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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类型关于问题的解答

浙江高院民一庭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类型关于问题的解答
浙高法民一〔2013〕5号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关键类型,关涉民生。为准儿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搜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类型的关于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搭档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
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骨于医疗维持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搭档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关于社会维持系统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裁减。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关于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使役。
二、误工时日是否须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误工时日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系统出具的论证或者关于司法评判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不断误工的,误工时日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倡证据论证验际定残日留存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日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日与医疗系统诊断论资质中谈起的休息时日来确定。两者时日不一致的,一般应以面对在后的时日为规范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日或者医疗系统谈起的休息时日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日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评判.征询行家意见等方式确定反映时日。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简介作出认定。赔偿权利人未提倡工资单等关于工资营收的直接证据,仅提倡用人单位开具的营收论证且面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构成浙江省产品工资规范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营收论证的效应和误工费计算规范。
受害人无固定营收且无法论证近期三年平均营收状况以及所致力产品的,交口称誉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规范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倡证据论证受害人有固定营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倡营收关于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倡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营收或者所致力的产品。

四、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一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式样系按日历天数计算。虽然劳动与社会维持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奋斗时日和工资折算问题的告知》(劳社部发[2008]3号》)政令政令奋斗时日的年奋斗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规范面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须要扣除其中的节假日、双休日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因此,基于规范化、简易化和可劳动性思索,误工天数协同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鼓励?
答:当事人有充满证据论证年满60周岁仍致力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体量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营收论证,构成当事人的年龄、强健状况和致力的具体产品等成分,酌情确定误工费。
六、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使役不同的计算规范。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致力同级次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营收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规范酌情确定。
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架构不同伤残级次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级次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级次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多一处,增多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多一处,增多附加指数2%。留存一级伤残时,其它级次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规范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政令,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遵行适用器具的合理规范计算。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增进型的配置规范确定,即以能起到成效累积效果为规范,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体量,有助于致力出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成效。
人民法院可选项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系统进行联络,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体量、原材料习性、成效等成分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规范。
九、《侵权责任法》实际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类型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类型的政令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类型,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简介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范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告知》第四条政令,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政令,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际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类型进行计取,关于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类型费用的组成部分。
十、受害人在城镇奋斗,其被扶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规范应如何确定?
答: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布置,即按照农村居民规范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日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日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十二、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起诉前被扶养人简介发生变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实力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际侵权行为当时交口称誉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由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简介为规范进行核计。

十三、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体量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构成受害人劳动体量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分享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分享支出额。
十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规范应如何确定?
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规范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简介,构成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关键营收来源地等成分综合判断。构成我省审判尝试,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关键营收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队伍的土地被全国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队伍土地被全国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关键营收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关键生活分享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规范计算。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政令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尝试,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拉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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