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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观察︱海南自贸港私募基金相关政策透视

引言: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印发2020年6月1日印发《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随着《方案》的发布,海南自贸区(港)的税收优惠、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便利等系列政策越来越明确,必将吸引一大批境内外金融机构入驻海南。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旨在促进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并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从未来发展的趋势来说,海南自贸港的建立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无无疑是一大利好,在国家加强对私募基金监管的背景下,对私募基金企业进入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梳理,能够为自贸港私募基金企业的发展提供正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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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私募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解读

通过对目前已公布的海南自贸港相关的政策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政策主要集中在税收政策、外汇政策以及补贴政策。

(一)税收政策解读


税收政策的优惠主要是表现在两个多方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享受的税收政策以及私募基金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三个正面清单中所记载的“鼓励性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通过该条的规定并不能看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能享受到15%税收优惠。私募基金管理人要能否享受到15%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的产业性质来确定。
2.针对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针对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的设立形式来具体分析。目前私募基金较为通用的设立形式主要分为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来说,纳税的主体为该契约型基金的法人、自然人分别缴纳。对于有限合伙性的私募基金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也不是纳税人,纳税的主体为组成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法人、自然人。因此,私募基金从税筹角度来说分为基金管理人和参加基金的自然人两个部分。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的财税[2020]32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可知,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能够享受15%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就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将予以免征。当然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是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的,即必须是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而何为”高端人才“,这个需要结合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制定的一整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来确认,通过该《标准》高端人才分为A、B、C、D、E五类。而对于”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在此处也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至少需要在海南当地缴纳社保或在海南当地有纳税证明。此处的优惠政策与内地的身份和已有的自贸区相比较,海南的优惠力度并不突出,但考虑到未来发展的趋势,尤其是2025年“闭关”以后的税收政策,还是有很大的期望空间的。

(二)外汇政策解读


2020年10月10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免联审”、“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备案零门槛”、“内外资无差别”,“包括高管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等,为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外资私募基金设立扫平了道路。与内地多个自贸区的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私募基金的政策相比,目前看海南政策优惠幅度是最大的,考虑到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红利进一步释放,未来对外资参与甚至主导海南私募基金应该长期看好。


二、私募基金企业及管理人工商注册政策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企业在经历了2017年的叫停之后,2019年5月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相关工商注册开始有序有条件的在海南放开。该《暂行办法》对相关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注册要求、注册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要求。

(一)私募基金企业及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登记为:从事对上市企业或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及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可以登记为:受委托管理基金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私募基金企业及管理人的注册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海南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

  • 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金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
  • 注册地应当根据规定在海南指定区域。

(三)私募基金企业及管理人的注册方式

注册方式为线上注册,不接受线下注册登记业务。海南所有企业均需要下载“海南e登记”APP,从核准名称到最终取得营业执照(证照需要人肉在柜台领取)均在“海南e登记”平台办理。对于外国投资者无法提供使(领)馆认证文书的,经海南国际经发局等招商团队为其出函说明的,实行容缺受理登记。外国投资者持合伙人护照复印件办理注册登记,合伙人在我国没有出入境记录的,可由该外国投资者替代其合伙人在护照复印件上作出相应承诺办理登记。


三、基金管理人备案政策解读

2018年12月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之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新备案进入一个相对的历史低潮,这显然与国家对私募基金监管政策由“鼓励”变为“审慎监管”有关。2019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在进入了一个“最低谷”之后,从2020年开始国家对私募基金的备案开始有序的放松。但在备案工作中还应该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主营业务要清晰

审核备案时要求主营业务清晰且不能存在冲突,对于《登记须知》禁止登记的业务范围,审核备案机关将不予登记备案。具体来说, 基金协会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基金协会的审核员不但对申请机构进行业务冲突审核,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履历也会冲突审核。

(二)资金来源要合法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设立了公示制度,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三)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要求

 1  对于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主要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其他从业人员均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从总体上讲,他们应当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而且对于证券类企业要求全部都要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股权类企业的高管至少2人有,但无论是股权类还是证券类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投资负责人必须有从业资格。

 2  对于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主要是指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但不得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投资总监原则上可以兼职但应当对于兼职应该持审慎态度,风控总监及一般员工禁止兼职。
 3  对于从业人员的人数要求,则规定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
 4  对于高管设定了严格的履历核查制度,要求高管从业履历真实可信,申请备案时不但需要上传高管在申请机构的社保,还要上传与其履历一一对应的社保。

   结  语

CONCLUSION

海南自贸港的设立,附带了税收优惠、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便利等一系列的政策利好,这必将吸引一大批境内外金融机构入驻海南。“审慎监管”时代对于私募基金企业的监管多了防范金融风险的考量,如今在建设高水平、国际化、法治化海南自贸港的战略规划下,私募基金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然我国相关监管政策的不变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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