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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
第20辑
274、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限于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或行使民事权利受到障碍,以及在原案判决中负有返还带教赔偿等义务;二是当事人具有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优先权利,即法定优先权;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0辑第三人撤销之诉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制度,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能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功能,实质上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故对该制度为构成要件需严格把握。依据《民事诉讼法》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前四个要件通常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审查,进入审理程序后,人民法院则需要重点审查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276、当事人主张占有物返还,应当就其系物的合法占有人以及侵占人非法分割占有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依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主张占有物返还的,应当就其系物的合法占有人以及侵占人非法侵害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认定。【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277、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就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278、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这种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充分表明,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进行两层审查。第一,应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若上述两个条文中的情形均不存在,则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根据《合同法》第96条(现为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280、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281、申请证据保全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是否属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申请保全人因其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给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谓“申请证据保全错误”,是指申请人对证据保全错误结果的形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亦即在对因证据保全错误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尽到民事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其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也不必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保全人在申请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如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对方的合法民事权益确实遭受了损失,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证据保全错误和当事人的后续诉讼结果不能画等号,即判断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标准。从民事诉讼的证据共通原则出发,一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亦可由对方当事人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保全中,法院对申请保全的证据经过开示、质证,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可能为申请人一方所用,也可能为对方当事人所用,该被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在不同当事人的诉讼中均得以发挥。在此情形下,如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在申请之时,已对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其所申请的证据保全措施对证据价值的影响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不能仅因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其在申请证据保全时想要的诉讼结果,判断其证据保全的申请是否错误。对证据保全错误的判断,要根据申请保全的对象、方式以及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等,考察其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请或抗辩主张合理且申请证据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28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即与投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实现《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为及时加大对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的打击力度,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为体现国家对违法婚姻案件的干预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七条至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条至第八条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作出了以下相关规定: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涉及当事人财产利益和子女抚养等民事权益争议时,因此类民事权益是当事人私权领域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分别适用不同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即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及时判决,实行一审终审,先行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对当事人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就同一婚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人民法院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