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教师读博后离职,某高校索赔7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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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师打怪指南
前天,媒体报道,河南某高校教师周寻(化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即要求离职,而学校同意离职,但扣押其人事档案,要求其赔偿79万余元违约金,双方已经进入起诉和反仲裁阶段。
与之前的多起高校离职纠纷一样,对于如何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哪些违约金是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教师群体中引发了普遍困惑。
这些年,网络上高校相关离职纠纷的文章不少。而媒体能够持续关注这类纠纷,不厌其烦地予以报道,促进了相关困惑的澄清和相关法律的普及,可谓是居功至伟。不过,新闻报道总有其文体上的局限,不能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案例剖析。
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就以这次79万违约金一案为例,来分析河南某高校的《攻博协议书》中究竟有哪些违法条款,而按照同案同判原则,这起离职纠纷将会迎来怎样的法律解决。
01
周寻离职纠纷的时间线
依据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这起离职纠纷的时间线。
2005年7月,周寻与该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入职任教,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2016年7月12日,周寻与该校签订《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限为四年,从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与此同时,该校承诺资助学费和住宿费,支付“工资待遇为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和奖学金”,并约定追加服务期为8年,而如果违约,则要退还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倍违约金。
2019年9月,周寻博士即将毕业,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但被该校拒绝。
2020年12月,周寻再次提出辞职,经过该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其辞职,但要求其“退回学校学费、住宿费、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各种福利补贴、奖学金396321元”,并承担“一倍的违约金396321元,两项合计共计792642元。”
2021年1月15日,该校“同意周寻结清费用后可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但周寻拒绝退回如上费用,并承担一倍违约金,共计79万余元。
2021年2月,该校停止给周寻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为周寻办理人事档案和关系转出,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021年7月22日,周寻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并要求学校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21年9月16日,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周寻的请求,要求该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周寻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21年9月29日,该校不服上述裁决,向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书,判决驳回被告请求。
同日,该校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周寻支付全部费用及一倍违约金,两项合计792642元。截至目前,相关裁决尚未作出。
2021年11月19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截至目前,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在庭审中,周寻不承认学校提供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否认其银行卡上收到学校向其支付学费和住宿费。
2021年11月30日,该校出具给澎湃新闻的书面回复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周寻应退回学校学费、住宿费、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各种福利补贴、奖学金396321元及一倍的违约金396321元,两项合计共计792642元。本着人文关怀,学校只要求其退回(不含任何违约金)396321元。”
02
扣押档案,索要高额违约金
这起离职纠纷的事实并不复杂。
简单地说就是,周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许诺提供学费、住宿费,同时发放工资、补贴等,但约定追加服务期8年,如果周寻违约,则要退还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倍的违约金。
双方争议焦点是,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学校同意离职是否可以继续扣押人事档案。
周寻的立场是,既然已经同意离职,且停止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学校就应该先放了人事档案,违约金可以协商或仲裁。
学校的立场是,虽然同意离职,也停止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但周寻必须先支付79万元作为违约金,之后才会放人事档案。
乍看起来,学校好像很无奈和无辜!如果我放你的人事档案,你转脸却不支付任何违约金,我还要去仲裁起诉,岂不是好人做成了宋襄公?
但稍微环顾一下过往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扣押人事档案是三四流高校对付教师离职普遍采用的无(liu)奈(mang)手段,同时配合停发工资和社保,这样就可以逼迫教师无法完成离职手续,同时也让教师无法正式入职新单位,再提出高额违约金,临走了可以敲一笔竹杠。至于协议条款是否违法,则不是这类高校所首先考虑的。
这类高校的态度是,你说协议条款违法,可以去告我啊!等你一年后告赢了,我才算违法,档案可以继续扣押着。至于你这一年失业在家,可是你自己的责任,让我赔偿损失,可以再花一年来告我!至于结果,你自己掂量吧!
这类高校的办法就总比困难多!
03
《攻博协议书》中,哪些条款违法?
