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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4:二倍工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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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4:二倍工资(一)
01、公报案例: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在主观意图上,被告德通公司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故意。本案双方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德通公司为原告陈武桂办理人事招录、离职手续,在《职工录用花名册》详细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工资表》记载了陈武准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出勤时间等,德通公司又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备案登记,并为陈武桂缴纳了社会保险,应认定德通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明显故意.
第二,在形式上,达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效果。虽然本案中涉及的《职工入职登记表》《离职登记表》《职工录用花名册》等文件均没有劳动合同宇样,但记载了工作岗位、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被告德通公司在行政机关对双方劳动关系进行备案登记,备案花名册可公开查询,无论是行政部门对劳动就业管理的需要,还是劳动者对其个人在德通公司就职情况的知情需要,均已得到满足。以上书面文件虽然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但结合劳动关系在行政管理机关的备案登记,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达到书面劳动合同所需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第三,在合同目的实现上,原告陈武桂主张权益并未受阻。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书面劳动合同清晰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功能,固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稳定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德通公司一直末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件裁和诉公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假疯并未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陈武桂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未因缺失形式上的书面合同而受阻。
第四,在法律原则上,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应予恪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诚信履行劳动关系。原告陈武准连续在两家公司工作离职后均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其在入职被告德通公司后,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未签的后果系明知,但未积极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权益,而是在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异化了该法律条文的目的,与诚信不符,不应提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
02、典型案例: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万某与某食品公司双倍工资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形中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也作了相同的分类规定。
本案中,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第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该责任设定与拟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相结合,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限制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有效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案例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
03、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对于自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提示义务——卢某诉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作为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事宜,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卢某曾提示某劳务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卢某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人事主管理应比一般劳动者更清楚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主动提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对其离职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发布珠海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4、用人单位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本案中,伍月公司确实未与钟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伍月公司主张钟某拖延,甚至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退一步讲,钟某拒绝签订合同的,伍月公司可以在钟某入职一个月内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但伍月公司未行使相关权利。因此,伍月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钟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0月19日发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05、某技术服务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总经理,其工作职责范围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未与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刘某主张技术服务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公司总经理等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应主动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应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对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依法履职、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8日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6、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原经营者负有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个体工商户注销之后,该义务仍应由原经营者承担。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即使被注销,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原经营者承担。
【案例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30日发布《常州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7、劳动者因拒签空白劳动合同被辞退,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旨】:
嵊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嵊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要求戚某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无异于要求劳动者放弃对合同履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合同主要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明显不合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某纺织公司因此而拒绝戚某继续上班,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遂判决嵊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戚某剩余经济赔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后某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有力凭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是典型的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劳动者对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利,企图规避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属违法。该案通过法院判决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空白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向社会释放了不得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的强烈信号,为维护劳动者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起到了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1日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8、劳动者书面放弃二倍工资的承诺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龚某与某销售公司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龚某该期间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龚某在2021年10月22日出具《承诺书》中自愿放弃该部分权利,系对其实体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龚某在本次诉讼中提出该诉请,违背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应用。即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部分权利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难以得到支持。
劳动者放弃主张权利除上述情形外,还常见于离职时劳动者作出的“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的承诺,以及离职手续中的明确约定。劳动者如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协议即为有效,劳动者不能再行主张权利。故劳动者签订上述类型的协议时应当审慎。    
【案例来源】: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7日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9、人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二倍工资不支持
【裁判要旨】:
葛某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事一职且主要负责员工招聘和管理,作为人事主管应当知道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其本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但违反其岗位职责存在失职,亦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葛某称入职后多次催促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诉讼中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曾就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问题向公司提出过要求以及遭到公司拒绝的事实,故对于葛某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如果劳动者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按照工作职责其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即使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也应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提醒,及时上报公司。不能放任公司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公司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从而造成公司损失。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及时留存相应证据,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案例来源】: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7日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0、彭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避免发生相关争议。
【案例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03月19日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12、郭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某机械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其岗位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人事部门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郭某作为人事主管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某机械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郭某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郭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7日发布《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13、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该案例由三明市人社局、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姓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就姓名等身份情况对用人单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方某以方来某姓名入职,但A公司系对方某进行了实际的劳动管理,方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方某冒用其儿子方来某的姓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虽然A公司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但签订合同的行为已充分说明A公司主观上有积极主动与方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A公司并没有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或存在过失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相反,方某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诚信原则,A公司未与实际用工的方某订立劳动合同,过错在方某,在此情形下,方某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在建设施工项目用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避免劳动者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不符合要求冒用他人身份入职,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纠纷。一般来说,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系违反诚信原则的违法行为,所订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无效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概念,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事实状态,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不存在,因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等同于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第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或怠于订立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或未订立系由于劳动者隐瞒身份等主观原因所致,劳动者反过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1日联合发布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14、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必备条款的任命书和入职表等,不能视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具有行政人事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因签署劳动合同亦是其职权范畴,故对于其请求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郭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从严把握,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特征的入职表、任命书都不能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具有行政人事职能的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等企业管理人员,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其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其负责招录员工、保管劳动合同等人事管理职权,其对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的职责,即使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用人单位签订,若明知未签订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其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更不用说故意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了。因此,不能机械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原则,不支持上述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5、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拒不配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科技公司有证据证明是王某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亦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王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应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社局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2019年)
16、企业人事高管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被拒绝的除外——刘某与某美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基于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刘某作为人力资源高管,本人具有督导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对于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其再行请求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公平原则,在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公司拒绝的情形下,对刘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但对于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公司高管而言,其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既熟知劳动法律规范,又负有督导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因此,此类高管人员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案例文号】:(2022)鲁17民终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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