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快递业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如特许人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饶某诉黄某、郑某、资溪县辉辉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Ⅰ、快递行业具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特征,交通事故风险较大,大型快递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授权地方小型快递公司使用其品牌经营其专有业务,应当对被特许人日常经营活动和行业普遍交通事故风险控制履行管理监督义务。Ⅱ、被特许人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首先应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特许人作为全国性的较大型专门从事快递货运企业,应明知快递经营中的风险点,其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02、判定背书连续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光县华力铸造材料厂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案Ⅰ、在审查票据背书连续进而确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时,不仅要注意前后手背书形式连续性,同时也应关注其实质连续性,对仅具备形式连续性但欠缺实质连续性的背书转让,持票人并不当然享有票据权利。Ⅱ、票据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时,如若持票人不能证明持票行为具有合法性,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03、未标注或提示为免责条款但暗含免除责任情形的保险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周夫连诉章腾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Ⅰ、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程度等次、具体责任比例的认定具有终局性,保险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车辆方的赔偿责任。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保险人仅就限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免除了保险人在法院判决认定被保险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超出该条款限定比例时对超出限定比例部分的赔偿责任,属于免责条款。Ⅲ、未标注或提示为免责条款但暗含免除责任情形的隐藏式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进行提示,且与其他免责内容清晰明确的条款相比,保险人有义务单独明确告知说明此种条款存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法律后果,否则不发生效力。04、人民法院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应当依法受理——谢某某、梁某某等人与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竹坪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05、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必须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异议为前提——张某某、潘某某与黎川县潭溪乡芦陂村涂家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均未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必须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异议为前提。06、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审查其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广昌县旴江镇小港村庙前排村小组与孙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其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进行判断。07、一、二审在未立案受理对相关事实审查前,不得直接以征地补偿费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为由不予受理——张某某、钟某某等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08、人民法院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异议为前提——刘某某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西坑村委会里塘山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Ⅰ、人民法院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无须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异议为前提。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09、当事人诉请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秦某某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灞桥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有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0、发包方主张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熊某某与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常湖村委会、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常湖村委会熊家村小组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案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并要长期保持不变。发包方主张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Ⅱ、原告有证据证明其有承包地的,其要求发包方交付土地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1、原告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同时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只要其他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全案不予受理——刘某豪、刘某颖与渝水区袁河办郑家管理处苍木坑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Ⅰ、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由于未涉及明确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在原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请只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全案不予受理。Ⅱ、对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是确定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必然审查的内容。对原告提出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问题,可以在审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中进行审查,但无须单独做出判项。12、主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不能构成否定驾驶人逃逸事实的理由——罗某等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Ⅰ、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虽有主动承担医疗费用的行为,但该行为系对其侵权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行为,不能否认其逃逸的事实,更不能抵销或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Ⅱ、肇事逃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禁止性规定情形,驾驶人应当知悉该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以此作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13、生育选择权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基本民事权利——刘某、卓某与抚州第六医院医疗损害纠纷再审案Ⅰ、生育是人基于生物属性的一项自然权利,生育选择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确认和保护的权利。Ⅱ、生育的婴儿是否健康会给生育者及其家庭带来重要精神影响和物质财产上的影响,侵害生育选择权间接的后果是造成生育者精神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此两者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Ⅲ、由于抚育严重缺陷婴儿额外增加的人力物力抚育成本难以准确计算,对于抚育严重缺陷婴儿比抚育正常婴儿增加的抚育费用,可以参照缺陷婴儿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残疾赔偿金和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确定受害人需要增加的额外抚育费用。14、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不予解除——赞莲公司与轻型汽修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鼓励交易原则对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释,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5、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应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徐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应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Ⅱ、对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申请再审案件,除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情形可以再审外,其他符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情形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依法再审予以纠正。我国立法对于何为“夫妻共同生活”并无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探究的实质乃系争债务是否惠及夫妻双方。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为夫妻或家庭的共同利益,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才具有正当性。因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从为家庭利益之目的以及达成该目的之手段是否适当进行判断:(1)对于约定之债,原则上夫妻一方所负之债应当是有偿的,故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对于法定之债,若是为家庭利益而负担,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生计的出租车司机因交通肇事所生债务;(3)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例如因夫妻一方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所生债务即使是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4)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是有偿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对外作较大数额赠与的债务不在此限。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个体工商经营。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很强的私密性不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经营主体的性质以及夫妻在其中所处地位等因素是判断该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若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管理、参与经营管理或者具有相应的外观表象,一方对外所负之债用于投资经营,相对方基于经营管理的原因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可以推定该负债所获利益系家庭利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反,若未举债配偶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如夫妻一方将其所借之款用于金融投资或转借他人以谋取利息等,由于另一方配偶对此可能完全不知情,在强调人格独立的社会背景下,该借款或投资是否真正为家庭利益显非理所当然。此际,债权人除非获得债务人配偶的追认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确为家庭利益,否则不能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1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彭某某、周某某等人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三阳居委会蔺家岭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西高院: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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