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3期论文速览
“中美贸易战”的法律透视
张玉卿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毛欣铭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近期,由美国政府依据其《贸易法》301条款和232条款挑起的“中美贸易战”甚嚣尘上,导致两国经贸关系变得愈发紧张,至今仍未偃旗息鼓,事态如何发展还需密切关注。目前多数评论,主要是从政治、经济层面进行评析。本文试从法律视角对这场“贸易战”进行概括性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与看法,以期两国贸易争端能够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使中美经贸关系得以维系和发展。
关键词:中美贸易战;301条款;232条款;法律透视
WTO与单边贸易措施适法性分析
孔庆江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WTO的多边贸易体制运行并没有终止贸易强国美国诉诸于单边贸易措施的时代。本来国际法规制单边贸易措施的漏洞,可借由WTO的多边贸易制度的设计、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这个自足的法律体系予以弥补,但WTO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报告在重申多边贸易制度固有的宗旨和纪律的同时,为单边贸易措施的适法性留下了空间。如果WTO各成员方不希望多边贸易体制仍然处于美国单边贸易措施的永久威胁之下,就应采取措施确保WTO成员免遭单边贸易措施的损害。
关键词:单边贸易措施;适法性;国际法;GATT/WTO
唤醒装睡的美国:基于美国对华单边贸易救济措施的分析
孙南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随着特朗普总统上台,近期美国对华贸易政策逐步体现出单边主义的特点。美国单边对华发动301调查不仅违反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而且严重违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本质上,美国正大力推动中美经贸摩擦转变为中美制度摩擦。然而,美国单边贸易救济措施必须受多边贸易机制的约束。实际上,多边贸易体系明确认可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中国应坚持以多边贸易机制为基础纠正美国的错误认识,坚持本着互利共赢的理念解决超WTO义务问题,并坚定不移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以此应对美国单边主义的挑战。
关键词:301调查;WTO;单边主义;应对策略
文化例外:从谈判原则到缔约实践
谢珵
清华大学法学院、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
摘要:文化例外是欧共体、加拿大长期奉行的一种思想理念、谈判原则,它深刻影响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由于美国极力反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中没有“文化例外”的明文规则,但视听产品的特殊待遇事实上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得到部分实现。进入21世纪后,法国、加拿大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建立《文化多样性公约》,为“文化例外”提供国际法支撑。欧共体、加拿大还在其区域贸易协定中根据“文化例外”原则,明确将视听业或文化产业排除在贸易协定范围之外;美国则在其双边自贸协定中推进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把数字化视听产品纳入规制范围。中国在参与制定相关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时,应立足本国国情,借鉴“文化例外”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方案。
关键词:文化例外;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文化多样性
“自由贸易港”概念定义与辨析
陈一新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国际上自由贸易港的定义强调“境内关外”“地理优势”“通关便利”“贸易自由”等基本特征。其与自由贸易园区、出口加工区、转运地区等自由经济区域的共同点在于商品进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运作规则、目的功能等差异形成各具特色的相对固定模式。中国语境下的“自由贸易港”是较“自由贸易试验区”选址侧重不同、自由化程度更高、行政程序更精简、政策优惠力度更大、功能更多元、覆盖产业更全面的自由经济区域。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关外
“一带一路”倡议下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之法律规范解读
史学敏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欧班列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重大基础工程,是保障沿线国家的货物互通有无、实现亚洲与欧洲经济共同繁荣的重要渠道。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颁布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得“一带一路”倡议下发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不再无法可依。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对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IM)有较多的借鉴,二者在条文规定上的相似处随处可见。同时该协定将“国际铁路—轮渡直通联运”纳入调整范围,但该运输方式仅为国际铁路直通联运中的补充,尚不能称之为“多式联运”。因此,从保障中欧班列顺畅往来丝绸之路的意义上而言,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仍有进一步的提升的空间。
关键词: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双边投资协定与多边投资规则构建的互动研究
董静然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
摘要:目前,双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相比于双边投资协定来说,多边投资规则更符合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多边投资规则是未来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方向,双边投资协定只是多边投资规则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历史上,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尽管屡次受挫,但其谈判内容为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如今,双边投资协定从内容的趋同化、最惠国待遇条款、投资仲裁法律解释实践等方面又为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双边投资协定与多边投资规则的互动关系不是冲突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关系。“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规则的构建不应仅局限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更应该为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构建提出中国方案。
