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人民法院报:2021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报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人民法院报
2021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

         

1、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基于生存权至上的价值理念,消费者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对抗效力高于一般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前者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消费者购房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后者劣后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文号:(2019)渝0240民初5579号,(2020)渝04民终605号,(2021)渝04民监6号,(2021)渝04民再23号
2、员工履职中被网络诈骗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要求,因自身重大过错被网络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行劳动仲裁。
案例文号:(2020)赣0802民初771号,(2020)赣08民终1847号
3、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取回权”和“共益债务”是建立在标的物存在且能够取回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无法取回,则该条不存在适用的余地。
案例文号:(2020)皖1525民初439号,(2020)皖15民终2331号,(2021)皖民申16号,(2021)皖民再104号
4、无过错房屋买受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为了保护无过错房屋买受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可上升为物权期待权,并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案例文号:(2018)豫0902民初8703号
5、案外人异议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的认定
裁判要旨:
案外人异议经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即便其再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同一异议请求,依然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而非异议请求。
案例文号:(2021)川11执异2号,(2021)川执复158号
6、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界定
裁判要旨: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且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案例文号:(2019)闽05民初2038号,(2020)闽民终1484号
7、标价错误:不宜简单认定为欺诈
裁判要旨: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提交订单成功后,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标价错误为由拒绝发货的,不宜简单认定为欺诈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经营者的意思表示进行合理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原则上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交易习惯,偏重外观表示主义解释。在排除“秒杀”“抢购”等例外情况后,应结合历史销售价格、页面补正行为、与消费者沟通记录等判断经营者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
案例文号:(2021)粤0192民初22756号
8、跨境零售商品标签:法律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跨境电商经营者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以中文电子标签形式完整展示商品信息的,可视为具有中文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应认定存在食品标签瑕疵,跨境电商经营者无须承担标签问题的退赔责任。
案例文号:(2020)浙0192民初6370号
9、电子优惠券:设置隐形使用门槛侵害消费者权益
裁判要旨:
经营者对于电子优惠券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附着在优惠券上的具体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对电子优惠券设置兑换时限、使用规则、限制条件或指定内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需承担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无法确定电子优惠券价值的,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确定赔付金额。
案例文号:(2019)京0491民初35776号
10、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可排除执行的条件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子女基于离婚协议对未过户房产同样享有物权期待权,应认可子女享有的独立请求权地位,并综合考量执行债权性质、离婚协议是否真实、子女是否占有房产、房产未过户是否为子女过错等因素,判断子女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何者优先。
案例文号:(2019)苏1091民初2050号
11、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上应属于租金,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违约方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因素,判断是否予以返还或抵扣租金。
案例文号:(2019)京0105民初58733号,(2021)京03民终7666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海洋 张清
12、网络平台接受他人委托散布不实信息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接受第三方有偿委托发布悬赏任务系商业合作行为,双方对于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均负有谨慎注意和必要核实义务。仅凭一方当事人陈述、未对客观事实作全面了解,制作并发布夸大或裁剪事实、对公众具有误导性的文案的,应认定平台与第三方共同构成网络侵权,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20)沪0105民初4607号,(2021)沪01民终7626号

13、平台用工不能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平台用工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用工过程进行实质性分析,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则应将平台从业者与平台纳入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文号:(2020)渝0103民初4662号,(2020)渝05民终8308号
14、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的设立企业、要素企业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文号:(2019)浙0122民初3211号,(2019)浙01民终9693号
15、教育培训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招揽学生为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可以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人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教育培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皖0191民初2849号,(2020)皖01民终8152号
16、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充分运用近因原则,准确判断引发事故的近因,进而确定各方责任的承担。此过程中,若双方对事故产生的近因存在争议,该争议难以确定且直接决定事故是否系承保范围,则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按照适当比例判定理赔金额。
案例文号:(2020)豫0825初894号,(2020)豫08民终3166号
17、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认定
裁判要旨:
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人早在权利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该使用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使得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先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应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文号:(2019)闽01民初2419号,(2021)闽民终208号
18、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义务履行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判断出租人是否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时,不应只以曾经的占有事实进行判断,还应结合租赁合同的持续履行性特征、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未能持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原因等多重因素予以考量。
案例文号:(2018)黔8601民初471号,(2019)黔01民终231号,(2019)黔民申3849号,(2020)黔01民再178号
19、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不构成车辆无瑕疵的抗辩事由
裁判要旨:
如二手车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是车辆识别代号已被篡改的车辆,即便无法认定该篡改行为系由出卖人实施或出卖人明知而构成欺诈,亦应认定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案涉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不能成为车辆无瑕疵的抗辩事由,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返还购车款等责任。
案例文号:(2020)赣0802民初2779号,(2020)赣08民终2606号
20、企业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调岗调薪。但是,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性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并非企业调岗的必要条件。
案例文号:(2019)渝0243民初2318号,(2019)渝04民终950号,(2020)渝民申196号
21、对公司监事或股东进行高消费限制的条件
裁判要旨:
对公司监事或股东进行高消费限制,不但要考虑被申请人的股东或职务身份,还要考虑被申请人对公司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的实际影响程度,特别是在债务的产生和履行的问题上是否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
案例文号:(2020)苏0591执3312号,(2021)苏05执复61号
22、“患者主诉”内容不能作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直接依据
裁判要旨:
病历记录中的“患者主诉”部分内容,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情况予以综合判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直接依据。
案例文号:(2020)沪0115民初70257号
23、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确定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是否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了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但仍然不能意识到侵权行为存在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19)豫02知民初172号,(2020)豫知民终397号

