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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制度介绍之申请注册篇

引言越南作为东南亚经济发展潜力较大,发展空间较广阔的市场之一,近年来吸引了诸多中国投资者的关注。如果中国企业有意开拓越南市场,则应当做好在当地的商标保护工作,如商标保护不及时或遭遇了抢注等情况,将会严重阻碍企业在越南业务的开展。越南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对中国企业而言,在越南开展业务需要尽早对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保护。本文将主要对中国企业申请注册越南商标的途径、申请材料及费用、审查流程等内容展开介绍。一、概述2005年颁布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该法分别于2009年、2019年、2022年进行了修订,内容涉及著作权、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中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越南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为科学技术部(Ministry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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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外债管理进入审核登记制时代,境外银行应如何应对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通过其官网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6号令”),并将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2044号文”)将同时废止。(扫码查看《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我们认为,56号令对境外银行业务的主要影响包括: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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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雇佣篇

法院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权益方面,雇员与非雇员存在如下区别(非穷尽):注一:就个别条例的适用范围,受制于该条例的具体规定。注二: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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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收代付的外汇违法风险

在并购交易的付款中,为了减少交易价款跨境支付的程序性负担以尽快完成付款或从其他财务角度考虑,有的境外交易方希望通过其境内指定主体代为收款或付款,也有的境内交易方希望通过其境外指定主体代为收款或付款(以下合称“跨境代收代付”),但该等跨境代收代付可能存在的外汇违法风险却常常被忽视。[1]由于以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为主的“经常项目”[2]和跨境并购交易所属的“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规则不完全相同,本文将主要就外汇资本项目项下的跨境代收代付的违法风险进行讨论。一、跨境代收代付的表现形式跨境代收代付的典型场景包括:(1)境内代付:付款方在境外,收款方在境内,付款方境内指定主体在境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方;(2)境内代收:付款方在境内,收款方在境外,付款方在境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方的境内指定主体;(3)境外代付:付款方在境内,收款方在境外,付款方境外指定主体在境外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方;(4)境外代收:付款方在境外,收款方在境内,付款方在境外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方的境外指定主体;(5)境外代收代付:付款方和收款方均在境内,付款方委托其境外指定主体在境外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方的境外指定主体;(6)境内代收代付:付款方和收款方均在境外,付款方委托其境内指定主体在境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方的境内指定主体(示意图参见图一至图六)。前述跨境代收代付的共同特征是,原本应跨境支付的款项未跨境支付或原本应在境内(或境外)支付的款项在境外(或境内)支付,且交易一方或双方(即A或B)和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例如关联关系)的主体(即C或D)因代收代付行为形成了新的跨境债权债务关系(下称“新跨境债务”)。图一:境内代付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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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并购(M&A)

Acop(助理)。声明: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本文由菲律宾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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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税务篇(下)

符合统一税务豁免条例下“基金”的定义统一税务豁免条例下“基金”的定义如下:如就任何财产而作出的安排,在某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的所有时间,均符合以下说明,则该安排就该课税年度而言,即属基金——(a)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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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跨境诉讼仲裁案件的调解策略

一、跨境案件调解的原因与动机与国内案件相比,跨境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具有更加强烈的调解愿望与动机,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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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研究(上)

引言20世纪80年代越南的经济危机迫使该国启动经济改革。1986年推出的“革新”改革政策使得该国的经济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体制[1]。越南在执行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期间,政府并不支持市场活动,这使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无法从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在越南改革为市场体制之后,这一目标则能实现,这有助于推动越南国内知识产权的发展。另一方面,自越南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外国公司对越南的投资和技术转让日益增多。越南推出了法律改革计划和开放政策,目的在于为投资者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对越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制度进行了简要梳理,以期为关注越南的申请人提供一些参考。一、司法机关设置及管辖根据越南《宪法》第126条的规定,越南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越南《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具体地,越南的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家高级法院、63家省级法院、170家地区法院及军事法院。按照越南《宪法》,越南的行政区划与人民法院的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图1:行政区划与法院的对应关系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权限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是:(1)根据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各类案件;(2)二审下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3)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决定有权进行审判监督和再审。(二)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是:(1)根据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各类案件;(2)对第一审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诉案件;(3)有权监督、再审下级法院已经生效,但被提起抗诉的判决、决定。(三)县、郡、省辖市人民法院县、郡、省辖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是:根据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各类案件。(四)军事法院军事法院根据军事区域设立于越南人民军队内部,包括中央军事法院、军区及同军区军事法院、各地区军事法院三级,负责审理被告是现役军人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五)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院除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外,越南还有行政法院、经济法院和劳动法院等,它们是省级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越南采用两审终审制,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初审、终审。法官和陪审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庭的组成人员都是单数,由3人或者5人组成。越南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省级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一审可向地区级或省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审相应上诉至省级或最高人民法院。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直接以省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二、法官的选任和审判越南法官是选举产生的,其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案件也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裁决。越南不要求法官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法官中的一些人没有完成大学法律教育[2]。越南采用二审终审制。每个一审案件都由一个审判委员会审判和裁决,审判委员会通常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具有和法官一样的投票权。法院判决是根据多数票作出的。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越南的法官只适用法律,不制定法律。虽然越南的法律体系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是越南仍然缺乏足够的解释条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越南的法官有时甚至拒绝适用已经通过的条款。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法律背景不足,再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三、律师的选任越南的律师不得是公职人员或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律师采用以下方式进入律师协会:辩护律师在获得高级辩护律师的推荐后才可以进入律师协会。一名高级辩护律师在初级辩护律师的培训期内只能推荐一名初级辩护律师。进入律师协会后,初级律师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培训。除了可以由律师担任辩护人之外,越南还允许由“人民辩护人”进行辩护。四、法律体系越南采用大陆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法及其相关规定,另一部分是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一)本国知识产权法越南1981年颁布的《1981年发明和创新条例》首次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该法令侧重于对发明人/设计人精神上的奖励,而非经济上的奖励[3]。越南1989年颁布的《保护工业产权条例》首次引入工业产权的概念,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这在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该条例的部分条款与越南后续所加入的TRIPS协议不符。越南近些年加入了很多国际组织协议,本国国内法与所加入的国际组织协议不符,是造成越南近几年频繁改法的重要原因之一。越南分别于1995年、2006年和2015年颁布《民法典》,其中1995年和2006年《民法典》第六编“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做了概括性规定。2015年颁布的《民法典》实施至今,该部《民法典》删除了“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编的内容。2015年《民法典》仅第8条、第15条、第221条和第222条规定涉及知识产权。200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则对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工业产权(专利、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商号、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做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法分别于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为履行相关国际承诺,越南对2005年《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改。2022年6月16日,越南国民议会通过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修正案(即2022年《知识产权法》)。2022年《知识产权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越南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民法典》、《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海关法》、《竞争法》以及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等。此外,一些下位法规定进一步充实了越南知识产权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这些规定包括:(1)2006年9月21日第100/2006/ND-CP号法令,解释说明《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中有关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若干条款。(2)2006年9月22日第103/2006/ND-CP号法令,解释说明《知识产权法》中工业产权的条款。(3)2006年9月22日第104/2006/ND-CP号法令,解释说明《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植物品种权利的条款。(4)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解释说明《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5)2006年9月22日第106/2006/ND-CP号法令,规定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6)2009年6月30日第56/2009/ND-CP号法令,关于制裁文化和信息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7)2005年4月27日第57/2005/ND-CP号法令,关于植物品种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8)2007年11月28日第172/2007/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57/2005/ND-CP号法令中有关植物品种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部分条款。(9)2005年12月15日第154/2005/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海关法》关于海关程序、海关检查和海关监督的一些规定。(10)2007年2月22日关于加强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的第04/2007/CT-TTg号指令。(11)2005年4月4日关于批准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开发计划的第68/2005/QD-TTg号决定。(12)2013年10月16日第131/2013/ND-CP号法令,关于制裁侵犯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行政行为。(13)2013年8月29日第99/2013/ND-CP号法令,关于制裁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14)2014年6月颁布的《海关法实施条例》。(15)2015年11月颁布,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查、起诉和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16)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实施条例》。(17)2015年11月颁布,2017年修正补充,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实施条例》。(18)2018年6月颁布的《竞争法实施条例》。(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多边、双边协定1.专利、外观设计相关国际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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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国际投资仲裁指引》系列丛书第一卷正式发布

