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行各业面临巨大考验,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极易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和债务危机。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破产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应如何把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影响?答: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应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债务情况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与疫情防控相关等综合因素审慎认定。二、应如何把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破产审理期限的影响?答:因受疫情影响,在债权申报、债权审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制定、分配方案确定及表决等工作确实无法如期进行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报请法院审查同意,适当延长审理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三、应如何把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破产重整期限的影响?答:对受疫情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因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无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表决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报请法院审查同意,依法适当延长重整期限。四、对债权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申报债权的应如何处理?答: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可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依法报请法院审查同意延长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报债权材料的,但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线上方式主张权利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确认,对需要补充材料确认的,可先进行形式审查,待疫情解除后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债权人确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管理人不得收取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五、对异议债权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应如何处理?答:对债权审查有异议的债权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可以参照本院商事审判答疑(第1期)第五条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导致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解答意见予以处理。答:对破产企业所处产业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产业相关的,具备复工生产条件的,破产管理人可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法院同意后,按照有利于疫情防控的原则,积极组织企业恢复生产。复工复产的企业为生产经营所借款项或者经营期间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答: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破产管理人积极协调欠薪保障资金,依法保障困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全面保障参加企业恢复生产的职工待遇。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破产管理人制定破产企业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管理人对疫情防控情况及重大突发事项应随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破产信息公告、债权申报、征求债权人意见、债权人表决、通知送达、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应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他线上方式开展,原则上能线上进行的,不在线下进行。九、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强制清算案件如何审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参照本解答意见执行。
以上解答,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定处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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