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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民商事案件参阅案例汇编(83则)

陕西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参阅案例汇编
(83例)
          01、张冬梅、刘宽庆、苏高芝诉王志均、王宏朝、李文红、杨莉、张志强、刘卫东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负有通知、照顾、保护、协助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
02、王建玲诉马元、马海康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雇员在受雇期间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与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9)西民再终字第1号
03、偶洋、偶伟忠、隋静诉柞水县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遭受人身损害时,如未成年学生也存在过错,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判处赔偿金。由于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伤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法院不应支持受害人的近亲属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案例文号:(2006)陕民一终字第40号
04、陈宝萍诉中国人民解放军94188部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再审认定一二审的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发回重审也可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案例文号:(2006)西民再终字第30号
05、韩跟谋与董莹探望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内探望权”纠纷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解决,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理,视情况予以考量。婚内夫妻双方分居单方抚养孩子,不影响双方均为子女法定监护人的平等地位。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基于抚养权监护权等亲权同样有权利和义务探视孩子。
案例文号:(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
06、王军红与王军伟、薛延红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处理。一方父母去世后,从房屋实际价值中扣除子女享有债权的部分后,才能确定房屋遗产的实际价值。
Ⅱ、子女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该实际出资作为债权处理。对该实际出资以债权的形式得到债务人的补偿时是否支付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据子女实际出资带来的收益等实际情况确定。
案例文号:(2012)西民一终字第390号
07、王海霞、陈秀莹与赵秀兰等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补偿费用,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并非遗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分时,不能按照遗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公平确定分配方案。
案例文号:(2009)商中民一终字第151号
08、朱登峰诉泾阳县高庄镇山西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益纠纷,除了以当事人是否具有户籍登记为基本的形式标准外,还应以该主体是否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取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并结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作为其应否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益的判断标准。
案例文号:(2016)陕民再14号
09、杨春春诉杨宽绪采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建房之初已就房屋纠纷达成协议的,对侵权人就协议免责的范围不能扩大至房屋的采光权侵权的免责,采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免责。而对于侵害采光权的损失赔偿标准应综合房屋价值的贬损、房屋所有人为弥补损害所支出的费用等来予以赔偿。
案例文号:(2008)雁民初字第4197号
10、罗西魁与冯志敏确认合同效力案
裁判要旨:
公民个人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五荒”地建设小水电站,已取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此后,又将该水电站及相关财产转让给他人。人民法院在审查该转让协议的效力时,不能仅因水电站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而认定该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文号:(2008)陕民一终字第49号

11、陕西益康乐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新华百货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内容特别是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亦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而无须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案例文号:(2006)雁民二初字第842号
12、凡光庆与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市榆阳区支行、陕西开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纠纷案
裁判要旨:
委托拍卖经法院执行抵债的不动产,但在委托前未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造成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能交付拍卖财产,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07)陕民二终字第032号
13、陕西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政府的行政行为比照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认定和处理,对双方经济损失合理、公平分担,正确划分民事责任,较好地解决行政审批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
案例文号:(2007)陕民一终字第119号
14、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守约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要求调高违约金数额,但又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应支持。
案例文号:案例文号:(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05号
15、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结算之前,建设方和施工方对部分工程欠款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该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债务人不得以工程未决算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案例文号:(2010)陕民二终字第73号
16、雷雪琴诉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购买者对其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具体测量数据、计算依据及方法等享有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案例文号:(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
17、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胡玲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不宜依职权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05)咸民初字第00143号
18、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刘全瑜、陕西智能人才交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购合同案
裁判要旨:
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既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承租人有权购买该房屋,后承租人提出购买,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购合同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承租人,交纳房租是基本的义务,长期不履行交纳租金,侵犯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故应清偿所欠房租。
案例文号:(2007)西民一终字第279号
1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金岭光固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借款、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失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应从四个方面把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对验资报告的信赖程度相一致;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大小相适应;与原因力大小相一致;坚持责任顺位限制和责任范围限制。
案例文号:(2008)陕民二终字第035号
20、高喜民与郝治斌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押金条据记载的财产权利并未形成确定的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和确定性,财产给付内容不明确,且不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时,该押金条据不符合作为质押的条件,不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13)陕审民申字第01123号

