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1万6的金镯子能要回来吗?”小伙崩溃发帖,网友们说…丨天亮说早安
最近,一小伙在论坛发帖说:“和女朋友在一起快一年,送了不少东西,奔着结婚去的,平时520也没少发。5月份送了一个金手镯给她,买来是1万6千多。
别的也就算了,主要是这个金手镯,大家帮我提提意见,该怎么弄?”
小伙说,两人是和平分手。别的礼物是算不清了,因为金手镯比较贵重,所以想拿回来,但是又拉不下脸去讨。
除了金手镯之外,他还借了前女友2万9千元钱。
网友们表示,借出去的钱是一定要要回来的,至于这金手镯,那就不一定了。
有网友说,金器比较贵重,应该能要回来,女方也应该主动归还;但也有网友说,这算是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就算上了法院也不一定能要回来。
网友@老周:送出的东西,泼出去的水!除非对方主动。
网友@toynce:女的送过你啥没,还是只进不出,我看是要不回来了,你这种都算赠予啊,要不回来了,打水漂了。
网友@可爱当饭吃:肯定啊,吃饭约会这种就算了,贵重物品还是要要回来的。建议学习一下我老公,我老公订婚前就没送过我过千的礼物,订婚后,才开始送千以上的礼物。这样子就不会有这么多烦恼。送了我一只lv包包,三千多的项链,戴森吹风机,都是订婚后,结婚前送的。
网友@甜圈儿:难说了,如果她不给好像也没不对的地方,毕竟你是送她的了。金手镯不是结婚预备了才送嘛 ,难搞哦。
网友@贪吃鬼:其他就算了,你自己送的,要回来有点尴尬了,借出去的钱让她还无可厚非。
网友@骑马赏菊:这种么肯定要回来,奔着结婚去的没结婚么肯定要回来。
网友@帅过林志颖:借出去的钱可以要回来,完全没问题。送出去的东西就一般要不回来。金手镯可以争取一下,不一定能要回来。但是其他的什么520红包之类的是铁定要不回来了,在法律上这属于赠予行为。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你送东西的时候要做好不去要回来的打算,超出能力范围的东西不要送,不可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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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小梁与前女友小付自2018年3月开始恋爱,于同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小梁向小付多次转账总共202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转账52万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转账50万元。
法庭上,小付答辩认为,这202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贷性质,特别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转账的520000元,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诉讼请求。
1、小梁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梁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小付以及对小付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
2、小付在收取小梁转账款项后向小梁转账还款50万元,也表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
3、“520”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小梁向小付转账付款202万元中的52万元金额与“520”含义相差较大,小付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互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付应向小梁偿还借款。
荔湾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限期小付向小梁归还借款152万元本息。小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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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与戒指、服饰、包包等这些礼品,一般认为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吃饭、看电影、旅游日常花费,发红包(如1314、521、520等特殊金额),都属于恋爱过程中的一般性正常支出,一旦花费不可再要求返还。
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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