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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参阅案例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参阅案例裁判要旨

         

01、魏丽娜诉楼氏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1号)
裁判要旨:
企业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当结合企业搬迁的距离、企业搬迁有无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等便利措施、企业有无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如企业已经实际采取为劳动者提供班车、提高交通补贴、调整上下班时间等举措以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影响,该搬迁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02、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2号)
裁判要旨:
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产品宣传和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他人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进行必要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尽此必要义务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03、飞达公司诉隆兴小贷公司金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3号)
裁判要旨:
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债务清偿事实,债权人积极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消极应诉且承认债权诉请,系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担保人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应予支持。
04、储瑞琴、毛一涵与卢新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参阅案例4号)
裁判要旨: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因其已经接受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抵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审理。对于案外人仅以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进行的抵债行为,以及仅因无法承担过户费用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应视为其并未成立无权期待权且系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05、黄建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9)参阅案例5号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在明知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至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6、杨本波等诉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等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6号
裁判要旨:
车站内的铁路线路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设有安全通道、警示标识、广播提示、值班巡逻等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不顾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突然跃入正有列车驶入的站内轨道横穿线路,终致其人身伤亡的后果系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07、中讯公司诉比特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7号
裁判要旨: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行为人在明知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抢先申请注册并获得商标权,其获得的商标权缺乏实质正当性基础。行为人据此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属于严重滥用商标权。相对人主张行为人应当承担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张如祥申请不予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先予仲裁”裁决案(2019)参阅案例8号
裁判要旨:
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方式。仲裁机构对尚未发生的纠纷未依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主持调解,而是径行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有违仲裁法第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徐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等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2019)参阅案例9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以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虚假仲裁为前提。在没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案外人仅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与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对案涉标的物主张权利、要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将晓丽诉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19)参阅案例10号
裁判要旨: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从事建设的行为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行政机关未经作出书面限期拆除决定等程序而直接拆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违法。同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行政机关在拆除该建筑过程中采取了审慎、合理的拆除手段,应当认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而对建筑材料造成不当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配合执行义务被处罚款案(2019)参阅案例11号
裁判要旨:
基于生效裁判的对世性,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表明执法身份、明确告知配合执行事项的情况下,负有配合执行义务的主体及于一切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配合执行义务人以违反其自身管理制度为由对抗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等处罚。
12、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协助执行中向法院虚假陈述被处罚款案(2019)参阅案例12号
裁判要旨: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作出虚假陈述,隐瞒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的拒绝、妨碍协助执行的情形,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3、刘玉周等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9)参阅案例13号】
裁判要旨:
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成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联系方式,能够单独或者彼此结合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即使已经公开,仍属前述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该类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Ⅱ、行为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系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且无其证据证明其有对外出售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规定的“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行为人不存在该条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不以犯罪论处。
14、刘智超诉同方知网公司要求确认最低充值限额条款无效案【(2019)参阅案例14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额外增加了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15、尚中义诉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15号】
裁判要旨:
证券虛假陈述侵权之债产生于上市公司破产程序启动之前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破产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破产重整后的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破产重整计划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16、迪皮埃公司诉苏州知产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2019)参阅案例16号】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针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在处理决定对专利侵权基础事实已基本查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对于相关民事争议可以一并审理。
17、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2019)参阅案例17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针对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在处理决定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被控侵权基础事实未予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
18、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清算案【(2019)参阅案例18号】
裁判要旨:
Ⅰ、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认定其出现破产原因,执行法院应主动释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避免执行程序中保全在先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实现所有相同顺位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以及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优先受偿。
Ⅱ、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过程中,可以按照“执行程序政产跟进、破产程序执行跟进”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各自功能优势的同时,实现两大程序衔接配合。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可综合利用搜查拘传、拘留、扣押、强制审计等措施实现对人、物、印章、账册的控制,全面收集债务人资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犯罪线索,为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调查和清理债务人财产提供便利。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履职的,管理人有权依据受理破产中请的裁定,中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实行强制接管;破产审理法院可运用执行同络查控拉系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及时查控、变现破产财产;发现债务人相关人员存在妨害清算、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等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犯罪线索,保障破产审判顺利进行。
19、蔡美琳等二十七人诉香格里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19号)
裁判要旨: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属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不仅启动选举程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终选举结果也应当符合前述双过半的法定标准。换届改选小组以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选举规则为依据,召开业主大会确定不符合前述法定标准的候选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据此请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换届选举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人保海州支公司诉恒通公司、王立兵主张行使交强险追偿权要求全额追偿案(【2019】参阅案例20号)
裁判要旨:
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第三人赔偿后,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交强险追偿权的,有权就其实际支付的全部保险赔偿金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主张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份额限制追偿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Ⅱ、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要求挂靠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21、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参阅案例21号)
裁判要旨: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22、天宇建设公司与时代开发公司执行异议案(【2019】参阅案例22号)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为由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又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情形。对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某某申请宣告生母张某失踪案(【2019】参阅案例23号)
裁判要旨: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宣告父或母失踪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告期间届满,对于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
24、王塑然贪污案(【2019】参阅案例2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负责国有事业单位广告经营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增中间交易环截留单位赢得广告收益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5、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曾广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25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管理,以自己的劳动收获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切劳动者从其他单位获取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展达贸易公司诉平安财保酱油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26号)
裁判要旨: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自2014年9月起,国家对非营运轿车等车辆试行6年内免检制度,据此,注册登记未满6年的被保险人车辆,逾期未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的,并不能当然属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对于注册登记未满6年的机动车,在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存在不符合实质性安全质量标准,或者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按规定不符合免检条件的情形下,保险人仅因车辆未领取检验标志主张免于承担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参阅案例27号)
裁判要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有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对危险废物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该条款旨在保证法律规定的义务得以实际履行,及时消除和防范污染风险,防治污染损害扩大。行为跨行政区域倾倒危险废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对危险废物予以处置,行政部门以废物源和废物产生单位均不在其辖区为由,对其辖区危险废物拒绝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甚至造成二次污染,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纠正。
28、张某、秦谋与陶某探望权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28号)
裁判要旨:
本案是祖父母在独子去世后主张对孙女行使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在现行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审理法律从探望权的立法精神出发,综合考虑未成年以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
29、流浪精神病人石某因实施暴力致人死亡被强制医疗案(【2019】参阅案例28号)
裁判要旨: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流浪精神病人,虽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确有继续危害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对于无法确定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流浪精神病人,应当通知对其负有救助义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派出代表参加诉讼。
30、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29号)
裁判要旨:
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増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地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
31、连云港市东方医院诉被告赵莉等债权债务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30号)
裁判要旨: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以及提供医疗费等义务。支付父母因合理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范畴。父母去世后,医院起诉要求子女偿还医疗费,子女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梁超启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2019】参阅案例31号)
裁判要旨:
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中请,对当事人之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已解除,具有不可逆性。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常州市鼎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训斌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参阅案例32号)
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在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还存在其他尚未构成犯罪的侵害环境公益行为,遂超出刑事犯罪指控事实、对被告人侵权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范围的必要性予以审查。经审查,被诉环境侵权行为与被控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主体相同且在时间、空间上不可分割的,人民法院可准许人民检察院一并予以主张,以及时救济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1则案例裁判要旨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裁判要旨汇编(更新至2023年1月,72则)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汇编(共21批,149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2022)与指导案例(第1-211号)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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