21、高喜民与郝治斌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里“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指的是其接受法院审理的应诉答辩;如果其应诉答辩的实质是认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则法院应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而不应直接适用。
案例文号:(2006)陕民再字第20号
22、陈岐山与陕西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孙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的实体处理,要正确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的相邻关系。
案例文号:(2007)陕民再字第4号
23、西安市房地局第一分局诉张小英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分割空间出租的商厦,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门头使用权由出租人保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将门头交给部分承租人使用。
案例文号:(2008)西民一终字第746号
24、商洛市商州区萤石矿与吴长记及第三人李元宗、闫旭红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只能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定。
案例文号:(2007)陕民一终字第9号
25、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杨凌地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性担保形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让与担保的,由于其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文号:(2008)陕民一终字第7号
26、张保林与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客运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挂靠车辆客运经营合同履行中,挂靠车辆被犯罪分子抢劫,被挂靠人并无过错的,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9)陕民提字第61号
27、余战红诉西安电力中心医院保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要确定车主与停车场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从停车场管理人是否能实际控制车辆、停车场的设置情况、停车场管理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以及费用收取情况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如停车场管理人并未实际控制车辆、停车场收费标准明显不高的,不宜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场地租赁关系。
案例文号:(2008)西民二终字第1655号:
28、刘延生诉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尤其是败诉的当事人应正确认识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的作用以及应尽的义务,作为受托人尤其是为获利而处理委托事务,不仅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比无偿的受托人更勤勉地加以注意,注意标准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欠缺这样的注意,即为过失。
案例文号:(2010)陕审民申字第00666号
29、朱健康诉张建敏、伊芝民合伙份额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为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受让人无须对合伙人是否与其配偶协商一致进行主动审查,配偶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受让人善意的认定,也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案例文号:(2012)陕民二申字第1174号
30、陕西弘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西安唐华旅游景观开发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未实际履行合同即更名的,更名后的企业可作为原告起诉对方。
案例文号:(2007)西民三终字第224号

31、许桂荣诉西安市碑林区旅馆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明知承诺所造成的结果,并且其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作出该承诺是被胁迫所为,从而显失公平;其主张所作承诺是在被胁迫下作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07)西民二终字第00751号
32、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陕西兴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所得属于不当得利,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
案例文号:(2014)陕审民申字第00188号
33、林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等恢复信用记录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对公民的信用权,我国立法未作相应规定,司法实务中可比照名誉权的立法规定进行保护。公民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的不良信用记录系因公民自身原因造成的,银行并未侵犯其信用权,对此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08)西民二终字第1747号
34、河南华冠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安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购买者从合法渠道购得且并不明知产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可以类推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案例文号:(2016)陕民终字646号
35、任新昌与李中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该独创性应理解为是作者思想或感情的表现。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案例文号:(2008)陕民三终字第16号
36、王耀理诉西安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以数码相机拍摄的尚未发表的照片著作权人的确定,原告除应提供照片的电子版外,还应由涉案照片的被拍摄人对其摄影者予以确认,对方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原告不是著作权人的情形下,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报社在其出版的报纸上随意刊登他人的摄影作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而且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由此获得报酬的的财产权利;对此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08)西民四初字第104号
37、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ElectricCompany)、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是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应具备“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条件。
案例文号:(2007)陕民三终字第66号
38、何小利诉刀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也就是保护作者独创的思想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
案例文号:(2005)陕民三终字第14号
39、上海布来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逾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涉外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使是在中国境外形成,经当事人质证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Ⅱ、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商业标识予以许可使用,许可人授权他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后取得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以其在先使用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Ⅲ、被控侵权人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
案例文号:(2016)陕01民初930号
40、派克笔公司诉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过公证的证据并非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当然依据。公证文书,只有经过当事人庭审质证和法院的审查认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文号:(2009)西民四初字第416号