导语2023年1月17日(星期二),中国贸促会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中国贸促会发布了《国际投资仲裁指引》系列丛书,以下为新闻发布会相关内容文字实录:目前,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遭遇严重冲击,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蔓延。在这样大背景下,国际投资保护作为促进跨国投资的重要环节而备受各方关注,国际投资仲裁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为此,中国贸促会联合武汉大学、法律出版社共同编写出版《国际投资仲裁指引》系列丛书,其中第一卷成果已于前几天正式出版。《国际投资仲裁指引》系列丛书共分为七卷,从世界范围内已产生的投资仲裁案例中精选300个具有代表性的重点案例,如实还原案件情况、系统分析各方观点、简要评析裁决影响,为读者提供详实、系统、权威的投资仲裁参考资料。下一步,中国贸促会将汇集业内专家智慧、调动各方资源、广泛进行宣传,把《国际投资仲裁指引》第二至七卷的编写出版工作越做越好,打造投资仲裁领域的实用工具书和权威工作指引,不断拓展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来源: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更多资讯1、中国贸促会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2、《2022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全文发布3、以案说法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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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大事记及未来趋势展望

(来源:威科先行,作者:蔡开明、阮东辉、范磊)2022年度,美国继续坚持长期以来的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既定政策,大幅加强针对对手国家(如中国、俄罗斯)的立法建设和执法力度,并将该类制裁、管制措施多边化,联合盟友对中国、俄罗斯行业企业协同打击措施。本文基于总结美国对中国、俄罗斯等国的制裁和管制措施,分析中国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本文时间均为当地时间)。一、出口管制在出口管制方面,美国以限制半导体为核心,持续通过出口管制新规定限制中国发展半导体、超级计算等先进技术领域;基于俄乌冲突,美国联合盟国持续颁布针对俄罗斯重要领域的出口管制规则,以禁止或限制向俄罗斯出口美国原产物项。(一)中国方面1.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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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中国贸促会于2023年1月17日(星期二)上午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杨帆出席,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以下为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杨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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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与不正当竞争请求权竞合的裁判原则

专家策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相同的客体可能同时具有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例如某一标识既是商标又是企业字号、某一作品既具有著作权又构成有影响力标识。因此,当事人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既可享有基于知识产权法律的请求权,又享有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求权。为使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原告往往选择提出合并案由之诉,即就同一侵权行为既主张侵犯知识产权又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时,就出现了请求权竞合的情况。长期以来,中国法院普遍接受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并列案由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所公布的知识产权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中,存在大量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并列案由案件。《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北京市等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等都对该等请求权竞合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了规定。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反法司法解释》)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请求权竞合案件的处理规则。本文现就中国法院处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竞合案件的裁判规则总结如下:原告选择原则。原告有权选择主张知识产权或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而无须优先选择知识产权请求权。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知识产权法优先适用原则。原告以并列案由起诉的,法院的审理顺序为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未获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重复评价及保护原则。某项权益已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双重保护有不同的认定。例如某个标识既是注册商标,又是知名企业的字号,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尽管标识相同,却是不同的权益——商标专用权及有影响力的名称权。当侵权人使用该标识的主要部分恶意注册企业名称时,既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庆丰包子案”。《反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其构成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将不重复保护“权益”调整为不重复评价“行为”,即无论是否侵犯多个法益,最终仅对一个行为进行一次评价及制裁。与此相对应的,该司法解释实施后,部分法院判决已认定恶意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既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即无须再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评价及制裁,例如(2022)鲁14民终744号“宴天下案”。二审全面评价规则。合并案由之诉中,一审判决认定某个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而不再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评价后,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侵犯知识产权不成立,二审能否就该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价?该问题长期困扰司法实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作为一审胜诉方未予上诉,二审可基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未予上诉不予二审审理的原则,不对该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理,而是直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但最新的案例显示法院已采取了更为合理的全面评价规则。例如(2022)京73民终1387号“杨丽萍公司诉云海肴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舞蹈动作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从而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而二审法院在认为单人单个动作不应被任何人垄断,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就一审未涉及的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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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意大利某公司与嘉兴某网店商标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人:意大利某公司被申请人:嘉兴某网店主调解机构:嘉兴调解中心调解员:沈逸芳、陈芬娟二、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意大利某公司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诉称被告嘉兴某网店主持续、大规模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由于嘉兴中院已经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嘉兴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嘉兴调解中心)建立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故于11月将该案委托嘉兴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三、调解过程(一)研判案情,准确定性。嘉兴调解中心在受理本案后,分别征求原、被告代理人同意,为此案指定了调解员。调解员仔细阅读案卷,梳理案情。本案的原告是意大利某家世界知名眼镜的设计制造商,并且在中国大陆第9类“太阳镜、眼镜”等商品上注册了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2款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太阳眼镜,根据某平台交易记录显示累计销量3000多个,总销售金额约为13万元。(二)兼听则明,另有内情。调解员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后获悉,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且在案销售数据较大,应当适用高院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调解员在与被告的沟通中,发现被告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更是一无所知,语言表达上也是模糊不清。对此,调解员毫不气馁,不厌其烦的与被告沟通,终于慢慢理清案件事实。原来被告在某电商平台的销量大是由于刷单造成的,实际销量仅个位数,实际销售金额仅百元,扣除成本以及刷单费用,被告几乎未获利,并且在收到诉状后,被告也立即停止刷单并将侵权商品下架。(三)情法相融,案结事了。调解员还了解到,被告系一名单亲父亲,仅靠经营某电商店铺的微薄收入以及家中务农供养三名子女,经济负担较重。调解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开启了漫长的“老娘舅”之路,不断与原告代理人沟通联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原告考虑到,被告不当盈利微乎其微,侵权损害程度较轻,被告也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保证不会再犯,同时原告对被告的经济状况深表同情。在法理与情理的交织之下,原告最终同意撤诉,调解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2个月的努力,原告意大利某公司最终于2022年1月撤诉并放弃索赔。四、案件评析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蓬勃发展,某些市场主体在网络营销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在经营网商店铺时,“刷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商家和平台之间的潜规则,然而大多数网商店主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足,往往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导致的索赔案件,而被告通过“刷单”的方式使得销售金额高达13万元,原告据此提出被告存在持续、大规模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惩罚性赔偿。本案在调解员坚持不懈的沟通努力下,原告更多的是在情理上选择了谅解,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从法律角度来看,现在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不断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并且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断增加违法成本。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经营网商店铺时,一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是在销售环节,应当仔细核实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刷单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从司法实践来看,评判或追究平台方的责任比较难,往往是商家最终承担“刷单”的苦果。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示例: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DISPUTE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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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外商投资(FDI)

