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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子 | 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刘天子 比较教育学报
2024-09-04

作 者 简 介

刘天子

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讲师,北京大学首都高端智库特聘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摘   要

近年来,家庭式托育由于其便利性、灵活性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国际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在我国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进程中,发展家庭式托育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发展在OECD国家中一直处于领先水平,这得益于澳大利亚对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展开的有效规制,其核心经验可从“管、办、评”三个层面进行总结与提炼。因此,我国可对应从宏观管理体系、财政分担机制与质量评估体系三个层面借鉴澳大利亚的宝贵经验,为发展我国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提供政策参考与启示。

关键词: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规制


一、引言

“三孩”政策背景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作为宏观人口政策的一项配套政策,间接关系到我国人口政策落实的成效。之前的“全面二孩”政策对于我国人口增长的预期效果并不理想,一个主要原因便是方便可及、价格合理且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的短缺,导致家庭内部生育意愿不足,担心婴幼儿无人照护降低了社会整体的生育预期。2019年5月国务院重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目标,以及“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的要求;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正式写入法律。可见,国家通过政策法规的形式意在支持和引导普惠托育与家庭养育之间的深度融合,以破解我国新生儿童的托育难题,而家庭式托育服务恰是这一融合的重要支点。

所谓家庭式托育,指的是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以自有住宅为场所,为0-3岁婴幼儿提供服务的一种模式。家庭式托育服务融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成为社区托育服务的重要内容以及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家庭式托育也是国际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因为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托育服务,家庭式托育不仅具有就近便利、满足儿童情感依恋需求、举办的灵活性、照顾的持续性及投入成本低等优势,而且发展家庭式托育可以深度融合家庭教育政策与家庭公共服务政策,成为各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家庭功能的重要支点。

澳大利亚全国共有8个州或领地,作为英联邦国家,其沿袭了早期英国建立起来的家庭式托育服务的悠久传统。自2006年起,随着大量移民的涌入,澳大利亚开始对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进行深入改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元性托育需求,其中,家庭式托育服务由于其便利与灵活的特点成为澳大利亚早期保育与教育改革探索中的一个重点领域。目前澳大利亚已经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较为成熟的关于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规制的经验,相对其他国家正在开展的家庭式托育服务实践,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的优势在供给端体现为服务供给充足、服务类型多样、服务标准严格,在需求端体现为受众群体广泛、服务花销较少、服务评价较高,这为世界各国发展家庭式托育服务提供了标杆,也为当下我国发展家庭式托育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二、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规制的核心经验

澳大利亚对于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规制的核心经验可凝练为以下三点:第一,政府顶层设计,制定宏观政策与法规;第二,家庭具体运营,政府给予必要帮扶;第三,多方参与,推动形成行业评价的综合效能。由此,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非常清晰地呈现出“管办评”分离式的现代行业治理原则,以下我们便从管理、运营与评估三个层面分别具体分析其实践经验。

(一)管理的经验

政府作为家庭式托育服务的顶层设计者,同时也是行业秩序的维护者与市场的管理者,政府管理主要体现在家庭式托育政策法规的制定、管理部门的分工与协同以及服务质量标准的设定与监管三个方面。

1. 政策法规的制定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2007年开始着手对早期保育与教育系统进行全面改革,并于2012年颁布了“国家质量框架”(National Quality Framework,NQF)这一全面且系统的早期儿童保育与教育的国家性、纲领性的政策文件,框架包括四个方面:早期保育与教育国家法律与法规;早期保育与教育国家质量标准(National Quality Standard,NQS);早期保育与教育国家质量等级与评估标准;早期保育与教育国家学习框架。可以说,澳大利亚所有关于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的发展战略、管理方式、标准设定以及评估过程全都包含在这一框架体系之中,这是一套手册性的文件系统。

其中,第一个方面“早期保育与教育国家法律和法规”涉及了澳大利亚关于早期保育与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国家法律(National Law)和支撑这一国家法律的具体国家管制条例(National Regulation)。前者对国家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宏观发展的方向、核心思想以及基本理念与原则做了规定,但每个州或领地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结合各地实际需求修改并通过一系列与儿童保教相关的法律;后者则从微观的质量标准、供应商和服务审批流程、制定评级量表、对服务进行评级和评估、准入的最低要求、人员配置和资格、一系列交易的费用、特定司法管辖区的规定等八个方面对支持这一国家法律做了一系列具体业务上的详细要求,各州或领地的具体管制条例内容也存在些许的地域差别。

