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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度C和光明牛奶杠上了!理由是这几个字…

张益维 陈颖颖 新闻晨报 2019-04-03

不知道你注意过没有,

曾经有几款光明牛奶包装盒上

标识了“85℃”

▲引发诉讼的外包装


85度C品牌据此认为

光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那么它是否真的侵权呢?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就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与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美食达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官司:

外包装标识85℃  光明成被告


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先后取得四个“85℃”的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其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


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辩称——


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光明公司拥有上百年历史的国内乳制品行业的老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无搭便车的需要。


易买得公司辩称——


在接到诉状后,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即使光明公司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

光明公司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不属于正当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易买得公司从光明公司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的行为均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判决: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


二审:

光明公司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将构成温度标准表达方式的“85℃”的各元素适用不同字体进行不同排列后,客观上增强了该标识的显著性而获得注册,但也限制了其受保护的范围。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上海知产法院认为:


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法院认为,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合理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弘Rachel 

我们买光明牛奶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85度C…


@Lemon 

就光明的知名度,还需要沾85度C的光?


@狐狸狐兔 

如果85°C赢了,那么故宫里乾清宫牌匾“正大光明”就该撤下,因为它侵犯了正大集团和光明集团的注册商标……



来源新闻晨报(shxwcb)·周到上海

编辑罗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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