Acop(助理)。声明: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本文由菲律宾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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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美国经济制裁年度观察

Co)等受制裁的伊朗能源供应商处采购了价值数千万美元的石油产品。未来中国企业在俄罗斯、伊朗等制裁高风险地区开展业务应当审慎评估合作伙伴和交易结构等层面的制裁合规风险。(二)主题性制裁项目执法1.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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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匈牙利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

宁波贸促之窗)更多资讯1、《2022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全文发布2、全球经贸摩擦指数(2022年10月)发布3、法律查明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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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全文发布

Nations)、世界银行(WB)、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The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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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仲裁”原则及其边界——美国最高法院Morgan v. Sundance案引发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2022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其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会议纪要》第93条规定:“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与之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在我国,很早就有学者提出要从“有利于有效”原则出发,尽量支持仲裁条款的效力,创造“仲裁友好”(arbitration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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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

kangzhen@cn.kwm.com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涉及财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担保业务(含独立保函)、金融资管业务、跨境贸易等诉讼仲裁案件王悦,合伙人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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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俄罗斯对商标的保护

前言俄罗斯是我国重要的友好近邻。近几年来,两国在国际外交舞台上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是睦邻友好、紧密协作的重要伙伴。随着两国政治、外交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国的经贸合作质量也加速换挡升级,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走实走深,双边经贸潜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双方不断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极大有利于继续保持双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俄两国的经贸合作,有很高的互补性。一方面,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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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2022年度盘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3、深度解读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新规的影响和应对策略4、欧盟《外国补贴条例》Q&A——你需要了解的5、中国贸促会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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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贸摩擦指数(2022年10月)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4、欧盟《外国补贴条例》Q&A——你需要了解的5、中国贸促会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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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查明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

海关总署2022年12月30日(扫码下载附件)四、海关总署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向上滑动阅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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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贸摩擦指数(2022年9月)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4、欧盟《外国补贴条例》Q&A——你需要了解的5、中国贸促会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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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新规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2022年12月23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正式公布了《关于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非欧盟成员国政府补贴的规定》[1](“《新规》”)。早在2020年6月17日,欧委会便发布了针对非欧盟成员国政府补贴(以下简称“外国政府补贴”)的白皮书[2](“《白皮书》”),并于2021年5月5日发布了《新规》的立法草案和影响评估报告(“《影响评估报告》”)[3],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经历长达两年的立法进程和反复探讨,欧盟这项备受全球关注的针对外国政府补贴的全新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新审查制度”)最终于2022年11月28日获得正式通过,终于尘埃落地。《新规》将对中国企业赴欧的投资经营活动,尤其是投资并购和参与公共采购,带来重大的影响。根据欧盟的立法程序,《新规》将于2023年1月12日(即公布后的第20日)正式生效,并于2023年7月12日起(即新规生效起6个月后)在欧盟全境适用,其所规定的相关申报义务将于2023年10月12日正式施行(即《新规》生效起9个月后)[4]。欧委会预计2023年上半年还将针对《新规》出台实施细则,我们也将密切跟进。《新规》正式施行后,中国企业在欧的投资经营活动将面临两类新增的事前申报制度,分别为:针对并购交易:在达到相应申报标准(详见以下第二部分)的情况下,企业须向欧委会申报涉及外国政府补贴的并购交易,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交割。该申报制度下的“并购交易”概念较为宽泛,既包括两家企业之间的合并,也包括一家企业通过收购股权、收购资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也包括多家企业之间共同设立合营企业[5]。该申报将是一项独立于欧盟或其成员国现行的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的全新制度;针对公共采购:在达到相应申报标准(详见以下第二部分)的情况下,参与欧盟公共采购项目的企业须申报其在过去三年所获得的外国政府补贴的情况(或声明确认其在过去三年未获得任何外国政府补贴),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被授予公共采购合同。该申报制度下的“公共采购”覆盖了工程、货物和服务投标[6]。另一方面,《新规》将赋予欧委会对过去五年内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政府补贴主动进行事后审查的权利。在此制度下,相关企业可能被欧委会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接受审查,覆盖的领域也包括了未达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和绿地投资等。同时,在满足相应条件(详见以下第四部分)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可能在欧盟境内和境外受到欧委会的调查。事实上,根据我们的经验,在近些年的并购反垄断申报审查中,欧委会经常询问中国企业是否获得补贴,特别是与申报的并购交易直接相关的补贴。这表明,欧委会已经在并购审查中开始尝试了解和评估补贴对市场的影响。此次《新规》的出台,也反映了欧委会对中国企业赴欧投资在补贴方面的顾虑和其未来可能的执法趋势。此前,我们对欧委会2021年5月公布的《新规》立法草案进行了解读,在前述立法草案的基础上,正式出台的《新规》主要作出了如下修改:明确非欧盟政府进行的税收豁免和未以适当报酬提供特权/排他性权利也可能构成补贴;将扭曲效果评估最低额度规则下的补贴金额门槛从500万欧元调低至400万欧元,即如果一家企业收到的一项外国补贴在连续三个财政年度内加总金额不足400万欧元,则不太可能被认定对欧盟市场产生扭曲效果;借鉴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增加了一项扭曲效果评估最低额度的金额门槛,即在任何连续三年,单个非欧盟政府对单个经营者提供的一项外国政府补贴不超过20万欧元(约150万人民币),则该项政府补贴不应被认为对欧盟市场存在扭曲效果;对公共采购申报制度的申报门槛、审查程序和时间进行了细化和更新;缩短《新规》事后审查制度适用的追溯时效,即《新规》下欧委会主动发起的事后审查制度将最多追溯至《新规》适用之日起前5年内获得的外国补贴,而非此前草案拟定的10年追溯时效。以下我们将对《新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01核心概念:外国政府补贴的范围《新规》适用的前提在于相关实体获得了“外国政府补贴”。因此,如何理解“外国政府补贴”这一核心概念和范围至关重要。《新规》第3条对“外国政府补贴”进行了概括性的定义,可理解为需要满足4个要件,即:(1)提供补贴的主体为第三国;(2)第三国直接或间接给予了财政资助:(3)该财政资助对在欧盟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授予了一定的利益;和(4)该利益在法律或事实上限于特定的企业或产业。下文我们将对上述四个要件进一步地细化解读。同时,《新规》明确指出,《新规》的适用和解读,包括对于“外国政府补贴”概念的解读应参照欧盟国家援助制度[7]、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和公共采购制度[8]。在《白皮书》中,欧委会也指出,新审查制度中“外国政府补贴”的含义也是建立在WTO反补贴制度(特别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9]和欧盟反补贴制度[10]对于补贴定义的基础上[11]。因此,欧委会对上述制度的规定和执法实践,对于预测新审查制度下的“外国政府补贴”范围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下文的分析中结合此前欧委会在其它涉及“补贴”的领域的立法和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1.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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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贸摩擦指数(2022年8月)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4、欧盟《外国补贴条例》Q&A——你需要了解的5、2022年美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上篇)——俄乌冲突及涉疆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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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查明 |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

