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因管理纠纷的24条裁判规则
关于无因管理纠纷的24条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01、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02、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03、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04、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05、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06、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07、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08、医疗费和垫付的款项属于管理人为本人直接支出的费用,受益人应予以偿付,管理人的生活费和劳动报酬不属于必要费用—白某香诉刘某意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离婚后彼此之间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在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护理、照顾服务活动中支付的医疗费和垫付的款项,属于为管理、服务直接支出的费用,受益人应予以偿付。管理人在此期间的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和为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受益人不应予以偿付。
09、行为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集中和清理了乱停乱放单车并支付相关费用,但又锁捆存放妨碍他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北京智享人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共享单车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集中和清理了乱停乱放单车并支付相关费用,但集中和清理后未在合理可期待的时间内有效联系单车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私自用锁链捆住集中放于地下车库妨碍他人使用的行为不当,故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6日第3版
10、用人单位将退休老人护送回老家并将其送进当地老年公寓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诉星星老年公寓、上海某化工厂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在退休职工无子女照顾情况下将其护送回老家,且出于保护其生命健康安全考虑与当地老年公寓签订《老人入住协议》并缴纳入住费用,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11、医疗机构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实施了看管行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四川省妇幼保健院诉周某、曾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无抚养婴儿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当事人的孩子实施了看管,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儿童的监护人作为受益人,管理人就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2、小区地下室水管爆裂漏水时,业主主动关闭水管阀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负有维修义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诉某物业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小区地下室出现水管爆裂的紧急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维修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因物业公司迟迟不修,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业主主动关闭水管阀并因此受伤,其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受损紧急关闭水管阀门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业主在关闭水管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13、行为人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时,为了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关闭水阀导致自己受伤,构成无因管理,负有义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诉某物业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小区地下室出现水管爆裂的紧急情况时,行为人并没有关闭水管阀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受损以及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对水管阀进行紧急关闭,构成无因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水管爆裂的维修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行为人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代替其紧急关闭水管阀,物业公司从中受益,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行为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关闭水管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自身有一定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14、赡养义务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街道办事处及时将患病被赡养人送医治疗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三里屯街道办事处诉何某乙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义务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被赡养人送医治疗,避免被赡养人因无人赡养发生其他后果,从而使赡养义务人免受公序良俗负面评价或在社会名誉上遭受更大损失,避免赡养人承担不利于自己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的,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属于为赡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案例来源: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15、不存在合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集中并清理乱停乱放的单车,但未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锁捆存放妨碍他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北京智享人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行为人与共享单车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集中和清理了乱停乱放单车并支付相关费用,但集中和清理后未在合理可期待的时间内有效联系单车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私自用锁链捆住集中放于地下车库妨碍他人使用。此时,由于单车很难被用车人找到并使用,进而直接影响了摩拜单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通过出租摩拜单车获取相应收益,故智享人生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16、不当无因管理不具有违法阻却性,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王某某与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不当无因管理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具有管理意思;三是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四是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背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关于不当无因管理,其法律效果有多种情形:因其不具有违法阻却性,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案号:(2016)沪01民终3012号
17、主动替他人还贷可构成无因管理—唐某诉靳某东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只要其所管理的事务不是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之间即成立无因管理,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18、祖父母代子女抚养照顾未成年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判断标准——罗某某诉张某某、周某某追讨垫付的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渝0117民初7112号 (2019)渝01民终10387号
19、行为人为他人筹集捐款并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接受,不构成无因管理——甲某诉乙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第三人向网络发帖求助并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接收捐款,因捐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是赠与关系,捐款所得与第三人原本的利益是否减损以及减损大小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20、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求偿范围的认定——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无因管理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可以向受益人追偿。管理人的求偿范围,在适法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求偿范围不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可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或补偿损失;在不适法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求偿范围则仅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
无因管理人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过程中,支出了必要费用及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应如何求偿,对此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管理行为是否有利于受益人或是否违反受益人意思为标准,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有利于他人,不违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不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不利于他人,或违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无论是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均可向受益人求偿,只是两种类型的求偿权范围不同。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物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物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九百八十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物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上述两条规定凸显了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在求偿范围上的重大差异——在适法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求偿范围不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即使管理人求偿的数额大于受益人所受利益,受益人仍应偿还必要费用或补偿损失;在不适法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求偿范围则仅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
【案例来源】: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18
21、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非因自己过错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应由本人承担—徐某仙诉杨某新等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无因管理的本人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应该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将可得利益损失排除,目的在于防止管理人借此变相索取报酬。但管理人在管理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自身的损害不在此列)。无因管理中为管理他人事务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本人的管理活动相适应,实际是管理人为本人的代垫费用,理应由本人承担;对于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非因自己过错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样可能发生在本人身上,这部分损失实际上也是管理人代本人承担的费用,由于管理的结果归于本人所有,因此按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有关费用也应由本人承担。管理人实际损失是指因管理他人事务给管理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2、管理人既为本人利益也兼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符合无因管理主观要件,构成无因管理—宁波市鄭州润兴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华返还垫付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民法典第121条、第979-984条)。其主观要件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即管理人是为了本人(被管理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如果管理既为了本人利益也同时为管理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也应当符合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管理应当不违反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本人的意思,才能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即使其管理与本人的意思相左,仍成立适法的无因管理。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4辑
23、劳务费不属于为了完成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因而不属于必要费用—王某诉陈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现实管理,受益人应当偿付其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劳务费不属于为了完成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因而不在必要费用之列。可折中考虑管理人在整个过程中所付出的工作量,让其部分返还款项。
24、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为他人发起网络众筹捐款,不构成无因管理——甲诉乙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第三人向网络发帖求助并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接收捐款,因捐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是赠与关系,捐款所得与第三人原本的利益是否减损以及减损大小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0月12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