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人物?
1968年4月29日,她被处决于龙华时还不到36周岁。两天后,上海有关部门人员居然去茂名南路向她母亲索取5分钱子弹费!林昭的母亲许宪民(1908-1973)受刺激精神失常。
198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审判决书:
本院于1980年8月22日复查……对林昭宣告无罪在案。经本院院长(关子展)发现,本案改判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仍属不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现经本院再审查明:林昭于1958年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被错划为“右派份子”,于是以写长诗、文章等表示不满;1968年林昭在被错判服刑期间,又先后用写血书、诗歌、日记以及呼喊口号表示不服。按林昭以上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均以反革命定罪处刑是错误的。本院于1980年8月22日复查改判时,否定林昭犯有反革命罪,撤销原来两个错误判决,对林昭宣告无罪是正确的。但据以宣告无罪的理由是说林昭因患有精神病,在病发期间的行为,不应以反革命罪论处。如上所述,林昭的行为既不构成犯罪,故本院(80)沪高刑复字第435号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亦属不当,均应与前两个判决一并予以纠正。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80)沪高复刑字第43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67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6号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62年静刑字第171号判决。
二、对林昭宣告无罪。
林昭(1931-1968),原名彭令昭,女,苏州人。1950年5月从苏南新闻专科学校毕业参加工作,1952年,到《常州民报》社、常州文联工作。1954年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毕业前被错划为“右派”劳动教养,后又因发表诗歌《海鸥之歌》和《普罗米修斯受难之日》,以“现行反革命罪”被捕入提篮桥监狱,1968年被错杀。代表作品《告人类》。
倪竞雄: “林昭就是这样一个真实的人。你说她有这样问题也好,那样毛病也好,她的光辉也是谁也掩饰不了的!她确实是一个求真的人,为真理不惜生命!有不少人试图将她神化,把这样那样的光环套到她头上,我是很不以为然的。还有人更恶劣,试图利用林昭哗众取宠,甚至不惜虚构一些情节……”
“林昭啊林昭,你做什么都做到了极致:做朋友,你把我们逼到了极致;做囚犯,你把敌人逼到了极致;做儿女,你把父母逼到了极致,你真是大大的不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