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 关注进出口合规,莫让海关处罚风险成为IPO或再融资路上的“绊脚石”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杜研究院 Author 郑银莹郭亮蒋睿馨
引言
在一定期限内,对有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一定期限内,将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重要参考。 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限制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海关行政处罚的频次和严重程度:如果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内部多个分子公司存在多次因同一个原因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金额较高的情况,可能被监管机构质疑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和合规运营的程度不符合上市公司标准。 海关行政处罚的发生原因:如果企业合规意识淡薄、疏忽大意或者过失、业务流程控制存在缺失或严重不足、内控制度疏漏导致不合规情形,或者业务模式本身存在灰色地带、经营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甚至故意通过规避进出口监管规定以获取非法收入,说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持续合规经营的能力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海关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企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采取落实处罚决定、纠正处罚事由、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合规培训等整改和补救措施,否则企业可能因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存在再次受到同类行政处罚,乃至更严重处罚的风险。 海关行政处罚对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影响:如果企业被认定为海关失信企业,将导致企业面临海关最严格的管理措施,进出口业务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效率、收入水平和当期盈利能力;或者企业因曾经存在违法行为可能被海关进一步追缴罚款、限制进出口业务办理,均可能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海关处罚对企业赴香港IPO的影响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在上市文件内披露不合规事件的指引》(HKEX-GL63-13)相关规定,香港联交所将企业的行政处罚等不合规事件分为以下三类:
海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行为令香港联交所质疑其董事是否具有胜任能力,例如董事存在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等违反诚信的情形,从而不再适宜担任企业董事。 企业在报告期内对海关不合规业务产生的业绩具有依赖性,若对所涉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盈利/现金流进行调整,将对企业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企业不满足上市基本条件。 海关行政处罚严重威胁企业进出口业务,例如被认定为海关失信企业或被取消某项业务资质,可能导致企业无法保证业务的可持续性,或难以维持现有的收入和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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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1]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2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5] 参见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stockCode=300888&announcementId=1208283007&orgId=9900032418&announcementTime=2020-08-28
[6] 根据香港联交所《有关在上市文件内披露不合规事件的指引》(HKEX-GL63-13)第3.4条(d)项的规定,香港联交所在一般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上市前已完全修正重大不合规事件,除非有关修正并不适用或无法实现。若属此情况,新申请人应该(1)披露修正并不适用或无法实现的详细理由;(2)若新申请人能够证明重大不合规事件须待上市后过一段短时间方可修正,其应提供法律顾问确认新申请人修正不合规事件不存有任何障碍的确认书,以及声明新申请人将于中期/年度报告披露修正的进度及详细解释任何延误的原因;或(3)披露何时采取了/准备采取什么修正行动。
[7] https://mp.weixin.qq.com/s/C-zmLh9liaA0PsyHNNcu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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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银莹,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业务领域:海关与外汇,行政争议解决郭亮,合伙人 金融证券部
业务领域:证券及公司并购,特别是企业重组改制、境内外上市、境内外债券融资、跨境投资、收购兼并以及上市公司合规等领域蒋睿馨,贸易·关务筹划顾问 公司业务部
戎冰玉,律师助理 公司业务部
陈冠宇,律师助理 金融证券部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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