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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金:资金结余比例不再作要求,结余资金不再收回!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科研活动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国科金财函〔2021〕20号

 

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鼓励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对2021年度结题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资助期满时的资金结余比例不再作要求。科研人员应当按照科研活动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依托单位应当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通过提醒督促科研人员按规定用好科研经费,既要避免突击花钱,也要避免结余过多。


二、对2018年及以后年度结题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已按规定留给依托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依托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2021年9月30日


扩展阅读:


8月31日,科技部官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问答,详细解释了此前发布的改革国家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其中,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的新举措得到了进一步说明——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一是放宽留用政策,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此外,《若干意见》问答还解释了科研项目预算科目编制的变化、预算调剂权下放、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明确劳务费支用范围、改进报销繁琐问题等政策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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