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赵某与项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Ⅰ、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Ⅱ、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Ⅲ、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请求。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案例文号:(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02、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某胜与林某团、张安琪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案例文号:(2011)浙温商初字第23号(2012)浙商终字第32号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03、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吕某禄与邢某桃、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案例文号:(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2014)宁民终字第5338号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04、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李佳诉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双方间交易习惯的存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仅以之前一次交易往来模式与本次交易往来模式相似,不得认定存在相应交易习惯。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仅由该方承担,也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05、借款人配偶对借贷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全面审查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李少华与蔡毅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款项是否实际出借、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首要和最基本的事实。处理债务人及其配偶涉离婚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借款人的配偶对借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全面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准确把握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防范当事人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虚假诉讼。被告俞某向原告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虽然个人借款合同中担保方非被告陶晶本人签名,但被告陶晶以此为由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况且依原告与被告俞某表述“陶晶”字样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名,作为原告并不知情,且在被告陶晶提供的由被告俞某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所写的债务清单中确已将该笔债务列入,而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能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陶晶共同归还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07、夫妻一方虽持有欠条,但不能证明借贷发生的情形——持有欠条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还款,但未就出借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等事实举证的,不能得出借贷发生结论——刘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①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即借贷双方须形成借贷合意,且须实际交付相应款项。当事人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②本案中,刘某与何某在恋爱、结婚以后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婚姻感情出现危机并已分居之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并于次日即形成6万元欠条,欠条形成之后不久经法院调解离婚。若双方确实存在6万元借贷关系,按常理,结合双方当事人年龄、学历程度,应在离婚之时作出处理。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结合双方当事人身份、学历等因素,双方完全能理解欠条真实意义及法律后果。基于双方当事人特殊身份、欠条形成的敏感时期,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仅凭欠条尚不能得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刘某诉请。08、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李蓓、赵学茹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法院认为,关于赵民峰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借条上虽仅有安蕾一人签字,但相关借款均产生于赵民峰、安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用于炒股这一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故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相关债务应认定为安蕾、赵民峰的夫妻共同债务。09、法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负担的债务,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另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刘某娟诉被告李某、宋晓妍民间借贷纠纷李某与刘某娟签订借款合同后,刘某娟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李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本息的责任,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刘某娟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和保全费用。宋晓妍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帮他人借款,借进借出无利息差,非为经营或牟利,且配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衷某诉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享有抗辩权。当债务人帮助他人借款,款项借进与借出之间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经营和牟利,且债务人配偶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可以认定讼争借款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11、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李某某应及时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李某某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李某某借款时,两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系争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开支范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殷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适用了该条的规定,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12、主张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13、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为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王某诉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按照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主张,另一方否认的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两个判断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查明事实加以认定。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明显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不能认为其具有家事代理权。14、离婚后夫妻一方为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所借款项仍属夫妻共同债务——王建平诉王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离婚一方当事人借款,如果该笔借款是用来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如两人婚房的银行贷款,那么这笔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由二人共同偿还。15、离婚后个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出具的欠条应属个人债务——姜兆立诉庞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行为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但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对于该笔债务应当为一方个人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如果欠条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那么其变更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重新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此时的夫妻双方已经离婚,所以应当是由一方来偿还该笔债务。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使婚姻关系中的不知情且未受益一方陷入困顿。16、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诉朱俊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17、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担保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林某诉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原告提交债权凭证,被告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的,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庭应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综合判定实际出借金额。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体应从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合意,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的角度来综合认定。18、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判决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离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离婚)分多笔向乙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乙对甲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甲与乙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与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19、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成韬与李步明、徐荣芬民间借贷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20、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叶德利诉陈居良、郭丹燕、王志峰、连文贞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例文号:(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关于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认定的30个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文件与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7月)
关于职业放贷行为认定与处理的34则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