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操控自家股价被罚没近1亿 “市值管理”的幌子被揭穿
伪市值管理,真操纵股价。
编辑 | 周炎炎
精密的算计,逃不脱法律的当头一棒。
近日,证监会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书。上市公司新美星董事长何德平及其配偶雇人,美其名曰进行“市值管理”,实则合谋操控股市、收割散户。何德平等5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并请求不予处罚。经复核,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主要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并被罚没约1亿元,再次给试图违规操纵股价者敲响警钟。
新美星直至5月16日,因仍未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受证监会处罚事项,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对此,新美星才于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美星,公司全称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液态产品智能工厂集成解决方案的股份制上市公司。
新美星2023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2.47亿元,同比上升43.88%;归母净利润1563.91万元,同比上升23.18%;基本每股收益0.05元,同比增加25%。
据悉,2021年7月30日,新美星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1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01 多次实施盘中拉台和对倒
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何德平、黄秀芳夫妇向蒋维提供保证金约3200万元,其中银行转账部分来自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下称“海得泽广”)减持“新美星”所得。蒋维收到保证金后,便开始利用证券账户并联合其他市场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并交易“新美星”。
不仅如此,蒋维还联合了毛明土、李传武,三人控制各自筹得资金交易“新美星”。在此过程中,蒋维主要与毛明土联系,传递、沟通各自操盘情况,以便更好地交易决策、共同抬高“新美星”股价。此外,蒋维也会向黄秀芳反馈其操作情况。
从总体上看,处罚书显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维联合毛明土、李传武控制“俞某华”等35个证券账户集中交易“新美星”,致使“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
前述证券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证券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证券账户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此外,操纵其间,涉案证券账户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最终,证券账户累计买入45,834,431股,买入成交金额约5.8亿元,对应卖出46,690,393股,卖出成交金额约6.3亿元。
盈利几何?
据处罚书披露,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等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0.48亿元。
02 几人抗辩为委托理财
对于是否5人彼此认识、共同合谋问题,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黄秀芳与蒋维是委托理财关系;蒋维和毛明土及其代理人均提出毛明土、蒋维、李传武不存在合谋,无共同利益。李传武提出,未曾与何德平、黄秀芳有任何接触,也不知晓二人与蒋维合谋行为。
证监会对此查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的上下游衔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纵股价行为。
对于何德平、黄秀芳是否委托蒋维操控股价问题,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黄秀芳与蒋维是委托理财关系,并表示三人利益并不一致,还指控蒋维获得黄秀芳资金后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属于欺诈或诈骗。同时,蒋维及其代理人肯定了与黄秀芳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
证监会表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蒋维会向黄秀芳反馈交易情况,且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
毛明土、蒋维、李传武三人表示,三人之间不仅不清楚各自账户组交易情况,传递的信息甚至虚假不实,不应将三人的账户混同。证监会认为,三人有共同影响“新美星”股价的意图和目标,共同商议、谋划操盘、拉抬股价,并且采取了联合影响股价的行动,属于共同操纵行为。
毛明土还表示,2019年3月4日晚才与蒋维认识。对此,证监会指出,由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蒋维交易“新美星”客观上为后续的合谋操纵起到一定程度锁仓的作用。另据蒋维笔录,毛明土知道蒋维已经有一定底仓,才愿意买入,因此毛明土和李传武的违法其间与蒋维、黄秀芳、何德平一致。在此基础上,在认定及处罚时将合谋各方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别对待各方账户组。
值得注意的是,何德平竭力否认参与本案行为。在信息披露违法方面,涉案股份是海得泽广为兰某代持,海得泽广将减持所得汇入黄秀芳指定账户的原因是兰某向黄秀芳归还借款本息。何德平表示,对借款、还款等事项,不参与、不知情。此外,在操控股价方面,何德平同样表示对黄秀芳向蒋维提供款项不知情、未参与,且夫妇二人是独立法律主体。
证监会经查明,认为何德平知悉并参与了本案行为。
03 伪市值管理被揭穿
所谓的“市值管理”究竟是什么?在施光耀、刘国芳编著的市值管理论中,认为市值管理是要使价值创造最大化、价值经营最妙化、价值实现最优化,最终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市值管理绝不仅限于所谓的管理股价。
另外,有媒体曝光过类似“伪市值管理、真操纵股价”事件,甚至有着完整成熟的黑色产业链。比如,参与其中的上市公司、券商等机构人员,为了套现、减持或者质押,联合机构资金实现拉抬,通过“坐庄”从而操控股价,实现不法利益。
对此,证监会针对市值管理问题明确划下了“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协会、机构、上市公司也发出了《远离伪市值管理倡议书》,指出“伪市值管理”本质是相关企业、机构和个人相互勾结,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进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就本案来说,证监会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没收何德平等5人违法所得约0.48亿元,并处以约0.48亿元罚款,罚没近1亿元。
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约0.23亿元;对蒋维罚款约0.12亿元;对毛明土、李传武分别罚款约600万元;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另外,证监会还指出,当事人何德平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何德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此,新美星方面表示,何德平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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