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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善意都能入罪,恶意解释又如何评判

程序辩护 程序辩护 2023-01-13


如果善意都能入罪,恶意解释又如何评判


2022年10月25日《检察日报》刊登《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文章,文章作者署名“秦文品”,该文章主张“善意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引发热议,作为官方刊物,刊登这一文章,意味深长,尽管《检察日报》电子版已经删除该篇文章,但引起的热议不亚于一场地震。如果说,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秦文品主张“善意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是个人理解,那么作为官方刊物的《检察日报》刊登这篇文章,是不是表达检察机关的官方解读呢?我不由得想起最高人民法院周峰、党建军、陆建红和杨华四名法官2017年在《人民司法》上发布的《<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于适用》文章,尽管这篇文章只是周峰、党建军、陆建红和杨华四名法官的个人理解,但是,自从这篇文章发表之后,全国各地法院对于周峰等四名法官个人观点,纷纷当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立法解释予以适用,让我对《立法法》的规定产生不应产生的疑惑。

一、周峰等四名法官的观点,并未上升到“立法”或者“立法解释”层面,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刑法》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指定修改。即便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根据《立法法》第45、46、49条规定,也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并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周峰、党建军、陆建红和杨华四名法官,不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即便他们的学识能够达到专家级别的水平,那篇文章也不过是专家意见,更何况他们连专家都不是。他们的观点,怎么能够成为法院判决有罪的根据呢?尽管法院判决时,并未将周峰等人的观点写进判决书。多少个被告人因此被判有罪而锒铛入狱,多少个家庭因此破裂,多少个孩子嗷嗷待哺因此看不到父亲母亲,多少个年迈的父母因此等不来儿子女儿的送终......是他们罪有应得吗?假如《刑法》按照周峰等四名法官的理解作出了修改,那没错。但是,周峰等四名法官的理解,并未上升到“立法”,甚至尚未上升的“立法解释”。


 





二、根据周峰等四名法官的观点,违背女方意愿的“插入式”的“口交”、“肛交”,是否也构成强奸?


我们知道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是要求要插入女方的性器官(幼女只需要接触)才能构成。按照周峰等四名法官的理解,提供有偿的“插入式”“口交”、“肛交”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那么违背女性的性意愿,采用“插入式”的“口交”、“肛交”的方式侵入女性体内,是否也构成强奸罪?按照这样的理解,强制猥亵罪的表现形式是否也要进行修改,是否男男之间的“插入式”强制“口交”、“肛交”构成强制猥亵罪,而男人与妇女之间“插入式”强制“口交”、“肛交”却是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说,善意都能入罪,那么像周峰、党建军、陆建红和杨华这样恶意解释《刑法》的专家,该如何评判?而宁可根据周峰等四名法官个人的观点判决有罪,也不肯依照《立法法》和《刑法》的规定判决认定“提供有偿口交肛交”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这样的法官又该如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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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曾献猛律师于2001 年11月执业,  2008 年 10 月成立“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2016 年来 , 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将刑事辩护分解成“会 见 、沟通 、  阅卷 、发问 、质证和辩论”六大模块 。

曾献猛律师自2001年执业以来,超过30起成功的无罪辩护,包括3起无罪判决,8起不起诉决定,还有超过20起公安机关撤销立案,解除强制措施超过1年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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