家庭式托育服务作为众多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的一种形式,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其具体业务开展须遵循的政策规定全部镶嵌在国家管制条例之中,虽然各州或领地的管制条例对开展家庭式托育服务都有着本地的具体规定,但基本都是从以下五个层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登记注册的资格、房屋的安全性、家庭环境、从业人员资质以及设施设备(见表1)。在具体操作上,各州或领地的政府会把开展家庭式托育服务的所有具体规定发布到政府部门的网站,并定期更新,想要开展这项业务的家庭可以随时登录网站,阅读相关规定,比对自己现有的条件,当符合各项规定时可通过网络上传相关材料等待政府部门的核验,核验成功后便可以开展这项业务。

2. 部门分工与协同

首先,澳大利亚具有一个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的全国性协调组织,这个组织名为“儿童保育质量管理局”(Australian Children’s Education Care Quality Authority,ACECQA)。负责设计、统领并监管早期保育与教育“国家质量框架”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与实施;同时,它不仅负责监管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州或领地的政策执行情况,也提供政策咨询与政策指导服务,旨在帮助早期保育与教育工作者和行政官员理解并应用“国家质量框架”的相关要求,以支持各州或领地实施最佳做法并确保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的公平性。ACECQA便是家庭式托育服务最上位的管理部门。

其次,家庭式托育服务作为“国家质量框架”所允许开设的众多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中的一种形式,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具有分层的管理部门。在联邦政府层面,主要由教育与培训部、就业与劳动关系部负责管理,制定全国性的政策文件,监管其运营质量;在地方政府层面,各州或领地设置相关管理督导部门负责监管、审核、支持本辖区实际的家庭式托育服务,并通过专门性的机构——家庭帮助办公室(Family Assistance Office)对家庭式托育服务进行具体业务管理、业务指导、补贴资金的发放等事宜。

最后,ACECQA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牵头协调各级政府实施“国家质量框架”,儿童保教质量管理局下设多个部门,与各级政府协同采取各类措施确保各类早期保育与教育机构的高质量运转,包括家庭式托育机构(见图1)。

图1 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管理部门组织结构图


3. 标准设定与监管

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有着非常清晰与严格的安全标准,公布于各州或领地的教育与培训部门的网站上。某一家庭若想开展家庭式托育服务业务,可直接按照网站上的安全标准提供相应的核验材料,然后政府部门于后台审核完毕后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与督导,确认合格后便可开设,同时在政府部门完成备案,并等待政府部门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的安全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外部环境的安全性、家庭内部的安全性、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以及饮食卫生的安全性(见表2)。

澳大利亚保育质量管理局承担着对家庭式托育机构的监管职能,定期组织专职督导员走访家庭式托育机构开展督察,但是督察的目的多是以指导为主,而非以处罚为主,督导员会记载家庭式托育机构所面临的困难,反馈给保育质量管理局以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辅助。同时,督导员也会对家庭式托育机构进行量表式的质量评价,这种质量评价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第一、教育计划和实践是否满足儿童个体的异质性发展需求;第二、家庭是否为儿童提供了干净、安全和丰富的托育环境;第三、家庭是否具备愉快、温暖、安全和资源丰富的物理环境;第四、托育人员与儿童及儿童家庭的关系是否和谐。