2022年12月30日,贸法通平台摘取部分近期国内发布的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5号向上滑动阅览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最终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促进消费对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助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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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贸摩擦指数(2022年7月)发布

更多资讯1、中国贸促会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2、全球经贸摩擦指数(2022年6月)发布3、欧盟《外国补贴条例》Q&A——你需要了解的4、涉外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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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国补贴条例》Q&A——你需要了解的

(来源:中伦视界,作者:雷颂、马英男、周素雯)序言2020年6月17日,欧委会发布了《针对外国补贴的公平竞争白皮书》(White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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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贸摩擦指数(2022年6月)发布

更多资讯1、中国贸促会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2、中资出海收购“关键矿产”:从加拿大政府近期决定看加、澳两国监管政策趋势及应对(下篇)3、涉外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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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中的“违约险”——历史,现状,与未来

引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官方出口信贷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规模迅速扩大,从2010年的120.6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661.2亿美元[1],年增长率达到16.7%。有研究指出,在中国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海外投资保险发挥了重要的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功能。随着近年来疫情风险与政治风险叠加,海外投资项目出险概率明显增加,提出索赔、进行理赔是保险双方要面对的现实选择和挑战。在此背景下,有观点认为,在海外投资保险项下,中信保的保单约定,“违约险”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获得对东道国政府不利的裁决,且裁决中规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2]。而跨境争议解决程序通常旷日持久、耗时费力,导致被保险人难以及时获得理赔;与此同时,在投资项目贷款项下,中国企业通常向融资银行提供了担保,一旦项目企业不能及时还款,保险机构又无法及时理赔,就需要中国企业先行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代偿形式,或者债权回购形式)。因此,中国企业无法享受到预期的风险保障。为了理解这一问题的由来,明确各方的合理预期,探求可能的解决手段,我们撰写本文,供批评指正。一、“违约险”的历史海外投资保险生来就是一项政策性业务。二战之后,为了鼓励美国企业到欧洲投资,实现欧洲复兴的战略目标,美国政府出台了海外投资保险政策,主要保障美国企业在欧洲国家投资面临的汇兑风险。随后,各国承办海外投资保险的官方保险机构逐步发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三项:汇兑风险、战争与政治暴乱、征收。1985年10月,世界银行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3],其中第11条规定了拟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以承保的4种主要政治风险,其中就包括“违约”。具体而言,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3)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尽管如此,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正式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ultilateral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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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下)

专家策略本系列文章的上篇讲到,涉外民商事判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和执行可以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互助条约或者两国间认定存在的互惠关系,作为依据。执行、承认涉外民商事判决主要受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限。中篇进一步介绍了外国法院向有管辖权之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的途径,需提交的文件,以及其后的审查、处理和救济(如有必要)规则。进入终章,我们将主要介绍涉外民商事判决在国内执行的操作流程。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中国申请执行经承认的外国判决,执行法院是可以选择的。执行法院即可以是作出承认裁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与作出承认裁定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由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予以执行。具体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禁止执行的财产不得执行。承认与执行的关系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系为实现外国判决所确认的债权人的民事权利之目的,通过中国的执行机构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总称。承认与执行是两个环节,即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承认的目的。承认外国判决是指外国判决经过中国司法机关的审查,认可其具有中国判决同等的效力。执行外国判决是指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判决,可作为执行依据,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结语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以及涉外司法举措的不断创新,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涉外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经检索发现,近四年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典型案例中,多数案件受理法院均支持了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即承认和执行了外国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此外,近年来中国法院执行机构采取现代化、信息化、一体化的查控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监控。在无可供财产执行的情况下,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会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对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言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效果,展现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国际形象,也为营造诚实信用的国际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比如,在2019年上海一中院审理,执行标的高达三千多万的“高兴达案”的执行程序中,法院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何建华持有的上海虹桥大通阳商厦有限公司39.83%的股权,为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跨国纠纷创造了积极条件,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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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注册和侵权救济浅议