关键词: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规则;互动关系;“一带一路”倡议
个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发展——人权领域与投资领域之比较
倪小璐
厦门市法制局
摘要: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外交保护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人权和投资领域的个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亦占据一席之地。但在人权体制和投资体制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前者一以贯之,后者却曲折变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际人权保护体制和国际投资体制的理论基础不同、关涉的利益层级不同以及外部影响因素不同。鉴于中国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投资法下已有相当程度的实践,探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实为必要。人权保护体制下,中国应坚决接受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而在投资保护体制下,中国则应对该规则给予重视并谨慎对待。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人权;投资;中国的选择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特免权问题研究
崔起凡
宁波财经学院国际贸易法研究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特免权被广泛接受。由于特免权成文规则的缺失,在当事人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特免权规则。各国特免权制度存在较大冲突,仲裁庭需要依据冲突法方法确定特免权规则或者寻求普遍接受的实体规则。国际投资仲裁实践逐渐发展出一系列特免权规则。我国法律未能在原则上确立特免权制度,不过,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我国仲裁界需要主动接受并运用特免权规则,以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证据;特免权;国际投资仲裁
ICSID仲裁反请求规则的解构与重构
张亮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ICSID投资仲裁规则中设置反请求的预想功能是发挥反请求揭示争端实情、促进程序经济以及确保裁决一致的重要作用。当事方之间程序性权利的对等有利于调整其实体权利的非均衡性,因此,国家反请求权利的实现有助于促进投资仲裁效率的提高和当事方之间的平衡。反请求在实践中处于被抑制的状态。ICSID仲裁庭可以通过积极的条约解释和采取多元关联判断标准以提高反请求的成功率,国家缔约过程中应适时调整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结构。
关键词:ICSID;同意;反请求;投资仲裁
国际海运公约对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限制
何丽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
陈静颖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运业广泛使用单证,使得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更为明显,主要表现为仲裁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更宽松,仲裁协议的拘束力延伸至第三人。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质是船货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合理的扩张有助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无节制地扩大仲裁协议的效力,则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危及纠纷解决的公正和公平。国际海运公约一直试图对该问题进行干预或衡平,《汉堡规则》围绕这个目的将仲裁写入公约,《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海运公约的最新成果之一,在允许仲裁效力合理扩张,保护仲裁自由的同时,区分各类海运合同和单证的性质,通过适当限制、不加干预、严格限制三种手段,多层次调节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权,从而制约仲裁协议效力的过度扩张。我国应回应国际海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改变仲裁协议生效要件过于严格的现状,对“仲裁协议”予以宽泛的解释,承认“仲裁地”的法律意义,以实现仲裁协议效力的合理扩张,推动我国海事仲裁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国际海运公约;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鹿特丹规则;合理限制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基于500项专利、4个国家、3份条约的分析
刘仁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齐立文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因素,具有诱人的商业价值,对其保护、利用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利益需求以及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各国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自然有所差异。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专利法修改前后500份利用遗传资源完成专利的披露情况,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及美国、印度、哥斯达黎加和挪威等国的立法,可以廓清现有遗传资源披露制度的框架,反思国内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在2020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上基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声提供材料。
关键词: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专利法;国际公约
NOTE
《国际经济法学刊》是厦门大学陈安国际法学发展基金会资助的重要项目之一。本刊已启用线上审稿系统,欢迎作者踊跃投稿,投稿网址为:http://cjiel.cbpt.cnki.net/WKD/WebPublication/index.aspx?mid=gj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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