这篇新闻报道没有说,周寻为何不愿意返还攻博各项费用,并支付一倍违约金,以换取学校同意放人事档案。
但大概率是,周寻不愿意按照学校的要求,支付79万元的高额违约金,因为这对于任何人都是一笔巨款,并认为违约金的算法并不合法。
在“教师读博后离职,学校索赔工资社保,哪个才有理?”中,我们分析了河南某师范大学的离职纠纷。但与之不同的是,周寻并未与学校先解除人事关系,再去读博士,而是在职被“派遣”去读博士,属于履行对学校的义务。
与此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郜某扬诉安徽财经大学的二审判决书((2021)皖03民终307号,2021年4月6日),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在河南某高校与周寻签订的《攻博协议书》中,其违约金条款有两处明显涉嫌违法:其一要求一倍违约金,其二要求退回“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
其一,有关追加服务期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据此,该校只能主张周寻退回作为“专项培训费用”的部分,而不能另外主张一倍违约金。由此,《攻博协议书》中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周寻无需支付另外的39万元作为违约金。
而明知这一违约金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明知其违法,却仍然堂而皇之地写入协议书,是许多高校在制定此类格式合同时的普遍做法,即故意违法索要高额违约金,造成离职纠纷,从而阻碍教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二,该校主张周寻退回“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违反《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并且有在先的同类判例作为证据。
在2021年4月6日作出的郜某扬诉安徽财经大学二审判决书((2021)皖03民终307号)中,对于在职读博是否要返还期间的工资待遇,明确判决说,
“工资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郜某扬经安徽财经大学同意攻读委培博士研究生,应当视为履行对安徽财经大学的劳动义务。安徽财经大学主张郜某扬应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法不予支持。”
由此,《攻博协议书》中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周寻在职读博期间的“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属于应得的劳动报酬,无需返还。
与此同时,在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施行。
其主要内容中说,“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的制作规范,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促进‘类案同判’。”
而有了郜某扬诉安徽财经大学二审判决书在先,河南某高校诉周寻一案也完全应该做到“类案同判”,驳回该校所主张的一倍违约金和返还读博期间的工资待遇。
04
是协议违法,而非“人文关怀”
在违约责任上,《攻博协议书》的约定有两处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在11月30日,该校书面答复澎湃新闻时说,“本着人文关怀,学校只要求其退回(不含任何违约金)396321元。”
显然,这一答复和退让并非出于任何的“人文关怀”,而是因为自知违法理亏,而不得不放弃主张一倍违约金。而且,这个“人文关怀”竟然来得如此及时,应该还没有来得及提交给当地仲裁委吧!
可以想象,如果老师没有选择走法律途径,那么该校应该会心安理得得收取39万元的所谓一倍违约金。
而如果该校真的想展示“人文关怀”,反而首先应该保证其协议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在同意解除人事关系的同时,就依法履行十五日内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出具离职证明,而不是先停掉工资和社保之后,再来利用漫长的法律程序故意拖延教师的离职。
05
对教师离职的建议
从周寻与河南某高校的上述离职纠纷可以看出,高校对离职教师可以采取多种阻挠手段。
其一,即使没有约定,也不批准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迫使教师走法律途径。
其二,同时停发教师的工资和缴纳社保,让其在职在岗,但实际上处于失业状态。
其三,继续扣押教师的人事档案,让其无法正式入职新单位。
除非其放弃离职,或仲裁、一审二审获得支持,学校才放行人事档案,造成一到两年的职业空档期,影响后续的入职、晋升等。
与此同时,教师离职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
其一,如何计算违约金,哪些违约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二,一旦学校持续扣押人事档案,并主张非法的高额违约金,教师应当尽快提起仲裁和起诉。
这是因为,从仲裁到一审和二审,打满全场至少需要一年时间,甚至最后还要申请强制执行,例如“二审判决教师解除聘用合同,高校竟敢拒不执行?”
在此期间,学校损失的只是其微不足道的名声,但教师损失的将是时间、金钱和职业发展。由此,只要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教师就要下定决心,尽早开打法律战。
随附多篇高校离职文章,仅供参考:
一般性法律:“高校教师辞职一般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离职纠纷案例:“一桩高校离职糊涂案,竟然入选某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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