24、财产保险投保人身份认定不以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要件
裁判要旨:
财产保险投保人身份认定不以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要件。保险合同作为要式合同,对于投保人的认定,应以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的投保人为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的,视为对免责条款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文号:(2019)鲁1424民初651号,(2019)鲁14民终2227号,(2020)鲁民申7892号,(2021)鲁71民再1号
25、用于展示试乘的商品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二手车
裁判要旨:
销售用于展示、试乘的特殊商品用车,经营者已将车辆保养、行驶里程等相关状况在合同中注明且该车价格明显低于网上报价时,可以认定经营者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对车辆状况明知。消费者以该特殊商品用车系二手车、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渝0230民初2850号,(2020)渝03民申31号
26、不涉及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为“按需认定、事实认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对使用人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要件,不涉及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不适用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管辖规定。
案例文号:(2020)皖16民初194号,(2020)皖民终663号
27、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裁判要旨:
食品经营者若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准确陈述合法进货来源,虚假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等标签信息,或明知消费者身体已出现不适症状,但主观上仍持放任态度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情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据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苏09民初118号
28、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裁判要旨:
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合同义务属于第一次给付义务,该义务不履行便转化为违约责任,故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二者具有同一性。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违约责任成立之日,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案例文号:(2019)津03民初255号,(2020)津民终1316号
29、动产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对于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动产交付,不应单纯看双方约定,而应综合案件情况,审查双方交易的真实性。
案例文号:(2020)鲁09民初236号,(2021)鲁民终559号
30、劳动争议中网络社交账号纠纷的司法处理
裁判要旨:
网络社交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以劳动者个人信息注册的社交账号,其权利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解除后该账号的使用方式。在双方无约定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移交该账号管理权限的,不应支持,但劳动者继续使用该账号时负有不作为义务和附随义务。
案例文号:(2019)浙0110民初13069号,(2020)浙01民终5899号
31、被执行人股份被执行拍卖后所生红利的归属认定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股份被执行拍卖后产生的其持股期间未分配的红利属于法定孳息,实质上是股权附属的权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在股权拍卖时已经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案例文号:(2019)苏0826民初6311号,(2020)苏08民终1379号
32、第三人在支付文件上签注“代付”内容构成债务加入
裁判要旨:
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人同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20)皖0304民初2316号,(2021)皖03民终318号
33、因工受伤就医途中再次发生非主要责任的外力伤害宜一并认定为工伤
裁判要旨:
职工因工受伤后在送医途中因外力介入再次受伤,如职工本人对该次伤害结果不承担主要责任,工伤认定主管部门认为该职工两次受伤均因工作原因引起,属于连续性伤害,一并在一个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渝0112行初75号

34、交货验收清单更改合同约定价款不构成合同变更
裁判要旨:
判断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就价款的约定是否成立合同变更,需审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发生变更、合同变更本身是否明确且合法有效。仅有买受人指定的货物接收人员在变更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清单上签名的,不成立合同变更。
案例文号:(2018)浙0902民初2349号,(2019)浙09民终792号
35、房屋配套车位是否满足正常使用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评判房屋配套的车位能否达到正常使用目的时,应结合购房者的具体购房需求、开发商在行业标准与不同购房者的不同购房需求之间的平衡,以及车位现状来综合认定。若配套车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不能满足购房者正常合理的使用需求的,应支持购房者的整改请求。
案例文号:(2019)渝0112民初16831号,(2020)渝01民终161号
36、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裁判要旨:
公园管理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措施,自行车出租方亦尽到上下坡推行的告知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不会骑自行车的情形下,仍操控休闲自行车放任下坡滑行而不慎侧翻致其自身遭受损害,主张公园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沪0115民初86840号,(2020)沪01民终11880号
37、通知“有效性”和删除“及时性”的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
“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要审查通知的“有效性”和删除的“及时性”。在著作权人发送的权利通知不合格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确定侵权事实,为防止错误投诉侵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可要求著作权人进一步补充权属证明以及侵权事实;在著作权人已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9)粤0192民初1539号
38、开发商不能通过制式合同无偿使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屋面、外墙面
裁判要旨: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制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小区的屋面和外墙面归开发商使用,限制业主的主要权利,且未履行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业主注意该格式条款和说明的义务的,符合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案例文号:(2018)豫0391民初1410号,(2019)豫03民终2319号,(2020)豫民再188号
39、提前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构成工伤
裁判要旨:
职工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案号:(2020)豫0802行初14号,(2020)豫08行终124号
40、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可同时获得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文号:(2012)船山民初字第32号,(2013)遂中民终字第233号,(2015)川民提字第285号,(2019)川民再318号
41、银行应自行承担因未及时划扣保证金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旨:
担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代偿的,银行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贷款本息。银行以行使自己选择权为由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增加,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文号:(2019)豫0202民初1757号,(2020)豫02民终1245号

42、股东对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已作明确约定的,股东对其认缴且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股东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
案例文号:(2019)闽02民初1133号,(2020)闽民终1346号
43、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就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免责条款进行约定,但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严格掌握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案例文号:(2019)豫0825民初2305号,(2019)豫08民终2797号,(2020)豫民申3996号,(2020)豫08民再72号
44、未经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而签订的董事委托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董事与有限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董事委托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是否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选任董事属于公司内部的组织行为,不涉及交易上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保护,未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董事委托合同均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9)京0115民初9148号,(2019)京02民终10222号
45、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裁判要旨:
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案例文号:(2019)京0105民初1815号,(2020)京03民终1038号

人民法院报:2022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2期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合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2期案例裁判摘要(36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1则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2022)与指导案例(第1-211号)裁判要旨汇编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