41、李祝福与杨名奎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案例文号:(2009)陕民三终字第2号
42、长春蓝色快车计算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范文英、傅永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审理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案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原则;另外,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轻易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如确需启动认定程序,必须从当事人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两方面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审查。
案例文号:(2006)西民四初字第168号
43、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诉王正朝、王景玉、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非商标意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这种使用并未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案例文号:(2006)陕民三终字第5号
44、长康堂有限公司与李子善、李志谦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核心应该是获得对中药配方的有效保护。
案例文号:(2009)陕民三终字第32号
45、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权利人以侵权为由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受理;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应当尽可能地自行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只有遇到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时,才能委托司法鉴定。
案例文号:(2009)陕民三终字第12号
46、四川省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诉汉中秦丰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无论该繁殖材料是否是善意取得,只要未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就构成侵权。
案例文号:(2005)陕民三终字第15号
47、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美国矽玛特有限公司(SIGMATEL INC.)、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
裁判要旨:
外国企业向我国进口的产品涉嫌专利侵权的,权利人申请诉前禁令后并提起诉讼,后双方和解撤回。
案例文号:(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
48、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ElectricCompany)、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是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应具备“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条件。
案例文号:(2007)陕民三终字第66号
49、长春蓝色快车计算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范文英、傅永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审理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案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原则;另外,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轻易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如确需启动认定程序,必须从当事人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两方面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审查。
案例文号:(2006)西民四初字第168号
50、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小秦捆绑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旨:
搭售行为构成的重要标志是单买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选择权,就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如果存在选择权,就不构成搭售行为;如果选择权存在,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进行保护。
案例文号:(2013)陕民三终字第00038号

51、李喜娥诉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养生烧烤自助餐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务工,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限制,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基础和意愿,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案例文号:(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418号
52、王玲诉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案
裁判要旨: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时,其在迁出地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年限应与调入地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亦应随之转移。
案例文号:(2014)西中行终字第00011号
53、咸阳康美特陶瓷有限公司诉张宝莲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在适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未给其办理职工医保,致其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应为新农合报销后仍不能达到职工医保报销金额的差额部分,不应获得重复利益。
案例文号:(2013)咸民终字第00243号
54、张彦与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案例文号:(2014)西中民二终字00140号
55、段志鸿与陕西第一毛纺织厂咸阳市方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医师到新的用人单位实际从事执业活动,与用人单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即使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登记,劳动合同仍可成立并生效,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关系中的相关义务。
案例文号:(2012)咸民终字第0061号
56、何俊萍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企业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在参加地方统筹后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企业负担。
案例文号:(2011)西民再终字第16号
57、西安交通大学诉杨桂君、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因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行政命令或执行行政政策或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兼并、转治、改治等原因变更为新单位,致使劳动者被划转到新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应与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连续合并计算。
案例文号:(2008)西民二终字第648号
58、韩咏梅诉陕西省建材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08)陕民再终字第56号
59、上海天迪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人不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而当然地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需要经过批准的,受让人应自批准之日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在主管机关批准之前,转让人仍为公司股东。
案例文号:(2010)陕民二终字第09号
60、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国企改制中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有效。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可以对股东权利转让进行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公司初始章程的约定,对于股东股权在支付合理对价的基础上进行回购,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法进行了合理处置的,应当准许。
案例文号:(2014)陕民申字第00188号