(二)运营的经验

1. 举办动力溯源

澳大利亚不仅包括我们所熟知正规意义上的幼儿园(Kindergarten)和学前学校(Preschool),同时,真正支撑起其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体系的是各类家庭托管中心,如“长期日托”(Long Day Care)、“家庭日托”(Family Day Care)、“上门托管”(In Home Care)、“放学家托”(Outsides School Hours Care)、“不定时家托”(Occasional Care)、“假期家托”(Vacation Care)等多种灵活形式的家庭托育服务,据2018年澳大利亚儿童早教联盟数据记载,这样的家庭式托育中心在澳大利亚已达6800个以上,每年有超过10万名澳大利亚儿童接受家庭式托育服务,占接受托育服务儿童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儿童分别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种族与文化背景。之所以在澳大利亚存在如此供应充足、种类多样的家庭式托育机构,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 澳大利亚人口构成多样,对儿童的早期保育与教育具有差异性需求。澳大利亚作为地处南半球的移民国家,具有多元文化的背景,所以澳政府对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也持开放的态度,支持多样化的服务供给,以便满足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与家庭对于托育服务的差异性需求。在这一大背景下,很多家庭主动开设家庭式托育机构,其首要目的往往在于满足自己孩子的托育需求,同时为避免资源浪费,顺便接收有相同文化背景与托育需求的家庭,实现资源共享与规模经济。

第二, 澳大利亚地缘广袤,处于社区之中的家庭式托育机构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优越性。澳大利亚国土面积辽阔,不同社区之间、社区与商业配套之间都存在物理距离,而托育服务首要满足便利性与可及性的要求,这就是使得社区型的托育服务成为众多家庭的首选,而家庭式托育机构开设在社区之中,在地理位置上更具优越性;同时,社区内邻里之间的熟悉感、亲切感与信任感又增加了家庭式托育的受欢迎程度。

第三,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专项补贴,鼓励各类家庭式托育机构的发展,以此分担政府在早期保育与教育供给过程中的压力。澳大利亚从联邦政府到地方政府对于早期保育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都比较大,其坚信坚实的物质基础是高质量服务的保障。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每年都会出台《托育服务计划》(Child Care Package,CCP),其中,为满足儿童的托育需求,澳政府对家庭式托育有专项资金补贴,从补贴托育服务的供给端——家庭式托育机构到补贴托育服务的需求端——入托家庭,建立了系统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以此分担了政府作为单一供给主体的压力,激发了社会组织参与的热情。

2. 成本分担机制

澳大利亚的家庭式托育机构虽然主要是各私人家庭在经营运转,但是其资金来源并不完全由私人家庭独立承担,政府对家庭式托育建立了有效的成本分担机制,通过上文所述的专项补贴,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能够接受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同时,为保证投入的实效性,自2014年开始,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部推出了《儿童保育支付合规计划》,明确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每年所需提供的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经费数额,确定了经费拨付形式及拨付的程序、规则、监管,以确保经费投入的公平与实效。澳政府对家庭式托育的专项补贴蕴含在托育服务津贴(Child Care Subsidy,CCS)的整体补贴制度框架中,资金通过两个渠道流向家庭式托育机构的举办者,这两个渠道分别是直接补贴服务的供给端和间接补贴服务的需求端,对于哪种补贴更有效率,目前还没有定论,澳政府目前在同时使用两种补贴方式。

对于直接补贴服务的供给端——家庭式托育机构,是指政府根据家庭式托育机构的运营成本以及招生情况,综合核算出一个补贴金额,定向地补贴给各家庭式托育机构,相当于政府部分购买了其提供的服务;同时,政府部门派驻督导定期对各家庭式托育机构进行评价与评级,评级较高者可获得政府部门追加的额外补贴,以此激励各家庭式托育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这种补贴形式在澳大利亚已有较长时间的历史,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澳政府便向提供不同服务形式的家庭式托育机构定向地补贴资金,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

对于间接补贴服务的需求端——入托家庭,是一种新型补贴方式,其产生原因主要是对直接补贴效率的质疑,这种补贴方式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实现,一种是托育服务补助(Child Care Benefit,CCB),是指政府会发放等额的托育服务兑换券给各个等待入托的家庭,家长可持兑换券自行寻找符合自己需求的家庭式托育机构进行兑换并接受服务,家庭式托育机构收到兑换券后向政府兑换等额的资金,兑换券的发放主要考虑父母的工资总收入、所接受的家庭托育服务类型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儿童补助,家庭需在人力资源部官网上填写详细家庭资料,提交补助金申请和预估可获得的补助情况;另一种是托育服务退税(Child Care Rebate,CCR),指政府为辅助家庭支付儿童的托育服务费用,允许其父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差额退税,如父母正在寻找工作、完成学业、进行培训等,父母可持相关证明与儿童接受托育服务时的付款证明向银行提出退税申请,预估可获得的退税金额。

