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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七)
dzwcpa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9
【本号公告】:如何使用本公众号搜索功能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六)
32类特殊账户资金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22:追加被执行人(一)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36:追加被执行人(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14辑)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七)
38、指导性案例153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六个月起诉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本案中,在远东厦门公司有足够资产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对燕诚公司债权的实现没有影响;在远东厦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亦难以确定(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会对燕城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但是,在远东厦门公司因不能足额清偿所欠全部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燕诚公司、郑耀南债权的受让人高某珍均系其破产债权人,且高某珍依据(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申报债权的情况下,燕诚公司破产债权的实现程度会因高某珍破产债权所依据的(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而受到损害,故应认定燕诚公司在获知远东厦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后才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燕诚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收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有关债权人申报材料,其于2016年9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撤销(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间。虽然燕诚公司时任总经理雷远思于2003年7月就(2003)闽民初字第2号案件提出过申诉,但其系以香港远东公司股东、董事以及远东厦门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身份为保护远东厦门公司的利益而非燕诚公司的债权提出的申诉,且此时燕诚公司是否因(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而遭受损害并不确定,也就不存在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起算六个月起诉期间的问题。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39、参考案例:日照某新能源公司诉山东某物产公司、潍坊某港口公司、潍坊某码头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前案诉讼过程中已知晓诉讼存在的,可以视为公司已知晓诉讼的存在。在前案裁判作出后,公司以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满足因不能归责于第三人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条件,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等情形。
在前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向马某邮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马某之妻程某于2019年6月23日签收。虽然马某因被留置和刑事拘留而未由本人签收上述诉讼文书,但其已在前案二审期间获释,且通过程某获知了前案诉讼的情况。在本案一审期间,日照某新能源公司对程某向马某告知前案诉讼情况的事实予以认可。马某作为日照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前案诉讼的存在,即日照某新能源公司知道前案诉讼的存在。故日照某新能源公司未参加前案诉讼应归责于其自身原因。
【案例文号】:(2020)鲁民撤59号(2021)最高法民终1122号
40、参考案例:某石化公司诉某供应站、某燃料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指的是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结果的内容。第三人认为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以及裁判说理部分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现某石化公司认为(2014)舟普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存有错误,损害其权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判决的主文存有错误,故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某石化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5)舟普民受初字第2号(2015)浙舟民受终字第4号
41、参考案例:珠海某银行诉珠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汕头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判定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抵押权效力时应注意:一是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二是案外人对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负举证责任,有关事实真伪不明时,案外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不能仅以案外人提交租赁合同、租赁物移交确认书等书面所载内容认定案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而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等费用转账记录、租赁物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证言、当初设定抵押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等公信力较高、不易事后伪造材料加以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能否仅依据书面协议所载内容认定租赁权是否成立及成立时间。
该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物上租赁权具有准物权性质,是否成立及成立时间对该物上抵押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影响甚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认在某时期物上存在租赁权应全面审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租期是否合理,特别审查租赁合同所载“承租人”有无在合同所载租期起始时间实际占有使用合同所载“租赁物”。查明租金、租期明显不合理或“承租人”所举证据不足证明在租赁合同所载租期起始时间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不应确认租赁合同所载承租人对合同所载“租赁物”享有租赁权或具有承租人地位。
根据上述原则分析,本案中,1.汕头某公司提交的《租赁协议》约定内容明显不合理。2.汕头某公司所举证据不足证明北京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起、汕头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起占有使用租赁物。3.在(2018)粤0404民初173号案前,汕头某公司与珠海某公司等人有串通伪造《租赁协议》等材料动机,且有实施的现实可能。4.关于“确认汕头某公司为承租人”的判决严重损害珠海某银行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珠海某银行关于汕头某公司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转让协议》等证据系事后伪造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该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以伪造证据作出的(2018)粤04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严重损害珠海某银行债权实现,应予撤销。
【案例文号】:(2019)粤0404民撤1号(2021)粤04民终1930号
42、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描述】: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观点来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
43、公报案例: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是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实践中,既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712号
4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让利达成调解协议转让资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受让人对债务人调解目的及因此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明知或能够预见,可以认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债权人民事权益,应予撤销。
【规则描述】: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纠纷情形多样且复杂,对于第三人而言,证明民事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十分困难,对于法院而言,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与损害并予以撤销亦无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
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受让人对于债务人的调解目的,以及因达成该调解协议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属于明知或者能够预见的情形,法院可以认定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存在内容错误并损害了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应当对该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
【观点来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
45、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裁判要旨】:
保全行为不能改变申请人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导致普通债权成为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申请人不能获得实体上的优先权利。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与原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的,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案例文号】:(2021)川07民撤3号,(2022)川民终1160号
46、基于保全行为对前诉标的享受权利的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防止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行为会对被执行人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形成剥夺或限制,同时申请人对于保全财产处分后所得价款的分配享有优先权。
但是,此种优先受偿权并非对被保全财产享有的实体上的权利,案外人无法以查封人的名义参加原审诉讼,因此其也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案外人的保全权利虽然因为原审案件中物权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仍可以查封、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观点来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
47、霍某涛、国家开发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
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只能就原生效裁判的内容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就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829号
48、受虚假诉讼损害的普通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通常限定于《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 59 条规定的第三人范围,债权人通常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之一就是遏制、打击虚假诉讼,故为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打击虚假诉讼的制度功能,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普通债权人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原审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主文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系原审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炮制的虚假诉讼的,其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观点来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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