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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1:竞业限制(二)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1
竞业限制(二)
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讨论通过,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施行。)
3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
3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4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九、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
4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
42、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应予遵守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意思通知到达劳动者时生效。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竟业限制条款未生效。
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43、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劳动争议部分)》(2003年第4期)
44、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及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般可按劳动者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工资收入的20%至30%的标准确认。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部分竞业限制期限要求的,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按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45、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我们认为,如双方当事人对给付经济补偿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是否已支付或支付金额大小有争议的,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
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通过“一裁终局”方式处理不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该经济补偿争议不宜通过“一裁终局”途径解决。
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46、关于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是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仅包括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还应当包括在职期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职期内保守商业秘密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基于诚实信用义务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和履行。但对用人单位诉请要求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支付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仅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未规定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故即使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也系无效约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从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来看,并未将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排除在外,故双方约定系有效约定。
倾向认为,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是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5条规定来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约定,而目前法律仅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明确规定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赔偿实际损失的方式来获得救济。故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的约定系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
十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应注重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平衡保护,既要规制劳动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防止用人单位的权利滥用。
(一)审查有无竞业限制约定及其合理性
47、有无竞业限制约定的审查
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劳动者的约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未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则劳动者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作约定时法院可向用人单位释明,引导其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主张权益。
48、竞业限制适用人员的审查
如果劳动者未在诉讼中对竞业限制主体适格提出抗辩,则法院对该事项不作审查。如劳动者主张其非适格主体,则法院需对此进行审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可以参考《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可以参考劳动者的职称、在用人单位担任的职务以及工作内容进行综合判定;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的认定,则可以参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审查。如劳动者职务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岗位,则可推定其具有接触用人单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如劳动者职务并不涉及敏感岗位,则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个方面:一是本单位具有特定技术或经营秘密;二是劳动者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如案例一中,张某虽属一般职务,但从事研发工作,具有接触A公司技术秘密的便利,故认定其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49、竞业限制业务、地域、期限的审查
对竞业限制业务的审查,应当明确具体。如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本行业或其他行业”“同类产品、业务”“相类似的产品、业务”,法院应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其主营业务以及竞业限制业务的范围。对竞业限制地域的审查,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对竞业限制期限的审查,应当以法律规定的两年为上限,超出部分约定无效。
50、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审查
关于补偿金的标准,法院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核定。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及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双重标准为下限进行酌定。在核定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劳动者于上述期间所获奖金及固定发放的补贴等收入计算在内。
关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仅明确离职后按月给付的方式,但只要能将补偿金与其他待遇显著区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发放等其他给付方式。
关于补偿金的受领条件,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且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时,由于劳动者所承担的系不从事竞业行为的消极义务,劳动者从事竞业限制行为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审理需要,法院也可酌情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后的就业或失业登记等材料。
(二)审查劳动者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51、同业的审查
同业的竞争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参考但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内容,还可以通过实际产品与服务的调查、企业官网宣传或其他登记资料、共同供应商或客户的证言来综合考量。
52、竞业的审查
劳动者直接入职或者投资同业单位的情况可通过用工登记、税费缴费情况(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公司登记信息等证据查明。对隐蔽性竞业行为的事实认定,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注意用人单位的取证难度。在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宜适时公开心证,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竞业行为的事实,抑或要求劳动者就其存疑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继而根据盖然性的标准对法律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审理中,法院宜科学衡定当事人与涉案证据的距离远近,妥善处理举证责任与示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灵活运用调查令及依职权调查等审查手段,及时固定证据和正确认定事实。
(三)审查违约责任
53、违约金的审查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因劳动者的竞业行为遭受侵害进而造成利益损失,违约金则是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填补。如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在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法官可适当分配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举证。
实践中,违约金条款的审查及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可酌情参考以下因素: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法院应当秉持谦抑原则,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整约定违约金。如案例三中,法院综合上述各种情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属于畸高情形而未作调整。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法官应注意把握补偿金与违约金的独立性。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因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而免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当事人亦不能仅以补偿金过低为由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54、继续履行协议的审查
竞业限制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劳动者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该法益得到完整、永久的保护。劳动者违约后,仍可能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实施新的违约行为,导致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继续存在泄露风险。因此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如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在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55、返还补偿金的审查
用人单位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如果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返还补偿金进行约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双方未作上述约定,法院应以协议明确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综合考量个案情形。如果劳动者就其竞业行为已经承担了相当数额的违约责任且并未因违约行为而额外获益,则一般可不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56、赔偿损失的审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形下,损失赔偿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只能择一主张。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注意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因此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57、竞业限制期满后,相关竞业限制协议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免除继续支付补偿金义务,劳动者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58、竞业限制协议可依法通过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要式行为予以解除。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继而无需支付补偿金;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亦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已履行期间的补偿金。但在劳动者行使解除权之前,即便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并不当然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十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次会议讨论通过)
59、〔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竞业限制权利的放弃、违约金的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若不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于办结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前通知劳动者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十七、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黑人社发〔2011〕132号)
6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十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6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故意或过失遭受经济损失的,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除竞业限制、保密义务两项劳动者需承担责任外,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故意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十九、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
62、以下劳动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二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2009〕154号)
6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
6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兰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十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65、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认为,此时协议并非无效。但用人单位据此认为无须支付补偿金,但是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或者用人单位愿意按照司法解释的标准支付,但是劳动者不愿意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处理?
答复意见:约定不完善不能认定无效。要按照情形区分,如果单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费用,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应当受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即使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二十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十中法〔2009〕104号)
6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67、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二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新人社发〔2014〕36号)
68、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和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在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
二十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劳人仲发〔2014〕11号)
69、竞业限制补偿协议中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鉴于竞业限制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劳动者可履行抗辩权,自由决定是否仍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却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70、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及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形,属于劳动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
劳动仲裁应予受理。
71、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的,应首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该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
7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退休后的劳动者仍有约束力,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
7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提前一次性支付,如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74、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原用人单位如要求裁决新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不予支持。但原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号)
75、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书面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二十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7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77、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在工资中预先支付,如果约定明确,且该部份补偿金没有使劳动者的工资等劳动报酬降低的,视为该约定有效。
双方只约定了劳动报酬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没有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或占工资数额的具体比例的,应视为该约定不明确,如双方不能对此协商一致,应为无效。
78、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劳运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不存在其他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有拘束力。
7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范围之外约定的违约金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应按双方约定履行。
二十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
80、〔竞业限制补偿的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
81、〔无约束力竞业限制条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竞业限制条款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19:竞业限制(一)
18则竞业限制纠纷裁判要旨
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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