“中国企业在与加拿大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加拿大的商标注册和侵权救济的情况。”一、概述加拿大是西方七大工业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主要贸易国,是我国的第十大贸易伙伴。加拿大的制造业、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比较发达,资源工业、初级制造业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此外,其在航空航天、有色冶金、信息通讯、动力装备、电力水利、纸浆造纸、微电子软件,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方面拥有世界领先水平。在对外贸易方面,加拿大主要出口汽车及零配件、其他工业制品、金属、能源产品等;主要进口机械设备、汽车及零配件、工业材料、食品等。中国企业在与加拿大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加拿大的商标注册和侵权救济的情况。二、加拿大商标注册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是《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商标法》。该法进行过多次修改,其中2019年6月17日的修改,使加拿大知识产权格局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此次修改后,加拿大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同时,加拿大还加入了《尼斯协定》,商标注册开始采用尼斯分类法(以前加拿大的商标注册是不分类的),这些措施使加拿大的商标制度与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同步。这次修改中另外广受关注的一项是取消了商标注册的使用要求。在此之前,“使用”是在加拿大进行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要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正在加拿大使用或者打算在加拿大使用的商标。(一)商标注册的一般程序加拿大商标注册由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商标法,在加拿大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有以下情形:1、目前在世或30年内去世的人名或姓氏;2、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3、商品的通用名称;4、与已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5、任何丑陋、淫秽或不道德的词语或图形;6、国家或地区的符号标志;7、加拿大的地名;8、红十字、红新月标识;9、皇室、政府机构及军队的徽章、纹章、饰章等;10、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名称、徽章等。加拿大商标申请流程:(1)形式审查:对申请文件、商标图样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获得申请号和申请日。(2)实质审查:根据商标法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反商标法的其他禁止注册条款。(3)公告:通过实质审查后,申请商标会在加拿大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异议期为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4)如无异议,商标局会发布“允许通知”,然后颁发注册证书。(二)商标注册加速审理的规定加拿大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比较漫长,大约在30个月左右。造成审查缓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不够规范;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前审查员很少在实质审查阶段驳回一件商标申请,对于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反复提出相同的观点作出答复,而审查员也会以相同的反驳理由作出重复回应,导致商标申请可能会以这种方式一直徘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最终大多数申请人会放弃申请。为了加快审查速度,加拿大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审查效率的措施,其中包括:(1)任何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申请人都可以申请加速审查:预期或正在加拿大就申请人在申请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提起诉讼;申请人正在加拿大边境打击与申请人商标(使用在申请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上)有关的假冒产品;申请人要求进行商标注册,以避免其知识产权在网络市场中处于严重不利地位。加速审查请求中必须附有一份声明书,以说明该请求的具体情况。在声明书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能够在1-2周内审查相关申请,该服务不需要支付任何官费。(2)审查过程中可以节省审查时间的措施:仅列出《加拿大商品和服务手册》中预先批准的商品和服务的申请将比其他申请更快进行审查,因为它们需要审查员进行审查的内容相对较少;在发布第一份审查报告时,审查员将不再针对需要修改的部分提供可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示例。一旦申请人提交了经修改的申请,审查员可以在后续的报告中提供示例;审查员提出第一次审查意见后,如果申请人的的答复没有提出新的观点,则该申请可能被驳回。一旦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唯一的办法是在2个月内向联邦法院提出起诉。(3)可容许以电话通知的修改意见为了提高效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扩大了可容许电话通知的修改意见的范围,以处理申请中比较简单的缺陷。自2021年2月19日起,审查员可以不发送正式的审查报告,而是直接致电商标申请人或其在加拿大的商标代理人以讨论以下问题:商标的图形展示不正确;翻译和音译不完整;商标类型不正确;商标描述不完整;商品和服务说明方面存在的简单问题,包括尼斯分类;邮寄地址不完整。收到电话形式通知的反对意见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以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未能遵守前述期限,审查员将会出具正式的审查报告。*(三)商标注册中的异议程序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商标异议委员会负责审查商标异议,自商标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包括:(1)注册申请是恶意提交的;(2)商标属于不可注册商标;(3)申请人无权注册该商标;(4)商标不具有显著性;(5)在不考虑第34条第(1)款的情况下,在加拿大的申请提交之日,申请人没有在加拿大使用,也不打算在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6)在加拿大提交申请之日,申请人在加拿大无权就这些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异议方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会将异议文件的副本转发给商标申请人。申请人需在收到异议声明后2个月内提交反驳声明,反驳声明只需简单说明申请人打算回复该异议。在收到反驳声明后的4个月内,异议方需要提交支持异议的证据。如果异议方选择不提交任何证据,则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声明。申请人在收到异议方的证据或声明后的4个月内需提交证据。如果申请人选择不提交任何证据,则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声明。在收到申请人的证据(或声明)后的1个月内,异议方可以提交答复证据。证据提交后,商标异议委员会会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案件证据的一部分。质证完成后,异议人有2个月的时间提交书面陈述或声明,之后,商标申请人也有2个月的时间提交书面陈述。前述期限经过后,当事人双方有1个月的时间提出听证申请,可以选择采取书面审理或者举行口头听证。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对案件作出裁定后,将在其网站上公布该裁定,任何一方不服裁定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加拿大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仅从提交异议申请到提出听证申请,就至少需要18个月时间,而相关法律法规又没有对审理期限作出规定,因此实践中,整个商标异议程序大约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三、加拿大商标侵权的救济在加拿大,法院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机构。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都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裁判权。加拿大皇家骑警负责打击假冒商品的执法工作。(一)司法救济加拿大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有以下几类:(1)任何人出售或提议出售,或以商业规模分销与商标有关的任何商品,如果该销售或分销违反或将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并且该人知道:(a)该商标与为此类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在其本质上无法区分;(b)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同意销售、提议销售或分销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2)任何人为销售或以商业规模分销任何货物而制造、促使制造、拥有、进口、出口或企图出口任何货物,如果这种销售或分销将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并且该人知道:(a)商品的商标与该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本质上无法区分;(b)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同意该商品带有该商标。(3)任何人如销售或宣传与商标有关的服务,即属犯罪,如果该销售或广告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并且该人知道:(a)该商标与为此类服务注册的注册商标相同,或在其本质上无法与注册商标区分;(b)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未同意与该商标有关的销售或广告。(4)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促使制造、拥有、进口、出口或企图出口任何标签或包装,以商业规模销售或分销,或销售、商业规模分销或广告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即属犯罪,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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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11月23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将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牵头制定的《数字贸易——基本概念与关键倡议》注册为国际标准研制预工作项目。可否介绍一下贸促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有关情况?杨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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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事件背景下企业合规应对的实务重点

参见(2019)浙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作者简介:邹鲲,律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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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出海收购“关键矿产”:从加拿大政府近期决定看加、澳两国监管政策趋势及应对(下篇)

加拿大并不是唯一对中资企业在“关键矿产”领域投资作出严格监管的国家,“五眼联盟”中的另一成员国,同时也是拥有丰富矿产资源(包括丰富“关键矿产”资源)的澳大利亚近年来对于中国国有和民营投资者在“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包括对持有澳洲“关键矿产”资源以及持有澳洲境外“关键矿产”资源的澳洲公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同样实施了非常严格的审查制度。随着“关键矿产”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框架改革以及FIRB相关案例表明,“关键矿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都被视作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关注重点,投资者需要更加关注FIRB的相关监管政策动向,并在交易早期提前进行风险识别与防范。01澳大利亚FIRB审查制度简介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Australian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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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紧急仲裁在贸仲的最新实践