3. 服务内容管理

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秉持减轻家庭照料负担,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真正落实儿童从“玩中学”的教育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澳大利亚确定了家庭式托育服务的目标,即:注重儿童的自我发展,包括儿童的存在感、成就感与幸福感;注重儿童与外界的关系,包括儿童对家庭的归属、对社区的认同以及对环境的尊重;注重儿童生理及心理的发展,包括引导儿童成为自主学习者、对自己的健康负责、重视自己的社会情感发展等。

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每日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板块:孩子接送、日常照料、主题课程、饮食与睡眠、自由玩耍。孩子接送可由家长直接把儿童送到托育机构,放学后家长自行把孩子接走,也可以由托育机构派人派车去家里接送儿童,接送人员和用车司机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避免途中事故的发生;日常照料中由托育师对儿童的身体与心理进行全方位的观察,定期记录儿童发展数据,为儿童成长提供最大程度的帮助,并及时分享给家长;主题课程主要包括阅读人文、音乐启蒙、创意艺术、数学与逻辑、感统训练、社交分享,意在全面培养儿童的认知能力和社会情感发展;饮食与睡眠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餐饮标准进行供应,有些家庭式托育机构会把餐饮外包给专业公司,也有些会雇专门的儿童餐饮保健师在家里专门为儿童提供餐饮,在保障儿童足够睡眠时间的基础上,注重培养儿童基本的自理能力;自由玩耍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室内活动,主要是儿童利用一些设施与道具在托育师的指导下自行玩耍,另一个是室外活动,让儿童能够亲近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点滴变化。

澳大利亚政府对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内容虽然没有硬性的规定,但是国家儿童托育认证委员会(National Child Care Attestation Community)作为官方授权组织在评估家庭式托育机构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互动性,主要指婴幼儿、家庭、教育者之间的互动;环境特征,主要指为婴幼儿创设一个愉快、温暖、安全且具有丰富资源的托育环境;丰富性,是指可为婴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教师特征,是指教师能够为儿童提供温馨、舒适的托育服务;家托合作,是指托育机构与家长合作,共同促进托育活动的开展。如果家庭式托育机构的服务内容符合以上五个方面的要求,会被颁发该委员会授权的认证证书。

(三)评估的经验

1. 政府部门评估

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对于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的评估,把评估作为相关政策执行的推动手段,以此不断提升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的质量。不过,政府为避免自我监督的弊端,将评估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的社会机构进行规划设计与实施,其中澳大利亚家庭教育研究所(Australian Institute of Family Studies)便是最主要的委托机构,此研究所通过对儿童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和儿童保育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对托育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访谈,对政府部门行政数据进行分析,由此获得一系列信息以审查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对家庭、服务和提供者的影响。

对于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评估,也包含在澳大利亚家庭教育研究所的评估之中;同时,澳大利亚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质量管理局会派驻专职督导员对家庭式托育服务进行指导与管理,督导员数量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而定,督导员与教育者的比例通常是1∶20,督导员每月都会评估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质量,为教育者提供专业指导,确保家庭日托能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服务;澳大利亚教育和培训部负责监督家庭托育服务提供者、教育者、家庭托育支持机构对政策法规及指南手册的遵守与实施情况;国家儿童托育认证委员会制定了儿童家庭式托育服务品质认证制度,提供了家庭式托育机构最低认证标准,若督导员认定家庭式托育服务未达到最低认证标准,会向上级部门举报,减少或取消其领取补贴的数额,甚至是吊销营业执照。澳大利亚把评估的权限下放给各个州或领地,各个州或领地会根据本区域的情况,制定符合本区域情况的具体评估方案,保证托育服务的质量。例如在维多利亚州,年龄为0-36个月的婴幼儿,家庭式托育机构中的幼师比为4∶1,此外,家庭式托育机构的室内空间面积应为每名儿童3.25平方米,同时每名儿童要有7平方米的户外活动空间。

