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得加钱!
自嘲为“牛马”是否合理,网络上争议颇多。但让上班族对这个词产生共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日益严重的加班问题。不少网友吐槽,现在双休逐渐内卷成了“996”,8小时工作制实际上变成“领导安排制”。
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发展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当然不是不行,问题在于:加班费给了吗?
有偿加班,本该是人人熟知的法律常识,但现实往往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却有免费的加班”。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案件,胜诉率并不高。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少用人单位便借此“钻空子”,制定所谓的加班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加班必须经过公司审批同意,否则不算加班。
如此一来,算不算加班的解释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最终的结果是,员工虽然加班了,但只要用人单位觉得“不算”,就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时代发展日新月异,旧的上班概念和加班认定标准愈发不合时宜,就应当予以更新,才能有效落实劳动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很多涉及加班费的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动辄以劳动者属于“自愿加班”、未经单位同意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有一种“得了便宜卖乖”的观感,自然不符合实际。日前,上海市总工会披露的一起案件,驳斥了用人单位的“自以为是”,引发全网关注。
员工小杨被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小杨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小杨认为,公司领导在自己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下面点赞,应当认定自己发推广信息的行为为加班,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最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了小杨的主张。
劳动者能够胜诉,很重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没有拘泥于所谓的单位规章制度,而是充分考量了劳动双方的举证能力,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了合理判断,使得结论符合常识。
现实中,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也缺乏话语权,这种局面亟需得到改变。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加班报酬,既要完善立法,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举证义务,也要加强法规落实成效,切实纠正员工“自愿无偿加班”等怪象。
毕竟,只有“劳有所得”的职场待遇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帮助上班族从自嘲“牛马”的尴尬境遇中解脱。
(声明: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撰稿:吕义盛
编辑:韩小乔 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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