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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

陕西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陕高法发﹝2020﹞6号
(已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行使,防止并惩治管辖异议权的滥用,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管辖权异议的受理
第一条  【异议申请书的接收】异议申请人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
(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四)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第二条  【异议申请书的送达】异议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只向原告进行送达,送达过程中审查工作可以同步进行。
第三条  【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第一条所列相关事项予以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充。异议申请人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审查,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当事人对下列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执行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五)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六)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五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管辖权异议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一)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二)第三人或其他不适格主体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三)异议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反诉被告对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五)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的,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异议申请人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但案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除外;
(七)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告知】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一审的审查
第七条  【审查主体】对符合受理条  件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由承办本案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八条  【审查方式】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确有必要的,可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审查期限】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异议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条  【对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准予撤回起诉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但应在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中载明。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列明】一审裁定列明当事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可以仅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
(二)裁定移送管辖的,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三、二审的审查
第十二条  【案件的移送】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上诉状送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案系统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报送一审电子卷宗及下列材料:
(一)一审裁定书;
(二)上诉状、起诉状;
(三)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四)送达地址确认信息;
(五)其他有必要报送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上诉状的送达】异议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上诉状可以只向原告送达;原告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可以只向异议申请人送达。
第十四条  【审查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原则上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  【材料的审查】移送上诉案件不符合本规范第十一条  要求的,退回移送法院,移送法院在退回后三日内补充修订材料并再行移送。
第十六条  【审查方式】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且该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确定的试点法院的,该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查。审查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确有必要的,可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


第十七条  【审查期限】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后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的列明】二审裁定列明当事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维持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按一审裁定书所列当事人列明当事人;
(二)裁定移送管辖的,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四、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强制措施】对确有证据证明异议申请人滥用管辖异议权,严重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酌情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异议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依据】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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