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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五星好评后遭遇加价!记者调查济南货拉拉现状:司机多是兼职抢单

陈晨 刘飞跃 齐鲁晚报 2021-10-01
近日,长沙一名23岁女子在使用货拉拉搬家时,跟车途中跳车身亡,引发社会关注。2月23日,货拉拉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刑拘。2月24日上午,货拉拉公司致歉,并提出7条整改措施。(回顾:女孩身亡当晚两段监控曝光!货拉拉道歉,央视点评:难辞其咎

货拉拉是一个从事同城/跨城货运、企业版物流服务、搬家等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它的一端是有需求的用户,另一端是签约司机。连日来记者采访济南的多位货拉拉司机和一些用户发现,货拉拉司机多是兼职抢单,车上没有录音录像功能,而济南的消费者遭遇过货拉拉司机临时加价等问题。


一单会有很多个司机抢


几年前就注册过货拉拉司机的赵先生(化名)告诉记者,据他所知,大部分的货拉拉司机都属于兼职性质,“如果全职干货拉拉司机,不太能够养家糊口。”赵先生还当过网约车司机,他认为货拉拉司机的时间会相对自由一些,“不像网约车,一开车就需要开一天。”货拉拉司机需要抢单而非派单,往往一单可能会有很多个司机同时抢,所以赵先生当时多的时候一天能抢个三四单,少的时候甚至一天一单也抢不到。

此前网约车连续出现几次大的事件后,平台逐渐整改,目前基本已经覆盖全程录音功能。赵先生及几位货拉拉司机都提到,货拉拉平台目前并没有录音录像等功能。

去年年底,赵先生重新注册成为了一名货拉拉司机,他发现这次审核要比前几年严格了一些,“现在要刷脸,实名认证,还会看征信问题,是否有前科等。我有个朋友有信用问题,就没通过。”不过前面提到的网约车司机杨女士和马先生都表示,货拉拉司机的审核比较快,“入门比较简单。”

做家具生意的刘女士去年曾找赵先生拉过货,在最后卸货的问题上,双方产生过矛盾。刘女士说,她用货拉拉拉货已经一两年的时间了,之前都是司机帮忙卸货,当然这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最开始会提前跟司机沟通,后来发现只要多付一些费用,司机都会同意帮忙卸货,渐渐地也就不再提前打电话沟通。”所以在遇到赵先生不愿意帮忙卸货后,双方产生了矛盾。赵先生认为,他只是司机,并不是搬运工,“给钱也不愿意搬货。”

两次搬家,司机在收到五星好评后却要加价


26岁的济南姑娘小孙目前在济南从事传媒行业,单身的她目前和朋友合租。小孙去年搬过两次家,在原来邻居的介绍下,她都选择了货拉拉。小孙觉得,相较于自己去看搬家的小广告,打电话跟对方讨价还价,货拉拉相对要方便一些,“通过APP下单后,就直接在APP上付钱了,省去了讨价还价的麻烦。

“从APP上下单,会有是否需要帮助搬东西,搬到几楼,有没有电梯等选项。”小孙说,通过APP下单时,可以把情况写得很清楚。

不过这两次搬家都遇到小孙意料之外的“麻烦”,每次搬完家后,货拉拉司机都要求加价。小孙说,两次的情况类似,搬完家之后,司机询问她是否满意,请求小孙给五星好评,“每次都是司机看我打完5星好评后,才提出加价。”

小孙觉得司机帮忙把自己的行李搬到没有电梯的新家,确实不容易,再加上司机一直在反复诉说自己的不同意,于是两次都额外付了几十元钱。

去年济南小伙小高也用货拉拉搬过两次家,28岁的小高还没有结婚,目前租房居住。
“搬家之前,上网一搜就是货拉拉。”不同于小孙的是,这几次搬家小高是从微信小程序里下的单,“从小程序下单是在搬完家之后才付钱,下单时只是简单说一下情况。”小高说,他有一次搬家前,跟司机商量了一个价格,搬完后司机提出加价,最后他又多给了几十块钱。

小高认为,货拉拉相比其他搬家平台,要方便一些,“感觉程序上要更正规一些。”在得知近期货拉拉出现用户跳车的事件后,小高觉得,以后再通过类似平台搬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货拉拉司机提出解约,因退费问题投诉平台


前货拉拉司机杨女士最近正在投诉货拉拉。

2019年11月,在亲戚的推荐下,杨女士正式成为了一名货拉拉司机。通过同为货拉拉司机的亲戚发来的链接,杨女士先进行了注册,上传了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的照片等,很快便有专门的业务员跟杨女士联系,让她到就近的货拉拉办事点签合同。

“签合同时交了1000元押金,还有599元的月租费。”杨女士介绍,月租费有不同的价位,她选择每月交599元,这样每月接单的全部收入都归自己,如果选择更低价位的,那每月的接单数超过一定的量后,每单就要抽取一部分交给平台,“还有其他价位的,我没有留意,我就是想交完599元,这样自己每月多接几单,多赚点钱。”