2. 行业协会评估

澳大利亚自从产生家庭式托育机构,便成立了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协会,该协会意在推动行业成员定期交流、分享经验,确保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家庭式托育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行业协会定期与国家儿童托育认证委员会进行合作,相互提供数据资料,以便更准确地评估各托育机构,弥补单一评价可能会造成的偏颇。

澳大利亚行业协会对家庭式托育机构的评估沿袭了英联邦的传统,主要从合适的人选、组织、照护与学习和游戏、物理环境、设备、安全、健康、饮食、机会均等、特殊需要(包括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行为、与儿童父母和看护人员的合作、儿童保护、文档记录等方面对机构进行全方位的评价。相比于政府官方的评价,行业协会的评价往往更全面,同时也更被家庭式托育的运营者所看重,由于行业协会具有强大的口碑效应,很多等待入托的家庭是从行业协会的宣传中获取各机构的服务质量信息的。最后,行业协会还会敦促各个家庭式托育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价报告,然后与行业协会评估的结果比较,发现差别并持续改进托育服务的质量。

3. 入托家庭评估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行业协会,抑或是家庭式托育机构自身,都会定期组织入托家庭对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他们认为作为消费者的入托家庭,其接受服务后的感受才是一切评估的最终目的,所以定期组织入托家庭进行服务评估成为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评估体系中的另一大特色。

入托家庭的评估量表多由行业协会定制,不像政府授权的官方机构和行业协会互评那样专业,但是基本涵盖了儿童发展属性、环境属性、房屋内的物理属性、资源属性、师资属性、家托互动属性以及管理属性七个方面,能够与官方机构的评估和行业协会的评估对接,同时形成对比,可以有效观测到从消费者角度的评估与官方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评估之间的差别,有助于更全面地审视当前家庭式托育服务的不足。


三、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国家体制不同,但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规制的成功经验仍可为我国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提供借鉴,我国可从宏观管理体系、财政分担机制与质量评估体系三个层面汲取经验,这三个层面涉及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规制中“管、办、评”三个层面的核心经验。

(一)宏观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宏观管理体系有三个核心经验值得我国参考:

第一,政策法规应兼具权威性与可操作性。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之所以处于全球领先的位置并作为服务贸易向他国扩散,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澳大利亚关于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的规制不仅具有权威性较好的上位法规,同时具有可操作性的下位政策。法规是为进一步落实法律而由国家机关或地方制定的规定性文件,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的法规镶嵌在国家质量框架(NQF)中,澳大利亚儿童保育与教育的国家法律作为上位法律为其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的规制提供了权威性的支持,对家庭式托育服务的政府责任、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园体制以及教师政策制度等关键性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支撑这一上位法规的还有儿童保育与教育的国家管制条例,这一国家管制条例又为具体如何开展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具体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方案。我国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法》的建成,这项在学前教育领域缺失多年的上位法,其草案已经向社会发布并在广泛征询意见中,但是《学前教育法》如何区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同时,落实上位法的具体政策文件也应具备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法规的落实有个明确的抓手。

第二,保证主管部门与协同部门分工合作的有效性。澳大利亚的儿童保育质量管理局是一个全国性的协调组织,设计、统领并监管学前教育政策的落实与实施,家庭式托育机构也是这个机构管理的一项服务内容,在儿童保育质量管理局的综合协调下,联邦政府和地方政策会动员各自的教育部门、督导部门、战略部门、培训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辅助儿童保育质量管理局协同完成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工作能够高效地运转。我国托育服务目前由我国的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统管,所以,家庭式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各省市的卫健委,同时,家庭式托育服务虽然规模不大,但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同工作,政府需要充分调动各个部门的行动力与执行力,保证各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有效性,这些部门不仅包括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更需要教育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质量检测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妇联、残联等众多部门的参与,形成多方参与、协同管理的家庭式托育服务治理模式。

