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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合同纠纷24则,截至2023年)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

(经济合同纠纷24则)

参考性案例第14号: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Ⅰ、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倘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Ⅱ、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5号(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79号
参考性案例第15号: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松瓯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若强制性规定的意旨是加强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所规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条件,而非合同本身,则该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如承租人因此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文号:(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1644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52号
参考性案例第16号:上海迅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径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案例文号:(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471号(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1号(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2号(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号
参考性案例第26号: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实际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与实际收货主体不一致时,如实际收货主体直接参与合同缔结和履行,可确认为合同主体。
参考性案例第28号:无锡大华制衣有限公司诉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在FOB贸易相关运输及货运代理事务中,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为由向货运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审查货运代理人未交单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实际托运人曾以实际行为(包括未发送记载货运信息的委托书、未参与确认提单记载信息、取得非提单类运输单证后用以贸易结汇、已形成放弃提单的以往交易惯例等情形)表明放弃索要提单的,则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托运人主张上述损害赔偿,还需审查货运代理人未交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文号:(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492号(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9号
参考性案例第29号:俞某诉某银行上海市鞍山路支行、某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因银行工作人员与用资人采用虚构银行高息揽储业务的手法,诱骗储户至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进而通过骗取储户账户控制权划取账户资金的,储户获取高额息差的行为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储户可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银行提起合同之诉,银行应向储户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但储户从银行之外获取的高额利息理应从存款本金中扣除。
案例文号:(2012)杨民五(商)初字第612号(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号
参考性案例第39号: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使用条件、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了与相应航空运输企业的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购买的机票存在该种差异且未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应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法归于无效。

参考性案例第42号:绍荣钢铁有限公司诉上海奥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源龙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合同法规定的共同受托是指委托合同中存在多个受托人,各受托人对委托事务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和平等的处理权。如委托合同对于各受托人的委托事务范围和处理权限作出明确划分的,并不构成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所指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各受托人应根据各自过错对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文号:(2011)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40号(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2号
参考性案例第4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曹某、曹锦某、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借款人、出借人、回购人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如期还款达到一定条件,出借人有权要求回购人受让房产,并以受让款直接优先偿付贷款债务的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以房产所有权转移担保贷款债权实现的让与担保。该回购条款将房产所有权转移及清算变价程序合二为一,不含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应尊重缔约人的意思自治,肯定其合同效力。出借人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并要求回购人受让房产并代为清偿贷款的,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45号
参考性案例第50号:吴某诉葛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是期货行业相关法律监管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基于期货行业和期货从业人员的金融行业特性,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无效,由此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无效,应根据各方的过错对损失进行分担。违规的期货从业人员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委托人因明知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仍然进行委托,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案例文号:(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251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5号
参考性案例第66号:葡萄牙忠诚保险有限公司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在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Ⅱ、重复保险分摊不以向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为前提,分摊保险人不得以第一赔付保险人未行使代位求偿权为由拒绝分摊请求。
案例文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3049号
参考性案例第68号:沈某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金融商品的销售服务业者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对金融消费者适格性的审查义务以及自身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如金融商品的销售服务业者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金融消费者自身填写风险等级测评材料不真实,导致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金融商品的销售服务业者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沪0109民初25028号(2017)沪02民终9139号
参考性案例第74号: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讨论通过)
执行要点
Ⅰ、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有关该被执行人的第三方收付款账户、账户余额、绑定手机号、发货地址等相关信息用以配合执行。必要时,执行法院可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该网络店铺实施限制性措施直至关闭店铺。
Ⅱ、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用于收付款的,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款项余额。
Ⅲ、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并已交付保证金给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当网络店铺关停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协助执行将该保证金交付给法院。
参考性案例第90号: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特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在承租人未认可的情况下,出租人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租赁物价格进行评估,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的价款符合市场价格的,法院对于出租人处置租赁物价格合理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沪0101民初17367号(2019)沪74民终439号
参考性案例第94号:上海知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固钛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商家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直播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网络主播名单,直播服务提供者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以关注度较低、粉丝数量较小的网络主播替换合同约定人选的,原则上构成违约,除非直播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替换主播行为可以达到相同或相似推广效果,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可参考合同目的、当事人约定及实际直播效果,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
案例文号:(2018)沪0109民初20833号(2019)沪02民终829号
参考性案例第96号:王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审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考虑前诉确认事实是否经过充分抗辩,生效侵权判决中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
Ⅱ、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中关于损失核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依据生效侵权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重新鉴定。
Ⅲ、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虽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又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案例文号:(2019)沪74民终238号
参考性案例第99号: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区块链证据,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非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依据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认证方法,综合考量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可靠性、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采性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切性等方面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案例文号:(2020)沪0107民初3976号
参考性案例第116号: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米翰等342名业主诉温州东信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生存状态及其继承人的身份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查明,且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新的死亡情形的,为人数不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数不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或其继承人限期进行登记,推选诉讼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并在已起诉的当事人中,为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指定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指定代表人后,原当事人不再列入当事人序列,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裁判结果及于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
案例文号:(2019)沪0115民初33242号(2020)沪01民终6966号
参考性案例第124号: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斯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Ⅱ、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只有对无法找到或者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才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Ⅲ、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实际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7)沪0115民初65504号(2018)沪01民终11345号(2020)沪民再28号

参考性案例第129号: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诉浙江鸿晟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动态质押监管交易模式中,只有监管人对质押财产具有足够的控制力,能够有效排除出质人等对质押财产进行随意占有、支配和处分时,方可认定动态质押监管达到设立质权的条件。对此,人民法院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监管人履行动态监管义务的实际情况、监管结果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判。
案例文号:(2019)沪01民初180号(2021)沪民终54号
参考性案例第131号: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财产保险合同中“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本质是将投保人足额支付保费的时间点确定为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点,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在未付保费之前处于悬空状态,不发生任何损益。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
Ⅱ、保险期间届满后,如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承担任何风险,但保险人以投保人足额补交保费为前提同意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事故核赔并据此向投保人诉追保费的,因主张与前述“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约定不符且有违保险合同的射幸本质,人民法院对其主张可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沪0109民初29811号(2020)沪74民终1112号
参考性案例第14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投资人之间自愿利用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该行为原则上合法有效。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责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案例文号:(2019)沪74民初601号(2020)沪民终567号
参考性案例第147号:邓某诉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管理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分配。
案例文号:(2020)沪0115民初12879号(2021)沪74民终422号
参考性案例第149号:田某等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机关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此时,合同利率应当按照一般理性人标准,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予以确定。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实际本金中扣除。
案例文号:(2019)沪0107民初13944号(2020)沪74民终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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