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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红河警方 互联杂谈20 2024-03-19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全州社会大局持续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办公场所,阻塞道路交通,危害公共安全,滋生事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管制刀具、危爆物品、器械等参加的,依法予以严惩。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对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幕后操纵、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串联指挥、诱使胁迫、资助他人以过激方式、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围攻、威胁、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伤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聚众打砸抢,任意撕毁、损毁、占用标语、告示、宣传栏等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或不实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炒作,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他人进行聚集、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网络发布的音视频、图片、文字信息要仔细甄别,不得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断章取义、编造谣言,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编造者、转发者及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司法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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