杨女士老家是德州市夏津县,今年44岁的她之前是个裁缝,后来生意不太好,于是来到济南打零工,没多久就做起了货拉拉司机。

工作第一个月,杨女士记不清自己拉过多少单,但赚的钱不是很多。她觉得,刚开始这样很正常,第二个月就好一些。

接单后,APP会给出路线导航,因为对济南不太熟悉,所以她每次都是按照导航路线来走。杨女士从来没有拉过长途,都是在济南市区活动,听说有拉长途的司机,会要求用户支付来回往返的费用。

在成为货拉拉司机的第二个月不久,杨女士在从老家回来的路上出了车祸,当时她驾驶的就是工作时的面包车。

在签合同的当天,货拉拉的工作人员在杨女士的车身上,贴上了印有货拉拉字样的车贴。杨女士说,工作人员告诉她,每月会抽查车贴是否还在,即让杨女士发照片。在遭遇车祸后,工作人员来抽查,杨女士告知了自己出车祸的情况,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又有工作人员打电话来抽查。因为车辆报废,杨女士无法完成抽查任务,工作人员告知,要从押金中扣费200元。

现在杨女士提出解约,不再当货拉拉司机,之前交的押金,货拉拉客服表示只能退800元。“这800元就在平台上,也无法提现。”杨女士十分不满。

4.5吨以下普通货车和驾驶员不设准入条件


“没有什么明显的准入条件,也没听说过什么行业主管部门。我当时看好了五座面包车,三四万块钱,买二手的更加便宜,几千块都行。不过需要支付平台使用费或者按订单扣除一定费用。听说生意并不是很好,也比较乱,就没再考虑。”年前,省城的哥郭伟(化名)曾经考虑过转行做货拉拉,但思考再三没有进入货运行业。


郭伟说的比较乱的根源在于,一是以货拉拉、快狗等全国性平台迅速崛起,导致人员素质和服务参差不齐,二是同城货运领域确实没有一个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容易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


2019年3月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同年9月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从国家层面来说,所谓这种小箱货不管是“车证”还是“人证”实际上已经没有了门槛或者前置条件。以目前货拉拉、快狗等平台的车型来看,小面包、中面包等货车都在上述范围以内。


现行管理办法无法约束

平台处于监管空白地带


没有行业主管部门,那么像货拉拉、快狗等货运平台是如何自我定位的呢?


货拉拉在其网络货运服务协议内不止一次明示平台的功能:“阁下理解货拉拉仅作为网络货运平台为阁下提供货运服务”。


快狗打车则在其使用协议里面说,快狗打车仅负责为您的货运需求信息与实际服务提供中立的信息匹配服务,您理解并同意,快狗打车并非为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商或货物运输第三代理方,为您提供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也并未以任何形式与快狗打车形成雇佣关系。


2016年,交通运输部开始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不过上述的无车承运人指的是大型的物流企业,因为当时像货拉拉这种同城货运还没有出现。


“无车承运”试点三年后,2019年交通运输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虽然对网络货运经营给出了明确定义,但是留下了政策空隙。办法特别提到,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交通部鼓励的是道路货运,而不是现在这种同城配送。货拉拉等平台没有走网络平台货运的道路,他们坚持认为自己是信息中介和撮合平台,承运人是司机,问题就出在这里。”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直言不讳地说。


不过顾大松也分析,如果货拉拉以平台自居,那么运输合同的缔约主体是货车司机,司机有保证安全的附属义务。按道理来讲,货拉拉要保证平台用户和车主的信息吻合,如果不吻合还要承担响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问题是,尽到审核义务的评判标准又是什么?


专家建议:提高监管位阶

行业发展要守住安全底线


顾大松认为,这个案子需要警方再调查,事情真相还要再等一等。“如果货拉拉是承运人的话,他们应该承担保障安全的附属义务。按照运输合同规定,货主其实是可以跟车的,货拉拉有保障安全的附属义务。”


山东大学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主任张汝华分析,新经济、互联网等新业态推动了服务升级,带来了社会效益。不能因噎废食,但行业必须要有底线,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允许发展的同时,也要做好监管。


监管并非没有,2020年4月份,交通运输部发文,对网络货运平台经营不规范行为进行核实处理,并点名货拉拉、快狗打车、满帮等货运平台。不过上述监管更多的是规范市场方面,比如运价、会员费等,对安全问题涉及很少。


而且,《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仅能约束已取得网络货运资质的货运平台企业,那些未取得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企业,则要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同城货运聚合到一家平台上做无车承运人,是不是应该出台统一规范?甚至上升‘管理暂行办法’的位阶,明确是一种许可?没有许可的就不能从事这种业务,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顾大松建议。


张汝华说,类似这样的事件往往是行业净化的转折点,在享受科技发展红利的同时,经营者应该守好法律的底线。“很多新事物总会预感到一些苗头,应该防患于未然。虽然行业发展会经历一些事件,但是一些事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刘飞跃

编辑:丸子

审校:韩作贞

监制:丢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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