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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本月你将有一笔额外工资!

微成都 2023-09-26

近日,成都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全面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各级人社部门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前期已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温馨提示和政策解读,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此次发文,重点要求用人单位要落实好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在高温天气室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物资,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成都市气象局发布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通知》强调,面对极端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健康检查,通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防护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应及时向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下一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可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今起正式“入伏”

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那么,高温津贴是工资吗?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吗?市政协委员、民盟市委会法治工委副主任、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进行梳理和介绍。



高温津贴不是福利 是劳动者工资


首先,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其次,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所以,拖欠高温津贴就是拖欠工资,后果非常严重,在法律上,拖欠高温津贴可能面临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同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包含高温津贴)报酬外,还应进行经济补偿,并可能要支付赔偿金。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区别大


酷暑季节,很多单位会以工会名义发放绿豆酸梅汤、西瓜、饮料及清凉药物,并进行物质和经济慰问,告诉劳动者这是高温津贴。虽然看起来不错,但记住,这两者在法律上截然不同。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所以,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
所以,高温津贴是工资性质,是法定支付义务;防暑降温费是福利性质,无法定支付义务。



没准备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的单位违法


炎炎夏日,我们经常看到工人在室外挥汗如雨,外卖小哥骑车暴晒在烈日下,对于这样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法律是有特殊保护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也就是说,第一,高温津贴必须有,第二,用人单位必须为他们精心准备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能偷懒用防暑降温费替代,否则就违法了。



中暑未参保职工 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综合 | 成都日报锦观、川观新闻
编辑 | 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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