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为全面防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
(2)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3)捏造事实,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债权;
(4)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4)经济补偿金纠纷;
(5)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
(2)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报酬与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明显不相符合;
(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
(5)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
(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7)同一企业在较短时间内与多名劳动者发生欠薪纠纷;
(8)其他异常情形。
(1)企业为参与拆迁补偿款分配或者逃避执行,伪造职工名单,虚构欠薪纠纷;
(2)企业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欠薪纠纷;
(3)企业停产歇业或者破产清算,当事人恶意串通,夸大或者虚构职工债权;
(4)企业以工资欠条形式对借款、定作款、货款等债权出具凭证,债权人依据工资欠条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5)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或者承包人等利用职权,伪造证据,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欠薪事实;
(6)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工作年限,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秩序;
(7)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