第三,确保行业标准制定的清晰性与执行的严格性。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具有极为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与行业运营标准,并定期在政府的网站上更新,家庭式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具有清晰的目标意识与行业标准认知;同时,政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相关政策,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机构具有明确的惩罚与退出机制,以此确保形成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良好生态。相比而言,我国目前对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的发展还缺乏清晰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和运营标准,标准的不明确也导致了其在监管与执行过程中不可能严格有力,行业标准的模糊不仅容易破坏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行业生态,也会令有意举办者产生困惑并望而却步,最终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以,政府若想进一步发展家庭式托育服务,首先应该组织专家研究出台一份明确与清晰的行业准入标准和运营标准,欣慰的是目前国家卫健委已经向社会公布了《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相信未来还有更为全面的行业标准陆续出台。

(二)财政分担机制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财政分担机制,有效降低了家庭式托育机构举办者的成本,并以福利分配的方式支持每一位家庭接受此类托育服务。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的财政分担机制有两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

一方面,澳大利亚的财政补贴特别关注托育服务的需求端—入托家庭,补贴方式已逐渐形成从补贴机构到补贴家庭的转换。政府财政补贴的功能不光体现在分担家庭式托育机构的举办成本上,更主要的是分担家庭的养育成本,把财政补贴转向需求端有两个明显的好处:第一,提高了家庭接受服务的动力;第二,增加了家庭接受服务的选择权利。目前我国对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财政补贴主要是以补贴供给端为主,补贴形式不仅有资金注入,还包括税收减免、土地租金减免等,补贴供给端的托育机构虽然可以降低机构的收费价格,但是并不能直接吸引家庭选择接受此项服务,我国可以学习澳大利亚所采取的补贴形式,即把补贴资金以兑换券的形式发放到家庭手中时,把接受服务的选择权交还给家庭,这能够极大刺激家庭做出入托选择,主动寻找适合自己的托育机构接受服务。

另一方面,澳大利亚的财政补贴具有非常详细的类别划分,不同类别下的补贴标准各异。澳大利亚政府对供给端家庭式托育机构的补贴会考虑到机构的位置、环境、社区类型、房屋面积以及服务人群;对需求端入托家庭的补贴会考虑到父母从事的职业、父母的婚姻状态、家庭的年收入等,其资金投入力求精准到位。我国目前的财政补贴仍然处于均等化状态,主要以生均成本为依据,但是不同区域、不同社区类型以及接受服务人群之间的差别都非常大,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补贴使得本就不太充裕的财政性托育经费的投入效率不高,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财政补贴中所进行的类别划分与标准确定,提高我国的财政补贴效率。

(三)质量评估体系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家庭式托育服务的质量监管,并形成了一套科学、客观、可操作性强的家庭式托育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确保家庭式托育服务的品质。澳大利亚关于家庭式托育的质量评估体系有以下两点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参考:

第一,通过有序的督导制度促进质量评估的完成与政策法规的落实。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定期派驻督导进入家庭式托育机构内部,不仅仅是对机构运营的质量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引导家庭式托育机构落实国家质量框架中的政策法规,对家庭式托育机构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与化解,指导托育机构遵守相关指南手册与服务标准,把质量评估作为落实政策法规的有力抓手,通过督导的评估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地。我国目前也存在托育服务领域的督导制度,不过目前督导员更侧重于权力的指向,而不是指导与协调的指向,所以各家庭式托育机构面对定期到访的督导员时,往往美化机构的运营特征,而非直面问题并向督导员寻求困难的化解,使得通过督导评估撬动质量提升的作用减弱,下一阶段我国应进一步优化督导制度的协调与指导功能,充分发挥督导员作为专业指导者的作用。

第二,注重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的构建,保证质量评估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是由众多主体参与完成的,从不同的角度对家庭式托育机构进行评估能够最大化保证评估过程的公正性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避免单一评估机构可能存在腐败行为对评估结果的干扰,尤其是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社会力量,在家庭式托育服务质量评估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政府官方评估的有力补充者,同时也是入托家庭参评与机构自评的引导者。我国目前对于托育机构的评估体系还过于单一,主要还是由政府部门督导完成,这不仅可能诱导督导过程中的腐败发生,同时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也有待进一步提升,所以增加评估主体的多元性将是我国家庭式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众号排版限制,参考文献请见纸刊。)


● 引用本文

刘天子.澳大利亚家庭式托育服务行业规制的经验与启示[J].比较教育学报,2023(1):9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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