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10: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中)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10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中)


26、在双方当事人原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顺序发生变化且付款时间未再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工程实际竣工理解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及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前提条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若机械地将双方当事人订立《项目结算协议》的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从而认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有违立法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实际受偿的本意。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27、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完工,且双方对于已完工程价款尚存争议,后经司法鉴定得以明确案涉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应当承包人起诉之日确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时间。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完工,且双方对于已完工程价款尚存争议,后经司法鉴定得以明确案涉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以甲公司起诉之日确定乙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时间,于法有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28、施工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的未完工程,施工方停工后,至起诉之日,发包方自认施工方仍未退场,优先受偿自起诉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涉案工程为未完工程,双方签订的前述合同中也未约定竣工日期。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于2014年5月10日停工,对甲公司是否退场双方存在争议,但乙公司第四项“判令甲公司排除妨害,立即退场”的诉讼请求,是其对甲公司至起诉之日仍未退场事实的自认,故从乙公司起诉之日起算,甲公司反诉主张的优先受偿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96号
29、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在诉讼前双方并未结算工程价款,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起诉之日起算。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766号
30、承包人主张以质量保证金返还日期作为整个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是否支持?——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至于能否以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日期作为整个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对此,这涉及到对于质量保修金返还和工程款支付两种款项支付期间的区分。质量保修金虽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其作为工程价款能够对施工工程取得优先受偿权上与工程款是一致的,但是就质量保修金的功能来看,系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交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维修建筑工程的资金;因此,该款项虽然来源于工程款,但是在功能上却发挥保证金的作用。对于该保证金的返还日期,其具有区别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单独要求,通常需要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在一定的保修期满以后,建设单位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施工单位。就此而言,质量保修金是为保障工程质量而自工程款中扣除,自扣除之日起其已经与整个工程应付工程款相分离;因此,对该返还义务的具体履行期限,需要基于合同的特殊约定来确定。因而,在质量保修金与工程价款存在上述功能上的区分的情况下,不应该以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修金作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首钢建设关于应以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日期作为整个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起算时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
31、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在该协议中约定所有工程款及利息等最迟于竣工后4年内付清。故苏中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间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因世侨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苏中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
案例文号:(2019)津民初58号
32、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虽就各标段工程分别进行竣工结算,但案涉工程均系运河文化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且不同标段工程存在着交叉施工、交叉付款的情形,而施工中依据的合同均为运河文化施工合同,中南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亦均以运河文化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故中南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理由更符合案件实际,即应将案涉各工程作为整体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鉴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方进行三标段工程的结算,并由法院确定该标段工程款应予给付,故中南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案例文号:(2018)津民初137号
3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期限的起算——天津深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
涉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签订《总承包结算文件》,在承包人多次追索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函件形式协商一致将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变更。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自双方变更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承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出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的期限。
Ⅱ、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
虽然双方当事人就推迟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时间达成合意,但根据双方的函件,造成支付时间迟延导致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取得相应工程价款的主要原因,在于发包人项目贷款资金未落实。发包人在函件中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意味着利息起算点并未发生变化,故发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此期间的利息,与按照变更后的应付款日期认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矛盾。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62号
34、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计确认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其确认工程价款债权数额的时间不能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起算日期,承包人超过除斥期间后对该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兖矿鲁南化肥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在鲁南化肥厂未按时审核的情况下,在六建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45个日历天后即获得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六建公司2019年3月25日向鲁南化肥厂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远超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期间。鲁南化肥厂管理人作为破产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鲁南化肥厂管理人对债权人六建公司的债权数额进行审计确认,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其确认工程价款债权数额的时间不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起算日期。六建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自2019年11月5日起算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30号
35、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不因工程款的分期给付而分段计算,而应当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可知,斯努特啤酒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情形下,应将案涉工程抵充项胜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该协议条款属于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约定,并不产生消灭旧债的法律效果,不能据此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因此,双方并未针对最后一期工程款的付款时间进行约定,且工程价款虽可以约定分期给付,但在本质上仍是同一债务,对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不应分段起算。二审法院认定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
36、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承包人相同的不同项目,分别施工、分开结算的,优先权的起算点应分别计算。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初29号
37、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2001号
3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为应当支付工程款时——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2018.1)
39、计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最早应当从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开始起算——南通一建公司诉均英光电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即工程款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且经催告后仍未清偿。因此,计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最早应当从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开始起算。如果工程款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当事人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则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早应从工程款债权清偿期届满开始起算,发包人主张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计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辑(总第40辑)
40、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现为18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现为18个月)的起算点。
案例文号:(2017)浙08民终91号
41、根据破产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案例文号:(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73号
42、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文号:(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号
43、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可认作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间起算点——华润公司诉基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例文号:(2011)苏民再提字第0013号
4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新泰化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偿权的起算日期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现为18个月)。对于已竣工的工程,一般以竣工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对于未竣工的工程,一般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对于未竣工、又未约定竣工之日的工程,应当以合同终止、解除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
来源:《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39辑)
45、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应自起诉之日计算——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案涉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之前双方就案涉工程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认定工程价款。
Ⅱ、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自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一审以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认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法定期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
46、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11月28日,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同意解除合同,涉案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因恒健公司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八冶公司未退场。由于恒健公司的原因导致涉案工程封顶时间晚于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故八冶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以八冶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以及超过主张优先期限为由,对八冶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
47、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项目的数个独立部分分别约定不同的工期及付款期限,但实际工程款并未分别独立支付,而是一并支付,各个工程部分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期限应当一并起算——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三联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对世贸大饭店和世贸151公馆分别规定了工期和付款期限,宁波建工也就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1-6#楼及地下室、世贸151公馆7-9#楼分别提交结算资料,但是三联集团的付款并未按照三部分工程独立付款,且并未区分前述各部分工程的价款。因此,在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1-6#楼及地下室、7-9#楼的工程款系整体支付的情况下,三联集团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分别起算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系三项相对独立工程,仅认定宁波建工对世贸151公馆7-9#楼享有优先受偿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宁波建工作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对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1-6#楼及地下室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限。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
48、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前中途停止施工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承、发包双方就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达成合意时起算——沈阳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但是在工程完工之前中途停止施工,双方因此于2012年7月11日对浙江花园已完工程施工部位和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于同年10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工程款如何结算以及付款时间做出约定,浙江花园亦撤出施工现场并将工程移交给东瀛公司。因案涉工程并未完全竣工,因此本案不能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双方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就工程款结算及支付事宜达成合意,该时间应视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并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进而认定浙江花园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对浙江花园的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即使从《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余款支付时间2014年11月底起算,浙江花园至2015年12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已经超过法定的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期限。因此,浙江花园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325号
49、欠付工程款利息不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银典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案涉工程款利息是否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而广宇公司上诉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因发包人国宇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畴,不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246号
50、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其计算基础仍然是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立法目的;
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Ⅲ、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为前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结算协议约定了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不宜早于该日。承包人退场之时以及结算协议签订之时,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未确定或尚未届满,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期第1辑(总第77辑)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09: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上,25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08:优先受偿权效能与行使(下,29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07:优先受偿权效能与行使(上,40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06: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30则)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月)
全国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分类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1月)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