专家策略紧急仲裁在北京、上海等地仲裁机构的实践已如星星之火,大有燎原之势。在不触及保密原则底线的前提下,本文将介绍笔者于2022年4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作为紧急仲裁员处理的一起紧急仲裁案件。案件背景案件涉及巴西、英国和中国三国法律程序,并以英文进行。案件主要事实如下:瑞士买方从中国大陆卖方处订购一批化肥,运往巴西。货物从中国两个口岸装船,运往巴西的两个港口。承运人针对分批装船的货物签发了多个提单,每份提单项下的货物数量各有不同。买方在货物装船之前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但货物在装船后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当货物到达第一个巴西港口后,买方拒绝支付其余货款,而卖方也拒绝提交原始提单,买方因此不能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进入紧急仲裁于是,买方在巴西法院针对承运人启动诉讼程序。巴西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经过两审,判令承运人释放部分货物,所释放货物的价值低于买方已经支付的货款,主要理由是有部分已支付货款的下游买家正在焦急等待化肥。承运人则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承运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承运合同含有仲裁协议。英国法院遂发出禁诉令,告诫买方不要再到巴西法院寻求更多救济。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相关纠纷应交由贸仲解决。买方故此在贸仲针对卖方启动仲裁程序,同时还提出紧急仲裁申请,要求卖方提供全部原始提单。贸仲紧急仲裁规则因此在颁布后第二次发挥作用。整个紧急仲裁程序是一个仲裁机构与紧急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高度协调互动的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最初的两天,紧急仲裁员确认没有利益冲突并迅速阅读卷宗,特别是要起草一份程序令,规定至开庭前的程序安排;而仲裁机构要迅速发出紧急仲裁受理通知和程序令。第二个阶段,在大约一周时间内,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提交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研究对方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准备庭审;紧急仲裁员要研究本案卷宗,同时花费大量的时间查询、研究紧急仲裁在各国的实践和分析/介绍文章,做好开庭准备;案件秘书则要保证文件传送迅速无误,并且做好线上开庭准备。第三个阶段,包括半天线上庭审,双方得到额外两天的时间提交进一步证据和意见。对于庭后新提交的证据材料,双方又有两天的时间进行书面质证。实际上,紧急仲裁员自开庭后就开始撰写决定了。第四个阶段,紧急仲裁员完成紧急仲裁决定的撰写,交给仲裁机构核稿,同时要与案件秘书保持密切沟通;仲裁机构在最后两天内完成决定发出前的各种程序工作。总之在这15天里,各方的工作强度都非常大,“紧急”二字当之无愧。令人难忘的是,参与此案的双方代理律师、案件秘书、后台管理人员以及核稿人都非常敬业、高效。据笔者了解,当事人其后自愿执行了紧急仲裁员所作决定,这一程序进而顺利结束。案后回顾限于保密原则,本文不便进一步披露案件决定细节。可以分享的是,在对案件的紧急性和胜诉性等核心要素进行考量之外,本案中紧急仲裁员还对“危害(hardship)”的平衡性给予了特别关注,即对于(1)不支持紧急仲裁请求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及(2)支持紧急仲裁请求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进行了细致权衡。也就是常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紧急仲裁员的基本立场是,以维护交易基本原则为前提,在不损害权利方根本性利益的情形下,如果适当程度地释放善意可以起到润滑紧张气氛的作用,则紧急仲裁员乐见其成,这也是紧急仲裁申请获得支持的部分原因所在。回顾本案,相信对于所有参与者而言都是一次不容有失的压力测试,但未尝不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紧急仲裁程序是针对紧急情形而设置的临时措施,切不可滥用,更不要以此作为向对方施压的工具。已经有ICC研究报告指出,紧急仲裁请求被全部支持的比例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因此,非急莫用。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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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Service)完成:(九)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十)完成整个登记和设立流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如上第(九)项所述,公司的登记和注册应通过线上服务(Online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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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碳关税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7c9af12f51334a73b56d7938f99a788a.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9]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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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扣划外币及执行案款兑汇出境相关实务问题