61、谢晖诉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其股权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补齐出资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不能由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予以免除。
案例文号:(2017)陕01民终383号
62、赵玉红诉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满足书面形式、目的正当的形式外观要件即可。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则应举证证明股东查阅的实质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该不正当目的的内涵应当严格限制在利用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获得的公司信息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等范围之内,包括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与公司存在恶意竞争等,而不宜作扩大理解。股东同时具备有公司行政职务身份的,公司不得以其职务行为与行使股东知情权相重合而拒绝。股东知情权查阅的范围应当及于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
案例文号:(2017)陕民申286号
63、尊贵控股有限公司诉张秀华、张肃、张哲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反诉对本诉具有依存性和牵连性,反诉当事人一般应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保证人并非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只能在诉讼中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不能对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独立提出反诉。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由保证人提起反诉,不利于简化诉讼法律关系,应以另案起诉为宜。
案例文号:(2015)民二终字第291号
64、上海天迪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西部信托有限公司、陕西天王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法律或受让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取得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批准后取得。
案例文号:(2010)陕民二终字第09号
65、华铁军与勉县小松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批准,且公司章程也未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的,股东诉请公司支付股利,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
66、美国大陆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济生制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管辖异议案
裁判要旨:
股东之间约定的仲裁协议,并没有公司的参与,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因此该仲裁协议不应约束公司。公司股东确定公司解散事项,只能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从而以公司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能脱离公司,以股东之间合营协议等股东间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否则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
案例文号:(2013)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1号
67、幸功飞与西安晖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许继英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只有在查明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适格,并且公司确实出现经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同时,通过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措施无法解决纷争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解散公司。
案例文号:(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20号
68、王会云等54人诉陕西千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及清算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立案受理标准,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
案例文号:(2006)陕民二终字第41号
69、上海英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龙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权益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东请求解散、清算公司之诉是修订后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是进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清算程序独立于解散诉讼。其中法院启动清算程序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债权人的申请;二是通过股东的申请。
案例文号:(2009)咸民初字第00005号
70、王会云等54人诉陕西千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及清算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立案受理标准,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
案例文号:(2006)陕民二终字第41号

71、徐小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法律授权组织的规定,应在广义上进行解释,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并授权特定组织保管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该组织有权收取侵权人支付的无名氏死亡赔偿金,侵权人向该组织赔偿后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和保险限额内承担。
72、徐赤卫、冯学礼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除外保险责任中虽不包括宣告死亡的情形,保险人仍应承担理赔责任;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例文号:(2008)西民四终字第029号
73、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峰与胡耀辉、朱强、王荧、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东间因股权确认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审查的核心应是股东会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合意,并结合当事人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进行判断。当事人的股东身份并不必然因其未出资或出资不足而被否定。
案例文号:(2007)陕民二终字第68号
74、王建玲诉马元、马海康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雇主责任的承担以存在雇佣关系为前提,以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为要件。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9)西民再终字第1号
75、全玉涛、张梦月与董海龙、董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辆缴纳交强险后,在投保期内因驾驶人酒后、无证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此后保险公司可按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等再另行解决其自身损失。
案例文号:(2010)商中民一终字第126号
76、吴鸣诉西安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无偿同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照过失相抵原则,还可以减少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8)西民再终字第9号
77、郭新东诉杨五成、樊武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将保险公司列为该赔偿案件中的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属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6)渭中法民三终字第220号
78、杜军萍与王巧婵、澄城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裁判要旨:
损害赔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案例文号:(2014)陕赔民申字第00765号
79、张××、王××诉西安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医院未按医疗规范进行备血前的准备后因患者血型特殊延误救治的,院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05)西民二终字第1217号
8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金岭光固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借款、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失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应从四个方面把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对验资报告的信赖程度相一致;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大小相适应;与原因力大小相一致;坚持责任顺位限制和责任范围限制。
案例文号:(2008)陕民二终字第035号

81、陕西榆林丰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申请法院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产生新的违约责任争议,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违约责任,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案例文号:(2016)陕执复48号
8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韩城市支行与韩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家福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苏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森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田森锋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绝押条款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是无效的。抵押权系一种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仍可用于其他债务的清偿。人民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不妨害该标的上已设立的抵押权,抵押权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文号:(2016)陕民终415号
83、案外人西安西何家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案外人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能否提起民事确权之诉?
裁判要旨:
涉案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期间,该财产即处于特殊状态,案外人对该项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救济,即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加以解决,而不应提起民事确权之诉。
案例文号:(2011)西民监字第38号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裁判要旨汇编(更新至2023年1月,72则)
河南高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合集(共六批,42则)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汇编(共21批,149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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