
对于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且经人民法院认证,否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4、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检材怎么办?
鉴定机构要求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限期提供,并释明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45、需要现场勘查怎么办?
鉴定过程中,需要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的,一般应由法院鉴定(或技术)科与鉴定机构配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案件承办法官也可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46、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又不配合鉴定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或接到通知后未参加鉴定程序或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视为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7、鉴定失权是不是意味着没有了抗辩权?
人民法院以一方未缴纳鉴定费为由不予支持其关于工程款数额的鉴定申请的,不得否认该方对于确定工程款数额仍然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应对其抗辩予以审查。
48、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出庭的费用谁来负担?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缴;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费可以由法院先行垫付,裁判时根据案件情况由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未按期预缴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缴并释明不按期缴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不利后果,经催缴后当事人仍未按期缴纳的,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
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27:工程鉴定启动与审查(干货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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