引言在需向境外主体进行给付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中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经常面临扣划外币及将执行所得案款兑换汇出的情况。现行法律对此环节并无明确、细节性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实务案例、经验,对此进行讨论。一、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的依据涉外审判工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外汇收支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就对法院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法[1996]101号,以下简称“《外汇帐户通知》”)指出,凡具有涉外管辖权的法院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开立外汇帐户,其外汇帐户支出范围包括“依据裁判文书予以执行的外汇”。[1]2003年,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解决人民法院设立外币帐户在涉外司法活动中进行外汇收支问题的函》,国家外汇管理局回函,对法院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问题予以回复。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帐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03]73号文件,以下简称“《外汇收支通知》”)中明确,全国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可在报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其外汇帐户专项用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的外汇收支,可用于向境外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境外执行、保全、查封、扣押等所需外汇费用,可用于执行涉外案件中外币标的物收取或支付。[2]《外汇收支通知》还明确规定,“境内当事人为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涉外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需向境外当事人支付外汇的,如该案件项下相关交易支付无需外汇局核准,境内当事人可以凭申请书、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如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或者该案件项下相关交易支付需经外汇局核准,境内当事人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综上,《外汇帐户通知》以及《外汇收支通知》为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提供了依据。二、相关司法实务问题(一)基层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没有外币帐户,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境内银行外币帐户中的外币,存在一定不便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面临对被执行人境内银行外币帐户中的外币进行扣划的问题。尽管《外汇帐户通知》以及《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允许中级以上法院开立外汇帐户,但是,其未明确允许基层法院开设外汇帐户,且实务中部分中级法院也存在未开设外汇帐户的情况,导致负责执行的基层或中级法院无法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境内银行外币帐户中的外币,一定程度上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不便,甚至影响执行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外汇帐户通知》规定,“凡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帐户。”《外汇帐户通知》同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系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转发该通知,转发对象并未包括基层法院。《外汇收支通知》规定,“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可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外汇收支通知》明确中级以上法院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但未明确允许基层法院开立外汇帐户。基于《外汇帐户通知》和《外汇收支通知》,长期以来基层法院无外汇帐户。中级法院理论上不存在开设外汇帐户的障碍,但实践中,也并不是所有中级法院均设立有外汇帐户。我们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便曾遇到过负责执行的中级法院无外汇帐户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第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生效民事裁判,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包括基层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均会成为涉外裁判的执行管辖法院,如涉及执行中划扣外币,理论上均有开立外汇帐户的需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2年11月14日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自2023年1月1日,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沉,原则上将由基层法院管辖。[3]负责大部分涉外案件的一审的基层法院亦为执行法院,未来会普遍面临执行涉外判决、扣划外币等事宜。但《外汇帐户通知》中仅明确中级及以上法院可开设外汇帐户,基层法院由于没有外币帐户,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外币面临一定不便。比如,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工作人员曾表示,实务中扣划外币时可能遇到银行以法院无外币帐户,无法专项扣划为由,只协助冻结不协助扣划的情况。[4]此外,没有外汇帐户也会导致具体扣划过程变得繁琐,可能需要执行法官就个案与具体银行甚至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接扣划方案,由银行协助进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实时结汇,进而将结汇后人民币款项扣划至法院执行帐户。比如,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在2022年完成的该院首起涉外币扣划案件中,执行局提到,其“没有外币账户,不能直接扣划至法院专户,并且此前也没有扣划外币先例”,最终通过银行协助其将美元以当日汇率结算成人民币后完成扣划。[5]执行法院未开设外汇帐户,无法直接将被执行人外汇存款划扣至执行法院的外汇帐户,在实务中可能影响执行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采取变通的做法、将被执行人外汇存款进行结汇后再行扣划,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但实务中也面临繁琐的对接流程。(二)将执行案款汇出至位于境外的申请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实务困境执行款项通常先被扣划至法院帐户,后再由法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为境外主体的情况下,完成扣划以后通常还会面临将执行案款兑换和汇出境外的问题。尽管《外汇帐户通知》以及《外汇收支通知》已经为执行法院对外支付提供了基础支持,但实务中,由于汇款出境所需的繁琐程序,执行法院通常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境内人民币收款帐户,直接向该等境内帐户支付执行案款。但是,并非所有的境外申请执行人都在中国境内开立有人民币银行帐户。实务中,即便申请执行人在境内没有自己的人民币银行帐户,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其寻找其他中国境内人民币帐户代其收款(实务中常见的包括境外申请执行人在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关联公司的境内帐户,甚至是申请执行人中国代理律所的银行帐户)。该类安排便于执行案款尽快发放,但是申请执行人后续还是会面临如何进一步将款项从代收主体帐户中合法汇兑出境、及如何避免额外税费等实际难题。我们亦注意到有部分执行法院勇于突破、克服困难,协助境外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案款兑换为外币,协助汇往境外的情况。比如,在(2018)苏0582执5321号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日本公司,以中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到款后,为申请执行人将人民币换汇为美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又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承办的(2018)沪02执327号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外国公司,以一中国居民为被执行人,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上海二中院向相关银行送达了生效法律文书,由银行办理购汇手续,成功将执行到案款项133余万人民币换汇后汇至申请执行人的境外帐户。[7]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在外国主体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中,如面临将执行案款汇至境外的难题,申请执行人可以尝试与法院积极沟通,说明其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分支机构及银行帐户、无法接收人民币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利用外币帐户换汇汇出的路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并提供其他法院执行实务情况,供执行法院参考,请求法院将执行案款换汇汇出。三、结语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的深化,中国与世界各国贸易往来与合作交流的日益加强,中国法院处理的涉外仲裁裁决及判决在中国的执行程序不断增多。此外,中国法院也办理了诸多外国仲裁裁决甚至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因法院没有开设外汇帐户或法院无法将执行案款汇出给境外执行申请人,导致实体裁判文书所支持的执行申请人财产权益迟迟无法落实,甚至直接落空,显然与为一带一路、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目的和方向不符。《外汇帐户通知》及《外汇收支通知》为我国法院强制执行外币之债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执行法院积极扣划款项、协助当事人解决货币兑换和汇出问题,在强制执行程序这个司法程序的“终点站”进一步协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有利于跨国贸易中司法保障的切实落实。我们期待未来执行程序中有更多法院基于《外汇帐户通知》及《外汇收支通知》等规定创设的通道,在外汇管理制度允许的框架下,灵活探索更多便利当事人、有助于最终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机制。(向上滑动阅览)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人民法院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抓紧时间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开立外汇帐户,妥善解决涉外审判工作中的外汇收支问题。……二、支出范围:1.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所产生的境外费用和集中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境外费用,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而由人民法院代为向境外支付的外汇以及依据裁判文书予以执行的外汇;2.其它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由人民法院代为向境外支付的外汇;3.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汇支出。”[2]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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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美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上篇)——俄乌冲突及涉疆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导言2022年是国际环境风起云涌的一年。年初,俄乌冲突的爆发开启了美国针对特定国家以极限手段进行全方位制裁的序幕。2022年6月,美国所谓《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下称“UFLPA”或“涉疆法案”)正式落地实施,同年8月,美方颁布了《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下称“《芯片法案》”),并于10月发布出口管制EAR新规(下称“107新规”)。这一系列以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为主要手段的连环措施,对中国农产品、新能源、半导体、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机等关系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产业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以2022年度美国出口管制大事件为主要脉络,为大家梳理过去一年中新发布且受关注度最高的相关管制措施,以及该等措施给中国相关行业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并提炼总结了我们在过往实践的应对思路与方案。由于篇幅较长,拟通过上下篇的形式为大家分开解读。01中国企业被美管制与制裁最新概览目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特别是近年中美两国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并呈现常态化态势。俄乌争端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不断制定并出台宽泛的执法规则,意图限制中国高科技领域的进步和发展,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在经贸活动中的合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12月初,被美国列入各类限制类清单的中国实体数量已高达1100多家,其中仅就数据统计可见,当前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企业数量最多,这也进一步验证了美国将实体清单作为应对中国且最为重要的出口管制手段之一。被美国纳入不同的限制类清单,通常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出口管制重点涉及商品、软件和技术类的管控,因此被美国BIS加入相关限制类清单后,企业往往因为关键物项被“卡脖子”,进而产生供应链断裂等一系列轻重不等的影响。其中,近年来以“实体清单”最为大众所熟悉,其产生的影响也最为显著。实体清单首次发布于1997年,最初旨在解决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的风险,但此后已扩展成为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通用工具,也是BIS用来限制EAR管辖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法律对其设置了相应的许可要求,并且许可审批政策往往为“推断拒绝”,因此对企业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是难以获取特定的涉美物项,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面临着物料供应不足,造成供应链受损,甚至断裂的风险,企业的对外征信也将遭受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此外,相比实体清单,被美国OFAC列入SDN清单的主体,除了上述风险外,企业还将面临美金账户被冻结,企业境内外投融资业务受阻等困难,甚至有的企业因为该等清单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并最终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在强制执行中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了通过上述被加入限制性清单的企业数量来考量中国企业受到的影响以外,我们还就各不同行业领域发生的管制与制裁进行了相关调研,仅就2022年度,美国新增限制类清单内中国实体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图[2],其中,针对电子、半导体、激光光电类、计算机、通讯行业领域进行制裁的数量比重相对较高。除被直接列入各项限制类清单外,本年度俄乌冲突、涉疆法案落地、《芯片法案》以及107新规出台等一系列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的“大事件”也对包括未被列入限制类清单的诸多中国企业的日常经营及对外贸易等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以下将简要就上述年度大事件进行一定梳理。02俄乌冲突的爆发1.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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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投资收购中的资质与用地风险问题

(本文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作者:罗莎、赵振宁)前言作为利用太阳能进行发电的清洁能源的代表,我国光伏产业已经成为未来能源重要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预计2022-2025年,我国年均新增光伏装机将达到83-99GW,全球光伏年均新增装机将达到232-286GW。[1]同时,光伏行业发展的金融环境也焕发勃勃生机。在资本市场融资领域,自2020年至2022年3月,新上市和拟上市光伏公司已达39家,典型融资如2020年12月,隆基股份完成158.41亿元战略融资(高瓴资本);2021年8月,光伏企业正泰安能获10亿元战略融资(IDG资本、红杉中国等)。在光伏企业受到众多投资者青睐的当下,本文主要立足于当前法律法规、相关案例,为拟投资光伏电站企业的投资人评估光伏电站企业资质及用地风险建言献策。一、投资光伏电站应关注的资质问题1、光伏电站企业在建设各阶段应当关注的主要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修正)》《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文将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各阶段需关注的重点资质总结于本文附录。以成功上市的三峡能源(600905)为例,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其持有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土地使用权、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证书的名称、持有人、认证范围、证书编号、认证机构、发证时间、有效期等进行了充分披露。另外,对于在报告期内可能面临届期的认证资质,如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备续期工作,并预计续期工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此外,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的相关规定,可免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以浙江新能(600032)为例,其对报告期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未披露水土保持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情况,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监管要求并成功上市。因此,投资人计划投资光伏电站类企业时,应当重点关注该类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各类资质是否真实、有效、齐全。对于缺乏相关资质的项目,则可以考虑转型为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可能性。2、以并购方式获取光伏电站相关资质的限制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项目单位不仅不得擅自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中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等重要事项的变更也受到了限制。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核准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并且,已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主体转让,若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光伏电站的“路条”(项目备案证)应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禁止买卖或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否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且,项目股权转让合同也存在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风险。实践中,常见的“倒卖路条”方式有:获取规模指标后以收购“壳公司”的方式实现项目备案批复文件的收购;以合资公司名义取得规模指标后,当地公司实施退股;项目建设中项目公司母公司的投资人发生变更[2]等,均存在受到相关监管机关处罚的情形。因此,我们建议投资人在投资光伏电站企业前,关注其项目公司及母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并通过投资协议就倒卖路条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此外,在投资时机的选择上,如拟在光伏电站建成前收购,则应评估是否能获得备案机关同意;若存在明显障碍,则建议在光伏电站建成前以合作方式主导项目建成,建成后再进行项目公司收购。二、投资光伏电站项目用地手续的合规审查与风险防范光伏电站具有占地面积广、设备数量大等特点,而我国土地类型多元,政策复杂。这导致光伏电站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合同效力等问题逐渐成为具体项目落地的突出问题。投资人在投资时需要注意用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土地合规性审查工作,识别并防范相关法律风险。1、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其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可用于光伏电站建设的用地一般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据权属区分,可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地。光伏电站通常可通过划拨、出让和租赁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实践中,因拿地成本、行政程序等障碍,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难度较高。因此,光伏电站项目往往采取租赁农村集体用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目前,以租赁方式获取的农用地已成为光伏电站项目纠纷的“多发地”,其中又以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未依法履行农用地租赁或承包程序为主。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016年4月20日,总耗资12亿元、占地2000亩的福建省最大光伏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漳浦绿领农业科技大棚光伏电站正式投产发电。然而,仅三个月后,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光伏项目进行公开查处:因其擅自将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法占地10亩左右(占整个项目用地的0.5%),从而要求该光伏电站项目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给赤土乡浯源村委会,并处每平方米22元,共计14.47万元的罚款。2016年8月,该光伏电站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限期拆除。另外,关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保护农用地原则的考虑,通常将《土地管理法》第44条作为效力性强制性条款。因此,对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占用审批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3]因此,建议投资人在投资光伏电站前,应通过审查标的公司提供的审批手续并与当地国土资源局进行核实等方式,对标的公司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调查,并在投资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及实控人就上述手续的完成进行承诺与保证。2、新型用地模式的用地合规近年来,光伏项目蓬勃发展,新型用地模式如“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不断涌现,即通过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同时亦不损害农用地、不妨碍农业生产的方式建设运营光伏电站,一般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但光伏电站企业是否办理完成林地、草原审批审核等手续和备案要求,仍是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对象。以“林光互补”模式为例,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相关规定,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等区域划为光伏电站的禁止建设区;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等区域划为光伏电站的限制建设区域。并且,禁止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林地。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应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在《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证监会提问晶澳科技“租赁土地用于光伏方阵及相关设施布设,是否符合土地用途,是否履行规定决策程序和审批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农地、耕地、林地等行为”。晶澳科技(002459)在《回复报告》中对租赁农用地系林地的情况予以说明:“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的相关规定,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林地。另根据晋林资发[2015]90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对光伏阵列以租赁方式用地,须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核查,就大同晶澳租赁使用上述林地的情形,大同晶澳已取得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大同晶澳租赁使用上述林地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征占用林地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经其备案。之后,晶澳科技的定向增资申请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因此,对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新型光伏电站模式,投资人还应关注该项目涉及的用地是否受到特定土地利用类型的禁止或限制,是否具备特定土地利用类型所需的审批审核等手续和备案。建议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及实控人就相关手续的完成进行承诺和保证。注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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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专利制度概况及特点

谈及阿联酋,脑海中将浮现出七星级帆船酒店、世界最高塔哈利法塔、棕榈岛。然而,阿联酋不仅旅游业发达,其专利产业同样不可小觑。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中[1],阿联酋全球排名第31位,连续七年保持阿拉伯国家首位。阿联酋在多个分项指标上也名列前茅:创新投入排名第18位、商业政策监管环境排名第6位、人力资本与科研第17位。阿联酋,全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成立于1971年,最初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富查伊拉、乌姆盖万和阿治曼6个酋长国组成。1972年,阿联酋迎来了新成员哈伊马角。作为以石油为主的联盟国家,阿联酋十分重视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今天,笔者就带领大家从专利的角度近距离走进这个遥远而神秘的国度,开启一段专利之旅。一、专利概览为了大致了解阿联酋专利申请的概况,笔者基于在Incopat数据库中检索得到的基础数据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图1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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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出口管制合规要点之年度回顾

2022年,是中国的出口管制制度进一步走向实践,不断深化与完善的一年。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实施后,有关主管部门推进细化落实,初步形成了《出口管制法》为统领,涵盖两用物项、军品、核等相关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体系,同时也不断深入开展执法领域的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积累了可贵的经验。本文拟对中国出口管制领域相关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在回顾整理2022年执法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具体建议,希望有助于相关企业了解掌握中国出口管制的监管要求,更好地识别和预防风险,提升出口管制合规水平。01中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调整变化在我们去年底发布的《从典型案例出发回顾2021年中国出口管制》中,总结了出口管制的管制物项范围、受规制主体、受规制行为等规制范围,以及现行行政法规、具体出口管制措施、主管机关等内容。因此,本部分将重点关注中国出口管制制度于2022年的调整变化之处。1.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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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国际制裁的避风港吗——简评MUR Shipping BV v RTI Ltd案

Ltd签订了一份包运合同,由船东安排船舶将铝土矿从几内亚运往乌克兰,承租人以美元支付运费。包运合同中约定:“A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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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

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厦门)线上培训班3、应对“走出去”新挑战,跨境并购投资审查之新趋势及对策4、涉外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制裁风险?5、新加坡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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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厦门)线上培训班3、应对“走出去”新挑战,跨境并购投资审查之新趋势及对策4、涉外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制裁风险?5、新加坡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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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独立监管人视角看多边银行制裁、企业整改与解禁

(来源:中伦视界,作者:高俊、周杨洁)长期以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多边银行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善和民生工程等领域提供着大量的资金支持,在区域合作和地区发展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广泛参与了多边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国企业在给东道国、业主方、当地居民创造价值的同时,也陆续暴露出一些合规问题,甚至受到多边银行的调查和制裁。许多中国企业在受到多边银行的调查和问询后,通常会主动聘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作为企业的合规顾问(一般称之为“Company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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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三十四)

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厦门)线上培训班3、应对“走出去”新挑战,跨境并购投资审查之新趋势及对策4、涉外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制裁风险?5、新加坡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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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制裁风险?

2022年10月,美国政府又出台新禁令,严厉管制向中国出口先进芯片,“芯片战”继续延烧,全球都在适应新禁令可能产生的广泛影响。随着当前国际形势的日趋复杂和我国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涉外企业将经常面临类似的贸易管制和国际制裁风险,如何应对此类风险将是涉外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国内部分企业对国际制裁缺乏重视,认为只要不与被制裁国家相关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就不会有风险。但实际上,很多国际制裁措施都有“长臂管辖”的特征。部分情况下,即使与制裁国和被制裁对象毫无关系,也会受到制裁。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经济制裁大致可以分为一级制裁(Primary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